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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案件档案全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1:26:53 作文素材
神秘案件档案全集作文素材

篇一:案件档案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1998〕8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档案局:

现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序,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墨水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 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 案件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神秘案件档案全集)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 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 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 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 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牢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篇二:神秘案件

威廉?赫伯特?华莱士(William Herbert Wallace),本是个爱好国际象棋的保险代理人,生活一如他的名字一般普通。不过,围绕他和他妻子发生的这起命案,却丝毫不比“开膛手杰克”的故事逊色。案件本身正如一盘布局精妙令人着迷的棋局,最终使得一切的调查、推理和分析都无功而返。用一句国际象棋的行话就是:警方“无子可动”,案件悬而未决。 迷案缘起

故事肇始1931年1月19号的晚上,华莱士照例来到利物浦中央象棋俱乐部,参加在那里进行的当地国际象棋锦标赛。就在他与对手麦卡特尼(McCartney)激战正酣的时候,在俱乐部工作的比蒂(Beattie)给他捎来个口讯:25分钟之前,一个自称R.M .Qualtrough的人打来电话,约华莱士明晚7点半到曼洛坞花园东路(Menlove Gardens East)25号见面,讨论关于保险的事情。

然而,第二天晚上,当华莱士乘坐电车,按约定的时间到了城西,却发现他要找的地址根本不存在(尽管曼洛坞花园南路、北路、西路都在那附近)。华莱士向好几个行人问了路,还跑到曼洛坞花园西路25号去看了看,但这个Qualtrough始终没有出现。在那几个街区转悠了45分钟之后,华莱士决定打道回府。然而,晚上8:45左右,当华莱士回到家中,却发现家中已被劫匪光顾,他的妻子茱莉亚(Julia Wallace)倒在客厅的地板上,头部遭到棍棒重创,早已气绝身亡。

华莱士夫妇。

疑点重重的案情

显然,谋杀发生的前一个夜晚,那通成功将华莱士“调虎离山”神秘电话,成为了揭示案情的关键。比蒂回忆,当时他接起电话,与对方展开了如下对话:

请问华莱士先生来了吗?”

抱歉,恐怕还没有。”

但他随后会到是吧?”

说不准,不过如果他要来的话估计快了,我建议您稍后打来。”

然而,这位Qualtrough先生并未采纳这个建议,而是让比蒂帮他给华莱士捎个口信。尽管与华莱士相识8年之久的比蒂坚称电话那一头的声音“低沉而粗哑”,不可能是华莱士,警方还是开始怀疑这个神秘的“Qualtrough”就是华莱士本人假冒。

调查发现,那晚Qualtrough使用的电话亭紧挨着车站,而且距离华莱士的住宅仅仅400码(约360米)。按比蒂接完电话的时间算起,距离华莱士到达俱乐部的时间前后差不多有25分钟,假设凶手真的是华莱士,他离家后先溜去打了电话,以便为自己第二天的谋杀计划提供不在场证明,随后再坐车赶到俱乐部,这在时间上是完全可行的。此外,负责此案的调查员赫伯特?戈尔德(Hebert Gold)还指出,中央国际象棋俱乐部的会员制度非常严格,外人不能通过普通的电话薄查到俱乐部的电话号码。

Qualtrough使用的电话亭。

警方将华莱士列为重大嫌疑人的另一条理由是:谋杀发生的前一晚,只有华莱士自己清楚他是否会去那个俱乐部。要知道,华莱士并不是俱乐部的常客,在这之前他至少有两个星期没去下过棋了。这一位影子杀手“Qualtrough”的存在显得太牵强了,他不仅碰巧赶对了华莱士出现的时机,顺利传达出他的“讯息”,还顺便帮华莱士做了不在场证明,并且是通过与本案利害无关的第三方比蒂。于是,在找不到任何其他嫌疑犯的情况下,警方将华莱士逮捕,并准备以谋杀罪对其进行起诉。

1931年4月22日,审判正式开始。正如国际象棋比赛中两军对垒常见的见招拆招,针对本案的每一种假设都可能被另一种完全相反的假设推翻,每一项证据,似乎都能同时支持两种相互排斥的推断。庭审中,一张国际象棋比赛对弈表,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论的关键物证。 原来,早在几个月前的11月6号,比蒂就把这次锦标赛的对弈表贴在了俱乐部门口的布告栏上,上面详细列出了参赛会员的配对情况和每轮比赛的具体日期。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能从上面得知华莱士的比赛安排。华莱士的辩护律师罗兰德?奥利弗(Roland Oliver)在辩护中拿出了一张布告栏的照片,上面就清晰显示出华莱士将于1月19号来此参加他的第四轮比赛,检方“只有华莱士自己知道他是否会去那个俱乐部”的论断不攻自破。

比赛对弈表。

但检方并不示弱,他同样从这张对弈表上捕捉到另一个细节:按照比赛日程安排,华莱士也应该在11月24号和12月5号这两天参赛,但是他并未出现——对弈表上面的结果记录显示华莱士参加了11月10号与Lampill的比赛并获得了胜利:他的序号“6”后面标记了代表胜利(Win)的“W”,而11月24号和12月5号的序号“6”后面却没有标记。也就是说,自打首轮比赛过后,华莱士就再也没有现过面。

因此,即使幕后杀手Qualtrough真的存在,并且通过对弈表了解到华莱士的行踪,他还是无法保证后者会在两次缺席预订赛程之后,又于1月19号突然回归,顺利收到他的“口讯”。 此外,辩方又在庭审中指出,从犯罪现场的勘测状况看来,袭击茱莉亚的凶手全身将不可避免地沾满鲜血,但经过检测,华莱士在谋杀发生的当晚穿的衣服并未沾染上任何血迹。但警方根据现场发现的一件橡胶雨衣,又提出了新的假设:如果华莱士就是真凶,

他很可能在作

篇三:DB33T498-2004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ICS 01.140.20 A14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498—2004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Clean up regulation of archives for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case

2004-11-04发布 2004-12-04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察局 发布

前 言

为了规范制作、妥善保管和科学整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更好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档案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淑芳、王群。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定义、归档文件的要求、档案的整理、档号编制、案卷格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电子目录数据库。

本标准适用于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档案的整理。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档案整理可以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9705—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A/T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DA/T19—1999 中国档案主题词表

DA/T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中国档案分类法》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DA/T1—2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历史记录。 3.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

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组卷、编目、装订,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3.3 电子目录

将档案目录依照一定的格式输入计算机内,可以由计算机进行读取、管理、检索的档案目录信息。

4 归档文件的要求 4.1 通则

4.1.1 真实、准确,反映行政处罚活动的客观情况。 4.1.2 齐全、完整,记录行政处罚活动的全面过程。 4.1.3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归档时,必须具有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4.1.4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归档时,必须具有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建议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4.1.5 应用听证程序、移送案件或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除应具有一般程序的必备文件材料外,还应具有听证通知、听证笔录、案件移送书或案件办理报批书等文件材料。

4.1.6 与具体案情直接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也是必备文件。如“案件讨论记录”等。 4.2 规范和材料字迹要求

4.2.1 格式正确,纸质文件材料须采用A4标准无酸纸制作。 4.2.2 文件材料字迹必须清楚、整洁,符号正确,签属完备。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5 档案的整理 5.1 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一般程序

篇四: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检查卷排列顺序

第 一 部 分

办案依据:上级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 及有关领导批示、会议决定、案件初核呈批表。

第 二 部 分

初 步 核 实 报 告

第 三 部 分

立案报告(含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 立案谈话记录)。

第 四 部 分

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第 五 部 分

证 明 材 料

第 六 部 分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含与本人见面的谈话记录、对本人不 同意见的说明、本人检查材料)。

第 七 部 分

调 查 报 告

第 八 部 分

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和简报

第 九 部 分

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含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使 用“两规” “两指”措施呈批表、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收缴违纪款收据、停职检查建议书、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 十 部 分

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记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第十一部分

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第十二部分

下级对本级批复执行情况的报告: 《处分决定》送达回执、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工资变动审批材料。

第十三部分

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第十四部分

对案件的通报、报导、反映(对署名举报人的反馈见面材料)、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材料。

审理卷排列顺序

第 一 部 分

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及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补证材料;本人

所在党支部的《处分决定》或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含与本人见面的谈话记录、讨论处分的会议记录及请示);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和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第 二 部 分

审 理 报 告

第 三 部 分

与本人的谈话记录(审理部门找本人核实错误事实的谈话记录)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第 四 部 分

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记要、决定事项通知等(含纪委监察局两次讨论案件的会议记录、党委、行政班子讨论案件的会议记录)。

第 五 部 分

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含向同级党委、行政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处理意见的请示)。

第 六 部 分

上 级 的 批 复

第 七 部 分

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处分决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送达本人见面谈话记录、结案审批表 等。

第 八 部 分

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处分决定》送达回执、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工资变动审批材料。

第 九 部 分

对案件的通报、报导、反映等材料。

篇五: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 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 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条 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 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 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 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 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 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 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 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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