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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作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22:33:40 字数作文
见义勇为的作文字数作文

篇一:让见义勇为的美德继续传承

人人需要见义勇为——我和我身边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

让见义勇为的美德继续传承

中国是一个讲求“义”的国度,自古以来就以“礼仪之邦”文明于世。在两千多年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中,儒家文化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和“义”。“仁者,爱人也”;“义”,即正义,道义。孟子的“舍身而取义”和“杀身以成仁”,说的是为了追求正义的事业,有人愿意舍弃自己的生命。

“见义勇为”这个成语最初出自《论语〃为政》: “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说,见到正义的事不去做,不去维护,不去伸张,这是不勇敢的表现。《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为“见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这与“舍生取义”的意思可谓一脉相承。所以,无论是“舍生取义”,还是“见义勇为”,其中心点都在一个“义”字,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让这一美德得以传承的,古往今来大有人在。

战国时期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屈原,生在楚国,时刻为楚国的前途命运担忧,“哀民生之多艰”。为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发出“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誓言。可他的一腔爱国热情非但得不到楚怀王的支持,反倒遭猜忌而被放逐,当得知自己的祖国快要灭亡之时,悲痛欲绝,仰天长叹,最后投汨罗江自尽。屈原堪称“见义勇为”的一代文人,他的“义”就是忧国忧民,就是要与自己的祖国同生死共命运。而他的“勇”,就是以死报国。

南宋的文天祥,面对“山河破碎风飘絮”的祖国,起兵抗元,欲救民族于水火。失败被俘后,元军劝他投降,并用高官厚禄收买他,他断然拒绝,留下“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千古绝唱。对文天祥而言,民族气节是他不可动摇的“义”,在他看来,这个“义”高于一切,他愿意为这个“义”而“勇为”。他做到了,他的一片忠心永远记在了历史的史册上。

民族英雄林则徐,目睹鸦片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毒害,敢于向当时最大的列强英国叫板,发起了禁烟运动,并下决心“若鸦片一日不禁,本大人一日不归”。虎门海滩上的滚滚浓烟,显示了中国人民不畏强暴的决心,拉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林则徐在虎门的壮举维护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他的“勇为”,令当时的一小撮民族败类汗颜!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国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涌现出天数“大勇”的人物。他们中有“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共产党人夏明翰,有勇闯龙潭虎穴、被周恩来誉为“龙潭三杰”之一的钱壮飞,有战斗在白山黑水,令日本侵略者胆寒的抗联将领杨靖宇,有“拍案而起,横眉怒对国民党反对派手枪”的民主人士、诗人闻一多,还有“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十五岁的女共产党员刘胡兰……他们都是一个个大写的人。他们的“大勇”,彪炳千秋;他们的英名,永垂青史。

如今,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在我们身边,这类人又何尝少呢。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总会有这样的

人挺身而出——

孟祥斌,一名解放军军官,为救一名素不相识的轻生女青年,从十米高的桥上纵身跳入冰冷的江水。女青年得救了,而他却付出了年轻的生命。

“最美司机”吴斌,一个平凡的年轻司机,在他身负重伤的危难时刻,紧握着乘客生命的方向盘,将大家的生命行驶至安全的地点,他用生命挽救了一车乘客,而自己最终离开了令他留恋的人间。

“最美女教师”张莉丽,在学生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刻,挺身而出,把生的希望留给学生,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

……

以上这些人的事迹,体现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他们一个个都堪称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视他人的生命如自己的生命——他们是真正的仁者,愿为他人的生命付出自己的生命——他们是真正的勇者。是他们,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是他们,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美德得以传承。有他们在,让我们看到了人间永恒的“仁爱”;有他们在,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和谐。

2014年5月13日 单位名称:金沙县清池中学

作者:顾先华

通讯地址:贵州省、金沙县、清池中学

邮编:551809

联系电话:18798344365

篇二:见义勇为作文

见义勇为作文

见义勇为作文(一)

每个人在自己的童年里,都有许许多多的朋友。在我梦幻般的童年里,可以和我成为知己的就只有鲁业勤了。她长了一张稚气的爪子脸,平坦的前额,红润的双颊,黑黑的眉毛,两只细长有神的眼睛含着笑意,眼睛的下面事挺直的鼻梁和小巧的嘴,嘴边总挂这一丝甜蜜的微笑,让人见了,会感到她是那样的可亲可爱。

我俩无话不谈,可她那种见义勇为的性格依然没有变。

一天,我被一个男同学欺负了,眼泪都顾不得擦,就跑到鲁鲁面前,请她去帮忙。她看见我哭了,连忙拉着我去找那个男同学评理,但那个男生不但不听,还动手打人,鲁鲁连忙还了一脚。就这样,激烈的口战渐渐变为攻战。我开始觉得挺好奇的,就没有去阻止。过了一会儿,我慢慢地有点为鲁鲁担心了。我的担心果然变成了现实,她正准备去踢那个人的时候,头不小心撞在了墙上,吓得我动也没动一下。这件事像风一样传到了老师的耳朵里,>班主任老师连忙走过来拦住她们,问:“是谁引起的?”听到这话,我的心“怦怦怦”直跳,心一下子跳到了嗓子眼,怎么也不敢说出口。正在这时,一个熟悉的声音一下子传进我的耳朵里,“是我”,我不敢相信,她居然举起了手。顿时,我的脸刷的一下子红了起来,一种犯罪感油然而生。我不知道她为什么会这么勇敢,这么坚强,是因为“朋友”二字吗?看着这高大的身影随着老师走向办公室,我再也按捺不住背叛朋友的痛哭,一个箭步冲了过去,向老师说明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这勇敢的举动是我也想不到的,我只知道这>勇气是鲁鲁给我的。

自从这件是过去之后,我就称鲁鲁为“见义勇为的小飞侠”,并以她为目标,继续努力奋斗着。

见义勇为作文(二)

公交车上,一个人鬼鬼祟祟地在车上走来走去。突然,他发现一位中年人的衣兜里露着二百元钱。车猛的一下停了,他看到机会已经来到,马上把那二百远钱夹了出来,然后放进了自己衣兜里,得意的寻找着下一个“目标”。

然而,小偷的举动却被一位老人无意间发现了。老人站起来大喝一声:“把你偷的钱拿出来!”车上的群众向老人望去。小偷朝老人走过来,狠很地把老人推倒在地,骂道:“老头子,你少管闲事,你给我老实点!”

一位大叔怒气冲冲的走过来,小偷亮出了刀子,让大叔别过来,还逼着司机停车。老人艰难的爬起来抹掉嘴边的血,走上前准备夺小偷手中的刀子。小偷见老人扑了上来,就用手中的刀子刺向了老人!鲜血从老人的胸口喷出,老人倒在了车上,闭上了眼睛??

小偷的行为激怒了车上的群众。“抓住他,别让他跑了!”车上的群众边喊边向小

偷冲过去,夺过了他手中的那把刀。最后把小偷押进了派出所。

虽然车上的人们都不知道这为老人的姓名,但是他们不会忘记这位见义勇为、坚强不屈的老人!他见义勇为舍身忘死的崇高精神将永远激励着后人!

见义勇为作文(三)

见义勇为顾名思义就是见到别人有危险是挺身而出。可是当一个人没有能力还挺身而出时,他还谈何见义勇为。

我看过这样一则新闻:40多名大学生结伴到湖北省荆州的宝塔河附近野炊,途中遇到两名因玩耍而不慎掉进水中的小孩。经讨论后,大学生们决定用“人梯”的方式就出两名小孩。孩子顺利救出了,但在救人的过程中,有三名大学生不慎掉进水中,溺水身亡了。新闻播出后不久“三名大学生该不该救受溺的小孩”成了网上最热门的话题。我认为,在自己没有这个能力的时候,就不应该逞强,不该见义勇为去救有困难的人

在两个孩子溺水的情况下,我们的确应该帮助他们,但并不是像那三名大学生一样,不顾自己性命,去“见义勇为”。在遇到那样的情况时,必需有一个冷静的头脑,我们可以先教孩子一些自救的方法,请求周围的大人帮忙,顺便通知警察。

像这样见义勇为反倒害到自己受害的例子多不胜数。

这个>故事同样发生在河边,四名小学生在河边玩耍,其中一个踩到河边的青苔掉进水中,河水流得十分急,另外三名大学生在河边拉着她的手,想把他拉上来,结果一起被急促的河水吞没了。这,就是他们见义勇为的后果。

见义勇为是勇敢的体现,可是,在自己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却是愚蠢的表现。

篇三:英语作文见义勇为

A Taxi Driver’s Brave Deeds

Name:

Number:

The day before yesterday, the taxi driver, Mr. Lee, who did not carry passengers, was caught in the terrible traffic congestion. He was waiting in line patiently when hearing the cries of “stop the thief” from behind. When looking back subconsciously, Mr. lee saw a young man running on the road, whose T-shirt was nearly dyed red by the vast area of blood. Besides, he also, following the direction towards which the young man was heading, found that a man in yellow coat was running crazily, with a purse held tightly in his hand. After seeing this scene, Mr. Lee meant to drive to seize the Yellow Coat. Whereas, because of the great traffic jam, it was impossible for him to run the car. As a result, he straightforward left his car behind, rushed out and finally seized the Yellow Coat.

However, then occurred a pitiful scene that at that time six or seven partners of the Yellow Coat arrived, knocked Mr. lee down, robbed the purse again, and ran off , the Yellow Coat taking the chance to escape as well.

Mr. Lee and the owner, who was just running over, were about to feel hopeless, when they found a traffic policeman in motorbike running after the Yellow Coat into the housing estate. With the help of the surrounding general public and other policemen, the traffic police and PSB caught the

thief, who has been sent into the police station from which the reporter knows that the case is being processed now.

篇四:见义勇为人物写作

见义勇为 ,传递正能量

张敏 生化学院

孔子说“杀身以成仁”,孟子说“舍生而取义”。黄河作为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不仅培养了中华儿女勤劳勇敢、善良朴实的品格,也孕育了中国人民乐于助人、侠肝义胆、舍生取义的浩然正气。

雷锋同志说过:“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这

年人一直都是青春焕发的一代,是民族的希望与骄傲。2013年,仅河南省就先后涌现出了18位见义勇为的青年英雄。28岁河南泌阳籍海警战士张旭,为抢救落水群众英勇牺牲,走完了他辉煌而短暂的一生,被网友亲切称为“最美海警”;5月3日,濮阳籍青年孙开阁天津勇救落水青年,献出了年仅19岁的生命;5月4日,鹤壁籍“90后最美武警”吕俊峰宜昌勇救落水者,光荣牺牲。。。。。。

(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见义勇为的作文)

这些数不胜数的例子感动着中华民族的每一个人,并为大家做着前进的榜样。英雄,成为心中的榜样;见义勇为,成为行动的目标。当自己被感动后,希望同样也会用自己的行动去感动别人,让正能量撑起美好的明天。

篇五:见义勇为

我们首先看看“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对于这个定义,早就有学者、专家提出异义,认为不全面,不严谨,存在缺陷,要进行修改)。正因为如此,长江大学的三名大学生在救人以后,按照相关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应该说,即便是这三名大学生在救人时没有牺牲,他们的行为也是“见义勇为”行为,也应该受到表彰——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笔者在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对于包括长江大学救人牺牲的三名大学生在内的“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来说,他们同样“并非职责所在”的。但是,他们并没有因为“并非职责所在”而“见死不救”,反而是勇往直前,用人链搭起了一道“见义勇为”的爱心锁链,救起了两个素不相识的少年。

其实,“见义勇为”就是对“见死不救”的一种无声的鞭达和谴责。我们国家之所以提倡公民“见义勇为”,就是要唤醒少数人的“道德低下病”、“人性冷漠病”,倡导社会公众互帮互助,互爱互救的民族精神。

“见义勇为”既然是一种倡导,当然就没有“职责所在”或“并非职责所在”之分了。而有关职能部门在面对“见死不救”质疑的时候,公开声称“并非职责所在”,是一种“集体道德冷漠病”。对于职能部门的这种行为,在受到舆论声讨的同时,至少在行政上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从“见死不救”和“并非职责所在”这些社会不和谐情形看,有关专家、学者关于对“见义勇为”定义的修改无疑是需要的。笔者以为,“见义勇为”不仅仅是“公民”的事,同样应该是“集体”的事——如“打捞公司”、海事部门等等。只有这样,当再出现长江大学大学生“见义勇为”时,不再上演“见死不救”的悲剧!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不仅是弘扬社会正气,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上涌现出许多见义勇为英雄人物和事迹,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

社会各界为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也作了很多工作。但是,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和见义勇为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权益没能得到较好保护,特别是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医疗、生活补助及牺牲后家属的抚恤等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调动,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和“见死不救”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为了在全省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制度,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死亡时的保障机制,进一步激发成年公民的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必要制定本《条例》。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省综治办对我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借鉴了兄弟省、市、自治区的立法经验,2007年底代拟了初稿,于2008年2月正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在接到代拟稿后,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事、公安、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卫生等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2008年7月至8月初,先后去了长沙市和益阳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和见义勇为人员的意见。2008年7月31日和8月1日,又两次召开省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省直部门参加的协调会。2008年8月18日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先后六易其稿。9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

《条例》第五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见义勇为行为主要是指制止犯罪、抢险救人、抓捕逃犯等行为;第二,行为人没有实施该行为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第三,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即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为要对公民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并对伤亡人员给予医疗、抚恤,因此有必要对公民实施的上述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进行认定。《条例》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由行为人向县级综治办提出申请,县级综治办也可以主动确认。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条例》重点对县级综治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限、步骤作了规定,以保障确认行为的高效和准确。

(二)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但是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与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组织有直接关系,比如财政拨款是专项基金的第一来源;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受伤的见义勇为人员;民政部门对因见义勇为伤亡造成家庭困难的要给予救济,等等。《条例》强调了这些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只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才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见义勇为事业中来。

(三)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为了保障奖励的先进性,《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一般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综治办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对事迹突出的,才由县级以上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金。《条例》对授奖的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作了规定,为适应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各种情况,《条例》对颁发奖金的数额只规定下限。

(四)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伤亡待遇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费用,是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最基本、最迫切、最现实的要求,也是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问题,维护社会正义、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见义勇为伤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医疗和死亡抚恤,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的医

疗、死亡抚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级人民政府视情给予补贴。被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的,不管是有用人单位还是无用人单位,均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五)关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经费保障

要做好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需要投入一定 的经费。我省于1 993年成立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挂靠在省综治办,由省综治办担负日常工作,目前基金已达1 200多万元。多年来,基金在表彰奖励和慰问救助见义勇为人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设立基金会需要本金200万元以上,目前,全省各基层政府有的设立专项资金,有的设立基金会。《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上述两种形式作了规定。让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基金会,一方面可以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按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和审计,防止在资金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力度。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只能用于: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费用以及依法或者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

我们知道,在毛泽东时代,人们更加有正义感,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富于见义勇为的精神。而现代中国,则人们更加地没有正义感,更加地不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甚至有一辆公共汽车上大家看着武力其实并不怎么强大的歹徒们肆意妄为的事情,这是为什么呢?本文打算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观点进行分析,找出原因。至少,现在政府的人员和一部分知识分子,总不喜欢社会道德沦丧吧?总是喜欢社会上富有正义感的人多一些吧?那么就必须从技术上找出原因,解决问题。

首先比较一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世界观和共产主义世界观的体系之不同。其实,体系之不同并没有关系,只需要将相应的术语进行翻译,就可以起到相互沟通的作用。共产主义世界观强调人是社会的动物,强调要将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他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二位。如果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有需要,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国家的利益,他人的利益,共产主义世界观鼓励这一点。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则主张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认为所有的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个人利益的,即使是牺牲个人来为国家为社会,也被解释成为追求的是另一种利益,就是名誉上的利益,即希望受到人们的尊敬这种利益。

因此,我们不妨将共产主义世界观的宣传方向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宣传方向统一起来,将共产主义世界观中宣传的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牺牲个人的行为解释成为追求另一种利益,即非物质利益,名誉利益,那么社会就应当鼓励人们更少地追求物质利益,更多地追求名誉利益,更多地追求非物质利益的那种个人利益,认为这是值得社会鼓励的,则整个宣传并无大碍。

那么,现在就来分析,那边有一个歹徒,这边有一个普通的人,怎样能够鼓励他见义勇为呢?一种办法就是重奖。可是,与歹徒搏斗是有付出生命的代价的,如果生命都没有了,你奖给他物质利益有什么用处呢?当然,这个人可能有家庭,并且一心为了家庭,则奖金多到一定程度,有可能他会以生命的代价来换取物质利益的。但多到什么程度呢?比方说,二十万元够不够?我认为是不够的。一百万元有可能够,会让一些非常穷的人冒一冒险。但是富人则可能不会,实际上,一个月薪在五千元的人,十年的薪水就有六十万元,已经不大可能用生命来换取一百万元。可是,见义勇为基金会能够给见义勇为者奖励一百万元吗?付得起吗?

实际上,一个人如果打算冒着生命危险来为社会做一件好事的时候,他往往已经不看重物质利益了,除非这物质利益极多极多,比如多到一千万,区区几万元的奖金是他看不上的。这个打算冒着生命危险来做好事的人,如果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看,通常是希望得物质利益之外的利益。对于相信宗教的人来讲,可能是希望死后的利益,比如死后上天堂。可是按照唯物主义观点,人死如灯灭,因此宗教的宣传是虚幻的宣传。而对于相信唯物主义的人,如果他打算冒着生命危险为社会为国家为它人做好事,我们又假设新自由主义的观点成立,就应当推出他是希望他死后的一种名誉上的利益,即人死信息不死,他希望他死后他的英勇事迹会在社会上广为流传,社会上的人民会纪念他,不会忘了他,把他当作真正的英雄。

那么,从这个观点来解释为什么毛泽东时代的人更愿意见义勇为,现在的人为什么更加不愿意见义勇为,

就容易了。

那就是,毛泽东时代对于英雄人物,虽然没有什么很大的物质利益给他们,对于他们所希望的名誉上的利益,是努力兑现了的,社会上确实下了大的功夫来宣传英雄,宣传江姐,董存瑞,黄继光,罗盛教,邱少云,雷锋,给了他们至高无上的荣誉,又是出书,又是拍电影,因此,广大人民是看得到这种政府给英雄人物的名誉上的兑现的,是讲信用的,因此人民当然也就乐意在英雄行为上面进行“投资”。

在毛泽东时代,一开全国或者各级代表大会,那些参加会议的英雄模范人物,确实是职务最低的普通的工人农民战士,这也是对“荣誉”这种个人利益的兑现。当时的战斗英雄从来就不是团级以上的干部,比如说林彪,邓小平,杨成武这样的人物就从来不是战斗英雄。那时的劳动模范也确实是普通的工人农民,而不是什么厂长经理。因此,那个时代普通的工人农民,社会最低层的人们,从这一点看到了“投资方向”,他们相信无论自己是一个怎么样低下的普通人,只要努力,就可以成为战斗英雄,成为劳动模范。

在那个时候的文艺作品,也是以歌颂最普通的工人农民士兵为主。象高玉宝写的小说《高玉宝》,就是描写最普通的人民的生活。象小说《铁道游击队》,《平原枪声》,《烈火金刚》,电影《地道战》《地雷战》《英雄儿女》歌颂的也都是普通的士兵和农民。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对于“名誉”这种个人利益进行投资的人的一种“回报”。因为,名誉上的回报和宣传的力度成正比的,你对于付出生命的英雄们的宣传,报纸上占了多大的版面?出了多少字的宣传材料和小说?拍了多少电视剧和电影?如果在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则“投资者”当然不会努力投资“英雄行为”。而如果知识分子们对于普通工人农民战士的英雄行为极力丑化,则对于“投资者”来讲就是血本无归了,则普通的工人农民战士当然就不乐意再往“英雄行为”这方面进行“投资”。

而现在解释为什么近二十年社会风气变坏,道德沦丧的基本原因。首先知识分子们是对过去毛泽东时代的英雄们不遗余力的全面丑化,导致当年的那些英雄人物在这方面的投资老本全部赔光。而且随着全球反革命势力的猖獗,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倒台,而倒台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前共产党员全部被丑化成法西斯希特勒似的坏蛋,那么,人民也就会想我现在做的英雄没准过了几年就是狗熊呢?这也造成了“英雄”投资者的犹豫和观望。

而现在的文艺作品,主要都以歌颂“帝王将相”为主,即歌颂当官的。比如央视,即使是歌颂共产党的事迹,也是歌颂共产党中当官的事迹,比如最近的片子叫“导弹旅长”就歌颂旅长而不是歌颂普通士兵。还有一个片子歌颂的则是一些市长,和海南的一些从事资本冒险的总经理董事长之类的人物。还有大量的将共产党的各级历史上的将领一个一个地拍成电视剧的做法。还有大法官歌颂的是大法官,反腐片也以歌颂市长省委书记为主。

那么,如果我是一个工人农民,我就会选择先往上爬当上旅长市长省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后,再想办法当英雄,获得名誉上的利益。那么,当我还没有爬到这样的位置的时候,当我还是一个普通人乘坐在公共汽车里的时候,我是会对一切事情麻木不仁的,当英雄有什么用?报纸也不会宣传,电视剧也不会拍我,网上的一些网友还可能骂我蠢,最多得到二十万左右的奖金,我凭什么就非要对奖金感兴趣?要我拿命换钱我可不干。

现在的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也都不是普通的工人了,也都是一些厂长总经理之类的人物。而现在的书大都宣传什么某某留学人员归国,某某人上了哈佛,某某人是亿万富翁打算买下某处景点。那么,普通的人民群众也是会想办法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的,因此,在考上哈佛之前,在当上总经理董事长之前,在爬到科级处级之前,他们是不打算在“英雄行为”方面投资的,而是等到在其它方面“成功”之后再考虑弄一些名誉的事情。

任何社会的普通的人民都是跟着主流的舆论走的,这并非什么封建,是因为中国如此,美国也如此。因此,既然现在的主流的舆论是董事长总经理大法官师长旅长博士留学生哈佛学子是社会英雄,那么老百姓们就努力地想办法自己或者让自己的子女去当董事长总经理大法官省委书记师长旅长留学生哈佛学子,当然不会在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方面进行投资。这正是知识分子们这些年来坚持不懈地向人民群众教育的结果。

既然知识分子们认为这样的现象是对的,是好的,社会就应当这样,广大的人民群众就应当去努力发财当

老板升官留学,既然知识分子们认为任何鼓动宣传人民群众的英雄事迹的行为都是什么洗脑,什么愚民政策,那么知识分子们就不必对于人民群众在另一方面的麻木不仁,自私自利感到痛心疾首,声泪俱下地大声呼吁,而应当对这种现状露出满意的笑容,赞许的点着头说:“这才是我希望的社会,即人民对于各种歹徒的肆意妄为麻木不仁,这个社会实在太好了。

【摘 要】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见义不为的事件时有发生,在那些面对歹徒行凶作恶或者身遭危难者需要救助时,无动于衷、袖手旁观的“看客”大有人在;另一方面,“英雄流血再流泪”的现象亦时有发生,一些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及至献出生命的英雄,甚至得不到基本的治疗和抚恤。对待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从而在借鉴各地见义勇为立法经验,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法,将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尤其是明确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对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请求权,明确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当事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从而使见义勇为的义举受到法律的支撑,使见义勇为者真正解除后顾之忧。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立法思考

近年来,频频见于报端的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但同时又引发了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试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在我国古代,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追求的道德标准。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多见。不过,现在已颁布的一些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对此有界定。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①也有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②还有的地方规章,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将“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通过对这些地方法规的比较分析,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见义勇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重庆市的何某为勇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然而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却不能评作见义勇为,因为该条例限定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抢救落水儿童,“显然不在此列”。2、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要构成见义勇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公民实施救助行为,其实是其执行职务的必需(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便可能构成失职。应当说明的是,“负有法定义务”,是指这一义务与其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是相适应的,否则,便无所谓“法定义务”。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虽然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却负有与被救助对象约定的义务的人,其实施救助行为,即是履行约定,亦不是见义勇为。

2、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见义勇为救助的不应当是自己的利益,救助自己的,构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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