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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政法学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8:18:15 字数作文
中南政法学院字数作文

篇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排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色专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录取分数线

大学录取分数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 学校前身是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第二书记陈毅担任筹备委员会主任的中原大学。1953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中,以中原大学财经学院、政法学院为基础,荟萃中南地区六省多所高等学校的财经、政法系科,分别成立了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为湖北大学。"文革"期间,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71年湖北大学改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1月,湖北省批准学校更名为湖北财经学院,并成为首批恢复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湖北财经学院由财政部及湖北省双重领导,以财政部为主。1984年12月,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为基础,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归司法部领导。1985年9月,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邓小平亲笔题写了校名。2000年2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的方案,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并于2000年5月26日组建成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9月,学校跨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 学校下设人文学院、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公安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信息学院、安全科学与管理学院等十三个学院。现有正式教职工2507人,其中师资总数1456人,教师中教授236人,副教授614人,博士生导师87人;学校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部、省级重点学科19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4个;学校现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工商管理四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本科专业41个、硕士点64个、博士点32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并拥有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律专业硕士(JM)、会计专业硕士(MPAcc)、

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各层次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权;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8746人,硕士生3654人,博士生511人,成人教育学生6000余人;学校占地3200余亩,建筑面积76万余平方米,是全国最早开通校园网络的百所高校之一,图书馆藏书281万册,会堂可与专业剧场媲美,单元式学生公寓接连耸立;学校运动场曾作为全国第四届大学生运动会主会场和主赛场,又曾作为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赛场;校园内绿树掩映、湖光潋滟,晓南湖景色优美。 学校拥有一批在学术上有相当造诣,在国际国内财经学界、法学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的资深学者,37名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28名教师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 "七五"时期以来,学校教师共承担完成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400余项,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科研项目100项,教育部、财政部和司法部等科研课题180项。1979年以来,共取得科研成果近3万项,其中专著1300余部,教材1700余部,论文21000余篇,在国外发表成果500余项。 在对外学术交流方面,学校与欧洲、亚洲、美洲、澳洲的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关系。 半个多世纪以来,学校先后为国家培养各层次学生累计近 20万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校师生员工将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人文社会科学大学而努力奋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网站:

篇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南湖湖畔,首义校区位于历史悠久的黄鹤楼下。

历史底蕴深厚,发展稳中求快。学校前身是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第二书记陈毅担任筹备委员会主任的中原大学。1953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中,以中原大学财经学院、政法学院为基础,荟萃中南地区六省多所高等学校的财经、政法系科,分别成立了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成为湖北大学。“文革”期间,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71年湖北大学改名为湖北财经专科学校。1978年1月,湖北省批准学校更名为湖北财经学院,并成为首批恢复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湖北财经学院由财政部及湖北省双重领导,以财政部为主。1984年12月,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为基础,恢复重建中南政法学院,归司法部领导。1985年9月,湖北财经学院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邓小平亲笔题写了校名。2000年2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的方案,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于2000年5月26日组建成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9月,学校跨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1年6月,学校进入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2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湖北省人民政府签署正式协议,共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斐然。学校下设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院、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金融学院、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MPAcc中心)、公共管理学院(MPA中心)、统计与数学学院、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知识产权学院、MBA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文澜学院等19个学院。现有“长江学者”1人,“楚天学者”21人,49名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23名教师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2名教师获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学校有2人荣获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7人入选教育部“青年教师资助计划”,3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5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入选湖北省“跨世纪111人才工程”,27人入选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 “十五”时期以来,学校教师共承担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800余项,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攻关科研项目200余项,国家教育部、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司法部等科研课题600余项。2000年以来,共取得科研成果20000余项,其中专著900余部、教材1000余部、论文17000余篇,在国外发表成果600余项。

培养体系完备,教学质量优异。学校现有全日制本科生20000余人,硕士生6000余人,博士生900余人,成人教育学生9000余人,每年接受来华留学生400余人次。学校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三大学科为主干,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互动,通过优势学科、品牌专业、精品课程、优质教材、主讲教师形成人才培养合力。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学科4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湖北省一级重点学科10个;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5个。学校现有51个本科专业,1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9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1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6个博士后流动站,以及 1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并拥有各层次外国留学生、港

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权。学校还拥有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7个教学实习基地,2个创新人才实验区,1个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截至目前,我校连续3年成为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高校,共有国家级特色专业8个、国家级教学团队5个、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品牌专业16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5门、国家级双语课程6门、省级精品课程31门、校级精品课程68门、国家级精品教材2本。

学校十分重视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确立科学的“以生为本”、“全面质量观”、“特色制胜观”、“协调发展观”等教育思想观念,突出“创新型、融通性、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特色。学校一方面开设了商贸英语、法律英语、法制新闻、经济新闻、司法会计、经济伦理、法经济学、经济侦查等极具特色的学科;另一方面,在全国高校公共基础课中首先创设了“经济学通论”、“法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三门必修课程,有力推动了经、法、管三大互动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科学素养与团队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在大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同时,还主办、承办和参加一系列的全国性、地区性本科学生学科竞赛活动,并取得优异的成绩。作为全国最大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之一,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办特色、创一流”的办学理念及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了人才培养上的核心竞争力,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高位,就业层次较高。

责任意识强烈,社会服务深广。学校一直坚持科学研究与现代化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价值导向功能、研究工作的资政功能以及师资队伍的服务功能。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确立了“顶天立地”(即基础研究追求高深、应用研究贴近实际)的发展战略,牢固树立起“立足湖北、面向全国、特色鲜明、主动服务”的思想,发挥学科优势,全力缔造财经政法领域思想库,努力打造“中部崛起”的智力服务品牌,形成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提供强大智力支持的格局。学校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连续多年作为阅卷中心承担全国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的阅卷工作;与国家司法部门司法考试中心联手,多次承担全国司法考试阅卷工作。

对外交流活跃,国际化水平高。在对外学术交流方面,学校与美洲、欧洲、亚洲、大洋洲的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关系。学校与韩国东西大学合作举办有视觉传达设计(动漫游戏方向)和电影学(影像内容方向)本科教育项目,为教育部同类专业项目中第一个与亚洲高校合作的项目。学校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合作建设有孔子学院,并与瑞典隆德大学、法国赛尔齐·篷多瓦兹大学、法国加莱高等商业学院、法国里昂三大、法国圣埃蒂安高等商业学院、日本大分大学和美国石溪大学等均有交换生项目,与英国卡迪夫大学、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美国西乔治亚大学、美国石溪大学、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和澳大利亚科廷大学等均有联合办学项目,且有70余个国家的留学生在我校求学深造。

基础设施完善,办学条件优良。学校占地2800余亩,建筑面积110万余平方米,是全国最早开通校园网络的百所高校之一。图书馆拥有图书300余万册、电子图书280余万册;会堂可与专业剧场媲美,单元式学生公寓接连耸立;学校运动场曾作为全国第四届大学生运动会主会场和主赛场,又曾作为全国足球甲级联赛赛场;校园内绿树掩映、湖光潋滟,景色优美。

60多年来,学校先后为国家培养各层次、各类型学生累计约30万人,毕业生水平和质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一大批毕业生已经成为引领时代潮流的高级领导干部、学术精英和商界巨子。

面向未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将抓住机遇,为建成“高水平、有特色人文社科类研究型大学”而奋斗,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三: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史上的地位

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史上的地位

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以下简称法律系)只存在短短7年(1978年元月 -1985),却在我校办学史上拥有辉煌的地位。鉴于许多同学不太了解,甚至可能误以为是别的学校的院系,在此就其在校史上的阶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略作介绍。

我校在文*革中受到严重摧残,自1970年湖北大学(我校前身,不是现在的省属湖大,于1958年由中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及中南政法干校、武汉大学法律系合并)解散以后,在首义成立了湖北财经专科学校(非现在的由武汉纺织大学代管的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是当时全国仅存的一所半财经高校中的半所),此时仍设置了法律教研室(当时只有北大、吉大两个学校的法律系名义上没有撤销,此外全国只有我校拥有法律教研室,这就是“两所半法律系”称呼(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中南政法学院)的由来),保留了部分师资(最少只有11人),据说还在75年招收了法科工农兵大学生。自从拨乱反正以后,学校的法学教师陆续返校,到1978年元月湖北财经学院(我校历史上最为重要的阶段,非现在的湖北经济学院)并设立法律系成立时,全系有100多名教职工,其中90多名为专任教师。师资的数量在当时那个年代是十分惊人的(应该是全国最多,武汉大学79年恢复法律系时,一共只有8名教师),这为杰出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契机。

由于中南政法学院于1984年底建立,法律系完整培养的只有77、78、79、80这4届学生。法律系在文*革后与北大法律系和吉大法律系一道作为全国最早恢复招收法律本科生的三所法律系之一。现在所说的77级法本生(电影《高考1977》提到当年录取院系有西南政法是不多的,西南政法最早的是78级)都是来自上述三系。当年法律系在全国招收整整50名本科生,师生比例几乎达到2:1,不能不说是学生们的幸运。加上学生都比较刻苦努力,社会上对人才的需求,该班毕业生涌现出一大批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政府高级官员,号称“中国法学第一班”(详见吴校长的文章http://blog.renren.com/share/240282217/705094034)。在学界的有王利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人民大学副校长兼党委副书记)、黄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我校校长)、余劲松(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人大教授,原武汉大学校长助理)、方世荣(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我校教授、法学院院长,原湖北省行政学院副校长)等杰出法学家,在政界的有甘藏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机关工委书记)、姚胜(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等等。此后的78级也毫不示弱,在仅37人的情况下,也涌现了张明楷、陈小君等知名教授。79、80级毕业的著名法学家有冯军、李希慧、刘明祥等人(仅以刑法为例,后来他们都在我校念刑法学研究生,走上刑法研究的道路)。虽然不如上述学友那么出名,但长年工作在我校法学第一战线的张晓东、蔡虹、马琳、郑祝君等诸位教授、博导也是法律系在这一时期培养的。此外,法律系还从79年开始培养法科研究生,如79级的覃有土(我校前副校长)、乔克裕(原湖北省法理和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南三塔之一,不幸早逝),81级国际法的李仁真、邵沙平(二人为国际法专家,也是我校77级本科生)等等。

法律系为我国法制建设作出了比较突出的贡献,但受制于当时国家对财经院校招收法科生人数的限制,法律系培养学生较少,造成严重的师资浪费,在那个百废待兴的年代不能说不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以法律系为班底恢复专业性的政法院校成为必然的选择。早在1982年,司法部就开始筹建中南政法学院。由于首义校区较小,当时又被其他单位占据部分校舍,无法满足招生需要,与1953年成立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南财经学院不同,此次政法学院另辟校区,也就是现在的南湖校区。中南政法学院的成立带走绝大部分法律系的师资(是否还分得其他系的老师不太清楚,不过至少调走部分基础课的老师),剩下的少数师资继续维持法律系直至1985年9月中南财经大学建立(后更名为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于2000年5月与中南政法学院的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经济法系合并,作为新成立的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院的一部分)。

两点看法:

1、法律系在我校法学教育历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阶段,这段历史说明我校情况的特殊性由来已久。它前接1958年湖北大学法律系(湖北大学简介见前文,由于湖北大学法律系由法律界“五院四系”中的一院加一系组成,故此规模在当时而言比较庞大,建系时有80多名教师,是湖北大学包括政治系、财会系在内七系中最大的一个系),后启1984年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乃至现在我校的法律院系。在我国上千所的本科院校中,我校的情况可以说是独一无二,这也造成无法归类的问题。当同学们为现在的校名、2000年的合并争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击别人,真能抬高自己么)嘲笑我们的时候,可否想过我校法律系的这段历史,正是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由于当时的历史环境而不得不脱离母体独立建校(而后又由于新的困境和需要而又不得不合校统一,这是后话)。

2、时势造英雄,英雄造时势。法律系在人才培养上之所以有比较辉煌的成绩,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关,更与教师的认真教学以及学生的自身努力分不开。由于当时法学教育中断了多年,改革开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旺盛,而刚刚恢复的法律教学培养的数量也不多,这使得当时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普遍良好。然而更主要的是,经历长期的动乱阶段,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教学学习机会,尽管当时没有像现在那样丰富的学习资料和优越的学习环境,但苦于钻研方为成功之道。无论现在在校学习、还是将来人生道路选择,我们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无论是否法学专业,无论现在的情况有多艰难,希望关心学校发展的同学们能够重视校史,从中获得启发和激励,更好地投身于工作学习当中。还有不要人云亦云,要有自由之精神、独立的思考,并做到行有不得、反求诸己。最后祝愿大家期末考试顺利!

篇四: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刘大洪 严永和 中南政法学院)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刘大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 严永和 中南政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7-8

关键词: 集合法人 先前法人 单体法人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日韩等国企业集团特征的研究,认为企业集团具有集合性、集中性、金融性、跨国性、法人性、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等法律属性,并从权力要素、(权力)范围要素、财产要素的角度,论证了企业集团的法人性,分析了企业集团“非法人”说的矛盾,得出了在我国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启示。

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企业集团在西方发达国家间世以来,它给人类带来的经济奇迹和政治动荡已令世人荡气回肠休目惊心a0在世纪之交的今天,企业集团的发展实践日益红火,一浪高过一浪。.+但有关企业集团的定义、法律属性等重大问题,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不揣浅陋,从发展比较典型的日韩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入手,梳理出企业集团的一般特征和基本属性,得出企业集团是一种特别法人的结论,并获得若干启示。

一、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一)日本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

日本企业集团产生于明治维新后日本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时称财阀,二战后为美国占领当局强制解散。五十年代始,日本企业集团在旧财阀基础上迅猛发展,出现了金融系和独立系两类企业集团,其特征各异。

第一,二战前财阀集团的特征。

1.战前财阀集团有作为中心的总持股公司,对集团实行垂直直接指挥,因而十分牢固。

2.战前财阀由某家族内成员固定的封闭性控制。3.在产业结构上以轻工业、商业、运输业为主。4.集团成员企业间技术结合关系不强。5.战前财阀集团多由与政治权力密切联系的“政商”发展而来,集团形成后更与政治权力紧密勾结成为日本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第二,金融系企业集团的特征

金融系企业集团被誉为日本典型的企业集团,包 括旧财阀系企业集团如三菱、三井、住友和城市银行 系企业集团如芙蓉、一劝、三和集团。它们具有如下特 征。1.在集团管理上,设立经理会,作为最高决策机 构和联络机构。如三菱集团有“金暇会”,住友集团有 “白水会”等。经理会派遣高级职员和经理到成员企业 担任要职,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并实行共 同的商标管理和标记符号的展示,确保集团巩固的统 一。2.在纽带联接上,集团核心银行对成员企业实行 系列贷款,加强对成员企业的资金支持和资金控制; 同时,集团内成员企业相互交错环状持股,形成股本 交错,扭成利益共同体。3.在交易伙伴选择上,首先 在集团内通过综合商社进行内部交易,以垄断集团内 部市场,然后方在集团外市场寻找交易伙伴。4.在业 务拓展特别是高风险业务拓展上,集团整体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向新事业领域扩展,形成事业上的结合关 系。

第三,独立系企业集团的特征

独立系企业集团是在50—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 增长时期伴随产业结构由基础资源型

向金融加工型转化所形成的重化学工业集团,如日立、松下、丰田等。其特征如下。1.从集团核心及其管理来看,独立系企业集团皆以某一巨大产业资本为核心,统率若干系列公司而组成。核心企业派遣其高级职员到成员企业担任要职,与成员企业形成垂直的纵向关系和支配与被支配的主从状态。2.从资金来源上看,独立系企业集团资金来源渠道,不以大银行为中心,不隶属于某一特定的资本或银行系列,且利用自身的资本实力以无借款经营为目标,如丰田公司在1982—1991十年间仅1983年向外借过款,松下公司历经10年未借分文。3.从金融性来看,独立系企业集团设立金融机构,如丰田集团设有“丰田”银行,松下集团设有“松下”银行,开展金融业务,其“取得的利息几乎接近营业收入的情况也已出现。” 4.从持股关系来看,独立系企业集团是射线型持股。

(二)韩国企业集团的特征

在发展中国家,唯有韩国拥有世界一流的企业集团,韩国企业集团具有如下特征。1. 所有权、经营权不分。企业集团的经营领导者一般都是本集团的大股东,所有权、经营权混在一起。2. 集权管理。集团成员企业有关资本、人事、技术等重要事务都由集团首脑或首脑会议决定,成员企业只有独立的形式,实际上不过是集团的一个所属部门。3.同政治权力保持密切关系。韩国企业集团同政界、军界的头面人物有密切关系,并且有不少军政要员在集团里任职。因而集团在销售、许可、贷款等方面得到更多的恩惠。4.由纵向到横向发展。韩国企业集团经历了由单一的专业公司发展到规模庞大的综合性集团的过程。如现代集团从50年代的建筑业开始,发展到目前的以建筑、机械、汽车、造船四大战略产业为主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三)初创期我国企业集团的特征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还处于初创期,真正规范的企业集团不多。其特征有: 1. 多数企业集团是在横向经济联合中建立的企业联合基础上发展而来,核心企业的资本实力不强。2. 企业集团多以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凝聚而成,其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是核心企业产品或技术的延伸和扩展,集团涉及行业和领域较窄。3. 金融机构介入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很少,金融性不强。4. 在企业集团的成长机制中,行政权力起支配性作用,市场机制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5. 集团规模普遍偏小,如1994年中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和为1527亿美元,还不及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的销售收入1576亿美元,因而经济实力不强,难收规模经济之效。

(四)跨国公司的特征

跨国公司是企业集团的高级形态,成熟的企业集团大多是跨国公司。其基本特征是: 1. 机构的跨国性。跨国公司的经营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 战略的全球性。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角度考虑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策略。3. 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由设在母国的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4. 内部的关联性。跨国公司设在各国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存在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跨国公司这一庞大的经营实体。

(五)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

根据上述对日韩中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基本特征的分析,我们认为成熟的企业集团具有如下法律属性。

第一,集合性。从企业集团的构成来看,它具有集合性。表现在:1.企业集团系由若干企业组合而成,即所谓“企业group”是一种非单体的复合式企业组织。任何一个单体企业,无论其规模多大,实力多强,都不能谓之企业集团。这些成员企业按照其与核心企业的资本结合关系和合同关系可以分为核心层、控股层、参股层和协作层,它们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集合为庞大的多层次的经营实体。2.企业集团的身份及其权能是由各成员企业集合而来。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将其独立的身份和权能让渡给集团,构成集团身份及其权能—但身份和权能又按一定原则和方式分割由各成员企业分散行使。详见后文。

第二,集中性。从企业集团的管理来看,它具有集中性。企业集团作为由若干企业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内部统一和协调,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管理,以便于对外一致行动。这种集中管理是指由集团的管理机构对成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决策,各成员企业必须接受和服从。其内容涉及集团内人财物、产供销各方面。这种集中统一管理权的来源,一是核心企业对其他成员企业的股权; 一是成员企业自愿让渡其部分自主权而授于核心企业,以使集团形成统一的集中的经营和管理,发挥整体功能。在德国,企业集团被称为是“处于统一管理之下的支配企业和从属企业形成的联合组织”。[2]

第三,金融性。从企业集团生长所依赖的外部因素来看,它具有金融性。这是指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与金融资本息息相关。金融资本的高度介入和融合是企业集团成熟和完善的基本要件。金融资本可以分为国家金融资本和私人金融资本。在欧美发达国家,企业集团是在私人金融资本支持、参与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日韩中等后发达国家,企业集团的成长离不开国家金融资本的支助和扶持,这在战前日本财阀集团和二战后韩国企业集团的成长过程看得很清楚。企业集团的金融性表现在:1.企业集团的生成需要金融资本作后盾。在日本,金融系企业集团就是大银行资本渗透于工商业,以大银行为中心生长起来的,这与欧美的财团型企业集团如洛克菲勒财团一样;而独立系企业集团本身具有雄厚的资本。2.企业集团发育成形后,金融成为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金融系企业集团,大银行、大企业和综合商社构成企业集团的核心;而独立系企业集团,本身也向金融型发展,已如前述。

第四,跨国性。从企业集团的发展趋势来看,它具有跨国性。成熟的企业集团,作为巨型经济组织,必然是跨国公司。从理论上看,在经济日益国际化的今天,企业集团是一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而必须跨越国界,从世界大市场的角度,求原料、求技术、求商品的销售和利润。从实践上看,各国比较成熟的企业集团几乎都是跨国公司。

第五,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从企业集团的生长机制来看,它具有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企业集团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市场机制是企业集团成长的基本机制。在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迫使一些大企业和大银行积累和积聚资本,根据自身需要以投资、收购、持股、控股等方式,建立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从而形成企业集团。这种市场机制洗淘的企业集团的稳固需要漫长的时间和相当的盲目竞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为代价。后发达国家如日韩中等,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氛围下,激烈的国际竞争情势已不允许这些国家通过纯市场机制形成企业集团(事实上也不可能)。因而日韩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透现出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在投资、贷款、引进外资、出口优惠等方面政府通过减免税收、优惠贷款等财经手段,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集团给予扶植,从而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但这种政府干预是以市场机制为前位基础和参谋系,政府并不直接指挥企业和企业集团。 第六,法人性。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来看,它具有法人性。这是指企业集团作为总体具有法人资格和法人身份,享有法人权能。详见后文。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所组成、以资本等联接纽带多层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形态。它具有集合性、集中性、金融性、跨国性、市场性和政府干预性、法人性等特征。

二、企业集团是“集合”法人兼评企业集团“非法人”说

(一)“非法人”说的矛盾

企业集团“非法人”说,现似已成为通说。该说认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而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法人实体的联合体。集团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是整个集团的决策中心和总管理机构;成员企业享有部分经营决策权,如生产决策和低层人事安排,而其资本实力扩充和重要项目投资等都受核心企业牵制。[3队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人”的矛盾和种种不妥。

(民法通则)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的精义和构成要件,主要

在于三个要素。一为权力及责任要素。即法人独立享有行使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并基于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不得有任何其他权力主体的干预(但不排除行政宏调);同时一法人也不得干涉其他法人的权力。二为(权力)范围要素,即该权力须以种种具体单个法人为载体,不能超过每个具体单个法人的范围,该权力包括每个法人本身所有之权力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所授之权。三为财产要素,即法人须有独立的法定量的财产,这是其行使权力、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物质基础。这三个要素是我们理解企业集团是否是法人的钥匙。 从权力及其范围要素来看,核心企业因其对成员企业的控股或独占地位,其实际行使之权力已超过自身权界而切入成员企业之权域。核心企业组织 及资本的影响力已渗透成员企业的内部,达到对成员企业的控制。集团核心企业已超脱法律对于单个法人组织所界定的内涵和外延,已不只是自身这“一”个法人,而是一个“大于一”的法人了。而成员企业其先前之权力或权利让渡出一部分给核心企业行使或享有,致自身之权域收缩,原权力的独立性、完整性和范围已大打折扣。由于原有的权力或权利不能独立享有和行使,因此亦无独立之责任和义务。基于此,核心企业对于成员企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如债务等将承担法律责任。德国公司法规定了母公司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母公司对其干涉子公司的事务而造成的个别损害须予补偿、对于结合或合并须对子公司全部债务负直接责任。故通说承认成员企业仅具形式上的独立地位和法人身份,以圆其说。由此可知成员企业并非一个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从财产要素来看,成员企业一般只具有形式上的独立财产和法人财产所有权。实践中有的企业集团形式上无独立的财产,而实际它对包括核心企业在内的成员企业的财产享有实质上的处置权,从而构成其财产,并以此财产作为其开展商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非法人”说不能合理地解释“企业集团”这个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必须从实践中提炼出一个新的概念和范畴,才能搪塞此责。

(二)企业集团是“集合法人”

从企业集团的权利和权力的来源及其产生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在内衍式企业集团,由于核心企业的企业创设行为所产生的权力和权利的逐步扩张;在外联式企业集团,由于各

成员企业基于某种共同利益而契约让渡出自身的部分权利和权力,溶成集团的集合权力、权利和集合身份,并以此为基础拓展扩张。呜大样,形成企业集团这个“大法人”、“超法人”的身份和权利、权力。从企业集团权力和权利的运作实际来看,核心企业是整个集团的代表机关和意思表示机关,它具有在先前法人‘地位基础上扩大了独立的法人身份和权利与权力,行使整个集团较多的权利和权力,如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等。成员企业是整个集团的执行部门和经营部门,它具有在“先前法人”基础上缩小了的进而丧失了法人资格的部分权力和权利。集团内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间权力和权利的分配和消长凭依市场情形、竞争态势及产业特点而变化调整,但以保证集团对成员企业的控制地位为临界点。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子公司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国内子公司的自由裁量权就相应缩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巨型企业组织,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身份和法人资格,享有作为法人的一切权能。但较之单体企业法人,龟色业集团的法人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方式独具特色。它以一种分散的方式在成员企业间分割行使,而区别于单体企业法人权利和权力以整体的方式集中行使。故企业集团是一种特别法人,称为“集合法人”是比较合乎实际的—集团的法人身份和权能由各成员企业“集合”而来,再由各成员企业分散、分割行使。企业集团“非法人”说是不合实际的。

三、几点启示

从上述关于企业集团法律属性的研究,笔者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一)正确处理在企业集团生长机制上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从我国目前来看,多数企业集团是行政干预的产物,政府“拉郎配”现象很严重,市场机制在企业集团形成和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远未发挥,因而缺乏市场基础的行政性企业集团其寿命是有限的。实践中这些企业集团不是“带活一片”,而是“拖死一片”—把一个颇有竞争力的好企业也给拖跨了。我们应该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市场,通过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加以适当的行政引导,组建和形成企业集团,这样的企业集团才能形成合力,才能发挥规模效益和整体优势,从而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正确处理集团内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管理上的集中性是企业集团的基本属性,企业集团必须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内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必须适度集权和分权,以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控制的分权”被认为是最优的管理教条。松下幸之助认为,集权和分权的相辅相成是经营管理的诀窍。妥善集权与分权的制度条件是在集团内建立“三会四权”的制衡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行使投资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正确集权和分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保障集团平稳高效运作和发展。

(三)正确处理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成长过程中的作用。金融性是企业集团的基本属性。纵观日韩等国企业集团发展史,金融资本功不可没。我国长 期实行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分业经营,加上金融体制方面的其它弊病,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成长过程中的应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企业集团提供及时的金融支持;同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集团直接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企业集团设立金融性机构如集团财务公司、集团银行;促进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和共同生长,形成银企一体化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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