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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打人女城管被人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21:24:28 体裁作文
延安打人女城管被人肉体裁作文

篇一:对延安城管打人事件的几点看法

对延安城管打人事件的三点看法:

1、事业单位聘任制管理不规范 ,城管队员(特别是协管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力量普遍不足,各地均大规模招收协管队员。协管队员多数属于聘用制,待遇低,流动快,难于管理。在这次事件中,现场执法的八名城管队员里面,只有两名是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员工,其余6名都是协管员,也就是临时工。这些临时工每个月只有1000元工资,招聘的时候基本没有什么门槛,经过基本培训就可以上岗。其中引起这起事件的导火索郑媛媛只有初中文化,她成为城管队员之后,每天的工作就是在街上规劝商贩,和商贩破口对骂。在此次执法过程当中,她没有穿戴制服,自行车店店主误以为她只是管闲事的路人,两人引起冲突,最后导致了自行车店店主被城管队员群殴的严重后果。因此,应该要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增加城管部门的编制,增强城管队伍的执法力量。

2、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工作职责的落实不到位

各地城管队伍存在“教育不严、管理不严、监督不严”的问题,特别是在协管队员人数越来越多之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协管队员不遵守规章,也是违规执法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相关规定,协管员没有执法权,他们只能是在正式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协管员协助开展工作,并没有强制暂扣、抢夺执法对象物品的权

力。但是在这起事件当中,显然都是协管员在执行强行暂扣的任务,违规参与了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应进一步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化步伐,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充分利用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在城市管理中制定更科学 、更严格 、全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做到处处有法可依,事事有法可依。同时,建立部门反馈和联动机制,由城管坚持一线执法,以公安、法院作为城管执法的后盾,从而形成城管执法的整体合力。把执行工作交给法院,厘清了城管的权力界限,避免城管队员跟小贩直接发生经济关系,也就避免了直接冲突。城管执法方面,在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督,防止城管滥用职权的同时,还应从法律上对城管的执法行为给予保障。

3、小摊贩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暴力抗法行为的确实存在

小摊贩的出现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成熟的表现, 在广大的地市县级城市,城管与小贩之间,矛盾日益尖锐,城管之于小摊贩,如同猫之于老鼠,这是社会发展的矛盾。贫困农民、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仍值得去关心、探讨。相关部门应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利用多种途径,针对市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常见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文明程度,强化市民的规则意识、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为城市管理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发动市民加强对城市管理

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举报和处罚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另外,可以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来,提高市民的主人翁意识。总之,城市的发展日新月异,环境在不断改善,人们的要求也在日益提高。城市管理模式也应该跟上发展的节奏,适应发展的要求。城市需要管理,而管理需要更加规范、更加文明。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一)近几年 ,我们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 ,法制建设有了较大发展 ,但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尚有不少差距 ,城市管理中无法可依 、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因此要

(二)城市管理执法各部门联合行动,密切配合。由警察、行政执法、法院等部门有机组成的统一、健全、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极大的增强了政府管理城市的力度,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我们的行政执法体系少有公检法部门的介入,缺乏强有力的执行行动,要增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效果,建一个包括公检法部门在内的科学的行政执法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

(三)实现审批和监管的统一,加大执法力度。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对小商贩采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规范管理,有着不错的执法效果。我们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的是无牌无照的乱摆卖,但有牌有照的门店则管不了, “门前三包”难落实。香港的公众街市及熟食市场的档位,以及持牌流动小贩等,均由食环署统一审批发牌、统一管理,卫生管理不好的可以进行收牌处理,实现了审批与监管统一,监管力度很大。而我们内地是工商部门审批发放牌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造成批、管脱节的现象,城市管理不能进行收牌处理,管理和监管的力度就非常小。因此,香港的管理体系很值得我们借鉴。

(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香港以人为本、程序科学的行政执法行动为城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反思我们的一些执法行动,香港的经验有许多值得学习的。如香港对小贩实行牌照制度,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分别有熟食/小食、其它类别、工匠、报纸、擦鞋、靠墙档位、理发等,流动小贩分别有流动车、冰冻甜点、衣服或其它货物,但不可售卖熟食。既为小贩提供经营的条件,也满足市民的相关需求。即使是执法,也十分讲究程序,我们可借鉴其做法,对小贩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行动,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三是要改变各自为政、条地分割式的管理局面,建立城管、交通、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之间联动高效、互通协作、快速响应、信息共享的管理机制。实行问责制,建立市民评议机制,对涉及城市环境、秩序方面的监管,做到24小时不间断,建立动态执法管理模式,违规行为实现“无缝隙”管理。 第三,对此,要通过主题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广大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六个千万”志愿者服务活动,使活动覆盖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类群体。二是

管理方式如何能够更加先进,管理队伍建设怎样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如何杜绝这种悲剧的发生,仅有法律的约束,纪律的规范恐怕还不够。隐藏在背后的是城市“面子”与小贩“生存”之间的博弈。如

篇二:延安城管暴力执法围殴男子 抬脚狠跺其头部

延安城管暴力执法围殴男子 抬脚狠跺其头部(图)

2013-06-04 10:44:08 光明网

视频中一名城管队员飞脚踢向单车车主

视频中一名城管脚踏单车男子

原标题:爆延安城管暴力执法围殴男子网友:"黑社会"么?

华商网讯6月3日,网上爆料陕西省延安市街头几名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几名城管队员对一骑单车男子进行围殴。网友称,这样暴力执法也太让人伤心了,黑社会么?不就是个自行车么,至于么?

网友爆料:延安城管暴力执法飞腿围殴男子堪比“黑社会”

城管暴力执法上演“无影脚”

从网友上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几名执法城管对几个身穿统一单车字样衣服、推着单车的男子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一名黄衣女子先是和单车车主发生语言冲突,最后又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几名城管将单车车主围殴,一名城管队员甚至飞腿踢向单车车主,该男子被围殴后满脸是血。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是城管在对几名骑单车男子执法时,要收走单车引发车主和城管之间的冲突。从画面中可以看到,一名城管对整个过程进行了跟踪拍摄。

网友:如此执法太伤心 黑社会么?

对于视频中的围殴场面,微博网友@延安动保叶洋称,事发在延安大学附近,视频中几名城管和一自行车主冲突,后车主和一黄衣女子争吵,城管隧暴打车主。微博王玉哦@王大头1202称系城管因嫌自行车摆放不当,强行拖走,车主遭醉酒城管打为重伤。网友“雅致的小小草”表示,你们有什么资格和权利暴力执法?你们是管理者,这座城市也没见管的有多好,你们应该好好管管自己了。

网友“选矿人”说:“堪比动作大片啊,各个都是武林豪杰,大招猛上说实话延安那边的城管没几个好的,不过都散了吧,这一看就是临时工干的,都不用查了。”还有网友表示,不就是个自行车么,至于么?也有网友看到视频点评称,这样执法也太让人伤心了,这简直就是“黑社会”么。

3日下午18时许,华商网记者分别向延安市市委宣传部和延安市城市管理局电话了解情况,但因在下班期间,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华商网将继续对此追踪报道。

篇三:城管摔婴事件与延安城管踩头事件

河南追究警察摔婴事件

新京报讯(记者 张玉学)昨日下午,就林州民警郭增喜摔伤女婴一案,安阳市委、市政府已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安阳市公安局成立了以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胡文立为组长的专案组,进驻林州市对警察摔婴事件背后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据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及林州市有关部门人士介绍,调查组将严查郭增喜近一月未被刑拘的原因。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查实其中有人玩忽职守,将依法依纪处理。 7月18日晚9时许,林州市李青峰夫妇怀抱7个月大的女婴散步时,被酒后准备去歌厅唱歌的当地民警郭增喜突然抢走,并高举过头重摔到地上,致女婴当场昏死,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女婴颅骨3处骨折,颅内有淤血,极有可能留下后遗症。 当地一名人大领导曾对媒体介绍,据其了解,郭增喜当时远远看到这对怀抱婴儿的夫妇就借酒劲打赌,猜那个婴儿是硅胶玩具还是真人。他一口咬定是硅胶玩具,遭到大家取笑。他为证明自己的判断正确,遂发生上述悲剧。郭增喜对媒体说,这件事他很惭愧。

事后,林州市公安局仅对涉事民警处以关禁闭15天的内部警务纪律处理。 ■ 焦点

将调查案发被瞒近月的原因

昨日上午,林州市委宣传部告知新京报记者,郭增喜已于17日晚上10时许,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拘。

延安打人女城管被人肉

自摔伤婴儿至郭增喜被刑拘,期间历时近一个月,这中间是否存在问题?

昨日,安阳市委市政府已责成该市纪委、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进驻林州进行调查。

据林州市宣传部人士介绍,一旦查清有人在该案件背后玩忽职守,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他还表示,待该案件全部查清后,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根据法律将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和公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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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委市政府特意成立了上述调查组,主要就是调查长时间未刑拘郭增喜的原因”,该人士称,一旦查实,将严惩责任人。 昨晚,林州方面给新京报记者发来的进展中写道,“将对此案进行彻底调查,不管涉及谁都要严肃追究,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该人士还称,目前安阳市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处理,为使案件得到公正调查,郭增喜已被关押在安阳市看守所。

昨晚林州方面正式确认这一消息称:“摔婴民警郭增喜已被押往

安阳看守所采取异地关押措施。”

■ 追访

女婴家长或案发后收钱封口?

昨晚,据林州当地数位知情者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女婴家长案发以来长时间未就此案表达公开意见,是因案发后,郭增喜曾通过林州市公安局一位领导做中间人,与李青峰达成赔偿协议,由郭增喜赔偿李青峰几十万,李青峰不再追究郭增喜的责任。 从前日晚上8时许,新京报记者就开始尝试与被摔伤婴儿的父亲李青峰联系,但电话拨通后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记者先后发送数条短信,对方也均未回复。

就该说法,昨晚9时30分许,新京报记者再次通过电话和短信向李青峰求证,并询问其看法。但截至昨晚截稿,李青峰未接电话也未回复短信。

“没有这回事”,林州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士昨晚在电话中表示否认,不可能有这样的协议。但他未做进一步说明。

婴儿父亲称未受到外界压力

昨日下午4时许,新京报记者曾与李青峰取得联系。

对于外界所传其受到林州市某些部门的压力,李青峰予以否认。之后记者还想就该案的细节问题与李青峰核实,但其称正在开车,让下午6时许再打过去。

昨日下午6时,新京报记者再次与李青峰联系,但截至发稿时,李青峰一直未接听电话。

昨天林州市委宣传部称,林州市任何部门均未对李青峰施加压力。 ■ 进展

被摔女婴现身头部有肿包

记者在18日夜间见到河南林州“民警摔婴”事件中受害女婴。7个月大的李默涵身穿肚兜,脑袋后面一个拳头大肿包仍然清晰可见。据孩子母亲介绍,虽然已经治疗出院,但孩子常会半夜惊醒,害怕见生人,有时会呕吐。医生表示,孩子是否留下后遗症还需观察。

昨日上午,林州市委宣传部介绍,目前林州市公安和卫生部门已经和北京的医院取得联系,将即日或尽快启程前往北京为被摔婴儿检查。

但被摔女婴的父亲李青峰称因孩子太小,距离上次检查、治疗未过一月,不能频繁接触医学仪器,所以医生建议一周后再来北京检查。

“现在我们一家住在安阳的亲戚家,这样离定点治疗医院较近,万一孩子出现一些情况,也方便治疗。”李青峰在电话中说,当时孩子被摔时还挺可怕的,但目前孩子恢复较好。

至于道歉和赔偿问题,李青峰表示,虽然相关部门主动提出赔偿,但“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赶紧为孩子做检查,尽快让孩子完全康复”。

昨晚9时许,林州方面发给新京报的该案进展中称:“其父母考虑到在安阳地区医院治疗比较及时,孩子伤情恢复良好,不愿让

孩子频繁接受医疗放射检查及外界干扰,何时进京检查想观察观察再说。”

综合新京报记者张玉学、新华社报道 ■ 民警摔婴事件过程 ●7月18日

晚9时许,林州民警郭增喜在当地一歌厅外抢过李青峰怀中的女婴,将其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其当场晕迷。

●7月

林州人大主任翟建周提到民警酒后抢人孩子,称“这太不像话了!”此事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被提及。

●8月17日

此事被媒体公开报道。当晚林州通报,当地已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涉事警察被刑拘。

●8月18日

郭增喜被异地关押在安阳市看守所,河南安阳市表示将追究警察摔婴事件背后责任人

延安城管跳踩商户

针对5月31日延安商户被城管“跳脚踩头”事件,昨日上午,陕西省延安市城管局局长张建朝向被打商贩刘国峰鞠躬致歉,并承诺城管局承担其全部医疗费,安排专人照顾他。

昨日上午,延安市城管局局长张建朝走进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刘

篇四:城管打人致死罪名确定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打死人案近日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判决,3名打人城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获刑11年,两从犯获刑3年。

检察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5月3日10时许,3名被告人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3名被告人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

由于周晓明去年下半年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休养期,厮打期间周晓明的儿子周阳一边打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3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正在周家铺设地面的装修工人上前拉架,也被3名被告人打翻在地。

检察机关查明,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3名被告人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3名被告人见状停止殴打,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周家马上开车将周晓明送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晓明死前情绪激动,与他人发生冲突,厮打等,诱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3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厮打,诱发其心脏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管被判3至11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松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义、郑晓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先动手打人具有明显过错,对本案发生应负一定责任。

3名被告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理智的处理突发事件,在周晓明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后,3名被告人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仍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虽然拳脚

厮打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周晓明死亡结果,但其拳脚厮打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被害人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其心功能障碍而死亡的结果发生。

虽然死亡结果超出3名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3名被告人的拳脚厮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3名被告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张松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只具有当庭认罪悔罪、被害人过错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适用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刘义、郑晓曦分别具有从犯的法定减轻情节及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过错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被告人刘义、郑晓曦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松有期徒刑11年,判处刘义、郑晓曦有期徒刑3年。

被害人家属称量刑太轻

判决下达后,被害人周晓明儿子周阳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已经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记者从周阳的抗诉申请书中注意到,其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有二:

周阳首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松犯有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应认定张松犯有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经查明,被告人张松在听到周阳向他们高喊“别打我爸,我爸有心脏病,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等话,并且看到周晓明胸部的手术刀口后,对周晓明有心脏病的情况已经知晓,对继续殴打周晓明可能致其死亡的后果已经能够预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张松仍然殴打周晓明,并致其死亡,其主观上虽然没有剥夺周晓明生命的直接意愿,但其对周晓明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其行为仍然是故意杀人。

其次,周阳认为,法院对被告人张松量刑畸轻。一审判决只凭被告人张松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和被害人有过错酌定从轻情节就从轻判处张松有期徒刑11年,其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只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该较小;二是法院已经查明,在龙源小区大量存在水泥地面是客观事实,被告人张松等人执法不公也是客观事实,被害人周晓明在被告人张松等人制止其打水泥地面时情绪激动,完全是张松等人的执法过错引起的,是张松等人过错在先。因此,被害人周晓明的轻微过错不应成为对被告人张松从轻处罚的理由。

篇五:正批判 延安城管暴力执法

社会问题之我国城管执法现象

学校: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专业班级:10翻译2班

姓名:刘爽

学号:06110432

摘要:作为当今中国矛盾最多发的焦点之一,城管体现了社会管理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委托,城管具体操持城市综合管理,承担着维护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的重任;另一方面,执法手段非常粗放,时常违规执法、暴力执法,与小摊贩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和谐。

关键词:城管执法 大众与媒体 暴力执法 临时工 暴力执法逾越社会容忍底线

近日,一段陕西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6月3日,一条“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据了解,5月31日下午5点左右,陕西延安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几名工作人员,在延安宝塔区党校附近巡逻时,认为某自行车店有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便上前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对店主大打出手。附近商户称有城管执法人员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从网友上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几名城管将单车车主围殴,一名城管队员甚至飞腿踢向单车车主,该男子被围殴后满脸是血。正如网友愤慨的“这样暴力执法也太让人伤心了,黑社会么?”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城管当街打人,都是暴力执法,都应该得到处理。

城管队员首先是服务者,是为城市市民提供后勤与保障的,国家为了处理城市公共事务,赋予了城管队员一定的执法权。然而,任何执法权都具有限制性和制约性,不能逾越权力范围,不能滥用权力。而不使用非法暴力则是国家和公众对执法权最基本的要求。不得不说,当地城管暴力执法逾越社会容忍底线。

首先,当地城管队员把单车车主头部踩在脚底,将其围殴至满脸是血。这是严重非法侵害执法对象人身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城管和维护治安的警察工作性质并不一样。为了阻止犯罪,在必要时,警察可以对犯罪分子采取适当的人身强制措施,但这也以控制其不再违法犯罪为限,而城管主要执法对象为小商小贩等普通市民,所处理事项也并不是各类突发、紧急的治安、刑事事件。城管并没有对执法对象使用任何暴力的权力,更没有打人的权力。

其次,暴力执法将直接导致公众对城管队伍甚至整个政府公信力的丧失。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正是通过具体执法者表明自己的价值观念、执政思路和工作作风,展示政府形象,形成政府声誉。这种形象和声誉实际上构成了政府信用。如果执法者的行为符合法律、符合公众的意愿,公众就会对政府作出信任选择。反之,政府缺失公信力,则必将导致民众对政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道德伦理规则的淡漠或拒不执行。

最后,暴力执法将激发被执法者和旁观者过激情绪,直接引发被执法者的暴力反抗,甚至引起刑事案件。近年来,全国已经出现过多起以暴力抗暴力执法的事件:如武汉撞城管事件、昆明五华区群体抗暴事件等等。这不仅是多个家庭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和法治的悲哀。

可见,较之普通民众之间使用暴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暴力,有着更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已经给暴力抗法的被执法者设立了妨碍公务罪,也给司法工作人员对暴力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

设立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给监狱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设立了虐待被监管人罪,同时还规定以上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却并没有设立“暴力执法罪”,不可谓不是一个遗憾。

虽然在现行法律上,暴力执法者也将面临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惩罚,但这只惩罚了其对公民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而其非法行使公权力的恶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评价。

拆除“城管大厦”楼牌洗刷不了耻辱

革命圣地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声讨。事情的发生和进展符合一般的城管公共危机处理模式,“城管打人——舆论干预——地方主官亲自办案——处分带队领导——打人者系临时工,予以开除”。

如果是一般性的小事件,这种处理模式一时挺过去就过去了。因为舆论干预具有局限性,即一般的舆论干预的持续时间较短,待到别处新冲突出现,舆论便追随新热点而去,一切回归平静。然而延安这一次的城管暴踩商户头部的事件,注定没有那么容易退场。“暴踩”视频已经超出民众的视觉和心理忍受程度,“临时工”解释一出,引发了舆论更强烈的轩然大波。以至于有网民称:“延安的城管新闻一出,我们便猜到了结局,一定又是临-时-工!果不其然,官方的解释出来了!什么叫临时工?答:负责提供‘临时性攻击’的人。”然而,不依不饶的网民又把霸气十足的延安城管大楼照片给公布出来,质疑大厦的合理与合法性。以至于最新的消息是,6月5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将高高挂在30层楼楼顶的“城管大厦”四个大字摘了下来,其心虚和被动竟到如此地步!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如今的延安城管,日子一定很不好过。然而,勇于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在镜头面前大打出“脚”的延安

城管,现在居然胆小到连“城管大厦”楼牌都不敢挂,可见在地方主官面前,城管局的压力一定不小。

延安城管落得如此下场,正是对地方权力格局正在逐渐发生的变化毫无知觉的后果。以往的格局是,地方官员管理基层执法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管理老百姓,老百姓无法对地方官员产生影响,基层执法人员便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老百姓。如今,只要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老百姓就可以通过舆论一定程度上干预地方官员,而基层执法人员还是一如从前有恃无恐,以为“捅不到上面去”,或者“就算捅上去,上面也会保我”,那是看不清形势,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将来的社会,百姓的权力和声音,一定是要越来越彰显的。文明就是百姓的声音,就是时代的步伐。如果基层执法人员还是一如延安城管一样,有恃无恐地选择暴力、欺压百姓,总有一天,要被挂上野蛮的耻辱柱,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那些因为计划生育而暴力执法的,因为拆迁改造而暴力执法的,还有因为城市管理而暴力执法的,都将随着时代文明的发展,变成历史的耻辱记忆。这种所谓的“执法”,对个人而言,对不起天地良心;对历史而言,对不起文明进程;对社会而言,对不起乡亲同胞。

对于城管而言,亟需转变自身观念:从管理者这一上位观念,更多地转变成服务者这一下位观念。如今,整个行政系统改革都在朝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让人民满意的服务性政府方向逐渐推进,城管不仅不应置身事外,更应该身先士卒,做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和示范点。如此,则“城管大厦”的牌子不仅可以傲然挺立,百姓还会将城管看成自家人,给城管们话中立口碑,心中立丰碑。

透过跳踩商户事件再次反思城管制度

作为当今中国矛盾最多发的焦点之一,城管体现了社会管理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委托,城管具体操持城市综合管理,承

担着维护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的重任;另一方面,执法手段非常粗放,时常违规执法、暴力执法,与小摊贩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和谐。 从宏观层面看,这种悖论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矛盾集中的表现。随着城市不断扩容、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城市的管理难度也在增大。这凸显了中国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困境:把前所未有的城市管理课题抛给一个本不具备完全执法资格的部门,显然是强人所难。

在上述大背景下不难发现,发生在延安的这起恶劣打人事件,绝非孤立的个案。执法者若无视法律尊严,动辄对公众暴力相加,其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而让一个合法性不明确的部门承担过多的执法职能,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轻视,如何期待他们合理执法呢?

从城管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地位其实十分尴尬。作为一个城市的内设部门,城管并没有全国性的业务指导机构。在法律上,除了《行政处罚法》的模糊规定及珠海、厦门等一些城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之外,大多数地方的城管执法长期停留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在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权责不明晰、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指望城管像警察、工商、税务等部门一般规范执法,无疑是缘木求鱼。

再者,城管队伍本身的素质也成问题。在许多地方,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深圳等地就出现过城管向商贩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其次,城管人员身份也不统一,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聘用制(即所谓的临时工)。临时工待遇低,一出问题往往被当作替罪羊,难免不在别的地方“找补”。

没有一部法律授权执法者随意向公众施以暴力,更何况城管面对的城市商贩,往往是引车卖浆、艰难谋生的普通百姓,动不动采取围攻、殴打,甚至“土匪一样”蛮横逞强,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更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大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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