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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付出的沉重代价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3:22:43 字数作文
离婚付出的沉重代价字数作文

篇一:离婚救济

离婚救济意义 《中国妇女报》2002年4月22日

2001年我国最引人注目的立法举措应该算是《婚姻法》的修正了。在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热情推动之下,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该修正案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在婚姻法的建设和完善上取得阶段性的成就,为调整婚

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新的依据。

婚姻法修正案共分6章51条,在内容上的突破主要有:

1、依据宪法精神,在总则中增设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公民建设美好、文明的家庭关系。

2、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性条款。一是扩大了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禁止重婚的同时,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3、婚姻法修正案在结婚一章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也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4、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包括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充实约定财产制。

5、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强化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形成了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此次婚姻法修正案首度在我国设立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应对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基础上,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强化了经济帮助的内容。它反映了有关离婚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发展为保障离婚自由、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与完善离婚救济制度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首先,改革开放使经济发展有了实质性的飞跃,夫妻财产在数量与质量上均较之过去有很大的提高,且个人拥有财产的不均等已是普遍现象,这就为离婚救济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基础上的支持。另外,由于经济形势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形态和思想观念也发生急剧的变化,一些人对婚姻不再追求永久,一方面造成婚姻在事实上容易分化和解体,另一方面这种态度又反过来影响或强化了婚姻的不稳定性。这就要求法律对离婚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尤其是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分配。

现代工业社会中,虽然女性的经济收入在不断提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女性在经济地位上依然难以与男性相抗衡,且短期内无法改变;二是在婚姻家庭中,需要正确对待女性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于是,引发出离婚时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者予以适当补偿的问题。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提到离婚救济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法”第七节

“离婚”第二目,详尽规定了离婚配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扶养请求权;意大利民法典

第六章“婚姻”第156条,规定了“在宣告分居时,如果配偶一方没有适当的个人收入,则法官可以为非分居责任人的利益,规定没有适当的个人收入的配偶有权从另一方配偶处获取维持生活的必要费用”;瑞士民法典第四章“离婚”有“离婚时的支付”,分别情形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可向另一方请求支付“损害赔偿”、“抚慰金”和“扶养金”。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离婚救济制度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后经济帮助。

第一、离婚补偿。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经济帮助。婚姻法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首先,离婚救济制度使得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能够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为了保障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无过错离婚,同时并不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请求,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定婚姻死亡的根本标准。但是对于在婚姻中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而受到重大伤害,或因离婚而遭受损失或离婚后将面临巨大生活压力的弱势一方应给(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离婚付出的沉重代价)予相应的救济,以平衡其利益、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离婚救济制度通过损害赔偿,强制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抚慰受害者的精神,达到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实现法律正义,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

其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婚救济制度的实施将会使离婚成本有所提高,法律以此警示世人应慎重对待婚姻。这在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问题层出不穷的社会形势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人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习惯于把婚姻、家庭视为一体,把夫和妻视为一体,并且不屑于用金钱去计量情感上的损害与补偿(虽然技术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这种“不屑为之”的主观意识,确实是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的重要因素)。而离婚救济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恰恰是在亲密的夫妻关系中进行利益的衡量,既有物质利益方面的,也有精神利益方面的。这当然只能是在夫妻双方人格独立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想象和操作的。

再次,确立离婚救济制度也体现出法制已经开始认同和贯彻“有损害就应当有救济”的理念。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势必会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或者精神上

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感障碍或反应”。在旧有的观念中,这些都被视为人们在追逐爱情和婚姻幸福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从而忽视了对其进行救济。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将纠正法律一贯对婚姻关系中产生的损害所持的不正当的漠视态度,允许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以法律之力要求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以填补“被侮辱与被损害者”的物质利益损失,并慰抚其遭受情感伤害的精神。

虽然婚姻法修正后已有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但这一制度一如婚姻法本身那样简洁而概括,这就产生两方面的不足:一是法律制度本身不周全,二是置司法机关于“不得不进行大量解释”的尴尬境地。

首先,就婚姻法中早就存在的“经济帮助”来说,法律上尚无一个有机的、完整的、详尽的经济帮助制度的,如经济帮助的条件和方式。另外,经济帮助的内容应以居住和生活方面为主,尤其侧重于较为欠缺且对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经济资源,在大城市可能是住房,在中小城市可能是金钱。

其次,有关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范围过窄。当婚姻解体时,为家庭付出较多劳动,以致在自身的工作或事业中有所牺牲的一方有权得到补偿,以弥补其因离婚而使已经付出的劳动无法得到回报所遭受的损失。问题在于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目前,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很少,那么我们就要怀疑到底有多少人在离婚时能够现实地获得家务劳动的补偿?这应当是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如果不做如此限定,是不是就无从实行这一制度了呢?笔者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先按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然后从承担家庭劳动较少的一方所分得的财产中拿出一些作为对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应该是可行的。

关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也有需要完善之处。其一,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在司法实践中是容易产生歧义的。据笔者看来,这里的“无过错”应指没有该条所规定的四项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其二,该条所列举的四种过错,似乎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说长期通奸行为。通奸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另一方配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能不亚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三,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实体权利,不仅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适用于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中,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男女双方应该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并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无过错方又坚持自己权利的,应当通过诉讼离婚机制解决。其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修正案未作明确规定,从法理上来说,这里所要弥补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应包括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尽管此次我国婚姻法的修正仅仅是初步的、阶段性成果,离婚救济制度在细节上仍有可完善之处,但我们毕竟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新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必将引领婚姻家庭关系走向更为文明进步!(中国政法大学 夏吟兰 邓丽)

试论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杨亚莉

摘要新修改的《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中,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明确,当事人举证困难;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而经济帮助的规定又过于原则,使得无法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将第三人列为主体,完善举证责任,扩大财产补偿的适用范围,以离婚扶养给付代替经济帮助。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离婚救济制度

新《婚姻法》确立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则体现在为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在实践中,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生育以后,特别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且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上均易出现问题的阶段,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大多有一方会因为对家庭贡献较多从而牺牲了自己的学习、提高,甚至就业或更好就业的机会。那么一旦离婚,奉献较多的一方所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往往会因为双方未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未获法院批准。同样,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偏少,当事人举证困难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比例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低的重要因素。其

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经济帮助、二是家庭劳务补偿制度、三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不同的时代,不同法律体制下,这三项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免除造成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上的损失,以保障双方特别是经济状况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离婚后得以维持相应的生活。但是他们的侧重点和运作方式却各有不同。(一)、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的制度,其中给予的一方应以其个人财产给付,并且不以有过失为必要条件。经济帮助是我过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自年婚姻法后一直采取经济帮助的方式予以救济。“我国法律规定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这既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解决了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了离婚的自由原则”。[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其条件如下:、一方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的,“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起实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条解释为“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

篇二:上官六生诉刘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官六生诉刘秀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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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渑民一初字第97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官六生,男。

被告刘秀英,女。

原告上官六生与被告刘秀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上官六生和被告刘秀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属于再婚结合,2005年3月底,经人介绍双方认识,同年4月7日便到渑池县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共同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吵闹闹,不仅双方闹的不可开交,就连原告的亲戚也不得安宁。被告要求原告将退休工资及时上交,加上其经营个体旅社,其收入并不比原告的工资少。原告以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象被告这样只顾钱财,完全不是真正过日子的样子,原告便中止上交自己的退休工资,不想被告起诉原告支付扶养费,最终经调解,原告每月支付其500元扶养费。后原告于2010年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刘秀英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了这半年,原告和被告不仅没有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无法重修于好,相反却只能无尽增加原告的痛苦。且根本无法继续维持,应当依法解除。被告经营旅社,收入比原告还多,不可能生活困难,当然也不需要扶养,原告当初答应支付其扶养费就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终止。因此,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终止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每月500元扶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六年,原、被告相互关心,我身弱多病,原告经常给我打电话问候我身体情况,督促到医疗门市检查治疗。我深知原告的心理,原告是受其子女的压

力,不得已而为之。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再次郑重表明,我与原告生死不离不弃,以回报原告的理解和关爱之情。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都已古稀之年,身弱多病,又两腿残疾,行动不便,慢性糖尿病都需要药物的治疗和支撑,需要老来伴的照顾。假如原告不念以往夫妻情份忍痛割爱,执意离去,我也无奈,但原告也要为此付出经济上的沉重代价,已偿原告的宿愿,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原告上官六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渑池县档案局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1)渑民一初字1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0)渑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上官六生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500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调查的相关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2010年10月,原告上官六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秀英离婚,2011年3月14日本院以(2011)渑民一初字第193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0年7月,刘秀英以上官六生不尽扶养义务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做出(2010)渑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上官六生每月支付原告刘秀英扶养费500元。2012年10月,原告上官六生又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刘秀英离婚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双方均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上官六生于2010年10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本院于2011年3月做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仍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鉴于原告上官六生于被告刘秀英离婚后,刘秀英生活困难,原告上官六生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官六生与被告刘秀英离婚。

二、原告上官六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秀英经济帮助10000元。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官六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群 光 审 判 员 张 群 芳 审 判 员 陈 来 花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 海 涛

篇三:离婚付出上亿分手费的十大明星(图)

离婚付出上亿分手费的十大明星(图)

女人从男人手里接过来的钱,名目繁多。有的叫家用,有的叫赡养费,有的叫分手费,或者,也叫遣散费。这分别代表了几种不同的男女关系。如果没有爱的时候,可以不可以要钱?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事实上需要运用统计学原理在心中暗自计算,该不该拿,要拿多少?都是大学问,做得好的,有大量钱财弥补内心挫败;做不好的,人财两失徒增笑柄;抑或是,钱财到手人已杳然,徒留内心羞耻日夜噬咬。按理来说,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平摊是很正常的。而明星因为收入不菲,若要换得自由身,付给另一半的分手费就堪称高昂了。而很多大牌明星都曾为离婚付出惨痛的金钱代价。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那些为离婚付出上亿分手费的十大明星。

施瓦辛格/玛丽亚·施赖弗:2亿美元

据英国《每日邮报》9月17日报道,好莱坞功夫片偶像、美国前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和他肯尼迪家族的妻子玛丽亚·施赖弗将于今年12月份正式宣布离婚,在分居三年半后,结束他们28年的婚姻,他们雇请高级律师帮助他们进行4亿美元家产的分配,引起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

据悉,根据加利福尼亚法律,施赖弗将获得施瓦辛格一半的资产,施瓦辛格作为好莱坞著巨星参与了众多大片的演出,高额的票房以及他作为州长的年薪使他拥有约3亿美元

的资产,他肯尼迪家族的妻子施莱弗曾几次获得艾美奖,她的资产价值1亿美元,他们的总资产为4亿美元。施瓦辛格与施赖弗于1977年在纽约一场慈善网球赛上相识,1986年4月喜结连理,育有4名子女。

2011年5月,施瓦辛格承认,他与家中女佣米德列·贝纳发生婚外情,生下私生子,现已16岁。事发后施瓦辛格与妻子宣布分居,2个月后,施莱弗向法院申请离婚,为此施瓦辛格表示:“我爱玛丽亚,我爱我的孩子们。一切都是我的错,我承担所有的责任。”。尽管施瓦辛格曾多次挽留,但奈何妻子已经死心,两人之所以一直拖到现在,根本原因还是在于4亿美元家产的分割问题。

老虎伍兹/艾琳:7.5亿美元

报美国媒体报道,世界第一的高尔夫球手老虎伍兹已经同意离婚协议中的大部分条件,这其中包括支付前妻艾琳高达7.5亿美元的赔偿费用。除此之外,根据协议,伍兹已经答应将夫妻二人在奥兰多的豪宅让给艾琳,而他自己只能留住朱庇特岛的那所庄园。

乔丹/胡安妮塔:1.5亿美元

1989年娶了芝加哥银行官员胡安妮塔为妻。胡安妮塔向飞人乔丹提出离婚,在二人结婚期间,乔丹共赚了3.5亿美元。二人正式离婚,胡安妮塔分到手的财产最起码会在1.5亿美元以上。

哈里森·福特/梅莉莎·麦希森:1.18亿美元

哈里森·福特2004年最近付清了他必须支付给前妻———百老汇剧作家梅莉莎·麦希森(MelissaMathison)的最后一笔赡养费。这笔总额超过1.18亿美元的赡养费,令哈里森·福特轻松成为好莱坞有史以来付出高赡养费的知名男星之一。

篇四:离不起的富豪婚

香港富豪:离不起的婚

2013年06月18日

全球富豪最集中的地方香港,同时也是著名的娱乐业之都,风流韵事多得足够撑起十多家八卦周刊:86岁还在闹离婚的十大富豪,慷慨将前妻送上女首富宝座的地产大鳄,离婚分家产失去控股权的失意珠宝商……可是离婚不是说着玩,往往一不小心就付出了沉重代价,而且还是打落牙齿和血吞。

华人首富李嘉诚妻子庄月明去世时,他才62岁,但由于与妻子情谊深厚,他决定永不续弦,至今已单身24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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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妻当娶邓文迪”“嫁人就要嫁普京”,响亮的口号下,两对名人夫妇在同一周内宣布劳燕分飞。不少人直呼大跌眼镜,但是大多数人恐怕都觉得,名人、富豪婚姻脆弱根本就是意料中事。

全球富豪最集中的地方香港,同时也是著名的娱乐业之都,名人风流韵事多得足够撑起十多家八卦周刊的销量。涉及到一些著名美女“小三”们的“普京式”离婚最为常见。影视大亨林建岳因“小倩”王祖贤而与前妻谢玲玲离婚,地产大鳄刘銮雄与一众女星绯闻不断而遭发妻宝咏琴提出离婚。甚至财貌兼备的女首富何超琼也败给“小三”,其前夫中建集团继承人许晋亨与她离婚,另娶大美人李嘉欣。

不少怀疑默多克82岁还闹离婚,是因为有财产分割等特别的目的,但从他身边消息人士却传出,默多克完全是认为自己起码还有20年美好人生,正在准备掀开新篇章。其实,这个年龄在“离婚富豪”圈也不算太老,香港十大富豪之一、身家超过百亿美元的南丰集团主席陈廷骅,2009年就以86岁高龄与同龄的妻子杨福娥闹离婚闹得满城风雨。其妻透露坚持离婚的原因是,陈廷骅尽管年纪老迈还患有脑退化症,却依然激情不减,对身边女性“毛手毛脚”。两人最终在两年后正式离婚。

富豪们离婚无疑代价沉重。刘銮雄与共同创业的发妻宝咏琴1992年离婚后,曾有人问宝咏琴前夫给了她多少财产,她满意地笑答“比外界想象的要多得多”,离婚后她曾一度成为亚洲排名第一的女首富,身家超过百亿港元。

不过刘銮雄的华人置业在他离婚后依然兴旺发达,知名珠宝商雅天妮(Artini)的主席谢超群就没有这样幸运了。雅天妮也是“夫妻档”创业,谢超群去年与妻子离婚后,因财产分配交出大量股权,从大股东降格为排名第三的小股东,更痛失公司控制权。

大家不要以为这样的“大出血”只会发生在共同创业的夫妻离婚案中,其实没有参与财产积累的豪门媳妇也绝不是好打发的。香港高等法院前年底曾判出史上最高额离婚赡养费官司:恒丰酒店大股东李德义的儿子李建勤和出身律师家庭的媳妇曾昭颖结婚8年后,因要不要孩子引发矛盾而诉请离婚。法官最后裁定,从未进入李家的事业的曾昭颖也可获得高达12.22亿港币赡养费,约相当于前夫总财产的20%,原因是她和未出世的孩子都“有权继续维持”名车豪宅的奢华生活。

尽管富豪家族的八卦一箩筐,但是无论如何,与西方社会相比,香港富豪总体而言婚姻还是稳定得多。 华人首富李嘉诚,与表妹庄月明年轻时因父母反对而经历了十几年爱情长跑,35才岁才正式结婚。当时还并非巨富的他就艰难斥资63万港元买下深水湾道79号花园洋房,为了让妻子住得更舒适。庄月明1989年突发心脏病病逝时,李嘉诚仅62岁,但由于与妻子情谊深厚,他决定永不续弦,至今已单身24载。 香港四大富豪之一郑裕彤与妻子周翠英是指腹为婚,并接手了岳父的珠宝事业周大福发扬光大,在此基础上创立新世界(8.01,-0.16,-1.96%)发展,成为香港地产巨子。尽管并非自由恋爱,郑裕彤经常浪漫地赠送名贵礼物博妻子开心,时时对外界强调夫妻感情牢固,结婚五十多年自己一直“守身如玉”。他曾经在接受采访时充满感情地提到妻子,“多少年来,每逢我碰到困难,她帮我一起走出难关,”“一生中老婆对我最重要”。

不管在全球任何一个角落,富豪们的婚姻问题几乎永远是媒体头条,吸引所有人的眼光,原因无他,这是绝大多数普通人得以一窥富豪们生活情况的罕见机会。在恒丰酒店“富二代”的离婚官司中,并不在顶级富豪之列的李家被曝光生活极尽奢华:李建勤拥有26辆顶级名车,更热衷收集游艇,正在制作中的某游艇仅造价就超过1亿欧元,每月光是饮食费用就要30多万港元……不能不说极大地满足了民众的猎奇心。 然而,当我们将视线移出八卦杂志中狗血的争产官司,会发现香港法律对离婚女方十分优厚,女方在子女处置和住所、土地等财产上都拥有优先权,妻子在继承丈夫财产上地位也远高于其子女和父母,离婚对多数富豪都是沉重打击。同时,香港作为传统华人社会,极其重视家庭完整,离婚在任何大家族都会面对沉重的道德压力。因此,与许多西方富豪相比,嫁入香港豪门还是相对靠得住得多

篇五:缺乏耐心或许比过去付出了更沉重的代价

当寻找猎物比预计花的时间更多时,就是时候考虑获得食物的替代策略了。缺乏耐心通常是好的。如果花两天以上的时间才能实现目标,可能是时候改变策略或改变目标了。

今天有更多让我们不耐烦的机会。我们的世界比过去复杂得多。我们的技术复杂得多。我们的社会生活复杂得多。我们的私人安排更复杂。事情变得越复杂,我们生活的不同部分和另一部分碰撞得就更多。很多这样的碰撞会产生意料之外的成本。这些意料之外的成本就会导致缺乏耐心。

我们也有更多诱惑人的方式来度过我们的时间。我们有电子游戏、休闲运动、电影、书籍、聚会、智能电话和脸谱。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遇上意料之外的延迟,所有这些都是“能做的更好的事情”。一般来说,所有这些意味着我们会比我们古老的祖先花多得多的时间重新考虑我们当前活动的价值。我们随时准备在下一秒更换马匹,因为现在的马不能保持稳定的步法,并且我们有很多其他不错的马供选择。

一般说来我们比过去肯定要更缺乏耐心。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生活充满了怀疑,焦虑,以及有时候不明智的选择。那么,我们能做什么呢?

降低不耐烦的成本

让我们清楚一个事实。缺乏耐心不会总是优点。有时候在我们变得不耐烦时应该密切关注。我们应该考虑可能存在加快速度的方法。我们应该考虑是否有更好的利用时间、注意力和精力的方式。耐心如果像膝跳反应一样,敲一下才动,那是绵羊干的事情。

但是我们也要知道不耐烦可能是适得其反的证明。所以让我们考虑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管理耐心不够的情况。这样的话我们不会做那么多不明智的选择,也能避免很多因现代生活产生的内心的焦虑。

理想的做法是,当理智的做法是听从不耐烦时我们就听从它,否则就忽视或阻止它。所在的困难是我们通常不能提前知道那种战略是最好的,并且通常需要在百忙中花时间、注意力和精力作出决定。但仍有我们能做的事情,接着我们对不耐烦的描述就能为我们指路。 我们的描述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可能被触发,触发点是什么,还告诉我们触发时我们应该做什么。这就给了我们控制的尺度。具体地说,我们能够改变我们的环境,所以我们被触发的次数更少,并且当我们真的被触发时,我们能够调整我们的反应,所以我们做出更好的选择。让我们看看我们对每件事情可以做些什么。

降低被触发的机会

当我们意识到追求当前目标的成本增加时就会触发我们的不耐烦。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把自己挡在被增加的成本之外,不知道增加的成本,我们就不会变得不耐烦。

当我们试图关注一个需要我们全部注意力的项目时,我们容易接收太多来自外部的信息,这并不是一个好主意,至少短期内不是。如果我们不停地接收信息,导致我们考虑是否有“更好”的使用我们时间的方法,那在我们工作的时候我们的大脑就会一片凌乱。并且,如果那天我们格外冲动,我们甚至会停止工作。

那么我们怎样努力获得平衡?这很简单,真的很简单。我们设置两个阶段,接收新信息的阶段和不受新信息影响的阶段,并在这两个阶段之间转换。例如,我们可以形成一个习惯:每个工作日从重要的、创造性的项目开始并花上两个小时,完全不受外界的影响,然后允许自己检查邮件、手机信息和社交账号。我们可以重复这样的模式直到我们的工作日结束。

更广阔的范围来讲,我们可以把我们较大的项目分成以周为单位的小块。我们下决心不管发生什么,我们都会完成每周的任务,拒绝考虑使用工作时间的其他方式。然后,在任务与任务之间,可能是每周五的下午或每周一的上午,我们允许自己考虑是否有需要做的更重要或更有前景的项目。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能够专心致志地工作,每周都能创造大量的价值。如果某些更好的东西真的出现,我们错过的风险也降至最低。

通过接受耐心和缺乏耐心的循环,我们能够降低缺乏耐心的成本。我们有耐心,同时在工作时把新信息排除在外,并为了解新机会敞开大门,在我们做了事情之后才回顾。 调整对不耐烦的反应

尽管我们尽了最大努力调度我们的耐心,有时候我们还是会意外地受到触发。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想确定我们做出了不错的决定。当在交通堵塞时,周围全是笨手笨脚的司机,我们应该怎么办?当我们在杂货店排队结账的时候,前面的顾客掏出一把优惠券,摸索着零钱,质问每一个商品的价格,同时收银员在打电话,我们应该怎么办?当我们正在经历一件我们必须在场的痛苦的事情,我们应该怎么办?这里列举了一些事情,可以尝试一下:

·深呼吸。

·确定哪个目标是不成功的。

·确定实现新出现的目标普遍认为的成本是多少。

·冷静、理智地决定你是否应该:1)试着寻找捷径,2)更改目标,或3)稳定下来,和环境和平相处。

如果你确定稳定下来,和环境和平相处,那就接受增加的成本,改变你的思维模式。甚至当你在等的时候,试着找到一种在游戏内玩游戏的方法,使注意力保持集中。那么,有了这个,我们(终于)来到了文章的最后。现在,继续你的人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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