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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何打赢一场官司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8:35:11 字数作文
房屋如何打赢一场官司字数作文

篇一:教你如何打赢物业官司?

如何打赢物业官司

1、物业费案件在法院是诉一件判一件的,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100%赢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物业公司完全占理,而是因为法院在审理中根本不审查不理睬业主作为被告方的理由。 ——这是物业管理费诉讼的实际操作情况。

2、物业费的依据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所以,只要是物业公司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的,都可以成为业主拒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但实际情况请参照第1条。

——这是物业管理费法律层面的问题。

3、鉴于法院在物业案件上的实际操作情况,法院实际已经成为物业公司的催帐员,不要指望能打赢官司。这种都是一批几十甚至几百个案子上的,法院都是把这些案子当作提高结案率的皮夹子来捡的,你不要指望法官会为你一个案子来花心思。这样的法官恐怕若干年后才会有。

4、法院已经意识到物业案子不能用这样的思路判了,因为遇到大量物业公司有问题的案件。已经有法院向高院提出过建议要求对物业案件的办案思路进行调整。 建议

1、开庭谈判调解,打折付钱。(底线)

2、拖。收到诉状和传票后,要期限内提出要求反诉(反诉提出,不管有没有道理,法院必须接受的。如果不接受,是要出裁定的,出了裁定可以上诉,中院有结论后下来后,再继续本诉。如果一审法院既不接受反诉,又不让你上诉,灵了,案子判好后,上诉,发回重审。)审理过程中,说有新证据提供,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尽可能拖长时间,把这件案子的进行与其他案件分离出来。判好再上诉呗。反正能用的程序用足。

反正离中院近,花不了几个车钱的。但律师的诉讼成本上去了。物业案件的最大优势在于量大,可以摊薄律师成本。所以这种办法最好是有大量的业主不服判决的,每个案子各自操作,这样诉讼成本就上去了。

有好的物业公司,也有坏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根本不是从业主权利出发的,根本谈不上对业主权利的保护。拒交物业费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本人在浦东的房三年没交物业费。一直等物业公司起诉,不过物业公司一直未起诉,原因是物业收了停车费都吞了。小区停车费应当业主的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应当转入维修基金的,这个上海某法院已经有判例了。对物业不满的,可以注意一下维修基金数字,只有出没有进的,说明停车费给黑了。这个可以成为你谈判的筹码。

交也要折腾死它!

对于交物业费我是这样想的,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

从现在开始,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就等着它告吧,在法庭上能争取一下就争取一下,赢了官司正好,当然,输了也是意料中的事情,物业费最终是要交的,但要看是怎样的交法,记住!这是个关键,要让物业公司也付出成本!即使我们交出物业费也要让物业公司付出成本!物业公司请律师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律师天天往法院跑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尽管那是他的本职工作。那我们从现在开始,每个人都等着法院判决后再交物业费,算一算新华联有多少住

户,要是每家都跟物业公司过一遍法院,那不得把它折腾死,把法院烦死!老子不是没钱,不是交不起物业费,但这个物业费交的不舒服,心里憋屈!那我也让你收钱收的也不舒服,有本事你就告呗,下次我还是不交,还是等法院判完我再交

2、 经济纠纷在法院的流程是:

1,起诉,立案。谁起诉谁就交诉讼费,经济纠纷的要按诉讼额的百分比来交(20%)。如果物业真的要告,那要出一大笔的诉讼费代缴(诉讼费要由法院确定双方谁出)。

2,传达、调节、开庭。。。最少要3各月以上。导致的结果是两个:1,物业赢了。2,物业输了 如果物业输了,那他就自己承担诉讼费。还没有要到钱。

如果物业赢了,记住这个时候才是关键。官司是输了,要钱就难了。不给钱物业还是没有办法。物业只好再去法院立案申请执行,这个环节就有法院的执行庭来执行了,当然法院的执行厅还要交一笔钱(20%),法院才能来执行。执行的时候没有你的存折账户和开户行,你存折上的钱是安全的。(除非物业或法院有你存折)。那执行什么呢?你家里的东西,物品可以折价,你要配合法院让他们把东西搬走,不然就是妨碍公务。

物业最终得到你家里的沙发、床和电视等。反正用三年就要换了,还不如折价算了。

物业没有要到钱,还花了不少给法院大人们的奖金,或是盖办公楼的钱。

黄世仁在现在的社会就这样。是制度这样规定的,不是想这样。我们也是被逼的。

至于那个律师函,哎。收到后物业一定会打电话给你说:“律师函收到了吧,快交吧,不然。。。” 3年前我回答是:“我本来打算交,你看现在律师函都收到了,我只好等法院的传票了,哎。。”

我现在还是没有收到传票。

应对物业起诉的下中上三策

象物业因为不缴物业费起诉业主这种事情,说实话,业主胜诉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这并不是说业主的行为就是不正义不道德的,而完全是因为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业主可能反诉物业不作为和侵权的法律主体——业委会缺失所造成的。但即便如此,物业起诉业主的主要目的,也并不是就为了那一加一户不过数千的小钱,而是追求一种杀鸡给猴看的群体效应,造成多数业主因恐惧物业起诉而不敢维护自身权益乖乖地缴纳物业费。真要是一家家通过打官司来催缴物业费,恐怕过不了一年,物业也就挺尸了。

缓交物业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里就不多说了。小时候在街边遇狗,常常有这样的经历:你跑,狗追,在后面狂吠不止;你站住,回身,弯腰做拾砖样,狗飞逃。应对物业这种恶人\小人,就必须要勇敢面对,而不能退缩。

当然,应对也要得法,才可止恶。老夫综合这些年的法律、生活常识,总结下、中、上三策,以飨诸位同学。

下策:

有个同学说的好,一个字,拖。

拖完了开庭拖判决,拖完了一审有二审,也甭费心琢磨什么证据、答辩,花些冤枉钱请什么

律师,更不用为此着急上火、发愁烦心,反正咱有时间就去庭上转转,看看物业这帮不要脸的东西耍猴开开心,就算官司一年半载以后彻底输了,也不过几千大洋的小事,有钱还难得买个开心呢!物业想要滞纳金?放心吧,崩说门,连窗户都没有!就连这几千块钱,还不一定给到他手里呢!再执行个一年半载,得了,看着法官兄弟不容易,给个面子吧;要钱,没有,要物,刚出炉的老彩电、录音机倒是有一批,当年的发票都在,看能顶多少银子?物业不想要?就这都是执行法官好不容易执行回来的,给脸不要,自己看着办。

中策:

也是一个字,哄。

物业不是不嫌丢人吗?那我们就帮着他们哄哄,赶赶场子。也别光咱爱建园一个小区,什么罗山花苑、金桥新城的业主们都联合联合,反正网上交流这么发达。除了接到起诉的同学,别的同学们也可以联名写个东西,把物业的“光荣行为”都给他写出来,作为补充证据给法官们看看,也让他们开开眼,看见以后写着“云……”物业的小区都绕着走;法官不采纳?那也不要紧,新闻媒体上播播,小报记者这年1月活着也不易,就等着这个好拿封口费呢!没准儿招了几个人大代表,再谈谈法律的缺失那也说不定哈!就这么着,同学们说说,这物业能不露脸吗?这脸不得露大发喽?!

上策:

还用我说吗?说一千道一万,要是有了业主委员会,我们还会受这个欺负吗?!说句不好听的话,都到了今天了,业主们也并不团结,还在各自打着小算盘,这样下去,业主的利益不受损,那才是老天爷不长眼睛呢!说实话,我有自己的实业,炒房卖房,和我也不搭边。爱建园这房子本来买来就是自己住得舒服的,至于它会不会因为物业的表现而贬值或者升值,对我而言,仅仅是一些数字,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物业惹着我,不行;物业起诉我,我下策保证比谁玩得都漂亮。别人受得了,我更受得了,大家瞧着办好了。

关于如何应对强制执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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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大家担心的“拘人”,就更不用怕了。别看大家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强制执行拘人 的事,甚至判刑,那都是媒体忽悠吓唬老百姓了,不排除物业用利益驱动媒体大肆宣传 以威慑大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采取这个手段,极少极少,除非您直接与法官法 警发生言语冲突直至身体对抗。听一听拘人程序大家就明白了。执行法官首先要整理材 料,写报告,说明我们如何如何藐视法律,对抗执行,行为恶劣,报到庭长那批准,庭 长批准后,再报主管院长批准,都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然后和法警队主要是队长 协调,看看法警队的同志们什么时候有时间,再看自己的时间有没有空闲,别跟开庭冲 突了。最后一切都弄妥当了,才会到你家。到你家后,也不是马上就拘人,要宣讲政策 ,告诉你,必须得执行判决,你办不办,不办我们可带着拘留决定哪,可以拘留你。你 怎么办?当然要办啊,当然要尊重法律啊,法院的同志们也很辛苦,大老远来一趟,不 能让你们白跑,但我也没那么多钱,老父亲刚刚住院治疗花了一大笔钱,能不能先给一 部分,回头我慢慢筹钱,或者请我的邻居给我担保一下,我保证在多长多长时间内给钱 ,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缓兵之计,等等,只要把执行法官好说好商量哄走了,下回来就 不一定何年何月了。总之,执行法官不是到家里马上就拘人的,没那么恶,他一定会告 诉你,请你配合执行,否则我就拘人。要是口齿伶俐的业主,可以想办法再拖拖,要是 您不愿意和穿制服的多纠缠,直接给钱打发走就完了,绝不至于被拘留。那些当场被拘 留的,一定是在言辞和肢体上与法官和法警有激烈对抗,这种情况就不需要拘留决定书 了,可以直接以妨碍执行公务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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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本来是结尾段,但我写完后感觉太长了,所以把大家关心的拘人问题提前到第一 段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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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家园里的法律工作者不少,代理过执行案的也不少,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 行手段的也不会少,但真正走到“拘人”这一步的肯定不多,因为法院本身采取这一措 施就慎之又慎,少之又少。我在上周刚刚执行过一个拘留了对方法定代表人的案子,有 一些新鲜的经验供ZZ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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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首先要明白一个前提,这是我们的优势,就是广大业主“广大”这个词在现实中 的意义,就是人多,物业尤其是法院根本管不过来。大家一定要充分发挥这个优势,每 个业主都“拖”一点,耗一点,物业和法院就受不了。这个“拖”并不是说非法的拖,

而是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范围内拖。比如,一个案子从起诉、受理、通知、庭前交换证 据、质证、审理、(二次审理)、合议、宣判到上诉,上述过程再走一遍,进入执行阶 段,申请执行,受理,安排时间执行,请法警,一次执行不行,再来一次,还不行,再 来一次,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您再提个执行异议,要求执行听证,或者我一时凑不出这 么多钱,我多凑两次,那执行员就得多跑两次,或者,我给您法官大人写个保证,保证 在12月内还清,或者请我的邻居给我担保,我一定在12个月内或6个月内还清,等等。 您想想,上述过程都走一遍,物业和法院累得不轻吧。这还只是您一个人的,要是所有 的被诉业主都这样把法律赋予我们的诉讼权利用个够,拖也把物业拖死了。持久战,我 们怕什么,最不济我们最后把物业费交了,那也把物业折腾个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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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阶段的建议,我不再多说,家园网的高人支的高招不少了,我只说一点,如 果应诉通知到了您手里,确定要开庭了,被诉的业主一定要去应诉。当然在此之前,您 也可以想办法不让自己见到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在法庭上把我们的想法理由充分的说 ,能说多少说多少,尽管法官不爱听,不想听,最后我们也败诉,但任何事情发生变化 ,比如从败诉到胜诉,都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每个人如 果不积累这个量,那质变的过程只会抻的越长。就象杜宝良因违章被罚款一万多,这个 钱他肯定要交,他胜诉不了,但不也换回来交通管理局开始给大家邮寄违章通知单了 吗。我们都不是刁民恶民,不交物业费肯定有原因,物业是有责任的,这点难道法官不 知道吗?他当然知道,法官也买房,买的房还都不错,他当然知道到底这个矛盾谁造成 的,谁的毛病更大,换句话说,更应该先整治谁。大家都尽力去抗争,胜利肯定会来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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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了,法院判决生效了,该执行了,如何面对?就是不理他,拖着。说说法院的工 作流程工作量,您就明白拖是最方便最好用的办法了。说句公平话,撇除个别法官的灰 色行为灰色收入,法官的收入不高,尤其是公务员工资改革以后,一般也就两三千块钱 ,可是他们的工作量远远超过挣两三千块的人所承担的工作量,一句话,他们的工作量 非常大,经常加班,他们非常忙。这么忙的人哪有功夫一趟又一趟的往我们这跑,你只 要倍儿尊敬和颜悦色的把他这趟哄走,下一次来不来就不一定了,来也指不定几个月以 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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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再NB,再有背景,他也是具体的某一个人具体办这事,当他面对的是成百上千的 业主时,他的时间和精力也显得很少。他得费心费力的疏通法院一级又一级的环节,诉

讼环节和执行环节的承办法官又不是同一个人,他们的领导也不同。即使环节全都疏通 了,最后工作还要具体的落实到某一个法官头上,他的时间和精力更有限,前面说了, 法官很忙。而且,物业疏通了法院的环节,不是说这一次疏通了,以后就随便用了,不 用再做思想工作了。举个例子,不是说您今天加油了,以后这车每天就随便开了,不用 再加油了,您只要想要这车能发动,就得加油,您去一趟清友园就得加一次油,下次去 ,下次还得加油,谁给我加油,我就去谁那。这油可比93号汽油贵多了。您想想,假如 您是一个法官,出去一趟,北京又这么堵车,您是愿意执行一个标的5000万的案子,还 是标的5000块的物业费案子,5000万的案子得加多少油,5000块的案子又能加多少油。 5000万的案子执行的好,年终写工作总结多有面子,5000块的案子去欺负老百姓,又能 有多少面子,能算多少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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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在您不理他拖着他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和法警百忙之中还是到您家来了,强 制执行来了,怎么办?不要怕。国有单位、国有机关最怕激起民愤,闹成XX性事件,这 会影响他的升迁、政绩、甚至饭碗,现在从中央到地方不都在建设和谐社会嘛。所以只 要我们不用强,执行法官就不好用强。更不能跟法警对抗。我见过的法定代表人一次开 保时捷去法院,一次开AUDI A8L去法院,车牌都是京A85开头的,在执行员宣读拘留决 定书后,法警一点都不客气,一把就从椅子上薅起来,另一个法警一下就把另一只手拷 上,那也是在社会上很有身份的董事长啊。所以,不用强,尊敬法院,尊敬执行员和法 警,和颜悦色,但就是不给钱(因为本来就不该给,我们冤枉啊),用尽法律允许的一 切办法拖着。实在拖不过去怎么办,那就多少给点,比如给个30%,表示一下诚意,给 法官点面子,让他回去多少能交个差,绝对不全给,执行法官下回什么时候来就不好说 了,物业也没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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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ZZ们总败诉,虽然法官对待ZZ们总是声色俱厉,但这不意味着法院就是物业他们 家开的,他想让法官干什么法官就干什么。物业请法官出来执行一次,那也得费牛劲了 ,法官不会仅仅为了物业的事一趟又一趟的出来。实际上,法官也很烦物业,起诉了那 么多业主,都归到法官那,就是工作量啊。面对的又是一个又一个散落在社会上的老百 姓,不好执行,不好结案,结不了案就影响工作业绩,法院是以结案率来考核法官的。 执行法官请法警出来也特别费劲,大家都明白,如果哪个法官承办物业的案子,他会受 到物业的礼遇,出去执行也算完成自己的结案率,法警苦哈哈的跟您瞎忙活什么啊,没 动力,所以法警在民事纠纷中不是容易请出来的,执行法官需要好好协调与法警的关系 ,当然羊毛出在物业这只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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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个例子。有一次我们请长春的法官去沈阳执行,一趟就出去5W多,还无功而返。 到现在,第二次执行还没启动起来。知道法官出来执行一次多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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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不幸,您被起诉了败诉了执行了,没关系,只要好说好商量着,就是不给 钱也没事,实在拖不过去就给点,反正已经达到了拖的目的。但明年,对不起,我还是 不交,只要你物业一天不改变,我这物业费就一定不会痛快的交。你愿意告就告去,愿 意执行就执行去,你要折腾的起,我们ZZ就陪的起。拖也把物业拖傻了,这帮硬塞给咱 们的?管家?,拿着咱们给的钱还要工资,主人让他报报帐目都不肯,你把我们业主的 钱花哪去了都不告诉主人,主人还敢把钱再给你吗?不要把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搞成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实说到底,拖也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也并不是想白白的让他们 给我们服务,我们一分钱也不给。我们要的只不过是与服务水平相匹配的支出,要的只

篇二:45次打赢拆迁官司

45次打赢拆迁官司,业余律师专为百姓撑腰

因为被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忽悠,普通工人倪文华“临急抱佛脚”,死啃法律书籍,最终戏剧性地告赢了那家律师事务所。此后,他又接二连三“摊上”了很多专业律师都不轻易沾边的拆迁官司,频频“不自量力”地叫板能量巨大的各类权势部门??10多年下来,他竟然45次胜诉!2009年1月,在接受本刊特约记者采访时,倪文华感慨地说,这些年来,他承受过各种压力、威胁、委屈,但理解和支持自己的人更多。尤其令他自豪的是,当司机的小儿子,不仅成了自己的“粉丝”,还自学法律,成了他的得力帮手??

被假律师忽悠

自学法律告赢律师事务所

1995年5月上旬,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乱了倪文华一家平静的生活:这年春天,两口子受别人鼓动,拿出25万元委托某信托公司买期货,几个月后,不仅没有获得对方承诺的回报,连25万元本金都打了水漂!倪文华一次又一次去交涉,想挽回损失,却一次次绝望而归。对方还刺激他说:“投资就是有风险的,玩不起就别玩!” 倪文华是济南铁路局机关的普通职工,妻子郭兰玲在济南一家饮食公司做会计,小儿子倪海宝退役后在济南铁路局某机务段开货车。这25万元几乎是他们家的全部积蓄。交涉无果,倪文华在万般无奈之下恨恨地说:“我要跟他们打官司!”

1995年5月25日,倪文华找朋友借了1万元,来到济南某律师事务所。预

收了6000元律师费后,该所当场跟倪文华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指派律师韩某、崔某为代

理人。30多岁的韩某将倪文华拉到一旁,拍着

胸脯向他保证:“我接过的案子,标的都在百万

元以上,你这25万元的小纠纷,简直小菜一碟

啊。” 打官司对中国老百姓可是件天大的事。开

夫唱妻随

庭前一天,全家人都紧张得一夜没睡好。倪海宝还特意请了假准备和父亲一起上法庭。第二

天,他们一大早就来到法院门口,可左等右等,

就是不见那两个律师的身影! 开庭了,律师仍没现身,倪文华父子只好硬着头皮走进法庭,满头大汗地陈述、辩论。由于先前没有准备,而且对法律一窍不通,这辈子没上过法庭的倪文华好不容易辩解了几句,就被对方有备而来的律师轻描淡写地驳倒了,法院当庭判倪文华败诉。走出法庭时,倪文华感到天旋地转,在儿子的搀扶下才没有跌倒。明明理在自己这边,官司却输了;明明请了律师,对方还几次拍着胸脯打包票说一定能赢,可开庭时律师竟然不来!

父子俩气冲冲赶到律师事务所,倪文华一把抓住韩某的衣领质问:“律师是最懂法的人,为什么收了钱临阵脱逃?我的损失谁来承担?”韩某连声道歉,说不出不出庭的理由,更拿不出任何补救办法。

在回家的路上,倪海宝越想越不对,对父亲说:“爸,您会不会被假律师骗了?这年头读读两份《法制日报》就敢替人打官司的假律师还真不少。”儿子的话提醒了倪文华,难道韩某和崔某不是真律师?经人指点,倪文华几天后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查询,果然发现韩某和崔某根本没注册!倪海宝拉着父亲去那家律师事务所对质,韩某和崔某却避而不见,接待他的工作人员面无表情地让倪文华冷静,并表示以后再有案子会给他打折。

房屋如何打赢一场官司

倪文华咬着牙说:“你们等着吧,我会将你们告上法庭!” 倪文华回去后跟妻子郭兰玲商量,他准备和这家糊弄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打官司。郭兰玲担心丈夫不懂法律告不倒对方,倪海宝更是反对:“爸,咱们已经损失很大了,就自认倒霉吧,您要再瞎折腾还会搭进去更多钱的!您不可能赢他们的。” 倪文华被儿子这么一激,更是横下心来要跟律师事务所较劲。为了打赢这场力量悬殊的官司,大专毕业的倪文华去单位图书室借回了一大摞法律专业书籍刻苦钻研。每天晚上,两口子一放下饭碗,就埋头整理打官司所需的各种单据。看着父母花白的头发和佝偻的背影,倪海宝对父亲的冷嘲热讽少了,闲下来时也会帮着父亲整理资料,并对父亲说:“爸,官司有输有赢,咱尽力就行,别太认真了??” 一个月后,那家律师事务所不知道从哪里听到了风声,派办公室主任找上门来道歉,并退还了当初收的6000元代理费。倪文华还是不依不饶,他严肃地告诉对方:“别以为退了钱就没事了,我还要告你们!你们要是不心虚,为什么退钱?”

1997年12月,倪文华以该律师事务所在签订代理合同后没有按约履行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倪海宝又陪着父亲一起上了法庭。庭审时,倪文华据理力争,与对方进行激烈交锋。倪海宝发现,父亲这回可比上次出庭时从容多了,但与专业律师当庭对簿,父亲仍不是他们的对手。

果然,一审父亲输了!判决书下达后,倪海宝连声安慰父亲:“爸,您今天在法庭上真棒,咱好歹也算出了口恶气。您就别再打二审官司了。”倪文华说:“我不会就此罢手的。理在咱这边,二审我一定能赢!” 几天后,那家律师事务所得知倪文华在紧张地做打二审官司的准备,着慌了,再次派人登门表示和解,并愿意补偿6000元!倪文华当即拒绝了,说:“我不要钱,我要看看谁在理!法庭上见!” 不久,倪文华按程序提起上诉。开庭前的数月间,倪海宝看见父亲通宵达旦准备庭审材料,天天对着镜子大声练习答辩,心里充满了敬佩。他不再劝阻父亲,一有空还帮

忙准备材料。二审开庭了,倪文华在庭上慷慨陈词,句句入理,他的诘问竟多次令对方律师哑口无言!

1998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该律师事务所向倪文华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倪文华胜诉了!

为老百姓撑腰

专打拆迁官司接连胜诉

倪文华“一诉成名”,从此成了亲友眼中的法律专家,也成了儿子眼里的英雄。他钻研各种法律知识的劲头更足了。1999年初,倪文华提前内退后,更是把全部精力都花在了学习法律上。倪海宝平时开车,工作很忙,照顾父母亲的时间不多。他看到父亲经常在书房里研究厚厚的法律典籍,有些心疼,于是开解父亲:“爸,好好安享晚年吧,您都55岁了,身体也不太好,不如打打拳,下下棋吧。读书多费劲呀,难道您也要当律师、也要去帮人家打官司?”

倪文华笑着说:“技多不压身,活到老学到老。我没别的想法,多读点书,别人求上门来时,也好给人家指条路,反正闲着也是闲着。”

果然,很快就有人上门求助了。1999年12月底,朋友老张打电话给倪文华:“有人要强拆我家,还想动手打人,简直无法无天了??” 原来,济南某机关要在大观园附近新建办公楼,老张家和附近的十几户人家需要迁走,双方对补偿方案还没有达成一致,为了赶进度,对方的拆迁队竟然想趁夜间强行作业!

老张在电话里唉声叹气地说:“我们想告拆迁办,可找了十几家律师事务所,他们像串通好了似的,全都拒绝,给再多钱也不接,说得罪不起有关部门。我只好求你帮忙,你懂理懂法啊!”

倪文华多次去过老张家,那是紧挨繁华商业区的一处老房子,青砖红瓦,闹中取静??好端端的房子,说拆就拆,实在太可惜了。然而,倪文华并没有立即答应老张。挂断电话,他心里沉甸甸的,朋友出于信任,才来找他,情理上实在不应拒绝。但他心里没底:法律条款分门别类,非常专业细致,拆迁纠纷更是牵涉到多方利益,一定要弄清证据和适用法律条款,才有可能胜诉。 第二天一早,倪文华骑自行车直奔老张家,他想先摸摸底。眼前的一切让他触目惊心:以前整齐、干净的房子被拆得七零八落、到处是断瓦残垣,有几栋房子孤零零地矗立着,四面墙壁上写着血红色的“拆”字??倪文华在老张的陪同下,详细走访了对拆迁补偿不满的十几户人家。所见所闻让他十分震惊:这些房主,因拒绝搬迁,家里经常被人扔石头,晚上还有人砸门恐吓。有的老人吓得心脏病发作,有一对新婚夫妇因为意见不一闹别扭正准备离婚!他们还听说,拆迁队跟黑社会勾结,准备半夜强拆,速战速决! “俗话说,自己的家风能进雨能进,皇帝老子不能进!哪能这样对待你们?”倪文华拍案而起,“好,我帮你们打这官司!但先说好了,我不收一分钱,赢不了你们谁都别怨我,我只是个喜欢法律、乐意帮小老百姓打官司的退休老头!” 那几天,见父亲到处搜集证据,倪海宝既心疼又担心,劝了父亲几次劝不住,只好专门请了假,借了朋友的一辆小车,陪父亲四处查阅相关文件,又去房管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办等部门了解情况。老伴也担心不已:“你在背后给他们出点招就行了,拆迁办可不是好惹的。”倪文华让老伴放心:“我知道这场官司难打,所以要精心准备。你想想,要是哪天拆到我们头上呢,你会拦我不?老张那么好的人,这辈子快过下了,你看他跟谁红过脸?不是被逼到这份上,他能这么闹腾?” 父亲的话句句掷地有声。从这天起,倪海宝没再说半句懈气的话,除了在出行上处处照顾父亲外,他还主动上网帮父亲查资料。

经过深入调查,倪文华找到了突破口。拆迁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按有关规定,作

篇三:用证据复印件打赢的一场官司

用证据复印件打赢的一场官司 作者:吕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例:

商人李某与2009年7月与宝鸡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向某公司供应煤炭,付款方式采用先供货,后付款。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某公司欠李某煤款不能超过8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陆续向某公司供应煤炭,截止到2011年12月底,李某共计向某公司供货的货物价值670万元,某公司尚欠李某货款57万元未付。2015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货款57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组证据,证据一、购销协议书。证据二34张盖有某公司公章的财务凭证复印件,13张没盖公章的财务凭证复印件,该47张财务凭证总金额为670万元,原告当庭自认670万元货款中某公司仅欠57万元未付。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发表代理意见主要为:

1、本案诉讼时效未过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对诉讼时效不主动审查,及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过期。本案被告未到庭,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不应主动审查。2、原被告的交易交易习惯是:原告先送货,货物经被告验收后,原告再送下一趟货的时候去公司财务室将记载有原告送货金额的财务凭证复印件领出,被告在复印件上盖公章或是被告领导签字确认,但是有时被告保管公章的人或领导不在,所有会存在部分复印件未盖公章或无人签字的情况。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之规定,原告提交的13张复印件证据均系被告提供,法庭应该予以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而且被告给原告支付货款采用现金、转账以及给付第三人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而这些付款凭证均由被告保存,原告难以取得该证据。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交系列证据证明自己向被告交付了价值670万元的煤炭,被告尚欠57万元货款未付,此时被告应向法庭举证证明已向被告付清全部货款的事实,现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日向原告支付57万元货款。

点评:

本案原告律师采用民事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说服法官,最终使法官采纳了自己观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证据法学认为主张“消极事实”存在的应由主张一方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应向法庭举证已向原告付清所有货款的证据,而被告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本案复印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证据复印件皆来自于被告,而被告拒不出庭。法院对这些复印件的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以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篇四:如何打赢离婚官司

如何打赢离婚官司|离婚诉讼证据调查取证大全(强烈推荐)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离婚证据不好调查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进行离婚调查取证。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离婚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

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一、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及其总体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

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婚姻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

(一)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私家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

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如果是想了解事实除外。在请私人侦探等婚姻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时应强调合法婚外情证据的收集,真正的调查到这种证据对整个的离婚诉讼还是有着极大的帮助的。这就要求在请私人侦探公司时要注意公司人员对婚姻法的熟知程度。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如我以前所述,目前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以上。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

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 作为律师,我们不考虑你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具体争取孩子抚

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已有所述,这时不再重述。我们只围绕取证情况发表观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由于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

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二、 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中的特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出现此类问题的地域主要在内地中、小城市或农村。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合意;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

篇五:如何打赢加盟维权官司

如何打赢加盟维权的官司

李广兴律师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张英(化名),吉林省吉林市的一位普通家庭妇女,因无业在家,一心想做点生意贴补家用。北京精英科技公司(化名)一家从事加盟连锁业务的公司,其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大肆做广告宣传自己经销的“精英”品牌拥有者美国精英国际企业集团已经经过几十年国际化市场的探索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三大玻璃功能膜核心制造厂商,其“精英”系列玻璃功能膜年产量及销量占据着全球玻璃贴膜年总产量42%的份额,产品行销美洲、欧洲、亚洲等数十个发达国家,“精英”系列玻璃膜堪称目前世界上工艺最先进、科技含量最高。凡是加盟精英公司的加盟商每年纯利润都在十万以上等等。张英在电视中看到此广告后,为之心动,于是拿出自己家里多年的积蓄,于2007年9月8日与精英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书,向精英公司缴纳品牌权益金60000元。精英公司授权张英在吉林省吉林市经营“精英”贴膜的产品及服务。于是张英开始在吉林市进行经营玻璃贴膜业务,经过将近一年的经营,张英也没有像总部说的那样赚到如何多的钱,相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于是张英选入了苦恼之中,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这项投资决定,经多方了解,张英发现精英公司所做的广告宣传纯属虚假宣传,于是大呼上当,便找到精英公司总部与其理论,要求公司退还其权益金,并承担其损失。而精英公司客服人员要求张英拿出其双方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张英指出精英公司哪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如果有,精英公司便满足张英的要求,可不懂法律的张英将合同从头到尾看了好多遍也没有发现精英公司有什么违约之处,一时无语,只得自认倒霉,可是张英不甘心,自己家里辛辛苦苦攒下的这么一点积蓄就这样打水漂了,于是张英开始上网,在百度搜索中查找有关线索,突然张英发现精英公司从事的加盟连锁业务在法律上叫做商业特许经营,并且国家有一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门规范这类业务,于是张英认真阅读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每一个条款,她终于找出了精英公司的破绽,原来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从事加盟连锁业务,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开展,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企业必须要拥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并且要到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去备案。而经营公司却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也没有备案,于是张英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迫不及待的以此为理由将精英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与精英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返还其权益金60000元,并赔偿其损失100000元,理由是精英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两家以上的直营店,不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并且虚假广告宣传,是骗人的违法行为。张英这次对自己的主张很有信心,并且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讲述了精英公司是如何虚假宣传骗人的整个过程,并且说出了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另张英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驳回张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无效。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故无论精英公司是否存在骗人的欺诈行为,均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再有,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构成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

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两店一年”、备案的要求,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特许人违反相关规定,应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明明精英公司做了违法的事,导致了自己的经济损失,但自己的主张却得不到支持,张英陷入了极度的困惑之中,一时又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点评:

商业特许经营目前在我国属于新兴的一种商业模式,普通老百姓对其了解甚少,尤其是涉及商业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知识,更是比较专业。但这种模式具有复制性强,可以实现企业低成本快速扩张,利用总部企业提供的经营资源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减少投资者经营风险等优点,因此,好多企业纷纷采用这种经营模式开展自己的业务,普通老百姓由于不懂经营知识,也希望在总部的指导下开展经营,达到靠着大树好乘凉的目的,从而纷纷作为加盟商投资到这一领域,使这一经营模式在我国乘爆炸式的鹏博发展起来。其中,也有些不法之徒利用普通投资者对这一经营模式不了的情况,在本来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下,也打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幌子进行违法圈钱。当投资者即加盟商发现上当受骗后,由于对商业特许经营法律的不了解,而采用的维权的方法和措施不当,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本案中张英就是典型的例子,张英通过网上查询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后,自以为自己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已经很懂了,于是便草率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殊不知,其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相配,而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官只能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从而导致了张英败诉的结果。

在张英的案件中,如果张英以精英公司存在虚假广告宣传,骗其签订了合同作为经营公司违法的事实,按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张英应当以精英公司构成捏造虚假事实构成合同欺诈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如果张英以精英公司不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条件,并且没有备案为事实,可以选择以隐瞒重要事实为由构成合同欺诈,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并赔偿其损失或者以精英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知识相对比较专业,本案中张英由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而盲目适用是导致其败诉的最主要的原因。所以,在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当加盟商和总部出现纠纷的时候,必须要冷静的分析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性质,如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是十分了解,应当向专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律师进行咨询后,在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有的甚至可能会丧失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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