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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9:28:24 字数作文
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字数作文

篇一: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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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豫法民申字第00940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翟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明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屈遂停,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帅康,男,汉族,2004年1月10日出生,住源汇区空冢郭乡王官村七组。

法定代理人邓保伟,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源汇区空冢郭乡王官村七组,系邓帅康之父。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以下简称空冢郭乡卫生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漯民一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空冢郭乡卫生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让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河南省医学会2006年12月6日作出的河南医鉴[2006]09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所谓轻微责任的比例,实际上是介于零责任和次要责任之间的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是30%左右,轻微责任的比例实践中掌握的则是15%

左右的比例。因此,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的责任应当由50%改判为10%。故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答辩称:邓帅康脑瘫是事实,空冢郭乡卫生院有责任,孩子需要终身的护理,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根据河南省医学会作出的河南医鉴[2006]09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邓帅康的现状,综合考虑, 让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空冢郭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九年一月十八 日

书记员董文玉

篇二:王连朋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连朋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村民委

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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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民三终字第185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朋,男。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海恩,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王连朋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岗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连朋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被上诉人陈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海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0日,原告陈岗村委会与被告王连朋签订租地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海恩与被告王连朋签字,并加盖了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协议书约定被告租用陈岗村位于村北、高速公路北,南长583米,北长582.5米,东长114.5米,西长115.5米,共计100.52亩。每亩每年租金1300元,按年交付,被告应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一次交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至今未交租金,致使协议无法履行,造成35亩土地荒废,故要求被告支付35亩土地一年的租地款45500元(1300元/亩×45亩×1年)。被告辩称租地协议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被告已电话通知原告终止租地协议,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岗村委会与被告王连朋签订一份租地协议书,该协议由原被告

签字,并加盖了原告公章,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每亩土地每年租金1300元,被告应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租地款,故原告主张35亩土地的租地款455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租地协议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且其已电话通知原告终止履行租地协议,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王连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村民委员会租地款45500元。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王连朋负担。

一审宣判后,王连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协议也未实际履行,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陈岗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陈岗村委会在二审中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本院予以确

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

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原审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连朋与被上诉人陈岗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王连朋称租地协议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且已电话通知陈岗村委会终止履行租地协议,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地农业种植分麦、秋两季,由于签订租赁协议耽误一季农时,上诉人王连朋应当按照协议向被上诉人陈岗村委会支付35亩土地租赁费的一半更为公平,且二审中陈岗村委会也同意对上诉人让一半租金,故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连朋应支付给陈岗村委会35亩土地租赁费的一半即22750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欠当。上诉人王连朋的上

诉理由虽然不能成立,但是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审判决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连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村民委员会租地款45500元的一半,即2275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王连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王连朋负担540元,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陈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黎明

审 判 员 谌宏民

审 判 员 缑兵伟

二 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晨晨

篇三:翟XX诉源汇区空冢郭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翟XX诉源汇区空冢郭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漯行初字第7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翟XX,男。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XX,区长。

被告源汇区空冢郭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XX,该乡乡长。

原告翟XX不服源汇区空冢郭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10日向其下发的拆除通知书,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称被告同意撤回向其下发的强制拆迁通知书,并以此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原告翟XX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翟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茹重岩

审 判 员 李 冲

代理审判员 任 黎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

篇四:漯河市源汇区 朱宏伟教学设计

教学案例设计

燃烧和灭火

单位: 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中 姓名: 朱 宏 伟

燃烧和灭火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认识燃烧的条件和灭火原理 2、知道防火、自救的常识。 3、通过活动与探究,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合作与交流能力,

在学生体验科学探究过程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二、过程与方法

1、通过实验、探究燃烧的条件

2、能用化学科学知识解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燃烧现象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学习对获得的事实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的科学方法 2、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2、树立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教学重点]:

燃烧的条件和灭火的原理 [教学难点]:

通过实验探究燃烧的条件

[教学过程]: [引入新课]:

展示图片:【嫦娥飞月】,【奥运圣火】

火是人类打开化学大门的第一把钥匙。有了火,矿石炼出了金属,人类经过了青铜时代,铁器时代,蒸汽机时代……人类每前进一步都与火有着密切的联系。

火更是我们生活和生产中不可缺少的,我们的一日三餐都离不开火。说到火我们很自然就想到燃烧。

下面我们就先来谈一谈燃烧。 [讲授新课]: 一、燃烧

请大家回想一下,我们以前都学习过哪些物质的燃烧?

展示硫、木炭、铁等物质的燃烧图片。请同学们说出这些物质在氧气中燃烧的实验现象。 [学生讨论]:

再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燃烧现象,讨论燃烧的现象有什么共同的特征。 学生归纳燃烧的特征:发光、发热、剧烈的、氧化反应。 引出燃烧的定义:

通常情况下,燃烧是可燃物与氧气发生的一种发光、放热的剧烈的氧化反应。 [过渡]:那么燃烧都需要哪些条件呢? 二、燃烧的条件:

[学生分组实验]:下面我们通过这三个实验来探究燃烧的条件

[实验1]:在点滴板的两个凹槽中分别滴入酒精和水,用火柴点燃。

教师巡视,矫正学生的错误,指导学生观察实验现象。 [交流讨论]:

实验小组发言,实验现象及原因,教师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的实验结论。 酒精能燃烧,水不能燃烧。结论是物质具有可燃性,即可燃物。 进而举例哪些物质是可燃物,哪些物质不是可燃物。 [实验2]:点燃两支小蜡烛,其中一支用烧杯罩住。 同实验1

罩住的蜡烛逐渐熄灭,另一支正常燃烧。结论是可燃物与氧气(或空气)接触。

[对燃烧概念进行充实]:指出该反应又属于氧化反应。(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

燃烧是氧化反应的实质)

[实验3]:用镊子分别夹取一根小木条和一小块煤,在酒精灯上加热,则观察到的现象。

通过第三个实验我们可知,各种物质燃烧所需的温度是不同的,可燃物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就叫做着火点。各种物质的着火点是不同的。 结论:温度要达到可燃物的着火点。

[小结]:通过上面三个对比实验,我们可以得出燃烧的三个条件

1、可燃物

2、可燃物与氧气(或空气)接触 3、温度要达到可燃物的着火点 [设问]:

燃烧的发生,是否必须同时满足燃烧的三个条件呢? 对燃烧的条件做进一步研究论证:

[演示实验]:白磷、红磷的燃烧对比实验

同学们仔细观察实验并回答下列问题。由于红磷,白磷燃烧生成的五氧化二磷对人体有害,因此我对实验进行的改进。 [得出结论]:

在通常情况下,物质的燃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课件展示]:

三个条件共同构成“火三角”。

燃烧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板书)

[过渡]:

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燃烧能造福于人类。但燃烧不当、失控,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展示图片]:展示一组火灾图片 三 灭火的原理和方法

[学生讨论]:讨论:万一发生火灾时,我们应采取什么措施?下面是一些灭火的实例,试分析其灭火的原因。

[归纳总结]:灭火的根本就是破坏燃烧的条件,因此根据燃烧的条件,我们可以总结出灭火的原理及方法(板书)

1、清除可燃物

2、隔绝氧气(或空气)

3、使温度降低到可燃物的着火点以下【注意:不能降低可燃物的着火点】

下面我们用这节课的知识来解释下面几个成语。【课件展示】 [课堂总结] [课外作业]:

根据自己住宅的特点,设计预防火灾的方案。(包括一些自救措施)

[板书设计]:

燃烧和灭火

一、燃烧

三、灭火

篇五: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守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守业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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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源民四初字第20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柴信平,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军,该联社空冢郭社副主任。

被告杨守业,男。

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区农信社)与被告杨守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农信社的法定代表人柴信平的委托代理人王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守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农信社诉称,2008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杨守业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月利率9‰,期限一年,至2009年9月9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利息,下余1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归还。经我社人员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杨守业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10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守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9日郾城县空冢郭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杨守业签订 《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杨守业因养鸡在郾城县空冢郭乡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9月9日,贷款利率月息9‰,被告

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应在到期前20日内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展期或不申请办理展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本案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按?:贤螅背窍乜遮9缗┐逍庞煤献魃缫涝枷虮桓嫜钍匾捣⒎帕舜睿帽蚀畋桓嫜钍匾登逑⒅?009年5月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1102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另查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漯河监管分局于2009年11月13日?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鹨喔矗?009)49号文件,核准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该联社开业的同时,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继承,原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统一变更为该联社的分支机构,其中“郾城县空冢郭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空冢郭信用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杨守业发放了借款,被告杨守业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但被告杨守业并未将借款本金按期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守业应当清偿债务而未清偿,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全部责任。另根据银监会文件,原郾城县空冢郭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由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杨守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09年9月9日止按月息9‰计算,自

2009年9月10日止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9‰加收50%计收)。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守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王 新 蕾

代理审判员 李 庆 贺

二0一0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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