作业帮 > 优秀作文 > 教育资讯

www.lawyertraining.com.cn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5 18:23:22 优秀作文
www.lawyertraining.com.cn优秀作文

篇一: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关于开展信托业务系列机构内训的通知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关于开展信托及财富管理系列机构内训的通知

各信托公司、各商业银行、各财富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目前,随着财富管理市场的崛起,信托公司已经成为理财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提供商。而信托产品以及与信托产品相关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已经成为重要的理财产品。

与此同时,房地产信托等信托业务处于深度调整的特殊时期,矿产资源信托、信托基金、财富管理受到更多的关注,信托市场热点在不断转换。信托行业正面临着业务发展模式的创新及深度变革。

我中心已举办多场信托业务专题培训,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此基础上,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加强对信托业务的规范管理,强化对信托相关法律及实务操作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信托业务实务操作,提高相关业务的操作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经过精心筹备,特推出信托及财富管理系列机构内训。

一、培训内容

房地产信托、矿产能源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股权信托、股权受益权信托、结构化信托、PE信托、信托基金、信托项目尽职调查、私募基金、财富管理,信托法律、理财及财富管理法律实务等。

并可提供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定制培训。

二、培训及研发团队(部分)

1、唐琪先生,信托实务专家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丰富的信托培训、研发及实务操作经验。曾为中信信托、中诚信托、中原信托(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www.lawyertraining.com.cn)、华宝信托、华澳信托、北京国际信托、中融信托、紫金信托、英大信托、新时代信托等信托公司提供内部培训。在国内首次主讲过房地产信托、矿产能源信托、定向增发信托、艺术品信托、信托基金、信托尽职调查等课程。

2、万云博士

曾任某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职于某商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第一财经电视和广播嘉宾、天志金融研究院顾问,致力于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创新研究。

3、艾小乐博士

历任某著名高校老师、信托公司部门负责人。具有多年信托公司综合管理经验及丰富的信托实务操作经验。对房地产信托、PE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私募基金等有深入研究。

4、李要深,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长期专注于金融理财产品研究与实务,现任职某知名财富管理机构。

5、赵昳,英国诺桑比亚大学金融学硕士

长期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研究。现任职某财富管理机构。

6、詹朝阳博士,某股权投资基金副总裁

中国地质大学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专业博士,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某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历任副总工、总工程师等职务,完成包括多项大型矿业权评估项目在内的矿业权评估200余宗。

7、闫宗成先生

现任全国工商联地产商会-全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联盟创始发起人、秘书长;裕元资本管理集团创始合伙人,熟悉房地产基金运作。主持参与完成多项地产项目的基金投资。

8、丘训利律师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熟悉矿产能源法律尽职调查及实务操作。

9、冯加庆律师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熟悉信托法律尽职调查等信托法律实务。

10、李 磊律师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融资、企业并购上市方面经验丰富,曾经为众多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法律服务。

三、培训对象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财富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其他单位。

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 王川 手机:13681308103

电 话:010—52880537 传 真:010—68577251 邮 箱: huiwuzu010@163.com(会务组)

13681308103@139.com

在线工作咨询QQ: 782810649 (川)

2、研发咨询:

专 家:唐琪

电 话:18601203470

邮 箱:tangqi123@foxmail.com

3、网 址:www.lawyertraining.com.cn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2011年10月

篇二:土地法律实务与土地权益司法保护暨土地一级开发、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征收补偿法律实务及纠纷解决专题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中律教培 [2012]第13号

关于举办土地法律实务与土地权益司法保护

暨土地一级开发、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征收补偿

法律实务及纠纷解决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城区改造项目增速很快,由此引发的土地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呈现案件数量多,所占比例大;案件类型多样、复杂,涉及面广;遗留问题多、处理难度大;群体性集团诉讼占一定的比例;涉及土地资源基本国策,社会影响大,敏感性强的特点。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因对土地纠纷的性质、种类把握不准以及对土地争议的主管部门和处理程序存在不同认识,致使大量的土地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正确妥善处理土地纠纷成为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工作中一直难以理清而又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士加深对相关法律政策的把握,提高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更好的开拓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并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以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决定举办“土地法律实务与土地权益司法保护暨土地一级开发、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征收补偿法律实务及纠纷解决研讨会”。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政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官员;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负责人和房地产案件审判业务骨干;各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2年5月17日

讲座时间:2012年5月18日—21日(四天全天上课) 讲座地点:北京市 三、研讨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会议费24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茶歇、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川 13681308103 电话:010-52880536 传真:010-68577251

邮箱: huiwuzu010@163.com (学员专用报名) 为提倡低碳环保,欢迎在线发送邮件报名! 网 址:www.lawyertraining.com.cn 2.监督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28136 联系人:王老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 2012年4月

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请以报到通知为准;小议题仅供参考,请以专家授课为准。

土地法律实务与土地权益司法保护

暨土地一级开发、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征收补偿 法律实务及纠纷解决研讨会报名表 王川

备注:1此表复制有效,因名额有限,请尽快发送传真至:010-68577251 2电子邮件报名,请发送至-学员专用报名邮箱:

本课题可做内训,组团报名可优惠!

篇三: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2012会员函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中律教培 [2011]第02号 关于邀请2011年新会员入会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是集研究、咨询、会议、培训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培训机构,www.lawyertraining.com.cn为国际、国内注册的专业性法律网站,服务于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以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培训服务为最高目标,倾力打造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培训平台!培训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拥有由五百多名国内一流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组成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名师荟萃,举办各类研讨会、研讨班、进修班、培训班、出国研修团和考察团、函授班等六百多场,参加人员达五万多人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培训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的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功能作用,巩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培训成果,提升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培训、教育的质量,提高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理论研究水平,搭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研讨和交流平台,更好地为全国法律工作者服务,中心将实

行会员制服务方式 自即日起接收2011年新会员单位和个人申请。凡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将按规定,享有各项权利和义务。请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会员类别,真实填写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快递邮寄至培训中心,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建档。

鉴于贵单位的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我们真诚邀请贵方入会,期待您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会员。

附件一: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条件及权利

附件二: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申请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2011-10-1

附件一: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条件及权利》

第一条 本网站会员分为VIP会员、贵宾会员、普通A级会员、普通B级会员。

第二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中心会员条例,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法律机构、教育团体、协会及其他行业机构。 从事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会员可享受的权利

(一)VIP会员:会费 10万元/年(仅限华东区、华南区、华北区、华中地区、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各一名)

权利:

1、在担任VIP会员期间内,安排VIP会员免费参加由我中心及我中心与其他相关权威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次数不限,每期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10人。

2、自动成为我中心每期相关领域培训研讨班的协办单位,并在官方会议文件、会刊、会场背板或横幅上体现。

3、可下载我中心网站上所有专家讲义、音频资料。

4、免费提供我中心网站广告位一年。

5、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6、安排VIP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五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食宿自理。

(二)贵宾会员:会费3万元/年

权利:

1、在担任贵宾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30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6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七五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5、安排贵宾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二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课酬自理。

(三)普通A级会员:会费1万元/年

权利:

1、在担任普通A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8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3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四)普通B级会员:会费6千元/年

1、在担任普通B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4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2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可参加由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举办的、联合举办的各类诉讼、非诉讼类培训研讨班,覆盖各类民商事活动、公司纠纷、合同管理、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技术合同、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金融资本市场、涉外民商事、企业法律风险等,每年活动不低于40场。

第五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须将会费汇入我中心指定的帐户。

单位名称: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开 户 行:光大银行北京三里河支行

帐 号:0835 1212 0100 3040 24700

第六条 入会时间以收到入会申请表和款项为准,会员到期时间以12个月为准,待审批合格后将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此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所有。

篇四:房地产开发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暨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筹划(北京)1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中律教培 [2011]第42号

关于举办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法律实务

暨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筹划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房地产调控新政实施的初见成效,楼市成交量的萎缩给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带来法律风险,房地产纠纷诉讼大增。各种各样的纠纷不仅给开发商造成了大量人力和经济的损失,影响了开发商的声誉,而且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而在国务院出台楼市调控措施之后,中国证监会也联手国土资源部共同审核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相关事宜,以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监管。房地产行业融资何去何从?

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共同探讨新形势下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并购、融资操作实务和法律风险防范,有效识别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风险,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诉讼中的代理水平和技巧,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拟于11月25日在北京市举办“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法律实务暨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筹划专题讲座”。研讨会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特点

1、本次研讨班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既富有审判

经验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资深法官以及长期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家共同主讲。

2、本次培训班四天全天学习却达到了近6天的课程量,师资一流、阵容庞大、内容丰富、课程量大、实务性强,相信您定当收益非浅。

二、参加对象

各级政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官员;各级人民法院;各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1年11月25日

会议时间:2011年11月26日—29日(四天全天学习) 研讨地点:北京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1年11月18日 四、研讨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会议费23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 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52880537 传 真:010—68577251 联系人:姜华 13011022987 报名邮箱:fxhjianghua010@163.com 网 址:www.lawyertraining.com.cn 2. 监督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28136 联系人:王老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2011年10月

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请以报到通知为准。

附件2:

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法律实务

暨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筹划专题讲座报名表(姜华)

备注: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姜华:010—68577251;

2、此表复制有效,并保存本文件 3、报名邮箱:fxhjianghua010@163.com

篇五:债券投融资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及风险防范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实务专题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中律教培 [2012]第11号 关于举办债券投融资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及风险防范 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投资者和筹资者低风险的投融资工具。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增长较快,发行主体呈现快速多元化的趋势,我国债市目前已发展成世界第五大、亚洲第二大债市,特别是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近几年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尤其是中国版“高收益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将于近期推出,这不仅将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还更将打破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原有“势力范围”,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结构,也对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帮助参与债券发行业务相关机构人员及各有关企业全面熟悉了解债券投融资、债券发行理论、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城市建设投资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发行业务有关政策规定,掌握债券发行理论与实务操作,高效办理债券发行业务,减少操作风险,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经研究,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将与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联合举办“债券投融资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及风险防范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实务专题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有关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及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 ;各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三农”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2年4月20日

讲座时间:2012年4月21日—23日

讲座地点:上海市

三、研讨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3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茶歇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 会务组联系方式:

会议负责人:王川 手机:13681308103

电话:010—52206363 52880536

传真:010—68577251

邮箱:huiwuzu010@163.com (学员报名专用)

网 址:www.lawyertraining.com.cn

2.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监督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28136

联系人:王老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2012年3月

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请以报到通知为准;小议题仅供参考,请以专家授课为准。

附件2:

债券投融资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及风险防范暨

备注:1此表复制有效,因名额有限,请尽快发送传真至:010—68577251

2电子邮件报名,请统一发至专用报名邮箱:huiwuzu010@163.com

优秀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