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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廉租房收回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5:33:18 英语作文
退休后廉租房收回吗英语作文

篇一:廉租住房后期管理

廉租房小区后期该咋管理 将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 2012-06-04 11:18:00 作者: 喻雯 来源: 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廉租房小区 后期管理方式

[提要] 廉租房小区应该是怎样的管理模式?廉租房不是终身制,应该有怎样的退出机制??3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走进天成新居廉租房小区,与小区物业、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廉租房后期管理方式。

本报6月3日讯(记者 喻雯) 廉租房小区应该是怎样的管理模式?廉租房不是终身制,应该有怎样的退出机制??3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走进天成新居廉租房小区,与小区物业、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廉租房后期管理方式。 管理模式>>

小区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

建立“六网络一平台”服务模式

据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郭作峰介绍,《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已拟定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争取尽早出台。济南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总体模式是建立了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物业企业三位一体的后期管理运营模式。目前正在筹备建立以天成新居为平台的“六网络一平台”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服务模式,实现各管理服务单位无缝对接。“廉租房小区应该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调动起大家一起参与管理的热情。”郭作峰说。

火车站社区居委会书记江秀真介绍,根据前期调研,他们从天成新居每个单元选出一人负责该单元的开会、通知等事务管理。此外,每个单元楼再选出两名组长,协助楼长进行相关事务的管理。这些是鼓励居民自治服务的措施。

什么是“六网络一平台”管理服务模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六网络”指的是住房保障中心、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物业公司、承租人代表,“一平台”就是天成新居。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组织框架已基本形成,下一步把该框架在小区进行公示后,将再集中组织承租人报名,进行组建。

退出机制>>

提高房租实行“柔性退出”

关键是确定房租标准和比例

“济南的廉租房不是终身制,一些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怎样的退出机制是科学合理的?”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副处长贾萌提出的问题引起不少居民的关注。据了解,为打破廉租房“一住终身制”,济南市房管部门制定了“一年一审”和定期巡查的机制。

承租人退出廉租房的原因和形式各有不同。在承租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转租、转借或承租人有了房源等情况,是必须退出的。此外,如果承租人去世,廉租房自动由政府收回,还有就是有的住户自己不愿意住了,就主动退出。

“目前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一种‘柔性退出’机制。”贾萌说,比如住户出现了收入超标等问题时,通过提高房租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柔性退出”上,怎样操作更加合理,也是探讨的重点。

“提高房租的关键点在于提高多大比例才合理?调整的幅度该如何来定?”郭作峰提出,这个幅度是按照“设档”来定还是按“收入比例”来定,这是后期需要再探讨的。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办法

2012-08-20 19:43 | 分享 扫描到手机

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确保公平分配是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成败及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2011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会上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2012年大规模保障房建成后,这个问题会更加突出和紧迫。如果不把分配问题解决好,该保障的“落了空”,不该保障的“搭便车”,就会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推进。

针对保障房的分配难题,李克强给出“二十字诀”,即“严格准入、程序公正、过程透明、技术支撑、及时纠错”。严格准入,就是明确界定和坚决把住保障对象是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程序公正,就是在审核、公示、公证等环节严格把关,使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平等参与申请和分配;过程透明,就是要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监督;技术支撑,就是要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尽早实现联网,真实全面掌握申请者、入住者信息,提高分配的效率和准确性;及时纠错,就是要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者获得保障房,做到坚决及时清退。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小鹏告诉半月谈记者:“保障房的建设不仅要特别重视工程质量,还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退出各环节管理,做到依法合规,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使之发挥最大效益,才能真正惠及民生。”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卫健建议,由国家组织银行、税务、电信、工商、公安、民政、建设、房产等部门,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在公共租赁房方面,政府实时跟踪享有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信息变更情况,一旦受惠

家庭的经济情况超出申请标准,已经有能力独立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就必须回收其租赁房或终止对其的租赁补贴,进而有效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通过对其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廉租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通过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或回购价对其销售的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应强制执行。”周卫健说。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李铀亦有同感。他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审核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房产、民政、公安、车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由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增强审核把关的公平性;建立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和收入变化动态监测制度,对保障房实行动态管理;设计多样化的退出方式,实现保障房建设和经营的良性循环与健康运作。

加快立法严格监管

“在难以较快实现申请者财产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应出台统一规定,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时,有关机构须依法配合执行。”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弘昌集团董事长陈世强认为,加快保障房立法比建设更重要。“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确保各地政府对保障房分配实现有法可依。交给老百姓的不仅仅是一串住房钥匙,更应该是一串放心、开心的钥匙。”

“保障房建设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不可以政出多门,不可以八仙过海。要真正推动保障房建设进入法律的轨道,确保保障房建设顺利推进,使老百姓真正满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杨超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杨亚杰建议,纪检部门要参与保障房分配监督。“这项工作涉及重大资金,也涉及民生利益。纪检部门监督,将对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形成必要的压力,对干部也是一种警示。保证公平分配能够使更多的、特别需要住房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阳光。”

李铀建议,加大对骗取保障性住房资格者的惩处力度,实行终身禁入制。对伪造资格企图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处以高额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将保障性住

房申请诚信情况与个人征信体系相联系,加大对违规者的震慑力,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组屋是新加坡最常见的公共租赁住房形式。新加坡国立大学房地产研究院院长邓永恒介绍,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制定了组屋的合理配售政策和严格分配程序。任何破坏组屋或者利用组屋牟利的,一经查出必将受罚。比如,组屋出租必须登记,按规定纳税,如私自出租,经查出后不仅要罚款,重则还会被收回组屋。

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林梅告诉记者,与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比例并不高。目前,德国城市住房自有率为48%,52%的家庭租房居住。联邦住宅法对公共福利住宅的供应对象(租户)、租金及住房保障面积等作出了规定。例如,申请租住公共福利住房,必须向政府住房局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房租、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的时间等数据。一般来说,申请租住公共福利住房的家庭,家庭收入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低收入线以下,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一定的年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取得租房资格后,可以参加排队轮候住房。

此外,在退租方面,承租家庭每年要向政府住房局进行家庭收入申报。凡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退出福利住宅,否则将收取市场租金。目前,德国约14%的福利房租住家庭已经不属于福利房供应对象,而是按照市场租金交纳房租。(半月谈记者王永霞)

轮候有序,阳光分配

——破解保障房准入、退出难系列调查之二

为确保分配公正和透明,陕西省探索保障房分配轮候制度,着力在“十二五”期间分步实施保障,在阳光分配的基础上实现应保尽保。

严把准入和退出门槛

2011年,陕西省新开工建设保障房48.13万套,达到目标任务的107%,保障房建设的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西安国际港务区的“梦想公社”公租房项目负责人宋保裕介绍,今年6月一期项目的876套公租房就能竣工交付使用。

为解决保障房大规模竣工后的分配问题,陕西省已经出台《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用11个章节分别对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最为引人关注的分配环节,办法首次明确了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详细标准。低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中等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陕西还设定了保障房分配后的退出机制。虚构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居住的等六种情况下,可由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回购保障房。

轮候制让分配“晒阳光”

目前,陕西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已完成,有192万户录入全省住房信息系统,占全省城镇人口家庭户数近30%。今年3月15日起,陕西省在媒体上陆续公布了首批保障房分配名单及轮候次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子青表示,在“十二五”期间,陕西将建设210万套保障房,全面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轮候制,指对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一次性确定轮候次序,并在“十二五”期间分步实施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而作为实施轮候制的基础,陕西在2011年开展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采取群众自愿申报和入户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摸清全省保障对象底数,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

之后,陕西省结合“十二五”期间保障房建设总量,对全省各类保障对象按照保障类别一次性排定分配次序,使每一个保障对象心中有数,同时,让全社会对保障房分配进行监督,保证保障房的公开、公平、公正分配。

遏制违规现象仍须多方合作

半月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保障房分配领域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分配领域,存在一个重要问题是申购造假、骗购时有发生。西安市曾在2011年查处了一大批在申购经适房过程中造假的申购者,侧面反映出相关部门的审核手段还有欠缺,特别是房管部门只能对申购者的住房和户籍情况进行审查,对其收入情况只能根据收入证明来审核,这给造假者留下空间。

篇二: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

篇三: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和《遵义市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实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以人为本、自愿购买,规范程序、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县建设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按照廉租住房的产权界定,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县发改(物价)、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廉租住房出售的相关工作。

三、出售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出资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四、销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均可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五、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项目分别确定价格,其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设或收购该廉租住房成本价的80%。成本组成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30%房款后即可入住,可不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

(三)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与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建设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转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四)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后,可不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七、销售程序

(一)由保障对象的户主向建设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并填写《购买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由建设、民政等部门进行资格复查(或原已经过审核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由县审核小组进行复查)。

(三)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暂时供应不足时,应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对象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对象,其余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四)由建设部门与购房人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五)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八、资金管理

建设部门出售廉租住房收取的资金,应预留5%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其余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建设部门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售后管理和上市准入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缴交购房首付款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购房款总额2%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出售廉租住房的建设部门代收代管,待该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连同从出售廉租房资金中预留的5%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保障对象在缴清房款和维修资金后,由建设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中符合保障条件的享有共有产权。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购买的廉租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建设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四)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因经济条件改善的,在补足廉租房的成本价(对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的户主不再补交)并补交土地收益后,可办理《市场准入许可证》,即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廉租住房坐落位置修改后的基准地价的10%确定。

(五)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又不能确定受让人的,可向建设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计算(年折旧率为2%)。

十、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

(二)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购买之日起五年内,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按原价退回廉租住房。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月起,保障对象未居住在廉租住房期间用租赁补贴转作的购房款可以一并退还(不计利息)。

(三)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建设部门无条件限期原价收回住房,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建设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租赁住房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安龙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住户住房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使保障对象拥有自己的房产,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三条 组织实施。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县发改、县财政、县国土、县民政、县统计、县物价、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售房范围。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五条 出售对象。有自愿购买意向且同时符合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具有本县本乡镇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二)具有县房管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凭补贴发放存折》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证明。

第六条 售房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制定出售价格。出售建筑面积按房屋保障部门核准的平方面积计算。

第七条 销售程序。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所在街道(社区)申请。由所在街道(社区)、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审核后上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并送县电视台公示。

第八条 购房优惠。为让利群众,凡保障对象一次性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按楼层给予优惠:

(一)一层和七层,可享受总房款20%的优惠;

(二)五层和六层,可享受总房款15%的优惠;

(三)二层三层和四层,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第九条 付款办法。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和向银行贷款。无力一次性付款的,首付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第十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部分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暂时不能购买廉租住房的,在轮候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发放的房屋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廉租房房屋权属登记时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

第十三条对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十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必须与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须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须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专户,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账。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资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金额存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廉租住房资金管理专户,县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所垫支的成本费用,由财政局及时拨回县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帐户。所剩余额资金,留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八条 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5 04号国务院令)2007年1 0月1日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十九条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健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取比例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按售房款的5%收取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县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使用、保障工程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施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售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第30日开始施行。

篇四:低保廉租房申请书

低保廉租房申请书

申请书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年生,系XX镇居民,20XX年至20XX年在XXX厂做工,20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镇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

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XX年8月和20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20X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批准为感!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申请书二: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男,xxx退休职工,家中现有老少6口人。我于2009年从xxx退休,每月只领退休金近1000元;妻子也已50岁,没有经济来源;儿子是待岗工人,每月只领工资1000元左右;儿媳失业在家,没有经济来源;孙子还在校读书。家庭每月虽然有一定的工资收入,但由于我和爱人两人均长期患有严重的“三高”疾病,需要坚持每天服用药物,花费很大;加上家庭日常开支和教育等支出,至今无积蓄,经济十分困苦,根本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建县以来,一直只能借用原xxx办公楼居住,一家人挤在两间狭小的房间内,生活十分不便。安居是当前我最为迫切的愿望,但随着近几年来房价的节节攀升,“居者有其屋”梦想的实现更显得遥遥无期。加之原xxx办公楼已被县国资局接管,随时都有可能被告知搬迁,届时真可能会沦落到居无定所的地步。为此,特向有关领导提出申请,请领导能视我家庭困苦,无住房以及我和爱人年老的实际情况,给予特殊照顾一套廉租房,以解决我家人的“住房难”问题,圆我家人住房梦!您的支持照顾,我和家人将永远铭记!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申请人:xxx

日期:

申请书三:

xx规划建设局:

申请人:xx,藏族,现年41岁,原金川县副食品厂工人,家庭人口4人。因20XX年企业改制后下岗,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一直住在副食品厂的职工住宿楼。后因职工住宿楼不知什么原因于20XX年5月8日折迁,无固定住所,到处租房,现由于房租贵、物价上涨,经济负担更加严重。故特向政府申请廉租房一套,望政府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篇五:低保廉租房申请书

低保廉租房申请书

低保廉租房申请书一:低保户廉租房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退休职工,家中现有老少6口人。我于2009年从***退休,每月只领退休金近1000元;妻子也已50岁,没有经济来源;儿子是待岗工人,每月只领工资1000元左右;儿媳失业在家,没有经济来源;孙子还在校读书。家庭每月虽然有一定的工资收入,但由于我和爱人两人均长期患有严重的“三高”疾病,需要坚持每天服用药物,花费很大;加上家庭日常开支和教育等支出,至今无积蓄,经济十分困苦,根本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建县以来,一直只能借用原***办公楼居住,一家人挤在两间狭小的房间内,生活十分不便。安居是当前我最为迫切的愿望,但随着近几年来房价的节节攀升,“居者有其屋”梦想的实现更显得遥遥无期。加之原***办公楼已被县国资局接管,随时都有可能被告知搬迁,届时真可能会沦落到居无定所的地步。为此,特向有关领导提出申请,请领导能视我家庭困苦,无住房以及我和爱人年老的实际情况,给予特殊照顾一套廉租房,以解决我家人的“住房难”问题,圆我家人住房梦!您的支持照顾,我和家人将永远铭记!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申请人:***

日期:

>低保廉租房申请书二:低保廉租房申请书>>(327字)

尊敬的领导:

(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退休后廉租房收回吗)

本人XX年生,系XX镇居民,20XX年至20XX年在XXX厂做工,20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镇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

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XX年8月和20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20X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批准为感!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低保廉租房申请书三:低保廉租房申请书>>(187字)

xx规划建设局:

申请人:xx,藏族,现年41岁,原金川县副食品厂工人,家庭人口4人。因20XX年企业改制后下岗,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一直住在副食品厂的职工住宿楼。后因职工住宿楼不知什么原因于20XX年5月8日折迁,无固定住所,到处租房,现由于房租贵、物价上涨,经济负担更加严重。故特向政府申请廉租房一套,望政府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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