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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贴吧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2:22:44 字数作文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贴吧字数作文

篇一: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

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

作者:陈广江

河南一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打开跟帖,网友几乎众口一词地吐槽量刑过重。那么,这两位年轻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闫和朋友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构成犯罪是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也没有什么问题。

不过,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

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篇二: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误导

公众的“宝贵经验”

按 语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蔡正华律师认为:对于民众如此躁动不安有其合理性,特别是动不动就会脱口而出的“贪官贪污数千万才十年,大学生抓十只鸟就要十年”“那么多商人偷漏税不抓,抓个掏鸟的大学生做啥”。。。这种观点不能仅仅归责于仇富仇官。其实背后揭示的根本问题有两个:

一者是重刑化的问题,其实法官依法判决从形式上看应该没错,但是这个法很可能是个刑罚配臵失当的法,即便不是恶法,也肯定不是什么好法。

不同种罪名之间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其实大家心里有杆秤,但是我们刑法的很多立法,都是当时拍脑袋制定的,所以根本没有什么科学性和比例性可言,这才出现贪污和掏鸟之间配臵刑罚的不平衡问题。

二是执法的边界:法律即便制定的很好,但是因为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加上一些政治因素,执法选择性严格,或者说根本没有能力执法必严,就会导致心理不平衡,特别是呈现出弱者犯法很容易被惩罚,强者犯法难以受到惩罚的结局。

比如,我们征收个人所得税,搞到最后,富人自有办法逃税,大部分所得税还是工薪阶层出,实实在在地成为挟制底层民众的法。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们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甚至是愈演愈烈的情况,导致了社会不满情绪的蓄势待发。而媒体在具体操作上掌握了这个规律之后,做一些处理,聚焦了一些矛盾,自然在社会上掀起了巨大的舆论波澜。

从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学习个别媒体

误导公众的“宝贵经验”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陈波

“无冕之王”、“为民喉舌”、“第四种权力”是形容媒体或是形容记者的光鲜词汇。媒体在针砭时弊、为民请命方面做出了极大贡献,对公权力形成了有效制约。

不过,个别媒体在监督公权力的路上走偏了。偷换概念、误导公众、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已经成为部分媒体的家常便饭。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A10版刊登了一则新闻:《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啥鸟这么归?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文中提到“在家没事掏鸟窝,卖鸟挣了钱”、“再次掏鸟引来森林警察”。

报道中多次出现“大学生闫某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等模棱两可的言语引起人们的同情。即便是理应通晓法律的律师,也难免受到误导,更不用说公众了。笔者的微信朋友圈内就有律师还对此判决表示强烈谴责。

笔者专门检索了《郑州晚报》的这篇报道,读下来的感觉是两个顽皮的年轻人架了个梯子掏鸟窝被处以重刑。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笔者找到了此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仔细阅读后发现其中的端倪,原来这

位鲁姓记者偷换概念、避重就轻、歪曲事实的本领十分了得。

笔者“学习”了《郑州晚报》的宝贵经验,总结如下:

一.模糊处理:“家门口”还是树林?

判决书中查明的部分事实是: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新闻中言之凿凿,说是“家门口”,但是判决中却说是“树林内”。究竟是否为“家门口的树林内”笔者不得而知。不过,闫啸天的“家门口”接连出现两窝燕隼,这一点十分反常,对此笔者表示怀疑!恐怕“掏鸟窝”的地点不是“家门口”这么简单。

从读者的角度出发,“树林内”和“家门口”完全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家门口”属于个人日常生活随意就可以到达的地方,且农村一般认为家门口属于自家的地盘,在家门口发现鸟窝,实属稀松平常之事;但是,“树林内”则不同,如果不专门去往树林内,则不可能发现鸟窝。前者容易引起同情,后者则不然。

二.偷换概念:“掏鸟窝”还是“非法捕猎”?

新闻中用的词汇是生活化的“掏鸟窝”,但是判决书中用的词汇是“猎捕”。究竟闫啸天的猎捕方式是否仅限于“掏鸟窝”也不得而知。不知道记者是根据什么判定猎捕行为仅限“掏鸟窝”?

三.误导公众:绝口不提一只燕隼死亡、同案犯为农民

据判决书所载,闫啸天、王亚军第一次非法猎捕的12只燕隼中,有一只逃跑、一只死亡。但是,新闻报道中并未提及此事。

此外,本案中的同案犯为王亚军(新闻报道中的“小王”),其身份为农民,二者在共同犯罪中部分主从犯,王亚军同样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十年。新闻报道中突出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不提王亚军的农民身份。对公众的误导作用十分显著,以至于有律师在评论此案时说“两名大学生??”。

四.隐瞒真相:忽略收购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事实

闫啸天不仅有猎捕行为,还有收购行为。也就是说,他在猎捕燕隼并出售后,尝到了甜头,自己做起了“二道贩子”,还收购了1只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

判决书载明:“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

篇三: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获刑过重?

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获

刑过重?

发布时间: 2015-12-04 13:32:49 | 来源: 新文化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张静

燕隼 资料图片

据《郑州晚报》昨日报道,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究竟是啥鸟这么宝贵?原来这16只鸟都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10只鸟卖给三个人

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村外树林里有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再次掏鸟引来警察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闫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追问

1.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此事昨日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2.小闫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小闫的上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为何没予采信?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3.做了什么致“数罪并罚”?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小闫之所以被“数罪并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小闫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属于非法猎捕。

●这些鸟被小闫和小王卖到郑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价格卖出1只,此后小闫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多知道点儿—

隼,为啥这么珍贵?

在电影《无人区》里,一群人为了一只鹰隼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角逐。隼,为啥这么珍贵?

隼被誉为蒙古民族的吉祥物,后逐渐进入阿拉伯国家,由于其珍贵性,因此在阿拉伯国家只有王室和达官贵人才有权玩隼。这也成为了一种“彰显地位的奢侈运动”。鹰匠们也在迎合这种商品化炒作,将猛禽个体的价格炒得越来越高。

调查显示,阿拉伯国家每年需要从他国购入6000~8000只猎隼,而所谓被驯好的猎隼在其国内的价格最高可至17.5万美元。这直接导致我国很多不法分子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原本拥有隼数量很多的新疆地区,隼的数量也急剧减少,截至目前,隼更是很难再被人们所发现。

对猛禽的占有欲,并不仅限于阿拉伯。在我国,金雕、苍鹰甚至红隼都是国内“鹰猎爱好者”的目标。但是,在我国,所有的猛禽都是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也就是说,在我国你看到的“玩鹰的”有很大可能是违法的。

案例控来了—

“不知情”不是犯罪的理由

●男子抓百余只青蛙被起诉今年6月16日晚,常州市民薛某在田地及河边抓了百余只青蛙,还拿着去售卖,被抓了现行后被起诉。薛某感到有点“冤”:“过去抓很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没人管,现在怎么突然就构成犯罪了呢?”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老人粘鸟被判缓刑2013年10月27日,61岁的牛大爷在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架粘网捕了5只鸟。2014年5月,牛大爷被判处拘役半年,缓刑半年。被抓时,他大摇大摆地一手拎着粘网,一手提着鸟迎面走向执法民警。“我就根本没觉得是个事儿,就没藏着掖着。抓我的时候我都傻了。”经鉴定,牛大爷捕获的黄雀和灰喜鹊都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篇四: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作者:兵临

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

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

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倘若其明知这种行为会带来重判的结果,那么如此判决就不会引致舆论质疑。 公众缘何会错愕

公众的错愕不只缘于“就事说事”,还缘于一种朴素的类比。而在很多时候,司法判决是经不起比较的。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几千万只判十几年,寻常百姓掏几只鸟就获刑十年半,这种比较带给公众的心理困惑自不必说;即便看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也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相比之下无怪乎有人发出“人不如鸟”的感叹。

实际上,在个案中作如此简单比较是含有风险的,但背后依然涉及人们对立法保护的利益的价值判断,从中折射出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并不十分看重。至少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因为十几只鸟而毁掉两个年轻人的未来是不值得的。

真正值得反思不是量刑的轻重与否,而是需要检讨我们社会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从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到常州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再到温州民工抓三百只麻雀被刑拘,每一次类似案件之所以被大众媒体所捕捉,总是引发法律判断与舆论判断的巨大差距,原因都是法律专业的价值判断与民众传统观念的价值衡量相隔甚远。

倘若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整个社会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认可度不高,人们自然会对国家严格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和司法表示困惑。与此同时,当刑法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惩治宣传不到位,个别唐突的案例也会造成公众心理上的难以接受。

该案难以承受的普法之重

在电影《无人区》里,我们看到了一群人为了一只鹰隼所展开的激烈角逐,也体味到了电影人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传播。但是从整体上看,市场经济带给民众的思想解放里,并没有多少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观念。

生活中,猎捕珍惜保护动物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农村山野之地,平时也很少见有执法部门能够当场抓获。所以在很多人心里,即便知道自己要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也并不清楚这会带来牢狱之灾。

在我们审视本案时,一个基本的语境乃是刑法知识普及和动物保护宣传都不充分,而且相应的执法也没有常态化到人人皆知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抓住一个案例就当作“典型”,因为“典型”的重刑判决往往是普法宣传的极佳载体。

然而,无论是宣传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还是传播人与自然的和谐理念,这种发生在21岁大学生身上的司法个案,都不是一个合适的普法载体,因为其成本太高了。

我无异于从法律上批判这种判决,但是就司法的社会效果而言,期望在“抓到一个算一个”中依律严判,以威慑的方式树立某种原本应通过软方式植入的观念或政策,并不见得就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篇五:大学生掏鸟掏出的“大案”

大学生掏鸟掏出的“大案”

2015年12月5日,闫啸天的母亲刘素琴向来访者介绍指引鸟窝的位置。闫家人认为,农村孩子掏鸟太正常了,儿子被判刑让他们很难接受。 (南方周末记者 习宜豪/图)

法院重判理由:鸟不是普通鸟,被告人不是不明知,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人意见:鉴定的是鸟的照片,而不是鸟,不具“客观真实性”,不应采信。

过去执法不严,或许是此案给人重判印象的原因。但也有学者认为,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财产罚,并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

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

副省长,受贿1615万,获刑12年。

吸引眼球的字眼,实无相关的比较,让几个月前的一桩普通案子火了起来。一家门户网站的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网友认为,对“掏鸟”大学生的量刑过重了。

涉事的主人公叫闫啸天,21岁,河南某高校在校生,因与他人共同猎捕16只鹰隼,被判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如果报道的是一个大学生,他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了谋取利益,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弄死了,结果又会怎么样呢?”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说。

按照媒体最初的描述,这原本是个“熊孩子掏鸟”的故事:

2014年7月14日,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放暑假的闫啸天与朋友王亚军在河边洗澡时发现了鸟窝,二人拿梯子掏出了12只小鸟,饲养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闫啸天将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后,有网友与之取得联系,并买走了部分小鸟;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了一个鸟窝,掏出了4只鸟。刚回到家,警察来了。

闫父对媒体称,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

但事实似乎没有那样简单。

1无知还是有意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相关资料显示,在侦查阶段,闫啸天承认自己知晓所售卖的鸟是隼,且是国家保护动物。

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辉县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展开第一次讯问,第二个提问即:你出售的是什么野生动物?闫啸天回答: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

第二天的讯问,指向了是否知道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啸天回答:“我知道这种动物受国家保护,但不知道后果有多么严重。我在群里跟别人交流,只知道是违法的”。

同伴王亚军和买家贠荣杰向警方的供述,却指向这是有明确分工的捕猎和买卖。

27岁的王亚军是辉县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工人,家里养的鸽子让他无意间发现了当地有隼。“鸽子和隼是天敌,只要隼一过鸽子的反应就很强烈”。

“我和闫啸天就起了去找隼窝掏幼鸟的想法。”王亚军供述,他负责爬树掏隼,闫在树下接应,二人分享售卖所得。

证据显示,闫啸天先后于2014年7月15日和20日在百度贴吧上发布了“出售几只小鹰隼”的信息,并附上了照片。

“他出售的信息上标明了是鹰隼。”22岁的买家贠荣杰证实,他与闫、王二人原本素不相识,正是通过贴吧里的信息,花了150元从后者处购得一只燕隼。

同样在贴吧里发现售隼信息的,还有当地森林公安,并顺藤摸瓜敲开了闫家大门,还带上了当地的电视台。

翻开电动车踏板上的纸箱,“里面发现不知名鸟类4只,其中两只雉子,浑身白羽,躺卧在纸箱一侧,另外两只颈背棕色,下体黄褐,体态较小,蹲卧在箱内”。

警方还当场查获1只凤头鹰,经调查,这是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从洛阳张某手里购得。因此,闫啸天比王亚军还多了个罪名。

不过,到了法庭上,三个被告人都改了口,均辩解不知鹰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贴吧

闫啸天说:“我掏的是喜鹊的窝,当时鸟很小,不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事后我在网上查过,跟阿穆尔隼相似,我在网上看到其解释为无危才进行贩卖的。”

“闫啸天在公安机关传讯的时候报出的阿穆尔隼,网上查询阿穆尔隼确实是无危动物。如果闫啸天知道该鸟是保护动物,也不会在网上大肆炫耀。”闫啸天的一审辩护律师万耀说。

买家贠荣杰则称,他原本不认识隼,“我不知道它的学名,样子是灰色、嘴尖带钩,体积比鸽子小”。

这些辩解均未得到法庭支持。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书证、照片、鉴定意见等,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足以相互印证。

在三次开庭审理后,2015年5月29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贠荣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人都选择了上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辩方的重点仍然放在“是否明知”——这是构罪的关键。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张培峰解释,闫啸天不仅向侦查机关供述了他“明知”的情况,后续在出售时留下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等,也证明他“已经明知”。

法庭还注意到,买家贠荣杰在看到闫啸天发布出售鹰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的QQ号码与其联系并商谈,由此推定,贠荣杰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鹰隼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购买。

2情节为何“特别严重”

2015年12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发布消息称,该院已经收到了被告人家属递交的申诉材料,“我们将依法认真审查”。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9月30日,闫啸天和王亚军的家属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新乡中院递交了申诉材料。

从判决结果看,闫啸天、王亚军并没有受到顶格处罚,也并未得到宽待。

二人同时所犯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刑法分三档处罚: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审法院均认为,二人的行为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到他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法庭给予了“从轻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符合特殊主体(如未成年)、犯罪中止或未遂、自首、立功等情节,方可得到“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符合条件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也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律师,除了在“明知不明知”上做辩护之外,大量的努力,在于力求减少涉案鹰隼的数量。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捕猎买卖数量,直接影响情节轻重程度的判定,

司法解释更是细致到具体的几只。

根据200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最主要的两个标准,一是数量,二是价值和非法获利所得。

闫啸天、王亚军二人共捕猎鹰隼两次,第一次的12只卖出了10只(有2只一跑一死),其中1只卖了150元,7只卖了800元,还有2只卖了280元;第二次所捕的4只则被警方查获。

从本案来看,法庭上并未对涉案的鹰隼价值进行讨论,而其中的非法获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对捕猎鹰隼数量的认定,是此案量刑的最大变数。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附表格,“隼类”的所有种均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捕猎6只属于“情节严重”,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两审法院均认定,闫、王二人共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

对于第一批捕猎的鹰隼的认定,争议最大。

第一批12只鸟,因为买家贠荣杰的落网,警方找回了一只燕隼,其他鸟下落不明。警方锁定的另一买家也未归案,其他买家则身份不明。

本案一审开庭时,公诉方出示闫啸天的手机以及手机中的照片作为证据。其中一张照片拍到了12只鸟。闫的辩护律师万耀认为,从照片中无法确认12只鸟就是隼。

闫啸天的申诉代理律师付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警方只是凭借口供与未证真假的照片来确认,办案机关未能找到的11只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二批4只鸟,加上闫啸天购买的凤头鹰,共5只鸟。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它们分别是:1只凤头鹰,2只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动物。该中心同时出具的另一份鉴定书显示,第一批卖给贠荣杰、唯一“落网”的那只鸟,为燕隼。结论是: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在一审第三次庭审时,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黄群出庭解释,这种鉴定方式是可以的,他们是根据专家长期做的图谱来鉴定这些鸟的种类保护级别。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辩护律师与黄群进行了十几个回合的问答,细至鸟的爪子羽毛颜色等等。辩护律师还指出,三个鉴定人为何只有一人签字,黄的回答是:“这是我们内部的规定。”

二审时,辩护律师又提出了强烈的异议,认为“该案的鉴定书缺乏客观真实性,依法不应采信”。一条理由是,鉴定机构并未实地看鸟,而是仅凭两张照片就作出了鉴定意见。

公诉人称,这个是专业的鉴定机构,应该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此话题就此打住。

3“我们还是比较松的”

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范围逐渐扩大,刑罚也越来越严厉。

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设立了非法狩猎罪,而最高刑期只有两年。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当时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罪名单一,适用对象广泛,没有体现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别保护,法定最高刑也比较低。

重大突破出现在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后者以单行刑法的方式,将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最高法定刑为7年。同时规定,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死刑。

1997年,刑法大修,不仅将1979年刑法中的非法狩猎罪和1988年单行刑法中的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纳入,又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将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罪区别于普通走私罪。

由此,非法捕猎、非法收购、非法狩猎,三个涉及野生动物刑事保护的主要罪名确立,并沿用至今(即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较轻,最高刑为三年,而前两个罪名重可判到十年以上。

“当时我们对比了国外的一些情况,立法部门觉得是不算重的。”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说。

而在执法上,蔡守秋认为,中国“还是比较松的”,“我认为应该加强执法,一旦发现违反动物保护法、涉嫌犯罪的行为就要严格按照刑法来处理”。

从1997年之后,刑法历经了九次修订,这个条文一直没有改动。蔡守秋的解释是,“因为执法不严,因伤害野生动物而被判罪的不是很多”,“所以大家对这个没有提出具体的意见,在修订刑法的时候比较少关注”。

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的马翔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中查阅了多起判决书后发现,“之前的不少案例都出现了执法不严的情况,有的案件判了缓刑。这并没有司法威慑力,起不到保护动物多样性的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则认为,对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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