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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女生想被13岁男生插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1:27:04 字数作文
12女生想被13岁男生插字数作文

篇一:一女技师为13岁男孩提供性服务

一女技师为13岁男孩提供性服务

2012年08月01日

昨日上午,浴场给鹏鹏家人出具的一张198元的收费单,被指为他消费了“性行为”。

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家住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昨日上午,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浴场凭什么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

“我听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昨日中午12时20分许,做完报案笔录的鹏鹏和父亲孟先生、胡女士一起,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新兴路派出所内走出。鹏鹏一直低着头,说起上午发生的事情,孟先生和胡女士仍觉得不可思议。

孟先生说,前段时间朋友给了几张抗战北路亚龙湾浴场的洗浴票。7月30日天气炎热,他便和胡女士一家相约,带着各自的孩子一起到浴场洗浴。因为工作原因,30日下午6时许,陈女士和胡女士二人先带着鹏鹏和胡女士15岁的女儿一起来到浴场,孟先生和胡女士的丈夫刘先生随后赶到。

当晚,两家人在浴场洗完澡后,便在休息大厅休息。昨日上午8时许,因为要上班,孟先生和刘先生先行离开了浴场。“没想上班没多久,我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孩子‘被性服务’了。我听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撂下电话便往浴场跑。”孟先生说。

“技师承认给孩子提供性服务”

到浴场后,妻子告诉孟先生,早上9时左右,她和胡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准备结账离开时,收银员说他们有一张198元的按摩消费单,是由鹏鹏消费的,实际内容是性服务。

胡女士昨日下午说:“即便浴场的人这样说了,我们还是觉得不能相信,一个13岁的孩子,怎么可能有这样的消费!追问之下,鹏鹏承认了确实有个女技师给他提供了性服务,消费单上的字是他签的。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浴场经理找来了给鹏鹏提供性服务的‘51号技师’。对方在房间内也当着我们和浴场经理的面承认,她给鹏鹏进行过性服务。我们质问她为什么要给一个孩子提供这样的服务,她一直不说话,后来就离开了包间。这时,浴场提出给我们减免一半的费用,但很明显,这根本不是钱的问题。”

孟先生在了解了事情原委后,当即拒绝了浴场减免浴资的调解方式,而选择了报警。鹏鹏户口本上显示,他出生于1999年。

鹏鹏:

(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12女生想被13岁男生插)

问过我年龄后她脱光了衣服

站在派出所门口,眼前的鹏鹏虽然有接近1.8米的身高,但一脸稚气的他看上去明显还是个孩子。昨日,鹏鹏说起自己“被性服务”的经过时,觉得十分羞愧,也很后悔当时没能控制住自己。

华商报:你是什么时间和谁一起去的亚龙湾浴场?

鹏鹏:7月30日下午不到6点,我妈带着我,胡阿姨带着她的女儿先去的,8点多时,我爸和胡阿姨的丈夫也到了。

华商报:那件事(被性服务)是怎么发生的?

鹏鹏:到浴场后,我妈她们在女部洗澡,我一个人在男部洗。大约6点15分,我洗完后,换了浴服准备到大厅休息。刚走到门口时,浴场的一个男服务生过来问我需不需要按摩,我以为这项服务包含在我们的洗浴票里,就“嗯”了一声点了下头。然后,男服务生便把我带到4楼的一个房间,房间内有一张大床、电视机等。我在里面坐了会儿,一个女服务生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我签,我签了后感觉不对劲,想回到三楼大厅,却发现四楼通往三楼的铁门推不开。

华商报:然后你又返回房间了吗?后来又发生什么了?

鹏鹏:我只得又返回房间。过了两三分钟,一个女的进了我的房间,说了几句话后,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我控制不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并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大约15分钟后,我下楼回到了休息大厅。华商报:你们说话时,那个女的问你的年龄了吗?

鹏鹏:她没脱衣服前,问了我的年龄,我说13周岁。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接着就开始脱衣服了。

华商报:你到大厅后见了你的父母,把这件事告诉他们了吗?

鹏鹏:我因为害怕,没有告诉他们发生了什么,直到第二天早上结账时,她们发现多了198元后,我才说了这件事。我妈她们知道后,特别生气,让经理找来了那个给我提供性服务的女的,她承认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妈和胡阿姨骂了她一顿,她什么也没说。

华商报:现在你怎么想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这件事?

鹏鹏:觉得自己的自控能力太差了,不应该,很羞愧,觉得很丢人。

办案民警:

从警20年第一次遇这事

“从警20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调查属实,这应该是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件。”昨日下午,新兴路派出所一位办案民警说。上午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询问调查,但被指给鹏鹏提供了性服务的“51号技师”,已经不知去向。

民警随即将鹏鹏父子等人和浴场主管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在孟先生提供给派出所的两张消费单原件上,记者看到一张单据上写着“一次性浴服”收费金额为10元;另外一张消费单上品名

一项下记录了一个手写字母“M”,单价为198元。孟先生说,这就是那张儿子“被性服务”的收费单。两张单据上面,都分别签了鹏鹏的名字。

下午4时许,派出所民警再次前往浴场,调取了31日上午9时前后浴场收银台的监控。

目前,警方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民警要求浴场尽快联系事发当时在现场的收银员、女经理、“51号技师”和男女服务员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浴场声称将尽快找到并通知他们前往派出所。

浴场经理:

技师不受浴场管理?

昨日下午,记者与鹏鹏家人一同来到亚龙湾浴场。孟先生希望浴场能让“51号技师”与他一起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排除鹏鹏被染性病的可能,但浴场经理称,他们现在也无法联系到“51号技师”。

下午3时许,浴场工作人员将孟先生请至一间房间,一自称姓穆(音)的主管突然说,上午的事情是个误会,是服务员把手牌抄错了,技师并没有给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穆主管的说辞当即遭到孟先生的斥责:“你们觉得一个没有被性服务的13岁的男孩,会给自己的父亲说他找了‘小姐’吗?早上那个技师当面承认她给我儿子提供性服务的时候,你们也有人在场,况且还一起去了派出所报案,你们现在这样说,实在是可笑。”

听了孟先生辩驳后,穆主管和浴场李经理没有再就此往下说。

据李经理说,像“51号技师”这样的服务人员并不受浴场管理,如同浴场厨房一样,属于“外包”性质。她到这里时间不长,好像是咸阳本地人,对这些人,我们一般很少和她们打交道,没有她们的身份证明,也不知道她们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对她的去向,只有负责“外包”的人可能知道。

专家观点:

男性被性侵无法律规定

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年龄只有13岁,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雒毅说,鹏鹏的遭遇在现实中很难遇到,在此案中,如果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当事人,文中鹏鹏及家人等均为化名)

篇二:李银河:16岁男孩和13岁女孩早恋算强奸吗

李银河:16岁男孩和13岁女孩早恋算强奸吗

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近日,有网友在强国论坛发帖称,深圳一名16岁男孩与一名13岁女孩恋爱同居,虽然双方父母都不追究,但男孩还是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网友纷纷质疑学生早恋算强奸的做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回复中详细说明了判罚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第236条原来的奸淫幼女罪罪名,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17条则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中被告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这个判罪有根有据,但是明显荒谬,问题出在哪里?

在世界各国对奸淫幼女罪的规定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关于"自愿年龄线"(age of consent) 的规定,即儿童被法律认为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年龄,低于这个年龄,即使儿童自己承认是自愿的行为,法律也不认为它是出于儿童的意愿,因为低于这一年龄线的儿童被法律认定为尚无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低于自愿年龄线的少儿发生的性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都视为"奸淫"。这个自愿年龄线各国有不同,有的16岁,有的21岁,我国的自愿年龄线是比较低的:14岁。这也许只是历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的,但是它似乎也表明,我国的法律更尊重儿童作为性主体的权利,而不是把他们仅仅当作随时会陷入危险境地的潜在受害者。这一点很重要,在立法思想上比许多西方国家更先进,是值得我们骄傲的。 目前在西方,出现了关于是否应当废除自愿年龄线规定的讨论。这一提议的理论依据是:承认儿童是有独立意志的性行为主体,而不仅仅是性行为的客体或受害者。提出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近年来对虐待儿童的恐慌使人们在承认儿童是性行为者而不仅仅是性受害者这一点上有所倒退。如果儿童了解到,他们的身体和性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应当由他们自己来控制,性不是受禁止的或肮脏的,那么当他们想要接受他们希望的行为和拒绝他们不希望的行为时就会更加自信。在真正受侵犯和受虐待的情况下,那些没有被告知性是羞耻的儿童会更容易揭发此类行为,以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

根据自愿年龄线的法律,一位少女 (或少年) 无论是否自愿,都没有自愿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主张废除自愿年龄线的人们认为,关于自愿年龄线的法律不仅不能保护儿童,而且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因为尽管设立了这一法律,虐待儿童的事还是在发生,结果自愿年龄法的基本作用反倒成了惩罚那些真正出于儿童自愿的行为。比如,西方某国同性恋性行为的自愿年龄线是21岁,根据这一法律,一位21岁的男青年因为交了一个还有几个月不到21岁的同性情人就应当入狱,而这种作法竟然是借着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名义加以实施的。 16岁是英国法定的自愿年龄线。在1991年,英国家庭计划协会发现,有35%的女孩和46%的男孩说,他们在16岁前有过性交。这一高比例还不包括同性关系和非性交类性活动。根据这一统计资料,的确不可能再认为,不到16岁的青少年对性必定是无知的和不感兴趣

的。因此有的学者提出:自愿年龄法不承认儿童可以成为性行为主体,因而是错误的。儿童的性表达方式诚然可能会与成年人不同,但他们有时确实有性的需要,无论有没有社会的批准,他们还是会发现他们自己的表达方式。法律试图限制这一行为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呢?我们可能会使他们感到有罪,会影响他们有效地避孕和预防性病,却不能服务于他们的需要。 福柯也是主张废除自愿年龄法的,他认为,自愿年龄法的前提是:必须保护儿童不受自身欲望的侵害,甚至当他的欲望是指向成人时也如此。他指出:"在任何情况下,由法律规定年龄界线是无用的。当儿童说他是或不是遭到暴力侵害时,应当相信他所说的话。……确实有10岁的儿童主动投入成人怀抱的情况,确实有些儿童是自愿的,他们喜欢这样做,难道没有这种情况?……我想这样说:从儿童不再拒绝的一刻开始,就没有理由去惩罚任何行为了。"

福柯对于涉及儿童的性行为的观点与他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即在任何情况下性都不应当以任何理由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如果性以强奸的形式出现,它就不再是性,而是暴力;如果性以违背儿童意愿的形式出现,它也不再是性,而是暴力。它应当以暴力伤害的名义受到惩罚,而不应当以性的名义受惩罚。一切非暴力的、非强迫的、双方自愿的性关系都应当得到理解,都应当被接受。这就是福柯所主张的。

在应不应当废除自愿年龄法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原则是要尊重儿童作为性主体的权利。"仅仅废除自愿年龄法还不能保证儿童的安全和自由。为达到这一目标,儿童还需要社会和经济力量,以及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他们的需要和欲望的尊重。应当尽早教育儿童,他们的观点是重要的,他们的行为是有效的,他们的身体属于他们自己,因此他们可以在心理、经济和肉体虐待发生时保护他们自己。"与把儿童性行为的自愿年龄线定在16岁、18岁甚至21岁的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法律比较尊重儿童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但是我们的立法思想还远未达到取消自愿年龄法的高度,这是我们的法律有待改良的地方。

具体到深圳这个案件,我有以下几个建议:

首先,建议以后青少年谈恋爱,做爱,同居,一定要达到14岁。14岁之前即使有欲望,也要忍耐到14岁后。

其次,建议以后司法部门在判刑时,不仅看年龄,也对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做区分。如果情节确实是强奸,才按强奸罪判刑;如果是双方出于自愿的性交,则酌情轻判,比如警告、规劝等等。这一建议的参照系可按照西方判例,例如英国并没有对违反自愿年龄线的占男生总数46%的人判刑,并没有对出于自愿的婚前性行为判刑,只是惩罚成年人的恋童癖和真正违背儿童意愿的强奸和诱奸。

第三,建议取消自愿年龄线,在司法实践中,只按是否强奸和诱奸来判罪,不按年龄判罪。

篇三:13岁女孩因被男同学说丑留遗书至鼓浪屿流浪

13岁女孩因被男同学说丑留遗书至鼓浪屿流浪 因为班上的男同学说我长得很丑很丑,见到我都跑得远远的,还时不时地骂我。我走了,请爸爸妈妈不要来找我,如果您来找我,我便会自杀。这是13岁的江西女孩小芩 (化名)在离家出走之前留下给父母的“绝笔”,在这份“绝笔”上,她还用红笔强调了“重点”,让父母千万不要去找她,更不要报警。

昨日,在思明警方的帮助下,小芩的父母终于在鼓浪屿派出所走失人员服务中心“屿家亲”见到了出走的女儿。

留下绝笔信 长得丑,被男生骂

昨日,鼓浪屿派出所走失人员服务中心“屿家亲”内,来自江西的张女士看到女儿小芩,泪水止不住就流了下来。“我跟你爸来接你了。”张女士边哭边和女儿说道。一旁的张先生虽然不说话,却默默、温柔地抚摸着小芩的头。

小芩是一名初二学生,今年13岁。4月30日下午,她的母亲煮完饭,和往常一样喊在楼上的小芩来吃饭。但叫了很多声之后,女儿都没有回答。随后,小儿子告诉她:姐姐小芩不见了。

张女士一听急了,立刻和丈夫四处寻找,结果,没找到小芩,只在她房间里找到了一封绝笔信。信纸是从一本笔记本上撕下来的作业纸,信上小芩说,她已经离开了,让父母不要找她,即使被找到,她也要自杀,原因是“班上的男同学说我长得很丑很丑,见到我都跑得远远的,还时不时骂我”。

出走时,她穿上了母亲最近给她买的一件新衣服,还从母亲的口袋里拿走了300元钱。 上了趟火车 跟陌生姐姐到厦门

小芩的爸爸妈妈说,这是小芩第一次独自出远门。

4月30日,也就是小芩离家当天,她带着300多元钱来到了镇上,随后,她买了一张火车票,打算出去走走。在上火车之前,她原本是计划到离家不远的鹰潭转转,上了火车后,她遇到了一名陌生的姐姐,姐姐很热情地和她聊天,还告诉她自己是要到厦门来见男友。听姐姐说厦门很好玩,还有大海,她就改变了主意决定来厦门。

下火车后,小芩和陌生姐姐说了再见,走进一家商店买了一些吃的东西,就开始在厦门流浪。5月1日,在火车站,她又向一位阿伯打听厦门最好玩的地方是哪里,阿伯告诉她是鼓浪屿,她就上了鼓浪屿。

到鼓浪屿以后,带出来的300多元钱几乎花光了,小芩就到鼓浪屿派出所的轮渡岗亭去求助。

去看大海后 向女警敞开心扉

据民警介绍,小芩一开始不太愿意说话,即使说了也是假话,后来,和民警相处的时间久了,她才渐渐敞开心扉。

看到小芩后,执勤人员将她送到鼓浪屿派出所走失人员服务中心“屿家亲”。刚开始,民警询问她的姓名及家庭住址,小芩说,她叫“张紫依”,江西人,但具体的家庭地址,她并不愿多说,样子看起来十分犹豫,似乎有难言之隐。

不想让小芩感到孤单,鼓浪屿派出所安排了一名女警照顾小芩的饮食起居,还带她去看海。与此同时,根据小芹提供的信息,民警积极地查找她的身份信息,但并没有找到对应的信息。

鼓浪屿派出所随后又与江西警方取得了联系,很快得知,在4月30日,有一位父亲报警,称其13岁的女儿不见了。经初步了解,走失女孩的信息与小芩的特征基本符合。

篇四: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

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 2012-07-18 14:02:12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有86422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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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罪轻的几条理由,但未采纳关于刑期的建议,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许某华不服该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

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应以此案为借鉴,不要触犯法律。

案件背后

男孩主动向警方提起此事

该案中的女方表示自愿没有报案,其家长也没有追究,许某华是怎样被抓的呢?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篇五:17岁男与13岁女谈恋爱 偷吃“禁果”被判强奸

17岁男与13岁女谈恋爱 偷吃“禁果”被判强奸 2014年08月14日 11:52

一个初中未毕业的17岁男孩,与13岁女友谈恋爱期间偷吃了“禁果”,然而情不敌法,懵懂无知的男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8月12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刚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7岁的小刚出身于英德的一个小镇,初二没读完就去了珠三角打工,因无一技之长,在外闯荡了一年多以后,小刚又回到了家乡小镇。

今年2月初,小刚通过QQ搜索在网上与留守儿童小云(2000年9月出生)认识,在交往过程中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月28日22时许,小刚与小云出去宵夜档吃烧烤,一直在烧烤档玩到3月1日凌晨1时许,之后小云将小刚带回自己的家中过夜,当晚小刚明知小云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小云奶奶发现报警,小刚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刚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小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审案法官表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而且只要双方的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构成强奸罪,这种规定系出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为过早的性行为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轨迹。 法官表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方面,全社会都要肩负起各自的责任。首先,家庭应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线”,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性教育和其他教育一样,要不断进行,教给孩子正确的性知识,要让孩子了解生理结构的同时,更进一步清楚自己的社会角色,懂得自重与尊重他人,尤其是女孩子要洁身自爱,懂得拒绝,保护好自己;其次,加强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性道德、性观念的认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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