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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社会正义,论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4:27:41 体裁作文
呼唤社会正义,论文体裁作文

篇一:和谐社会论文:和谐社会呼唤公正审判权

和谐社会论文:和谐社会呼唤公正审判权

摘 要: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基本权利。与其他国家宪法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相比较,中国宪法对这项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很多缺失。为适应和谐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要求,我国有必要将公正审判权确立为宪法性基本权利。

关键词:公正审判权;和谐社会;基本权利

从我国新闻煤体披露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来看,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有代表性的案例诸如1994年湖北省佘详林曾两次被错误裁判犯故意杀人罪(杀害其妻)被判处“死刑”而在其妻生还后才得以昭雪冤案①;杜培武被判处死刑3年后真凶抓获案②;超期羁押第一案(谢洪武案)③;以及因为审理程序问题而深陷网络舆论旋涡的杨佳故意杀人案④。

上述典型案件中,无论实体正义与否,皆因审理的程序问题而遭受质疑。在笔者看来,这些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可归结为一个问题:有没有充分保障被告的公正审判权?笔者认为,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就应当保障公民享受公正司法的权利。因为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根本目标以及衡量法治水平的尺度。不实现司法公正,不认真对待公正审判权这样的基本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将无异于痴人说梦,或者法治将成为一个美丽的谎言[1]。笔者同时认为,公正审判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要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中国应将公正审判权上升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本人拟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对公民应该享有的公正审判权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 公正审判权的概念和内容

公正审判权的英文表述为“a right to fair trial”。英汉词典里

对“fair”的解释为“公平的;正直的;(游戏等)公正的”我国学者对于该词的翻译主要是两种:“公平审判权”和“公正审判权”。笔者倾向于“公正审判权”的译法。因为在中文的习惯中,“公平”更侧重于程序上的平衡,而“公正”则不但包含了“公平”一词所体现的程序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法官在裁判时运用法律做出裁决的要求[2]。

公正审判权最初渊源于国内法,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

章》到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从法国的《人权宣言》到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修正案,欧美各国纷纷确立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刑事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对人权尊重的普遍认识,公平审判权逐步被重要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宪章》第7条,特别是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明确规定了公平审判权。公平审

判权作为确认和保护每一个人作为人享有的接受公平审判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已成为国际法确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3]。

究竟何谓公正审判权?单纯从字面上看,公正审判权往往被误认为司法机关享有依法公正司法的权力,其实它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体现了公正审判权的主要内容。依《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公正审判权意指人们享有的,由一个合格的、独立的、不偏不倚的法庭,公正地、及时地裁断其权利义务纠纷或对其的刑事指控的权利。简言之,就是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该权利是一个围绕司法公正而组成的权利族群。为了进一步细化公正审判原则的规定,公约在接下来的条款中规定了一系列作为最低底线的程序性权利来保障公正审判原则的实现。公正审判权包括以下内容:1.接近法院的权利,即公民在发生权利义务争议时有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以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在受到刑事指控时享有由法院裁决其是否有罪的权利。2.接受独立的、合格的和不偏不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3.受到公开审判的权利。4.及时接受审判的权利。5.辩护权。6.无罪推定的权利。7.获得免费翻译的权利。8.在同等条件下传唤有利于己的证人及盘问不利于己的证人的权利。9.不自证其罪的权利。10.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11.上诉复审的权利。12.补救权(刑事错案赔偿权)。13.不受溯及既往的法律定罪的权利和应受较轻处罚的权利。

在内容上,公正审判权似乎是一种权利,其实它是由获得司法审判权、接受公开审判权、接受平等审判权、接受及时审判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相互关联却有不同的内涵,全部权利的有机组合才构成国际法上的公平审判权。在公平审判权中,有两项是非常关键的内容,一是“独立而不偏倚的法庭”,另一项是“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在诸多分析公平审判权的论文和著述中都提到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我们把公平审判权比作一只自由飞翔的“鸟”的话,它们可以说是公平审判权的“双翼”[3]。

尽管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背景有较大的不同,但是各国对于公正审判的理解还是有一些通用的标准,这些标准没有国界,是人类对于审判公正的共识。比如,公开审判、法院独立等,都是各国公认的公正审判的必备要素。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要规定一个全世界都适用的公正审判概念很难,至今国际公约中的公正审判概念也仅仅是一个最低标准[4]。

二、 公正审判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人类有着复杂的权利体系,如人身权、财产权、选举权和受教育权等等。根据这些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和在权利与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它们可以被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其中,基本权利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它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和地位直接相关,不可剥夺、

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权利,因此,它一般由宪法和基本法加以规定。而普通权利是人们在一般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规定[5]。

公正审判权虽然在人类权利家族中诞生较晚,但把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已成为诸多学者的共识。比如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把公正审判权和言论自由等一样作为基本权利[6]。再如英国学者莫里斯·克莱顿主张,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人权,是基础性人权,“是普遍的、最高的和绝对的道德权利”[7]。公正审判权所具有的普遍性、不可取代性、不可剥夺性、母体性、地位重要性,决定了它是人权体系中涉及人的基本属性和终极价值的基本人权[4]。

(一) 公正审判权是各项宪法权利的救济性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个真理。宪法规定的人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人的精神权利、财产权利等,都需要公正审判加以保障[4]。公正审判权是一项救济性权利,它赋予了当事人在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的权利。

(二)公正审判权是最重要的程序性人权

1.公正审判权是一种程序性人权。公正审判权是一种保障诉权的人权,而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的人权,诉权得不到保障,人权的保障就会落空。公正审判权贯彻于诉讼

篇二:会计正义论文

浅议会计的正义

中图分类号:f23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1-264-01

摘要会计正义的缺失,致使会计行业出现了诚信危机。因此会计行业必须呼唤正义、倡导正义,以挽回社会对会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认可和尊重。为此,广大会计人员务必提高认识,并努力学好本领,加以社会进行积极引导以及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以促使会计正义的行使。

关键词会计公平正义诚信

一、会计正义的缺失

一段时期以来,与会计相关的假数字,假报表不时显露报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浮夸虚报,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特别市近几年发生在会计行业的一些国内外大案要案,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问题,都是属于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的行为,严重败坏了会计行业的行风。由于会计正义的缺失,给债权人和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致使会计行业出现了诚信危机。

二、会计正义的呼唤

正义,《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这样解释道: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广大会计人员身为管家理财的特殊地位,随时随地都可能遇到不

道德甚至违规违法的行为,所以,正义对于他们来说尤其重要。假如判断真假的人去作假,那正义就失去了最后一道屏障。因此会计行业必须呼唤正义、倡导正义,以挽回社会对会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认可和尊重。

三、会计正义的行使

在自私、权威、势力、亲疏、情面等等面前,广大会计人员如何排除一切让正义“出台”呢?笔者人为:广大会计人员务必提高认识,并努力学好本领,加以社会进行积极引导以及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以促进会计正义的行使。

(一)提高认识是行使正义的内在力量

(1)行使正义是“会计”的客观要求。《说文解字》云:“计,会也,算也,从言,从十”,又释“言”字:“直言曰言”。这表明,古代“会计”一词的本意就反映出不弄虚作假的道德要求。《说文解字》曰“计”字从十。而“十”乃“数之具也”。可见会计的含义也有正确计算要求。现代会计的两大基本只能是反映和监督,其目标是向相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会计信息。由此可见,行使正义是“会计”的客观要求。

(2)行使正义是维护会计职业声望的基石。会计工作是一项直接涉及国家、单位、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利益的活动。如果会计人员不能行使正义,必然会损害第三者的利益,人们就会失去对会计职业的信任。作为替单位理财的会计,也正是需要这种责任来保护各方面的利益,才对得起人们对会计职业的信任。所以,会计

人员要爱惜自己的身份,珍惜自己的品格和荣誉,要“清清白白办事,老老实实做人”,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3)行使正义是自我保护的重要屏障。会计人员要用于承担职业义务,坚持会计工作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咬定青山不放松”,这是会计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屏障。

会计人员只有提高了认识,才有可能把行使正义变为自己的自觉行动,这是行使正义的内力所在。

(二)学好本领是行使正义的“资本”

每一个会计工作者在努力提高思想素质的同时,要大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主要有一下几种方式:一是自我加压,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这是首要的、基本的方式,即在工作之余,通过广泛地阅读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审计学等理论著作以及积极参加相关资格的考试,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二是通过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来充实、提高自己;三是国家要实施人才战略,打造会计领军人物,并以此形成辐射作用,促进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社会积极引导是行使正义的推动力

(1)用先进的事迹激励人。即:通过评选杰出的或优秀的会计工作者活动,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的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以弘扬正气、锐意创新、敬业奉献。同时坚决反对那些不讲原则,屈服领导权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态势。

(2)用高尚的精神鼓舞人。即:大力弘扬“中国会计精神”,引

导会计行业走向繁荣与进步。何谓“中国会计精神”,中国会计精神应当是诚实守信的品格、客观公正的意识、开放广阔的胸襟和进取创新的追求。其中诚实守信是灵魂,客观公正是根本,开放胸襟是关键,进取创新是动力,四者构成了中国会计独特而丰富的精神内核。会计精神是会计行业繁荣与进步的内在动力,将深刻而长远地影响着会计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是行使正义的外部力量

(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呼唤社会正义,论文)

《会计法》虽然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会计人员的执法环境,但是,我国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缺失。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被发现后惩罚所失,难以对违反会计准则行为做到有效的惩戒,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行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随后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从制度上保证了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规定》和司法解释为案件的受理设置了一系列诉讼前置程序、在因果关系认定时未考虑信息披露的提前效应、集团诉讼方式的限制(包括股东诉讼代位制度、举例倒置制度等)、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以及对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应

当继续完善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制度,扶持正义,打击邪气,这是促使会计界行使正义的外部力量。

篇三: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摘 要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公平正义作为核心的社会价值取向,有利于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有利于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 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 十八大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1十八大公平正义思想的提出

胡锦涛所作的中共十八大报告,被视为是中国未来5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中共执政新蓝图,报告多处提及“公平正义”。胡锦涛在报告中提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且还提到,在全体人民共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是对当前人民群众新时期的新期待的有力回应。

2十八大公平正义思想的内容

2.1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指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取消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对每个公民不歧视,不偏袒,为其提供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任何公民都

能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要真正做到权利公平,最重要的是加紧制度建设,比如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要实现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权利公平是最基础性的要求。只有当每一个社会的成员,都能从内心深处体会到自己个人的人格价值和尊严,并将超越法律和制度的特权视为耻辱,而任何特权都难以横行,这样才可以说是真正实现了权利公平。权力公平的内涵具体表现为:

2.1.1政治权利平等

要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平等,一是要支持和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对我国权力机关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的比例,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代表比例,同时,相对降低党政领导干部的比例,并在人大设立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络机制。二是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这些举措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决心,使得更多的普通民主能够真正参与到国家政策的决策过程中来,真正实现人民的权利为人民,使每个公民平等享受政治权利。

2.1.2经济权利平等

人的基本经济权利是指平等的获得劳动的权利和获得生存资料的

权利。然而由于个人能力和所处的不同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得部分人的经济权利的平等难以实现。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种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城乡经济的发展不协调性逐渐加大,城乡居民收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做到首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

2.2机会公平

机会公平是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实践的重要准则。机会公平是指公民在社会各个领域,都享有同等机会和权力,不论身份、居住地域、性别、民族等条件如何,都能按照公认的规则进行竞争,并获得相应的回报。主要表现为: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培训、政治参与、劳动就业、文化活动、利益获得等方面的机会。

2.2.1教育公平

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支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促进教育公平,合理分配教学资源,重点扶持农村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2.2就业公平

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然而,就业问题却一直是困扰我国发展的重要问题。就业问题不仅关系着民生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解决就业公平问题,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加强再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要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

2.3规则公平

2.3.1制度公平

规则公平具体体现在制度公正方面。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为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等,而制定出来的规则和行为规范,具有政治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点。公正的制度可以更好使社会各项事业良性健康发展。要实现规则公平,要加强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3.2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不仅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同时,司法公正是不仅是法自身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其本质是要强调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创新途径,使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过程;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事务,维护稳定能力。

3十八大公平正义思想的特征

3.1内容充实,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十八大的公平正义思想主要体现为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位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因此作为发展导向的公正思想,也必须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也正是十八大公正思想的特点之一。在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收入分配理念的转变体现对于人民经济权的保障;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体现了对于人民政治公正权的保障;而对于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内容,则体现了对于人民社会公正权的保障,三者相结合,形成了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体。

3.2体系完整,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篇四:罗尔斯正义论论文

社会主义价值观下有关正义的理论——罗尔斯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 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 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 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 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 两个原则 缺陷 价值

一、 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得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罗尔斯著作不多,但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在1951年至1968年之间,发表了数篇论文,后来在这些论文的基础上,并结合学界的批评研究,罗尔斯对这些论文进行了进一步的系统化修改,前后三易其稿,最后就成了《正义论》,这本书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

所以,《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正义论》出版之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很快就被誉为“二次世界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被认为将列入经典之林。一般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等相关学科都把它列为最重要的必读书之一。

《正义论》之所以能够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首先是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密切关系的。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急需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其次,这也与罗尔斯理论的一些特点有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被公认为当代美国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也是继洛克之后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自从1971年他的《正义论》问世以来,即获得了全世界政治哲学界的极大关注,掀起了对其理论讨论的热潮。从此,凡是研究政治哲学的,都少不了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各门学科的知识及其各种不同的思想理论融进他政治理论的建构之中,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论证。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政治秩序的理念,是对政治秩序的一种追求,其理念可追溯到圣经中大卫与其民签订的盟约。如同其他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一样,罗尔斯也将其正义论建立于社会契约论之上,认为正义原则是最初一致的目标,是社会契约的内容,正义原则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原初状态下,为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正当的生活,所做出的选择。罗尔斯致力于回归和深化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用于代替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同时,罗尔斯在继承传统契约论的基础上,以做出了自己创造性的发展。首先,排出立约程序中的偶然性因素。传统契约论者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同,而签订实际契约的程序由于契约内容的正义不存在稳定与统一的标准,并且无法保证它的绝对实现,所以契约程序不能绝对保证契约的内容正义。于是传统契约论并不从契约程序来证明某个正义原则,更多的是通过正义本身来论证正义原则,从而陷入形而上学莫衷一是的泥潭。传统的契约论者崇尚理性,对理性的演绎毫不怀疑,认为正义的原则毫无疑问可以能从不证自明的前提中证明出来。

所以,对于传统契约论者来说,排除契约程序中的偶然性因素对契约正义的影响,从而达成意见一致的

契约正义不如直接推演正义原则。与传统契约论不同,排除契约程序中的偶然性因素是罗尔斯所关心的。罗尔斯认为从正义本身去论证正义原则是不可行的,他相信程序的正义能够带来结果的正义,这样也就能论证出正义的原则。所以,如果能制定出公平的程序,那么就可以得到正义的原则。他认为既然现实的契约程序不完善的原因在于无法摆脱现实中的偶然因素,那么假设在最理想的契约条件下,摆脱这种偶然性的因素是完全可以的,那理想的正义原则也可以得到证明和确立。由此,罗尔斯的努力方向便不再是传统的本体论证明,而是以“无知之幕”为关键角色的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确立一种正义的原则。

其次,契约论不必具有经验事实,其前提“自然状态”也不必真实存在。传统契约论者如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作为达成社会契约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的确存在的。所以霍布斯和洛克认为社会契约论具有真实的经验事实,“自然状态”也必定要真实存在,虽然这种状态的存在无法证实。康德契约论与前两者不同,他认为“自然状态”不必要真实的存在,并认为“自然状态”的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契约论,是人们认识自然权利体系及理解组织国家的程序合法化的一种合理方法。

罗尔斯还认为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必须具有某种共同的正义观念,这样才能保障人们对社会制度的信任和服从,个人价值和社会角色能够要求一种跨越世界观多样性的“重叠共识”。所以,订立契约首先要处理的是理性一致性的问题,来排除立约中的偶然性因素,为此,他引进“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这两个重要假设。

无知之幕,指人们在参与决定制度安排时被一重厚厚的幕布所遮掩,他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阶级地位或社会地位;关于善的观念、心理特征等;个人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不过,所谓的“无知之幕”,也并不是说立约者对一切都无知,并非排除了所有的事实、知识和信息,而是保留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知识,比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以及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不知道的只是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偏见。这样通过限制知识控制了偶然性因素对立约者选择正义观的影响,在保证了康德式正义观的普遍性的同时,又保证了选择是在现实的人类知识环境中形成的。所以虽然罗尔斯设立了一种超经验的契约处境,但并不是要立约者完全脱离人类生活环境,如果这样,立约者也就根本没有了追求正义的动机。当立约者处于“无知之幕”之后时,立约各方失去了争论的基础,也就没有人能够使原则迁就自己的利益,人们不知道哪些原则对自己特别有利。任何人就都不能够提出为促进自己的利益而专门设计的原则了,每个人不管暂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都不得不为所有的人做出选择,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公正待遇,只有让所有的可能性都得到公平的待遇。

这样一来,偶然性因素与自己特殊利益以及可能导致偏见的知识,均被排除。但是问题在于,这样虽然确实可以将偶然性因素全部排除,但“无知之幕”也剥夺了人的特性,立约者之间没有任何差别,成为抽象的、一般的人,如同一人,自然没有任何异议,也自然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初状态指立约者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无知,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使得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他认为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它们将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此为达此目的,我们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仿佛神话中尚未投胎转世的灵魂所处的状况。未转世的灵魂经历了数世之劫,积累了无数前世记忆,但他们却不知道自己究竟会投生成何人,不知道自己投生后会有什么样的遭遇。这这种情况下他们在选择社会契约时,势必要考虑到人间每个人的利益,对所有人都不偏不倚,因为他们将有可能是其中任何一个人。罗尔斯的立约各方当事人都处于平等与自由的地位,都是具有反思能力的理性人,而且是相互冷淡的,只关心自己利益,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人,罗尔斯认为这种“冷淡的理性人”加“无知之幕”的假定相比“仁者”加“知识”的假定来说更好,因为这种假定要求更低,是一种弱假定,而后者要求过高,假设的程度更高,是强假定,作为假定自然是越弱越好。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不应被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

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

所以,如前所说,罗尔斯并不关心社会契约论的历史真实性,也并不证明是否存在这样的原初状态,他关心的是利用社会契约论以及种种假设作为得到确定正义论的手段。在继承和发展传统的社会契约概念上,他创造了原初状态这一特殊的假设的公平状态。目的自然是在于以原初状态观念为基础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制定出公平的程序,那么就可以得到正义的原则。三、自由到平等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处于“无知之幕”之后就会选择这样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每一个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正义原则涉及到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以及有关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前者的实质是保证自由,后者则是保证平等。两个正义原则有先后之分,自由的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即要在转到差别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自由的平等原则,也就是说确保平等的问题是要在确保自由之后来解决。自由和平等是西方政治哲学不变的话题,虽然在罗尔斯之前,西方社会契约论者只解决了自由问题,而没有解决平等问题,但这无疑为后人打下了基础。理想的正义原则依赖于理想的选择处境,而社会契约论提供了这种理想的选择处境,在自由问题解决的情况下,罗尔斯才能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在自由的基础上来解决平等问题是罗尔斯对契约论最重要的继承与发展。

罗尔斯借用了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并将之改造为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有理性的,生活中都有一种轻度的匮乏,彼此间保持一定的冷淡。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不知道关于自身的所有特殊信息,比如:阶级地位,社会地位,职位,财富,资质,意志力,年龄,性别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这样一种对一切关于个人特殊信息的无知状态。但是,原初状态中的人并非一无所知,相反每个人都有关于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的知识,比如知道人和人之间需要进行分工合作等。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的人如果要达成契约,进而按照契约的方式建造他们的社会结构,那么这种契约将符合正义原则。其原因就在于,每个人由于都不知道自己的特殊信息,因此他们只能将自己和每一个他人都看作相同的,从而不再有主观的偏见。在没有偏见的基础上,每个人对于正义的标准就有可能趋于一致。同时,由于彼此间的相互冷淡,使得每个人依然保持着自利倾向。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之下,每个人自利倾向的结果,就是只能选择一种正义的社会结构。

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这种正义是在真正公平的条件下被选择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区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社会正义的问题主要是社会结构的问题即社会制度体系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又有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第二位的,差别原则是第三位的。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将机会平等区分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指所有的人都有合法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却恰恰是机会不平等的。原因在于,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确保了每个人由于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起点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不是某些个人应得的,相反应将之视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财产。社会制度安排必须使得每个人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条件上接近平等,这种平等就是罗尔斯的公正的机会平等。实现公正的机会平等的一条途径就是差别原则即拥有较好先天条件的人进入有利的社会地位必须要能够增进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罗尔斯主张应将这种公平的机会平等进一步确定为一种社会制度,从而将之转化为程序正义。

二、 主要内容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允许不平等地对待少数人或者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且功利主义还无法解决当人们利益冲突的时候孰先孰后的问题。于是罗尔斯提出,正义对于一个社会控制来说至关重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对社会正义的强调,只要社会有不正义的东西,他认为我们就应该将其废除,不管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以保证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

罗尔斯指出,正义的问题应该优先于幸福和功利,即“正当”对“善”优先。只有当我们知道一种喜悦或欲望是正当的时候,我们才能将它视之为有确定的价值,才能将它作为评判正义的标准。他反对功利主义的理性要求我们为了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的说法,并且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正义不允许牺牲一些人的自由以满足其他人的幸福。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这说明他强调社会正义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而不能过于注重多数人的利益或者整体利益,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的保护。

罗尔斯对社会正义提出的两条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原则分别区分开了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一是制定与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罗尔斯将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罗尔斯将第二条原则称为差别原则,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诸如权力、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低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是符合正义的。而且,在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罗尔斯认为,“一种完善的正当理论不仅包括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而且还应包括应用于个人的原则。对个人的原则是任何正义理论都必不可少的部分。”他在论述个人正义的时候说到,个人正义原则首先是指公平的原则。首先,个人正义的前提是制度是正义的,即他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次,一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为了实现个人的正义,个人除了要享受公平和平等的权利以外,个人还应当承担许多积极的和消极的自然义务。例如,行使自己的权利要以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界限。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不是从不证明的前提中演绎出来的,这些原则本身也不是必然的真理,自由的和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之间做出的选着,以确定他们联合的条件来实现他们各自的利益。即正义的原则是通过人的选择来确定的。那么人们通过什么标准来选择正义的标准就是一个问题了。为此,罗尔斯提出了选择正义原则的标准:第一,这些原则必须具有一般性,它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情况,而是针对一般性质和关系的表述。第二,这些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具有普遍性,即对所有人均适用。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具有公共性,即从选择原则的各方开始确认。第四,这些原则必须能够调整各种冲突的要求和主张。第五,这些原则应该具有最高权威性,即没有更高的准则用以支持人们提出的各种主张。虽然通过这些标准可以帮助人们判断哪些是更加适合人们的正义原则,那些是人们需要的正义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把这些标准真正落实呢?这就是需要客观、公正的程序了,即我们所说的程序正义。然而,罗尔斯在论述这个问题

的时候,采用了一系列的假设,并假设人们是在“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的遮蔽下进行选择的,这种假设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至于这种假设的弊端,我们将在文章的后半部分中讨论。

那么,什么才是“公平”呢?罗尔斯说,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这个要命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关键点。他必须给出一个清晰而严密的定义,才能依据它推导出他的一整套理论。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管它叫“原初状态”。

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他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除为了更好实现自由以外,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罗尔斯的理论,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按罗尔斯的说法,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是一个相当富足但相对来说不够平等的社会,也正是目前我们所处社会的状态。此时收入的差别已经比较明显,比较悬殊,这时可能更严格地贯彻差别原则,但此时意图已不在允许差别,而在缩小差别,并且有可能提出比差别原则更具平等倾向的原则。不患寡亦不患不均的社会是一种高度富足和高度平等的社会。这一社会正是罗尔斯所理想的,他希望通过实行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达到的社会。如果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确实能够达到并继续维持一种效率与平等之间的微妙平衡,保证两者之间一种有益的张力,使社会进入一种良性循环,那么这种理想看来也会为他人所承认。不过,我们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看到差别原则的特殊性质:它可以用来为平等辩护,用来努力缩小分配差别,但也可用来为不平等辩护,用来扩大分配差别,不同的社会背景决定着它的不同用法,而它能为不同的社会所采用,也说明它确实有较大的弹性和张力。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继承了西方契约论的传统,并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有评论称:“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

篇五:轮良性违法-毕业论文

学号:

论良性违法

0813124186

学 院 名 称: 法 学 院

专 业 名 称: 法 学

年 级 班 别: 2008级法学四班

姓 名: 赵晓阳

指 导 教 师: 于庆生

2012 年 05 月

论良性违法

摘 要 正义是法律与道德追求的终极目标,民主法治社会中的法律是具有政治优势的多数的协议,但这并不能当然的构成由其产生的所有法律都具有公正性的结论。传统的偏见和在多种利益角逐中对价值的不同选择非常容易造成立法者的短视。如何认识这个问题?如何对待不公正的法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中出现了许多违法现象,此类违法现象中有许多属于良性违法的现象,何谓良性违法呢?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呢?又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随着这一串问题的提出,人们对良性违法现象开始关注起来。本文就以“良性违法”这一概念为主线,从法理的角度作以初步分析。

关 键 字 正义;良性违法;法治

On The Benign Illegal

Abstract Justice is a legal and ethical pursuit of the ultimate goal in society,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most political advantage of the Protocol, but this does not of course as a result of all of the laws are just the conclusion. The traditional prejudice and in a variety of interests in the value for different choose very easy to create legislator's superficiality. How to understand this question? How to treats the unfair law?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society's development, the society appeared many illegal phenomena, this kind of illegal phenomenon many belong to the benign illegal

phenomenon. What is benignity illegal? How should we regard this phenomenon? How to deal with this issue? Along with this string question statement, the people start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benign illegal phenomenon. This article takes the concept “the benignity illegal” as a master line, does from th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angle by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Keywords Justice; benign illegal; the rule of law

前言

所谓“良性违法”,简单得说就是出自良知的违法行为。它是民主政治社会中一种非法社会行为,既不同于各种形式的合法抗议,又区别于革命和一般违法犯罪。但是,良性违法作为一种基于良心拒绝而引发的违法活动,在间接推动现代法治进程和民权益保障的同时,也对于现代政治哲学理论提出了挑战。因此进一步明确和界定良性违法的理论内涵,分析良性违法发生的原因及探究其正当性,有利于在推进我国法治发展,拓宽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渠道的,同时良性违法的研究对我国法律的良性发展、法律实质正义的实现以及法律形式缺陷的克服具有积极意义。

一、良性违法的起源、涵义

良性违法也可以称作“温和对抗”,西方理论世界最与之相似的概念当属“公民不服从”理论。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西方关于公民不服从讨论的顶峰时期。因为那时,西方国家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度受到被压迫民

族、种族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及知识界的批判和怀疑,人们开始公开的抵制和反抗法律和政令。公民不服从运动日益频繁,同时法理学界配合这场运动开始了关于“公民守法义务和违法权利”的大讨论。西方的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德沃金、罗尔斯等在这种氛围下西方的政治学界和法学界发展出“公民不服从”的理论。

在我国学界对“公民不服从”的研究也在逐年升温,郝铁川教授提出的“良性违宪”就源自此理论,在这基础上衍伸出了“良性违法”这一概念。

借用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我认为可以把良性违法定义为公开的、非暴力的、既出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通常最终的目的是,带来政府的法律或政策上的改变。良性违法的目的是,呼唤社会中的多数人所认同的共同正义感,并通过违法的事实,来宣布依照社会中的多数人的价值判断所打成的社会合作原则。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将良性违法的情况归纳为以下三种:第一、是公民个人违抗的那些法律,乃是被认为不正当地损害了他们根本利益的法律; 第二、公民个人认为按照某个法律的命令去做是不道德的,或者认为不做那个法律所禁止的事是不道德的,于是必须去违反法律; 第三、公民个人之违法,是他们试图借机反对他们认为是不正当的个别法律,或者政府的某项政策。

[2][1]

二、良性违法的特征

由于良性违法一方面是指,违法的初衷是善意的、良性的、违法行为是符合历史发展的,是有利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另一方面是指违背的法是恶法是不良之法。因此良性违法的特征可以归结为几点:

第一, 良性违法存在于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所谓“接近正义的社会”,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即是“一个就大多数情况来看是组织良好的、 不过其间确发生了对正义的严重侵犯的社会”

[3][3]。按照笔者的理解,这实际上是指反对专制、 确认平等、接受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社会。在专制社会中,社会公众为争取自身权利、反对压迫而抵抗政府及其法律的行为,不属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良性违法。

第二,良性违法是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是因为该行为仅是一种求得认同的公开请愿,同时还因为该行为是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对法律的违反。在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论述中都强调了非暴力这一点。如果公民将自己对法律的不满以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他的行为就等同于一般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而良性违法否认以野蛮对抗不文明的正当性。既然促使良性违法的是其内心的良知,使用暴力就会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而伤及无辜,这本身就是对良知的违反。这种有别于常态的对法律的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法后果来体现的,这也是为什么这种违法行为前加注“良性”二字的原因。

[4]

体裁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