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年龄标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20:23:46 小学作文
篇一: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用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要求,坚持守法经营,确保公司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及错雇用童工后提供的补救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3.职责
管理部根据公司《招聘与录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避免使用童工,误用童工时则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定义
“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程序
5.1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雇佣未满16周岁的
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佣童工的行为。
5.2公司雇佣的所有员工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要求,所有
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或者法定16周岁。
5.3管理部人事根据人员编制的空缺向社会公开招聘合法员工,所有应聘人员在来厂前,必
须通知携带以下有效的文件: 5.3.1身份证复印件1张; 5.3.2最近半身脱帽照片1张;
5.3.3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证件等)。
5.4对来公司应聘人员,人事招聘人员应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应聘
者的个人资料,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5.4.1应聘人员之身份证; 5.4.2确认身份证之样貌;
5.4.3根据应聘者身份证的信息,计算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上;防止利
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
等。
5.4.4证件有效日期是否己经无效。
5.5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入职员工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认,无身份证
者不予录用。
5.6 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
5.6.1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由公司管理部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每年核查的频次
不少于12次(每月初核查一次),核查对象即包括现有员工,也包括新员工入厂前的核查。
5.6.2公司内各用人部门(特别是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对童工现象的
关注意识,主动监控员工年龄状况,有意识地与年龄稍小的员工进行询问。 5.6.3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员工年龄小于16岁的,公司按照下述5.7条执行。 5.7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
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5.7.1通过校园招聘的实习生人员的处理措施: 5.7.1.1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1.2马上联络该童工的学校或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派人护送其回原学校继续就读;
护送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
5.7.1.3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5.7.1.4足额发放所有劳动报酬。
5.7.1.5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仍然要来公司实习的,公
司应优先安排实习岗位。
5.7.2通过人力资源招用的社会劳务人员的处理措施: 5.7.2.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2.2将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带到公安身份证核查部门进行身份证真伪查询,如经核查
属实,公司将作出如下安排:
5.7.2.2.1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
司承担。
5.7.2.2.2足额发放所有劳动报酬。
5.7.2.2.3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公司承担。 5.7.2.3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中已满16周岁
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其他成年人到公司工作,先决条件是该家庭成员本人自愿到该公司工作。
5.7.2.4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后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仍然要来贵公司求职,
本公司应优先录用。
5.7.2.5对于介绍童工进入工厂的个人或者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
作出处理。
5.7.2.6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对于疏忽职守者,公司将按厂规作出相关处理。 6. 相关文件
《招聘与录用管理规定》 7.相关表单
《在职员工身份信息检查表》 8.附件 无
篇二: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管理未成年工和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聘用童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工。 4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实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2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人力资源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调查确认情况是否属实。如情况属实,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指定专人送该童工到公司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负担,同时将体检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4.5.2童工体检后若发现患有疾病或者受伤,公司应安排其治疗直到痊愈,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公司承担。童工痊愈后执行4.5.3条。
4.5.3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由人力资源部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其送至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再由三方共同将该童工交给其父母或监护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4.5.4人力资源部协助用人部门调查了解该童工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原因,如确系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或其它资源(例:为其家庭成员提供工作机会,以改善其家庭经济条件),以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定期对其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如非经济原因中途退学,则公司不再承担经济资助义务。
4.6对16—18周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化学品、搬运重物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入职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4.7人力资源部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审核、修订。 5相关文件
5.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6记录表单
6.1《未成年工登记表》
编制: 核准: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XXX公司未成年工登记表
篇三:童工管理规定
篇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001
篇五: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
3、 适用范围 定义 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 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
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
遵守用人程序。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
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
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
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 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员工应
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6 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和
各部门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6.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6.2 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6.3 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
采取补救措施:
4.6.3.1 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6.3.2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
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6.3.3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
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3.4 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
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1 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
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4.7.2 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7.3 按要求进行体检:1)工作之前;2)工作满1年;3)年龄满18周岁,距
前次体检已半年。
4.7.4 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
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7.5 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
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附则
5.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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