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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用好法律武器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8:32:54 字数作文
新疆用好法律武器字数作文

篇一:新疆法律、规范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审核人:刘斌 批准人:聂建

QEO.B—2 表1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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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篇二:新疆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另发)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县)、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隶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负行业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自然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两部分组成。区(县)、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确认。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特、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应当认真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御能力;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知识竞赛和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等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事故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事故各项指标有效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区(县)、部门的具体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安全事故指标的考核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在96分以上(含96分)的区(县)、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突破下达的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区(县)、部门。

第九条 区(县)、部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奖罚规定:

(一)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1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8000元;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5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4000元;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区(县)处10000元、部门处8000元的经济处罚。奖

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5%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5%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区(县)、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县)、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技术进步,保障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标准化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第五条 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化是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业监测体系。

第二章 管理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自治区的标准化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四)指导开展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五)制定地方标准;

(六)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条形码工作;

(七)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农业地方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八)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 前款第(五)项职责的分工原则是: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和发布自治区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州、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农业地方标准,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在本地区推荐执

行的农业地方标准;第(六)项职责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七)项职责的分工原则是: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第(八)项职责的分工原则是: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自治区的重大违法案件,州、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的重大违法案件。

第八条 县(市)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四)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农业地方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前款第(四)项职责的分工原则是:县(市)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州、地(市)农业地方标准备案工作,州、地(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县(市)农业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第九条 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兵团系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来自: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新疆用好法律武器)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下列要求,可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安装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维修、保养、管理等方面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三)农药产品技术使用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能源消耗和能源管理的技术要求;

(六)信息、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七)通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八)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九)地方名特产品及重要民族特需用品的技术要求;

(十)农产品及初加工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的品种、规格、质量、

篇三:新疆法学会召开

新疆法学会召开“自治区法学界、法律界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08-10-20 11:33:23 被阅览数: 743 次 来源:

为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近期召开的干部大会精神,9月23日上午,新疆法学会在自治区党委会议中心组织召开了“自治区法学界、法律界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座谈会”,动员号召全区各族法学、法律工作者,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加强反分裂斗争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法学、法律界职能作用和优势,在反分裂斗争中作出表率。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秘书长、新疆法学会副会长郭永辉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新疆法学会会长买买提·肉孜主持了座谈会。

自治区党委、政府、政协和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以及自治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100余人齐聚一堂,深入研讨,广泛交流,共同为自治区加强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稳定工作献策建言。新疆法学会副会长阿不力孜·吾守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新疆法学会理事阿地力·哈力克,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朱江平,自治区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主任、新疆法学会常务理事瓦哈甫·阿扎买提,自治区政协民宗法委员会副主任赵霞,自治区高院原副院长、新疆法学会常务理事艾孜木·艾则孜,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新疆法学会常务理事斯拉木别克·阿不都力汗,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阿西木阿吉·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安全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新疆法学会理事王树林,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理事李娟,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新疆法学会常务理事杨征等领导同志参加了这次座谈。

这次座谈会的主题为:高举宪法旗帜,围绕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干部大会精神,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揭露和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渗透、分裂、破坏活动,依法加强反分裂的各项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在会上先后有11名同志围绕座谈会主题作了重点发言。他们结合自治区反分裂斗争和维稳工作实际,以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地分析了当前反分裂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深入探讨了反分裂斗争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了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进一步加强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稳定工作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阿西木阿吉·阿不都热依木在发言中指出,“三股势力”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周边有基地,屡禁不绝的非法宗教活动是他们的基础。同时,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恐怖袭击手段与国际恐怖活动极为相似,新疆的恐怖破坏活动进一步升级,诱发效应日趋明显。而且我们的法治环境正在发生变化,这些都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水平提出了新要求。反分裂工作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从有利于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大局上去研究和规范执法行为。执法工作中既要充分考虑法律的要求,又要把法律武器用足用好。既要熟练的掌握运用刑事法律,又要善于掌握其他法律,自觉地运用各种手段、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坚持严打与教育转化工作并重,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谋略斗争与依法办事

并重。

自治区安全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王树林在座谈发言中指出,新疆国家安全机关始终把打击“三股势力”作为工作重点,摆在突出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强化情报信息搜集,强化对“三股势力”组织及其骨干人员的打击力度,尤其是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对境外“三股势力”实施直接有效打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需要加强的方面。为加强反分裂斗争,当前和下一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和综合分析研判,突出核心、内幕、预警,着重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把秘密力量建设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当作第一要务来抓,力争有新突破;讲究策略,强化专案侦查,在打击“三股势力”斗争中务求政治、社会效果统一;在继续深入推进“在内搞外,重点在外”的同时,切不可放松境内工作,要切实做到“境内”、“境外”两个战场统筹协调发展;紧紧盯住主要“东突”组织和“东突”恐怖组织及其头目和骨干成员,发挥整体作战优势,组织实施专项工作;更有力地发挥国际合作渠道的特殊作用,加强反恐怖国际合作。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斯拉木别克·阿不都力汗在发言中总结检察机关打击“三股势力”犯罪活动的基本经验,指出全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实行快捕快诉,从重从快打击“三股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尤其是要始终把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犯罪活动放在各项检察工作的首位。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李娟在座谈发言中提出,我们应当在立法上下更大的功夫,完善政府的行政管理,形成立体的法律框架,动员全社会力量来进行反分裂斗争。她指出,在全国人大对现行的刑事立法进行修改以外,还需要加大地方行政立法,建立一个行政管理的框架,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她认为,在反分裂反恐怖中,通过地方行政立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事后监督的职能,对打击“三股势力”会有很大帮助,同时也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换自己管理模式的一个非常必要的措施和手段。

自治区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陈奇彪在发言中指出,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所在。民族分裂分子破坏“团结”、“稳定”、“统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利用法律手段打击“三股势力”,打击民族分裂主义,是法治国家的特征和要求,是维护新疆长期稳定和祖国统一的要求,也是维护、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实践证明,对于“三股势力”的任何姑息,就是对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

自治区社科院科研处副处长、副研究员王磊在发言中提出,要构筑反分裂斗争的坚强防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八项社会调控机制:严密打击“三股势力”的法律机制;规制非法宗教活动的综合应对机制;发展和谐关系的综合调控机制;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扶贫、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机制;维护文化安全的文化创新机制;正确认识资源开发和分配模式的宣传机制。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姜德鑫在发言中指出,暴力恐怖是

人类共同的敌人,具有“不可辩护性”。联大1995年《消灭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宣言》特别强调了国家恐怖犯罪的“不可辩护性”。暴力恐怖是危害国家间和民族间友好关系及威胁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行为,任何企图为暴力恐怖犯罪开脱辩解的行径都是与国际公认的刑事法律规则相违背的。煽动、实施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是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热比娅之流为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所谓“辩解”,不仅是其无知的表现,更暴露了其破坏全区社会稳定的丑恶嘴脸和反动本质。他指出,我国打击和惩治暴力恐怖的法律体系应当说是完备的,除国内法关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规定外,我国政府还积极加入或批准有关国际公约。截止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了全部12个反恐国际公约中的10个。针对当前“三股势力”暴力恐怖手段的新情况新特点,有进一步完善反恐立法的必要。一方面,需要单独规定恐怖行为罪,便于及时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有必要将打击“三股势力”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方针、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如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方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政策;对重点地区集中整治,不断压缩“三股势力”的生存空间的措施,等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于会堂在发言中指出,对于审判机关而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这个大局是首要的政治任务,审判工作“打击”和“维护”这两手必须都要硬。一手抓“打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三股势力”犯罪的审判,既要讲求依法,更要强调顶格,绝没有从宽一说,要毫不含糊地以铁的手腕予以毁灭性打击,决不能让其做大成势。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多研究、多采取一些化解“仇恨”的办法,真正用好宽严相济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和孤立民族分裂分子。一手抓“维护”,坚决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类矛盾都集中在法院,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中,要从程序、实体、时效上体现关注民生、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乘机挑拨事端,给分裂分子以可乘之机。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热西提·热扎克在发言中指出,自治区法学界、法律界一要认真学习努尔主席的重要讲话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坚决揭露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渗透、分裂、破坏活动;二要全面把握反分裂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关于新疆稳定的各项决策部署,旗帜鲜明地与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法律尊严;三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干部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学界、法律界的职能优势,更加努力地立足本职,为夺取反分裂斗争的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新疆法学会常务理事杨征在发言中指出,新疆法学界、法律界不仅是法律的宣传者、维护者、实践者,更是国家统一、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捍卫者。在大是大非面前,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面前,广大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具有优良的传统,这就是国家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不屈不挠的法律意识。在新疆复杂激烈的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中,反映出一系列的涉法问题,需要大量而又完善的法律

作为支持和保障,需要大批的法律人施展才华,需要大量的法律知识去宣传群众,需要用法律武器与境内外敌对势力展开斗争,需要在斗争中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

新疆医科大学社科部教授王绳起在发言中指出,面对包括意识形态领域在内的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呈现出的复杂、尖锐、激烈的严峻态势,法学、法律工作者“守土有责”,要紧握手中的法律武器,共同筑起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思想防线,牢牢占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块重要阵地。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特别是在学校教育阵地大搞分裂、渗透破坏之特点,我们在进行反分裂、反渗透思想教育的过程中,除进行正面教育外,还必须要有极强的针对性,要充分认识和揭露“三股势力”本质的反动性、凶残性,后果的危害性、严重性,手段的隐蔽性、欺骗性,以及反分裂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从而使这场无硝烟的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会上,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秘书长、新疆法学会副会长郭永辉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法学界、法律界是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反分裂斗争和维稳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职责和使命,理所当然的应该坚决响应、立刻行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投身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用法律这个有力武器,扎实推进反分裂斗争的深入开展。新疆法学会组织的这次会议非常及时,非常重要。尤其是同志们的发言,紧密围绕新疆反分裂斗争实际,言简意赅,主题突出,有深度、有思想,理论紧密联系实际,是法学界、法律界响应自治区党委号召积极行动和做出表率的具体表现。

郭永辉同志在讲话中,着重就自治区法学界、法律界深入开展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加强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活动,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法学界、法律界要切实提高对反分裂斗争再教育的认识。他说,法学界、法律界要贯彻好、落实好这次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就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第一,要充分认识“三个至上”是法学界、法律界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法学界、法律界义不容辞的责任;深刻揭露“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及其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的极大危害性,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是法学界、法律界的重要工作内容。为此,法学界、法律界要敢于担当、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在实践中调查,在经验中总结,在法律中研讨。提出更好的立法、司法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打击“三股势力”提供有力的依据。第二,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活动的特殊重要性。法学界、法律界要立足本职,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既要坚决应对“三股势力”的“武扰”,也要高度关注他们的“文煽”。特别是在意识形态领域要加大反分裂斗争教育的工作力度。这是一项重中之重、十分关键的工作,是管长远的治本之策。要动员全区各族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到这次活动中来,发挥好我们的职能作用和优势,与“三股势力”针锋相对的斗争。要适应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既要从思想上解决敢不敢直面“三股势力”的罪恶行径予以揭露的问题,又要从能力上着

力解决“会不会”同“三股势力”斗争的问题;既要在执法上提高依法打击处置的能力,又要增强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的水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明辨是非的能力。第三,要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在这场斗争中我们既要有决心,又要有信心。

二、法学界、法律界开展反分裂斗争必须要增强针对性。他说,自治区党委再次专门部署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活动,是因为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法学界法律界在这场斗争中,一定要增强针对性,求真务实,注重实效。针对“三股势力”及其相互间的狼狈为奸、相互勾联进行分析和揭批,针对“三股势力”的每一种活动方式进行分析和揭批,针对“三股势力”实施的各种暴力恐怖活动进行分析和揭批,针对“三股势力”的各种反动宣传言论进行分析和揭批,透过现象揭本质,通过法律看性质。要清醒认识到,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活动的内容针对性越强,“三股势力”的本质及其丑恶嘴脸就暴露得越充分;教育方法的针对性越强,“三股势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呈现得就越直接。只有这样,对广大群众的教育才最深刻,对那些受到蒙蔽或者思想认识模糊的人,才能被事实和法律猛击一掌,幡然悔悟。因此,法学界、法律界要开展好这场反分裂斗争,应该做到“三抓”:一是要抓主题。即要直面主题,要敢讲,要带头在群众中讲,深入一线讲,要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讲。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更要敢讲、能讲、会讲。二是要抓问题。要解决问题就一定要找准问题,分析透问题,针对问题研究对策。要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就一定要敢于直面思想认识,直面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解决打击的问题,就要解决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诸法间的衔接问题;要善于及时研究总结立法和司法环节上的问题,根据反分裂斗争的实践提出法律对策建议,解决司法执法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增强打击的效力。同时,在查找问题中,研究总结有效的斗争策略和手段,以完善工作机制。三是要抓专题。针对专门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门研究。在深度上下功夫,在具体实施上制定新措施,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话,教育群众、发动群众。同时,法学界、法律界要把这次反分裂斗争再教育作为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的有利时机,通过具体、生动的事例,法与情的析理,使各族群众受到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也能为强化干部队伍素质,切实提高各级干部的政策法制水平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法学会要把这次座谈会的内容按专题整理好,出一些成果,还要组织法律、法学专家进行深入的调研,真正形成一些有分量的成果,为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法学界、法律界开展反分裂斗争再教育要登高望远,充分体现“五个结合”。一是要结合国际反恐的实际,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三股势力”深刻背景的认识。境内外“三股势力”有着深厚的国际背景。要揭批它,要分析研究它,就不能脱离国际背景而仅局限于国内问题的研究。二要结合新疆的历史发展的过程以及人类共同的文化内容,如和睦共处、和衷共济、和谐稳定以及“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来进行研究,提高人们对“三股势力”荒谬言论、反动宣传的认识。三要结合对国际法和我国法律深入的诠释,提高人们从法律的角度深刻认识暴力恐怖行径、极端宗教行为,不仅为我国的法

篇四: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酒泉四中 九(16)班 张娜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律,否则将会造成社会大乱。而对于我们,则是祖国的花朵。虽然我们要做到遵守法律规定,但是,当我们受到侵害时也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爸爸曾给我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名小男孩叫作李平,他是个成绩优异的学生。可又有谁知道,这些表面的成绩优异,是用多少皮肉之苦换来的。他爸爸是个“爱动手”的人,只要李平考试成绩没进前三名就打。这一天,李平垂头丧气地走在放学路上,他多么希望这条路没有尽头啊!推开家门,爸爸早就坐在沙发上等着他了。“今天测试成绩多少?”爸爸问他。“95。”李平颤颤惊惊地说。“嗯,第几名啊?”爸爸对“95”这个成绩还算满意。“第……第四名。”“什么?”听到这个名词,爸爸猛地从沙发上站了起来,马上拿起墙角的棍子……之后,李平被打断了三根肋骨,还被打出轻微脑震荡,而且被罚站在冰天雪地的阳台上一夜,不许吃饭……过了一段时间,李平爸爸收到了一封起诉信。但是他没想到,要和他打官司的竟然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法庭上,爸爸看了看儿子,那坚定的眼神仿佛在说:“我已经不受你欺负了。”最终,李平爸爸被判了虐待罪,有期徒刑两年。

随着中国入世,面对机遇与挑战,我们年轻一代不仅要

学好文化知识,更应从小知法、守法、懂法,争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同学们,我们有幸生活在法律严明的蓝天之下,我们是祖国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我们万万不可以身试法。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让法律永驻你我心!

(指导教师:王妍玲)

篇五:维稳政策法规(新疆)

新疆维稳法规政策

XXXXXXXXX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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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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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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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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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3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8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14

第四章 法律责任························23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39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44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58

第四章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条例············72 第三篇 附则····························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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