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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能推迟多长时间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8 15:32:59 体裁作文
交强险能推迟多长时间体裁作文

篇一: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被车辆管理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______)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两年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______)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九十日

本市中心城区禁止鸣号范围为(______)。外环内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______)。处拘役,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______)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______)。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______)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______)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______)。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哪种情形当事人是不能自撤现场的(______)。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机动车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一起有责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并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下一年度的交强险保费(______)。不浮动

机动车在交强险有效期内发生二起以上有责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并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下一年度的交强险保费(______)。上浮10%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没有争议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无责方当事人表示放弃赔偿,责任方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______)。报警处理,要求开具《事故认定书》

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核损后,一方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其超过部分(______)。按责分担

接处警民警按简易程序当场开具《事故认定书》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______)。要求保险公司核损并索赔

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的双方均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如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且各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其赔偿方式是(______)。损失由各自的保险公司不分责任大小承担赔偿

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时,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须(______) 方能办理保险理赔。经服务中心警务室出具《事故认定书》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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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临时通行牌证 B:机动车行驶证 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D:机动车移动证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______)。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下列情形中,属于不能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的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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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B:机动车有违法未处理的行为 C:机动车未检验 D:机动车档案被查封

下列情形中,不能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是(______)。机动车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当事人签订《损害赔偿协议书》后,应(______)处理赔偿事宜。共同到本市任何一家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在道路上行驶或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或保险已超过有效期的,按规定应予(______)处罚。两倍保费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年龄条件是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对于有代考、助考或违反考考场纪律规定的作弊学员,再次申请考试时,其剩余的各科目考试安排以最长时间计。

驾驶机动车在下坡路段停车怎样使用行车制动?比在平路时提前上坡路段停车比在平路时推迟驾驶机动车上坡行驶如何保持充足动力?在车速下降前减挡

驾驶机动车通过漫水桥,停车观察水情确认安全后,怎样通过? 挂低速挡匀速通过

在泥泞路段行车容易出现什么现象?车轮侧滑

此路不通车道变少

紧急停车道车距确认

路面可变导向车道线指示不可以随意选择通行方向,有

时间段。

50米。 334、高速公路两侧白色半圆状的间隔距离是

路右侧白色矩形虚线框内表示允许临时停车,实线长时间停车。

黄的最高限速为80公里/小时,白的是最低限速

题:前方标志指示路右侧是高速公路临时

停车处。图示为紧急停车道

篇二:none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徐德志、侯志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安民二终字第402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静。

委托代理人陈孝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德志,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志国,男。

委托代理人范彦利。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德志、侯志国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孝军、被上诉人徐德志、被上诉人侯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彦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15时35分许,侯志国驾驶豫E42078号轿车在人民大道东段,北关区环卫处汽配门市门口人行道由北向南倒车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徐德志相撞,造成徐德志受伤,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2008年6月4日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交2008第37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志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德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德志被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于2008年6月19日出院,住院27天,花住院医疗费14595.1元,

门诊花费956.2元。在出院证的出院医嘱中注明:术后患股不负重3个月,需卧床休息;徐德志在安阳市郊区金栋诊所购买展筋丹支付690元,在杏林药房购买铝合金拐杖支付76元,购买一清颗粒支付10.8元,在益寿堂药房购买健胃消食片支付4.5元;支付事故抢险费50元,停车费9元;2008年12月4日安阳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认为徐德志二次手术估计费用为5000元。2008年10月19日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安威校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6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徐德志因交通事故致残,其伤残程度为九级,支付鉴定费880元;另外徐德志有兄弟姊妹四人,徐德志的母亲刘素芳1926年1月22日生,为城镇户口,侯志国已为徐德志垫付医疗费3438元。另查明,侯志国所有的豫E42078号轿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出具日期为2008年5月4日,保险期间为2008年6月20日零时至2009年6月19日24时,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包括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侯志国驾驶豫E42078号轿车与徐德志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侯志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德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确定由徐德志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20%,侯志国承担80%。对徐德志在安阳市人民医院支付的住院医疗费14595.1元、门诊花费956.2元,在杏林药房购买铝合金拐杖支付的76元、事故抢险费50元、停车费9元以及二次手术费用约5000元、鉴定费880元,该院予以确认;徐德志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且出院医嘱注明需卧床休息3个月,故护理时间按住院期间和出院后3个月计117天,按2007年度服务行业15534元/年,护理费计497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元计270元;徐德志要求给付270元营养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

徐德志的误工时间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计149天,按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年,误工费为4685.15元,徐德志要求给付误工费4678.6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徐德志所述交通费与其转院时间和次数不相吻合,该院确定交通费为120元;因徐德志构成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年,计算20年的20%计45908.2元;侯志国的行为给徐德志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该院酌定徐德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因徐德志母亲已83岁,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算5年,参照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826.60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39133元,但因徐德志有兄弟姊妹4人,徐德志也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该院确定侯志国给付徐德志母亲的生活费为1956.65元,以上共计85729.14元。阳光财险安阳支公司称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在保险期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给侯志国出具的保险单显示签单日期是2008年5月4日,而事故发生在2008年5月23日,虽然保险单上显示的保险期间为2008年6月20日零时至2009年6月19日24时,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保险期间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阳光财险安阳支公司单方在保险单上约定保险期间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的规定,该约定对侯志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阳光财险安阳支公司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故应由阳光财险安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徐德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徐德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事故抢险费等64637.84元,以上共计74637.84元。阳光财险安阳支公司赔偿徐德志后,徐德志的损失为11091.3元,侯志国承担80%的责任即8873.04元,扣除侯志国垫付的3438元,侯志国还应再赔偿徐德志5435.05元。徐德志要求侯志国赔偿其外购药的相关费用,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外购药与交通事故造成其伤害有关,对其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徐德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4637.84元;二、被告侯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徐德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435.05元;三、驳回原告徐德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阳光财险安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之内,阳光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侯志国与阳光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至2009年6月19日二十四时止,而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5月23日,因此阳光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法院要求阳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举证证明阳光保险公司不存在拒绝或拖延承保;(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单方约定;(3)、保险期间并非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法律上未对保险期间是否有效作出认定,原审法院认为保险期间对侯志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4)、拖延承保的法律后果是依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处罚,而不是原审认定的保险期间不具有法律约事力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阳光保险公司也不存在拖延承保交强险的问题。事实上,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上次投保日期截止2008年3月31日二十四时,直到2008年5月4日才到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并约定保险期间为2008年6月20日零时至2009年6月21日二十四时止,表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20

日脱保,不利后果只能由该车车主侯志国承担,而不能要求阳光保险公司承担。3、原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证据不足,支持金额超出了法律的规定。(1)、不应支持徐德志误工费。其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且原为安阳煤矿电机厂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工资,并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2)、护理费应当计算为住院期间即27天,原审计算为117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改判阳光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徐德志针对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侯志国是2008年5月4日在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按法律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应及时办理,不能将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推迟,阳光保险公司拖延46天,约定保险期间为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违反法律规定。2、上诉理由称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按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3、上诉称护理期应为住院期间的27天而不应为117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护理期间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徐德志请求护理期间为定残日前一天即149天合理合法。请求依法判决。

侯志国针对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应对其中的保险期间条款特别标示或提醒,而阳光保险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故为单方行为,阳光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及时理赔的义务,阳光保险公司以保单载明保险期为2008年6月20日零时至2009年6月19日24时为由拒不承担赔付,有悖于法律规定。2、上次投保交强险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因一时忘记具体终止时间,经指明后于2008年5月4日到阳光保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并于当日交纳了保费,阳光保险公司应予理赔。事故是在投保后2008年5月23日发生的,不存在脱保,故侯志国应当承担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3、侯志国认为让其承担80%的主要责任,明显偏高,其积极垫付了抢救费和医疗费的行为应减轻责

篇三:保险一般异议处理

1. 保险是传销,都是骗人的

业;为什么这样说呢?你是不是被骗过?

客:没有,没有。我都是听别人说的。

业:这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骗人的东西会不会受法律保护呢?这个是小学四年级〈〈社会〉〉教材。请你打开56页第3课〈〈千家万户帮一家〉〉是关于人寿保险的。这是高一的思想政治教材,翻到57页,这个是专门说保险的。国家是绝不会把骗人的东西编入学生课本的。还有,这是2006年国务院颁发的文件〈〈国十条〉〉,关于保险业发展的的十大意见。再者我国强制所有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在我国50多所大学都开设保险专业。这一系列事实都充分说明保险不是骗人的。相反,这是我们国家大力发展的行业。

2. 让我考虑考虑,过一段时间再说吧。

我遇到过很多人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推迟买保险,如花销大,想买车,想买房等,结果在买保险前就出事了。没钱买衣服,破的也能将就,没有新汽车,破的也能凑着开,没有新房子,老房子凑合着还能住。但是,一天没有保险,一旦出了事,没有替代品。一家老少就会长期没好衣服穿,没有好车开,没有好房子住,没有好日子过。因此,保险宁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备。早一天买,就能早一天获得保障,而且买的越早保费越便宜。你说呢?

3. 我现在没有钱,等我有钱再说吧。

如果你这样说,我觉得你更需要保险啦。意外和疾病会不会也嫌贫爱富,看咱们没钱,承受不住打击,可怜咱们,就不来侵犯咱们了?现在连这点保费都存不起,那如果有一天,意外和疾病在咱们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来侵犯,让咱们花很多医疗费的时候,咱们该怎么办?保险不是有钱人的专利,因为,我们和有钱人一样有人生风险,而且有时候我们的风险更大,有钱人不怕意外。对于一些意外,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的承受力较强,而我们普通人一旦有什么意外,就无力承担。所以我们更应该买。保险决不是用闲钱买的。保险费要理所当然成为我们日常开支的一部分。我们现在钱不多,就少存一点,等到以后有钱了,再多存一些,积少成多嘛。

4. 要是得这些病基本必死无疑,还买保险干什么?

其实,一个人自出生那天起就肩负着各种责任,对孩子肩负着抚养成人的责任:对父母肩负着养老送终的责任:对整个家庭来说,肩负着改变生活,遮风挡雨的责任。你想啊,一旦我们离开了,我们的父母怎么办?我们的家庭怎么办?我们所有没有尽到的责任由谁来替我们尽呢?我们可以说不需要保险,我们的父母,妻儿活着可是万事艰难啊!像你这样有责任心,有爱心的人应该为家庭做万全的准备,你说是吗?

5. 我的朋友老张都没有买,等他买了之后我再买。

王先生,你说等你的朋友老张买了你就买,老张不买你就不买。如果他不买,你万一发生意外,我是说万一,老张会为你支付医疗费吗?-----不会。会帮你脱离困境吗?我知道你和老张很好,但保险不是生活中的普通消费品,它是能够规避风险,解决你后顾之忧的商品,应该由您自己决定才是。如果你觉得不踏实,我可以让你看客户档案,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跟你一样,都买了保险,你还担心什么呢?

6. 买保险利息太低,不如做生意,不划算。

利息是可以算出来的,风险是算不出来的。是否划算,要看我们遇到什么情况,如果马路上不再有大大小小的车祸,医院里不再有老老少少的病人,日常生活中不再有磕磕碰碰,我们都有金刚不坏之身,遇事都会逢凶化吉,而我们的家人也同我们一样。那么买保险是不划算的。而事实是,一个人再大本事,有两样事是他无法预知和控制的。一是疾病,一是意外。这两种情况一旦发生,就必然带来损失,有的时候甚至是我们无法承担的损失。而保险往往能在这个时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挽回损失,而利息同保险给我们的补偿相比,我觉得根本不值一提。

7. 我有钱,用不着买保险。

你是一位成功人士,年轻有为,真是令人羡慕。正因为如此,才更需要买保险。因为你为这个社会创造的多,所以,你的生命才更有价值。我想你一定给汽车买了保险吧?难道你的生命还没有你的汽车值钱吗?你能为汽车投保,为什么不关心自己呢?另外,你想一想,商场上有没有常胜将军,做生意谁有十足的把握稳赚不赔?经验告诉我们,不能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我们挣的钱消费一些,投资一些,再存一些,这样才是稳健的。把钱存入保险公司是一种理想的方式,既保值又有生命保障的功能。即使以后我们遇到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时候,我们还能有东山再起的资本,你说呢?

8. 家庭开支太大,没有闲钱买保险。

你知道你的开支为什么那么大吗?因为每个月你拿到辛辛苦苦赚来的钱的时候,会有一大群人伸手向你要钱,他们会向你要伙食费,交通费,衣着费,医药费,应酬费等等。这些钱都是给别人的,你把自己放到第几位?买保险就是将自己排在第一位,因为只有保险费是给自己准备的,这笔钱肯定会交给自己或家人的,你觉得有道理吗?更重要的是当您有事发生时,其他人还会继续向你要钱,只有保险他不会向你要钱,反过来还会给你送钱。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既然钱是你辛苦赚的,如果支付出去,就应该先支付给自己,你说对吗?

9. 我现在年轻,不需要保险。

那你说,什么时候需要保险啊?你说不需要保险,那是因为现在还年轻,身体很好。但是,你能保证自己永远年轻,一辈子都很健康吗?在我们的家中总有一些东西不常用却不得不准备,小偷不一定上门,但你却安装了防盗门,出门是你能放心不锁门吗?车胎不一定被扎破,但几乎每辆车都有备用胎。人寿保险也是如此,在不需要的时候买,在需要的时候用。很多人都是需要的时候才想起来买,却再也买不到了。你愿意步他们的后尘吗?人寿保险是责任和爱心的体现,关键在于你是否愿意去了解他,当你说不需要保险时,首先受伤害的不是我,而是你自己和家人,因为,你的拒绝只会让我少一个客户,少挣点钱,而你失去的可能是你和亲人的幸福,等我讲解以后,你再做决定,好吗?

10. 我对保险不感兴趣。

应该恭喜你,你对保险不感兴趣,说明你的身体很健康,暂时用不上保险,你知道什么样的人对保险最感兴趣吗?躺在医院的人读。你可以访问一下,他们几乎100%对保险感兴趣,因为他们太需要保险了,但这个时候他们已经失去了买保险的权利了。保险这东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不需要时买,在需要的时候用,提前不准备,在该用时你就永远失去它。当你对保险公司不感兴趣时,保险公司对你最感兴趣,而当你对保险公司最感兴趣的时候,保险公司对你反而不感兴趣了。

11. 保险公司不吉利,保险,保险,一保就险。

你真会开玩笑。你说医院是个吉利的地方吗?不是。那我们把医院都撤消不就行了(那不行)。开设了医院,有了医生,就是为了让人生病吗?(当然不是)。相反,是先有了病人才有医生,有了医院,医院是让病人早日康复的地方。同样的道理,保险不是想让风险发生,是因为人们经常发生风险,遭受损失,才有了保险。不管有没有保险,都有人发生风险,而保险就是为了让发生不幸的人及家庭生活得更好,如果像你说的一保就险,保险公司早就倒闭完了。

篇四:张金全、张秋杰、张世杰与苗满会、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张金全、张秋杰、张世杰与苗满会、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长民初字第014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金全,男。

原告:张秋杰,男。

原告:张世杰,男。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满会,男。

委托代理人:苗满强,男。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13号丽晶大厦3层。

负责人:张跃,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金全、张秋杰、张世杰诉被告苗满会、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苗满会服刑场所变更等原因,致本案开庭时间推迟,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1日10时50分,在开许公路长葛境内37KM处,被告苗满会驾驶豫J43961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桑巧娥步行由东向西过公路时发生相撞,

造成桑巧娥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6月17日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苗满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桑巧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J43961号货车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因桑巧娥死亡的死亡赔偿金89080元、丧葬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21308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苗满会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应得赔偿愿意赔偿,但无力赔偿。肇事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明及户口本,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3、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桑巧娥死亡的事实。4、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苗满会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苗满会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强制保险单正、副本各一份,证明豫J43961号货车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有强制险。

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庭审中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只有被告安诚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各方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应确认上述证据的效力,对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将在以后分析说明。

依据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金全、张秋杰、张世杰分别与桑巧娥是夫妻、长子、次子关系。2009年6月

11日10时50分,被告苗满会驾驶豫J43961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开许公路长葛境37KM处,与桑巧娥步行由东向西通过公路时发生相撞,造成桑巧娥抢救无效死亡、货车乘车人何岭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结果。该事故经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第09061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苗满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桑巧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何岭强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苗满会是豫J43961号货车的实际车主,其作为被保险人于2009年6月11日9时16分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即保单生成,该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09年6月12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11日二十四时止。被告苗满会与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关系时,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就该保险单生效时间延期生效未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就该事项已明确告知被告苗满会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保险单应为格式性质。

另查明: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454元,平均消费性支出为3044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816元。受害人桑巧娥及原告均为农业家庭户口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苗满会驾驶车辆时违反我国的相关交通法规,与受害人桑巧娥发生交通事故而致桑巧娥死亡,对该损害结果,被告苗满会因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苗满会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已缴纳保险费用并持有保险单,故原告请求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苗满会与被告安诚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本院认为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向被告苗满会签发的保险单应是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本案证据分析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被告苗满会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虽保险单约定

了保险期间,但该约定违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对被告苗满会应是无效条款,故对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抗辩的本案事故不在其保险期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依相关规定和原告的主张核定如下:死亡赔偿金89080元(4454元×20年)、丧葬费12408元(24816元÷2)、原告张秋杰的生活费9132元(3044元×6年÷2人)、原告张世杰的生活费15220元(3044元×10年÷2人),依原告的主张丧葬费为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4000元,以上合计11308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考虑原告的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及原告张秋杰、张世杰尚年幼和被告的赔偿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60000元为宜,以上共计173080元。根据本案原告无医疗费及财产损失的情况,故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余63080元,因受害人桑巧娥对事故的形成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苗满会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苗满会按70%承担即441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金全、张秋杰、张世杰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苗满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金全、张秋杰、张世杰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44156元。

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原告承担1348元,由被告苗满会承担3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董保明

审 判 员:张建岭

审 判 员:李占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曹丽平

篇五:查勘定损操作手册

查勘定损操作手册

第一章 查勘定损实务要求

第一节 车损、物损的查勘

一、 查勘流程图示:

二、实务处理要求

(一)接调度

依据调度规则,公估人员可接受电话中心的直接调度或者公估行的二级调度,调度人有义务将保单基本信息以短信息或者电话的形式告知现场查勘的公估人员。

(二)赶赴现场

1、公估人员接受调度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委托,赶往现场。

3、如遇交通堵塞或其它意外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必须在约定时间前10分钟

再次与客户电话联系,向客户致歉,并说明延误原因和预计的到达时间。

(三) 确认保险标的

1、核实出险车辆的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编码,特别注意车架号(或VIN码)是否与保单相符,确认出险车辆是否为承保标的,并用数码相机拍摄车架号。若出险车辆非承保标的,或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向报案人(或被保险人)解释。

2、核实出险车辆的行车证记录与出险车辆、抄单是否一致,是否年审,并拍照记录,

异常情况及时复印留存,报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处理;

3、 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

行责任划分。

4、 交强险项下我方被保险人有责,或者有人伤,应该及时查勘。无责情

况下且只有三者物损,可由被保险人自助查勘。

5、 确认保险标的的同时,公估人到达现场后指导客户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协助客户

处理现场。交强险保单下的赔案,公估人员应当在见到被保险人的第一时间让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索赔申请书》收回存档;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将“索赔须知(回 执)”撕下收回存档,其它部分由客户拿回盖章。

(四) 拍摄事故照片

1、拍摄的基本要求:

(1)第一现场(包括补勘第一现场)照片能够反映出事故现场的全貌,有明显

的参照标志物,如路标、建筑物等,以便于确定大致地位;顺车辆运动方向

(包括刹车痕迹),拍摄事故撞击点,推定事故真实性;水淹车应标明水位高

度,火烧车应标明起火点。

(2)受损车辆的照片的从远到近拍摄,全车照片应与车辆中心线呈45度拍

摄,要求前后2张,并能够反映出事故车的全貌、牌照、门徽、受损部位;

车牌脱离车体时,用粉笔标记车号,严禁单独拍摄车牌、门徽及损失部位。

(3)损失部位不明显时,应做标记或有人指点损失处拍摄;拍摄玻璃照片时

注意玻璃的光线反光;玻璃单独破碎险中玻璃损坏不严重,先拍一张照片,

再击打玻璃受损处扩大明显后(需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再拍一张照片。

(4)受损500元以上的零部件总成应单独拍摄,需拆检的,拆卸损坏部件单

独拍摄,并用粉笔注明车号;500元以下小额配件可以几个一起拍摄,要求

受损部位清楚;所有更换配件及修复部位必须有照片支持。

(5)受损财产的照片能够反映出财产损失的全貌及损失部位,多处受损应分

别拍摄;带包装的物品受损应将包装拆下后拍摄,并注意拍摄包装物上的数

量、类型、型号、重量等;价值较高的货物在分类后单独编号拍摄。

2、其他要求:

(1)数码相机的日期顺序调整为年、月、日,并在照片中显示。

(2)数码照片显示日期必须与拍摄日期一致,严禁以各种理由调整相机后

备日期。

(3)照相机的焦距调整准确,光线适用得当,尽量避免使用立式拍摄。

(4)数码相机象素调整为480×640或适当加大,但单张照片不得超过

300K;

(5) 拍摄双证/交警证明/查勘报告/索赔申请书等要调节数码相机的近距

离拍摄模式。

(五) 现场查勘取证:

现场查勘分为七类案件,分别要求如下:

1、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的查勘要求:

(1)尽可能在最快时间赶赴事故第一现场,对事故尚未控制住或保险车辆及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且公安交警人员未到现场的,应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但切记不能变动肇事车辆事故现场,特别是两车相撞或人车相撞,随意变动现场会导致公安交警在责任认定时认定变动现场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责任。

如果客户报案时第一现场公安交警部门已经清理完毕,车辆、财产、伤者已经转移,对下述事故仍然要查勘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进一步提高第一现场的查勘率:

①两车及两车以上机动车辆碰撞事故且损失重大的,应坚持到第一现场寻访目击证人,搜索碰撞地点车辆、财物遗留物、擦痕、人员伤亡的血迹等并拍照存档。

②单方事故无论公安交警部门是否受理,是否出证,凡涉及车辆碰撞固体静止物,如公路护栏、公路中间隔离带、树木、农田、山坡、建筑物等必须到第一现场查勘、拍照,掌握第一手资料。没有第一现场的双方事故要求模拟现场,查看碰撞痕迹、变形程度、碰撞高度等是否吻合。

(2)查明出险时间,了解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要询问调查肇事驾驶员、肇

事地点附近目击者、伤者治疗住院的确切时间等。

(3)查明出险地点,既可以请肇事驾驶员指证地点,更需到肇事地实地调查、拍照,对肇事地点前后报案不一致及谎报地点的,更要仔细查明。

(4)查明出险车辆的基本情况:查实肇事车辆及第三者车辆的车型、车号、发动机、车架号码、行驶证、安全装置、防盗装置。特别提示: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果报案发生碰撞事故,除查勘第三者车辆及财产外,必须查勘本车,核对碰撞痕迹,分析事故真伪。查实肇事车辆(货车)的装载情况,是否存在超载,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存在超载,则应抓紧时间收集有关证据,并与交警做好协调工作,要求交警在责任认定书上明确超载与事故的关系。对于拖挂车辆或其他拖带物的,要落实主车、挂车或其他拖带物的保险情况,并拍摄挂车或其他拖带物的照片。对于车辆明显不具备安全行使技术状态的,要收集有关证据。查明损坏部件是否属于原车配置,受损部件是否属于新增设备。查实车辆的使用性质,(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交强险能推迟多长时间)查明出险时使用性质和保险单、批单是否相符。发现车辆使用性质与保单、批单不符的,要尽力收集齐全有关证据。

(5)查明驾驶员情况,包括姓名、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注意检查是否属有效驾驶证,驾驶员和车主的关系,是否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是否与“出险车辆信息表”中的驾驶员信息相符等。

(6)查明出险原因:要采取多听、多问、多看、多分析的办法。尽可能搜集证据,对故障部位和损失痕迹要进行必要取证与鉴定。

(7)确定损失情况,查明受损车辆及货物、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8)绘制现场草图,对事故现场绘制简单的草图,标明事故车、人员、方位、道路情况,同时,需记录当时的气候条件及周围显著标志物等。缮制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记录或报告要在第一现场完成。包括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概况、驾驶员及车辆的证件、车辆基本情况、现场草图等。对重大或有疑问的案件,询问驾驶员或目击证人完毕后要请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字、按指印。

2、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勘要求:

(1)、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查勘或复勘第一现场。查勘员查勘了现场且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的,可以不要求有关方面出具事故证明。

(2)对于责任不明确,当事人不能准确描述事故经过的,应寻访现场目击证人,做好询问笔录(完毕后要请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字、按指印),要求有关方面出具事故证明。如果查勘员仍不能确认事故责任的,可由分支机构向公安交通部门请求协助。

3、水灾事故的查勘要求:

(1)必须是大面积的水灾发生,且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以当地气象部门正式公布的报告为准,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正式刊登,可以此为据,不必另由气象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大面积水灾造成车辆损坏,要区别对待,严格划分车险赔付范围。

(2)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突然遭受洪水侵袭,来不及转移或无法转移,这种情况下车辆零部件,除电器部分及线路损坏较严重外,其余零部件一般不会损坏,一般只会锈蚀,可给予一定的清洗费用。

(3)车辆在行驶中突然遇到洪水、驾驶员立即停止发动车辆,用牵引的方法将车辆拖回修理厂。如果驾驶员不知积水深浅强行发动车辆后冒然涉水,可能会造成积水由空气滤清器吸入发动机内,致使发动机受损,最终导致缸体损坏,破裂,连杆弯曲,活塞破碎,曲轴及配气机构变形等,致使损失扩大。

(4)对水灾受损车辆查勘要掌握一个“快”字,即查勘、估损、定责都要快,每推迟一天,损失会加大许多,特别对一些高档轿车,涉及到多种电子元件及集成电路的要立即通知修理厂先行干燥,否则,几小时过后,上述配件就可能导致更换。

4、火灾(含自燃)事故的查勘要求:

(1)火灾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在接报案时应要求被保险人或报案人立即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鉴定,出具事故证明。

(2)火灾造成保险车辆损坏,必须查勘或复勘第一现场,必须查验本车,严格掌握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区别。对有疑点的案件,联系客户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申诉,要求重新鉴定,还可请其它权威部门做进一步鉴定。研究、分析起火原因,必须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主要依据,但又不能全部依赖,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在查勘中,首先要查清着火点,如两车相撞,接触点是否在油箱,单车烧毁,要分析是否线路老化,是否加装其他电器设备等,产生火花引起起火,还是燃油管破裂或接口漏油引起起火,是车辆所载货物泄漏、相互磨擦,还是外界火源引起车辆起火,甚至是驾驶室内放有气体打火机被高温烘烤引起起火。

(4)对那些老旧车辆,淘汰车辆,右方向车辆,低价值高保额车辆,起保刚开始或接近保险期满的车辆更要认真查勘、分析,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即使投保了自燃险的车辆也丝毫不能大意,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5)在火灾事故的查勘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和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以及对车主的财务状况应做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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