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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请判我死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5:33:28 作文素材
今日说法请判我死刑作文素材

篇一:今日说法

《今日说法》案例

第一案 :最具创意的判决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点评:这是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关注的焦点,就是中国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的规定,直接作出民事判决。 我认为,这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适用部门基本法得到保护。而受教育权这种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的是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假如没有这样的保护方法,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会落实。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是宪法和民法之间出现衔接不当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的。国外对于这种情况是有先例可循的。德国在战后,修订基本法(即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德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被称作“记者投书案”的案件中,援引宪法的这一规定,作出了判决,用民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将此案件作为判例,指导德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同样的效果,这就是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规定普通法院可以援引宪法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有些具体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这不能否认这一极为重要的判例的意义。因此,我把它列为2001年的民事第一案。

第二案 掌声背后的道理 ——“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法》的有

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点评: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 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是要析产的呀!),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却在违背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掌声就能说明问题吗?不然!这就是掌声背后的道理。

第三案 平等的生育权利 ——“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点评:应当说明,这个案件还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因为郑某的请求没有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提出。但是这个案件的意义比一个真正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价值。 本案见诸报端以后,媒体普遍认为,罗妻郑某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 对此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基本的观点不外两种。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我支持前一种意见。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生育也确实是一个权利,无论国家的现行法律中是不是有规定,都是如此。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死刑犯”及其配偶也有生育权。这就是,他们是人,是我们这些高等动物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都享有。且不说其配偶,她(或他)并没有犯罪,她(或他)理所当然地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

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

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

第四案 应当保护的权利 ——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贞操权受到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上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判决告诉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反对这个权利的,最主要的还是认为它的名称问题,那就是要不要叫贞操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其实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性行为和性利益支配的权利。规定这样的权利,怎么会是对妇女的歧视呢?这恰恰是保护人的尊严的,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这是很大的欠缺。试想,侵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严重的侵害贞操权,造成受害人极大痛苦的这种行为,受害人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法院可以认定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的是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判决援引这个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现在大概有一种“叶公好龙”式的意见,那就是,总在说要保护人的权利,总在说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但是真正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却又要说三道四。 面对这样的意见,真不知道要说什么好。

第五案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 ——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

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票当选“十大丑星”之

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

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丑“是什么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其一是地支的第二位;其二是丑陋、不好看,叫人厌恶或瞧不起,坏、不好;其三是戏剧角色行当,扮演滑稽人物。在这三个含义中,除了第一个含义之外,其余的都是贬义词,或者具有贬义的成分,都不是对人的歌颂和赞扬。“丑星”虽然是“星”,但是仍然是“丑”的“星”,还是具有贬义。 这就是了。虽然是“星”,但是其限定词是“丑”。说一个人是“丑星”,这就具有对人格的贬损。再加上大张旗鼓的进行评选,再加上在评选中的各种“调侃”和评论,这就构成了侵权,侵害的就是名誉权。当然,这个案件对原告的肖像权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认为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低,我认为这倒不是大的问题,关键的是要确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六案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 ——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我作为一个网络法律人,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诚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享有更为充分的自由,可以与网友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流。但是,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且在网络社会活动的网民就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存在绝对虚拟的网络主体。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活动,也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网名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七案 政府更应当守信 ——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点评:对于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有的认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兑现其承诺。 我的看法是,第一,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

第二,大队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那么,对于本案就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原告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百姓不再拥护你大?

第八案 荒唐的“选贼”活动 ——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点评:这件案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还不能就说是一个民事案件,但是,从法律上,选举某人作“贼”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两位同学的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不使社会对自己的这种客观评价因为他人的行为而降低。两名同学本不是偷钱的“贼”,而是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学生,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这种社会评价的“值”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由于“选贼”的行为,使他们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因被误认作“贼”,而使稳定的“值”大大降低,因而名誉受到了损害。这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发生在学校,又是有组织进行的,其性质更为恶劣,损害结果更为严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当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行使不行使,是由自己决定的,他人不能干涉。两位同学是不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哪个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决定。法律给了他们这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两名同学可以自己决定,究竟应当怎样办。

第九案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 ——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网站邮箱使用问题上,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新浪网站对原告申请注册新会员的要约行为作出了承诺,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免费邮箱是否“免费”问题,尽管原告认为网站免费邮箱实质上属于有偿合同,但是,一个根本的事实就是,原告在使用网站邮箱的时候确实是不交费的,因而应当认定免费邮箱服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偿和有偿,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有偿合同中,接受报酬的一

篇二:今日说法5个案例

今天看今日说法,深有感触,讲的是一位八旬夫妇四十年前由于传统观念作怪,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却又领养了一个男孩,对这个孩子可说是关爱有加,溺爱倍至,甚至自己亲生的女儿也无法得到这样的待遇,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溺爱使这个孩子变的任性,粗暴,冷酷,动不动就对父母拳打脚踢,他带给这个家的就是一场噩梦.

长期以来对父母的虐待,邻居和亲属都看在眼里,急在心上,特别是自己的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更是每天为父母耽惊受怕.由于父母的忍让,被虐待后从不报警,助长了养子的气焰.养子曾对八旬的养父说:"你不是我爹,我是你爹!"

在他四十一岁的一个晚上,他又野兽般虐待自己八旬的老父亲,拳脚相加,老妇人爬在老翁身上求饶.忍耐了四十年的姐姐亲眼目睹了禽兽不如的弟弟如此对待老人,一怒之下在他熟睡的时候用斧头将他砍死而后去自首.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可最后的结果却是我们无论如何没有想到的,我当时觉得故意杀人就是有自首情节最少也要判处二十年徒刑啊!可这起故意杀人案,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死者有长期虐待老人的事实,二百多名邻居联名集体向法院请求宽大处理,最后判决的结果仅仅是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这个判决绝对在中国的审判史上开了先例.

为什么这个案件会这样判决哪?老人是弱势群体,儿子如此禽兽不如,这样的判决其实是给那些长期虐待老人的不孝者敲响了警钟,兔子急了也要咬人的,而法律真正的保护了这个群体的弱者,是大快人心的好事情啊!

我为那位姐姐而庆幸,这样的法律是能够让人们接受和信服的,是公正的.

我们也应该从这个案件中获取教训.对虐待老人的绝对不能饶恕,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教育子女方面一味的溺爱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惯子如杀子,"父亲从小就教育我的这个道理得到了验证.我们不能说这小子死的活该,不过也是咎由自取,老天有眼,可谓人不报,天也要报啊!

篇三:今日说法

今日说法

表演思路:

本剧采用《今日说法》节目主持这一形式,讲述了一起因违章作业产生的工伤赔偿纠纷。将《今日说法》节目主持这一形式用在小品剧上,表现形式比较新颖,且有利于整个节目的衔接,巧妙将一个违章故事(叙事)、安全三宝广告(搞笑)、讨债(悲痛、深思)三大不同的情感板块结合贯穿起来。通过对主人公“小王”人物形象的刻画,反应出规范操作的重要和违章后果的严重性,加上搞笑的“安全三宝”广告表演,既能起到非常好的安全教育效果,又演出了小品搞笑的真谛。一改往日安全小品只能表现出悲痛深思,不能达到搞笑的理想效果。

本剧穿插了“一段广告”,以独特的形式呈现出“安全三宝”,轻松搞笑,对整个节目有点睛功效。

节目结尾,鉴于本人或本公司不好对节目虚构内容进行总结,采用电视节目惯用手法,“目前此案在进一部审理之中,我们下期节目再会”完美结尾,奈人寻味和深思。

今日说法 (创意性小品?章章原创)QQ:78582194

(《今日说法》开场背景音乐前奏,主持人上台)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晚上好,这里是“今夜让你无眠”电视台,欢迎收看本期的今日说法——《安全生产不容忽视》。

2008年虽然已经过去,但火灾、起重事故、伤亡等词汇仍然在我们的心头挥之不去。 那些因工受残的工人和逝去亲友的家属们,悲伤的面容提醒人们,安全生产不容忽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发生事故数多达百万起,死亡人数在十三万人以上,因工受伤的人数更是一个无法统计的庞大数据。

本期节目讲述的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导致工伤引起的赔偿纠纷。小王今年28岁,参加工作还不到一年,是一家私人工程队的一名普通工人,今年6月份在一次高空作业中不幸从高空坠落,摔断了一条腿。然而,在工伤赔偿切迟迟得不到妥善处理。

让我们还原当时的场景,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请导播把画面切换到现场。

(事故现场,人物两人,工人:小王, 安全员:小肖。小王从酒桌上接到紧急抢修任务电话,马上进入现场在进行焊接工作。安全员小肖正好路过。)(安全帽自制:柚子壳两块,培养出场搞笑气氛)

小王: 哎,二两酒都还没喝完,又要我干活。要不是班长平时待我好,我才懒的去。(扣衣服、扯鞋跟、戴安全帽,唱小曲《妹妹你来看我》)

小肖: 诶、诶、诶。那个谁!!!你安全带呢??(拍照)。

小王: (四处望了一下),肖哥,你看不就才两米多高嘛,安全的很,再说了去库房拿安全带贼远啊。肖哥通融通融,改天我们喝二两,呵呵,外面新开了家叫什么来着,哦,“宾临”,味道可不错了??

小肖: 别、别、别打岔。安全学习的时候怎么跟你讲的啊,超过一点五米,必须得挂安全带,没得半点理由讲。都把我的话当耳边风了。

小王: 这个我知道,可是??

小肖: 没什么可是的,快点下来。

小王: (慢腾腾下来)。

小肖: (电话突然响起)喂,哪位啊?哦,紧急会议啊,好、好、好我马上过来。(转身对小李说)记得一定要给我戴好安全带啊,没有的话马上会去拿。

小王: 好的,肖哥,我马上就回去拿,马上。您走好啊!(望一下),呸,才两米多高,有必要这么严格吗?人家奥运冠军跳起来比这还高啊,诶,就那么点了,不拿了,接着干。

小王: (安全员刚走),奶奶的,终于焊完了,我真发现我不是个人才,而是个天才,这么快就搞定了。哎呦,(指着一瓶“红星”二锅头)平时还没发现哦,这玩意劲道还蛮厉害啊,这头怎么晕忽忽的。啊,幸好我底子硬,人称“一斤刚好,两斤不倒”,隔得远,安全员没发现我喝了点小酒,不然的话罪加一等啊(哦弥坨佛)?嘿嘿嘿(向四周望望,把酒藏好。站起来升个懒腰,突然头发晕,从平台上掉下来。)

(救护车声音,大夫担架下场)

主持人: 事情的经过就是如此,小王从平台跌落,脚卡在一缝隙里面被折断,从此小王不能以一个正常人去生活和工作,老婆也因此撇下父子离他而去。随后,小王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但法院,以小王蓄意违章,不听劝阻的铁证和未签定劳动合同等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

(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今日说法请判我死刑)

好了,插播一段广告,广告之后马上回来!不要走开。

(斧头帮舞曲,电影《功夫》里的黑帮舞蹈)

广告一:“砸不破牌“安全帽,采取高科技技术精心打造,安全好用,“砸不破牌”安全帽,今天你戴了吗??”(斧头帮舞蹈,手拿安全帽跳完舞后讲台词)

广告二:(一条狗从后面冲出来,咬在穿劳保鞋的脚上,牙齿断了)“穿比骨头硬牌劳保鞋,就算狼来了我也不怕”(模拟一男子拿一朵花去约会,楼上碰见一条恶狗的故事,背景音乐为《路边的野花不要采》、《男儿当自强》纯音乐版)

广告三:“哎呀,傻根,我大卡车陷泥里了,你开车帮忙拉拉”

“没钢丝绳怎么拉啊?”

“我刚从工地回来刚好有条安全带,”?(完好的拉上来了)

(两人拉完后)“用金刚牌安全带,真牛!”

“温磬提示:这样用完后,即使外表完好也不再用哦”

主持人:欢迎回来,这里“今夜让你无眠”电视台正在现场直播的《今日说法》节目,由于判决迟迟没有结果,小王也无法继续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只好带着两个孩子沿街乞讨。由于小王的伤势越来越严重和生活的拮据,小王决定再一次向老板讨个说法。

请看报道:

(场景:小王瘸着腿,抱着两个孩子找老板家讨说法)

老板:(在打电话)“喂,小丽吗?哦呵呵,不就是一套房子吗?没问题!!不就一颗钻戒吗?也没问题。呵呵?,今晚老地方见哦”?(粤语)

(转身看见小李)

小王:“老板,我、我、我那医药费,还有、 有、 有”

老板:“还有什么?还还有什么?你说啊!你说啊,我这里有证据,证据知道吗?是你活该,呸,扫把星”(说完就走) “宝贝、宝贝,我来了!!!”

(音乐声响起《冲动的惩罚》)

小王:“老板,老板,哎,我以后可怎么活啊,后悔,我后悔当初啊,后悔当初那二两白酒、后悔一时冲动啊” (抱着孩子痛哭)。“儿,来,喝奶,三鹿牌的,不知最近咋的啦,满大街的垃圾桶里到处都能翻到,别急。慢慢喝,还有很多。。。。。”

(孤单背影离场)

主持人:像这一幕是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而谁来给这起意外买单呢?我想当事人双方恐怕都有一定的责任。生命无返程,安全记心中,让我们时刻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为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努力奋斗。 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小王再一次向高一级——“天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在进一部审理之中,我们忠心希

望小王和他的三个孩子能一路走好。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今日说法》结束背景音乐)。

材料: 柚子壳两块(安全帽),

奶瓶一只,

布娃娃一只,

蛇皮袋一只、

焊接工具一套、

讲台一个、

“今日说法”字幅贴于讲台,

笔记本一台,

拐杖一只

扮狗头巾一块

花一朵

安全带一条、安全帽两只

小烧一瓶

篇四:今日说法 案例

[今日说法]本期话题:寻牛记

(2005年8月11日)

南京市的农民李老汉丢失了一头大黑牛,后来他看到邻村村民曹治本家刚捡的一头牛和自己丢失的一样。但是曹治本说这头牛是自己两个月前丢的,现在才找回来,因此拒绝将牛还给李老汉。无奈之下,李老汉将曹治本告上法庭,让他归还耕牛。

李老汉是南京江新州东宏村的农民,有一天李老汉家里唯一的一头大水牛走失了,这下可把他急坏了,因为李老汉就一直靠这头黑水牛给人耕田为生,而且他和这头黑水牛之间的感情还真不一般,所以李好汉费劲了心机四处寻找。

东宏村的村民都知道,李老汉平时爱惜牛可是出了名的,虽然这头牛不过两三千块钱,但李老汉每天都把它收拾得齐齐整整,利利落落的,平时连耕地都舍不得抽打一下。村里人开玩笑说李老汉爱牛赛过了爱老婆。现在牛丢了,李老汉能不着急吗?更何况李老汉平时还指着这头牛为村里人犁田耕地吃饭呢。

好在第二天一早,李老汉就在拴牛的江边寻到了牛的脚印。根据岸边牛的脚印,李老汉推测他家的大水牛一定是游到了江对岸。李老汉立刻跑到一江之隔的双闸村,逢人便问有没有见到他家的大黑牛。这时,有人告诉他当地村民曹治本家昨天得了一头牛。听说有人拣了一头牛,李老汉喜出望外,赶忙找到了曹治本的家里。

曹老汉说2个月前他家也丢了一头大黑牛,像李老汉一样他发疯地四处找牛,还在各村张贴了200多份寻牛启事,直到昨天牛才有了下落。有人在村口看到了他家的大黑牛,他才把牛牵回了家,这事全村人都可以作证。李老汉说,当时他很不甘心,就让曹治本带他看看那头牛,谁知当跪在地上的黑牛看到他后,竟然像见到熟人一样马上站了起来。李老汉认为这足以说明这头牛就是自己的。

李老汉去看牛时,牛到底有没有站起来现在谁也说不清了,但是两个养牛人之间以后的纠纷从此也就开始了。曹老汉不肯将牛交给李老汉,坚持这说牛就是自己丢的那头。回到家之后,李老汉越想越觉得曹老汉家那牛头就是自己家里走失的大黑牛,所以他就一趟一趟回去找曹老汉要牛,可是曹老汉每次都把李老头拒之门外。

无奈之下,李老汉向当地的电视台反应这件事,电视台记者一听这事也挺蹊跷,因此带上李老汉和他同村的几个村民去曹老汉家里看一看,说来也巧这半路上还就碰上了曹老汉。但是曹老汉不让李老汉看牛,转身想走,李老汉的老伴这下可急了。找牛归找牛,可不能伤了两家的和气。两家人找来了双闸派出所的

民警来断个是非。

民警一来,双闸村的村民们都纷纷站出来为曹老汉作证,证明这牛就是曹家的。而李老汉的邻居也理直气壮地站出来证实牛就是李老汉家的。两村村民各执一词,李老汉继而向现场民警说出心中的一个疑惑:曹老汉曾经说他的牛丢了两个多月一直没找到,为什么偏偏李老汉丢牛的时候,曹家就找到了牛呢?天下哪有这么巧的事?

听了李老汉的话,曹老汉气不打一处来。难道他家刚巧在李老汉丢牛的日子找回了牛,也是他的错吗?而李老汉却说也不排除这种可能,因为他家的牛是水牛,水牛可是会游泳的。听了这句话曹老汉更火了,他说这那两天天气很冷,水牛不会下到冰冷的河水里游泳的。看着两个争得面红耳赤的养牛人,从没养过牛的派出所民警犯迷糊了,他们决定干脆让李老汉和曹老汉当众来个现场辩论,说说各家牛的特征,为了让辩论更具有公正性,他们还请来邻村80多岁的养牛专业户金老汉来当裁判。

首先,李老汉说自己的牛是四牙,曹老汉说牛是六牙,那么大黑牛到底是四颗牙还是六颗牙呢?公安民警和村民们把目光投向了裁判员金老汉。金老汉掰开了牛嘴仔细看了看,郑重地说,牛是四颗牙。见自己说对了一个,李老汉好像受到了鼓舞,他自告奋勇地说出了自家水牛的另一个非常隐秘的特征。李老汉说他家牛有三个乳房,却奇怪地长着四个乳头。对这个特征曹老汉又是怎么看的呢?曹老汉说自己平时闲着没事也不会观察牛的这些部位,所以他怎么可能知道这么隐秘的特征呢?而金老汉经过一番辨别后,证实了李老汉的说法。说对了两个特征,李老汉连日来悬着的心稍稍放松了下来,他又一口气举出了牛的另三个重要特征。但是令他沮丧的是,这些特征最终都被裁判员金老汉一一否定了。

双方举证结束后,两个养牛人又开始争论不休。曹老汉说,牛的5个特征老李只说对了2个,这不能证明牛就是他的。但是李老汉说他不可能将牛身上的所有特征都记得一清二楚。而现场的公安民警最终做出裁判,由于李老汉没有讲对牛所有的特征,因此不同意李老汉牵走曹老汉家的牛。

听到这个结果,李老汉和他的老伴神色黯然地回到了村里,一想起与自己朝夕相处了6年的大黑牛,李老汉伤心不已,他说他做梦都梦见黑牛回来了。尤其让李老汉难过的是,他觉得明明是自己的牛却拿不回来,还被对岸的人耻笑为赖牛,这让他这往后还怎么在村里人面前抬头啊?可是怎样才能证明自己呢?李老汉想到了给牛做DNA鉴定,他开始四处寻找几年前被他卖掉的牛爸爸和牛妈妈,但是都没有找到。

由于没有找到牛的直系亲属,给牛做DNA鉴定看来是不可能了。李老汉的心又冷了下来,他不知道自己和曹老汉之间的这场牛的纠争纷到底该如何解决。

2005年3月,李老汉一纸诉状把曹老汉告了,要求返还耕牛一头。2005年6月9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老汉作为原告所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牛就是他走失的牛,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佟强教授。佟教授,李老汉举了那么多的证据,为什么最后法院没有采信?

佟强:实际上法院在判断这些证据的时候,涉及到法院对证据判断的规则问题,它要根据所谓逻辑推理,根据法官对整个问题的社会经验、生活经验合理地进行推论,然后做出正确的判断,哪一个证据更具有优势。这个案子反应出许多深层次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

主持人:现在一审已经判下来了,李老汉肯定还是不服,如果说他还想证明这头牛是自己的,有没有什么其他办法?

佟强:最好的办法就是DNA鉴定了,如果没有的话,他还是要把这些现有的证据进行组合。他应该向法院说明五个证据中哪个分量重,分量的轻重才是关键。比如这头牛有三个乳房,长了四乳头,这就是很关键的。

主持人:在哺乳动物当中,发生畸形的概率到底有多大?

佟强:如果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这个证据就不足以说明问题,如果这个概率很低,但是李老汉的牛恰恰符合条件,这就叫做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比起其他的证据要更重视这些证据。

主持人:丢牛对于一个农民来讲且不说感情上的深厚,首先从他的生产生活上来讲都就会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所以李老汉在本案当如此焦急地找牛就可以理解。但是李老汉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这个小事就解决不了呢?

佟强:我觉得这也恰恰是民事案件的特点,事情不大但是很难判。因为牛过去都是放养的,有时候的的确确能有走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作为预防措施给牛做一些记号,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将来的纠纷。提醒李老汉一下,做DNA鉴定也并非一定要找到这头大黑牛的亲属,牛留下的一些排泄物,牛毛等等都可以作为DNA鉴定的材料,但是要考虑一下是否经济。

主持人:实际上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事情都可以成为证据,关键在于自己是否留意,或者自己是否有这样防范的意识能够搜集一些证据,避免今后纠纷的出现。在这里我们也希望李老汉能够尽快找回自己的大黑牛,别再着急了。

篇五:今日说法观后感

今日说法观后感

少女的遗书

事情发生在2013年11月10日下午,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卷硐乡,一个就读初二级的文笔细腻、感情丰富的13岁少女媛媛留下两封充满绝望文字的遗书后离家失踪,经过亲戚四处寻找,最终于次日上午,在离家约一公里的马家水库内找到了尸体。警方通过调查已经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媛媛的死因系意外溺水身亡。我不禁思考,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问题出在“留守儿童”现象,为了谋生,农村里有不少父母远赴他乡,把自己的儿女托付给他人照料。缺乏关爱的孩子,容易产生心理的问题。其实孩子是舍不得离开自己的爸妈,媛媛曾表示:她会理解大人挣钱,但不愿让父母走。 其次,学校教育也难辞其咎。以应试教育为主的学校教育背景下,成绩中等偏下且自尊心强的媛媛自然深感自卑,她害怕同学们的嘲笑甚至恐惧去学校,在校则经常以撕纸条等方式宣泄自己烦闷的心情。

再次,青少年的心理疏导不容忽视。年轻的媛媛有她懵懵懂懂的小情感。她怕别人玩弄她的感情,但现实很残酷,与她无话不谈的男网友“星”,在交往一段时间后突然从网络中消失。她伤心欲绝,认为“星”是彻头彻尾的骗子。 1

今日说法观后感

八个孩子一条命

湖南省雷锋的故乡发生了一件事,今年放暑假期间,有八位小朋友一起到村庄边的水库抓鱼,其中一位不慎滑进了深水区。生命危险时,另外一位大约12岁小朋友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把落入深水的小伙伴推上了岸边,而自己由于精疲力竭沉入水底,溺水身亡。奇怪的是被救的人和另一位小伙伴不但不救他,反而将死者的衣裤悄悄地藏了起来,然后若无其事地跑到死者的邻居家借书和看电视,企图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使寻找死者的工作错过了机会,直到警察侦查时才说出了真象……

看到这里我为救人的小英雄感到可惜,他舍己救人的行为正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赞扬, 2

但是,他如果用呼叫的方法让大人来救(因为在不到十多米的地方有人)不会白白地牺牲自己。而另两位小朋友应该受到批评,怎么能见死不救呢!特别是那个被救小朋友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假如没有死者的相救死亡的将是自己,他应该感到内疚。同时我也从这个事故中感到凡事都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放假期间,不遵守这一点,它会毁了一个人、一个家。

今日说法观后感

养子的任性

一位八旬夫妇四十年前由于传统观念,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却又领养了一个男孩,对这个孩子可说是关爱有加,溺爱倍至,甚至自己亲生的女儿也无法得到这样的待遇,可是由于溺爱使这个孩子变的任性,动不 3

动就对父母拳打脚踢,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看在眼里,急在心上。

他四十一岁的一个晚上,他又野兽般虐待自己八旬的老父亲。忍耐了四十年的姐姐亲眼目睹了禽兽不如的弟弟如此对待老人,一怒之下在他熟睡的时候用斧头将他砍死而后去自首。

这起故意杀人案,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死者有长期虐待老人的事实,二百多名邻居联名集体向法院请求宽大处理,最后判决的结果仅仅是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我们也应该从这个案件中获取教训。虐待老人的行为绝对不能做,双亲从小就教育我的这个道理得到了验证。我们不能说这家伙活该,不过也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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