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作文素材 > 教育资讯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9:27:40 作文素材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作文素材

篇一: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文件 总 政 治 部

教体艺〔2007〕7号 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各集团军,部属各高等学校,军队有关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关于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部队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

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下同)、县(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

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论教学

第十五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大纲。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

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 军队派遣军官,按照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给。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第二十七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办法配

篇二:自治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

自治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州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初中、小学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和新疆军区司令部《关于下发<承担学生军训官兵工作规定>的通知》(司学〔2010〕69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人武部及驻州部队(含空军、武警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及以下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必须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六条 全州学生军训工作在州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和昌吉军分区司令部共同组织落实。州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州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州教育局、昌吉军分区司令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昌吉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动员科,具体负责全州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县市成立本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本地区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和人员,与属地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 人武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及人员,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十条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州每半年、县市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将学生军事训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工作。高中阶段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学生军

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学与研究室。人民武装部和军事教学与研究室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国防教育活动的计划安排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把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纳入在校生的必修课程,同时开设军事类选修课程。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作为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办学水平评估和军事课课程建设评价。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安排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个训练日(8课时为1个训练日),本科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课时,专科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不得低于24课时。高中阶段学校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加强军事课课程建设,提供课程建设所需的保障条件,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分班组织教学,完成《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军事技能训练期间,不得安排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由学校在每年6月2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由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施训。

高中(含)以下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学校所需帮训官兵在每年6月10日前, 由学校按照1:50的比例向县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申报军训计划,每年6月20日前,县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将学生军训练计划汇总报州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批。需到学生军训基地训练的,由州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州部队学生军训基地情况,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安排轮训。需派遣部队官兵到校内帮训的,由州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地部队情况统一制定帮训用兵计划,报新疆军区批准后统一安排,任何部队和单位不得随意自行联系和派遣。 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应根据州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学生军事训练计划,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军训工作实行军训教员资格认证制度,现役、退伍军人及具备一定军事素质的人员担任学生军训教员,必须参加州学生军训办公室每年组织的军训教员资格认证考核,考试合格后由州学生军训办公室颁发军训教员资格证书,未取得军训教员资格者不得担任学生军训教员。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核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巩固和拓展学生军事训练成果。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年招生人数800-10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军事教师。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的军事教师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逐步建立国防教育职称系列。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九条 军队派遣军官,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由所在学校按学校聘任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所在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其它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军队派遣军官人选和工作量由昌吉军分区司令部、州教育局协调确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充分发挥军队派遣军官的作用,加强军事课程建设。军队派遣军官应接受所在学校教学管理及教学督导。

第三十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的办法配备,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胜任《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高中阶段学校应定期对军事教师进行考评,考评时邀请州学生军训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州教育局、昌吉军分区司令部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少于一个月。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承担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五章 学生军训基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军训基地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军事机关、驻军团以上单位和其它行政事业部门申办,经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的,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场所和服务保障的专设训练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军训基地实行审核制。每2年基地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上报申办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基地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教员队伍和管理保障人员,一次承训能力在200人以上。

第三十五条 申办军训基地,必须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提出承办申请,说明申办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其中驻州部队利用闲置的营区建立学生军训基地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推荐,报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六条 基地经审核合格后,由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和新疆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联合颁发“学生军训基地”合格证及牌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第六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和县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每年所需业务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经费含学生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国防教育活动、学生军训职能部门办公等费用。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生军事训练的实际需要,足额安排所需经费,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应统一着军训服装,所需经费标准由州教育局和州发改委制定。承训部队官兵在普通高校帮训期间的门诊医疗、往返交通、住宿等费用在学校列支,伙食费由学校给予补助。参与学生军训组织管理的校方工作人员由学校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专项经费由州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市各校也应定期举行学生军事训练相关活动,并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以下学校所在城市的国防教育基地,应根据学校申请,安排学生参加军事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发改、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由州教育局、昌吉军分区司令部会同州发改委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或新疆军区的安排,予以保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训练用枪,由学校按配备枪支与参训人数1:15-1:20的比例,向县市人武部提出申请,由昌吉军分区审核,报新疆军区批准后配发。训练枪支在配发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四十六条 经新疆军区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驻地县市人武部保管。

第四十七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安排专人管理,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四十八条 县市人武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实弹射击弹药,由学校每年4月份前按每人6发的标准向州学生军训办申报用弹计划,经审核后,由学校报新疆军区批准,统一下达学生军事训练用弹计划,由受训高校所属地县市人武部负责保障。

第五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五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二条 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州教育局、昌吉军分区司令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县市每年进行一次表彰。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 未向州学生军训办公室申请,部队和学校随意组织学生军训的;

(二)非现役军人未取得军训教员资格组织学生军训的;

(三)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四)学生训练基地不符合标准,未经审批的;

(五)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六)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七)未能足额安排或挤占、挪用以及其它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八)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九)未按学生军事训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而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九)、(十)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篇三:学生军训工作制度

济南市历城第五中学

学生军训工作制度(修订)

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军区司令部、军区政治部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军训工作,保障学生军训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军训目的

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二、军训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教育与训练(队列、纪律、内务);国防教育、传统教育、形势教育;军兵种知识,武器常识;单兵战术,军体拳,阅兵分列式;歌颂祖国歌曲和军旅歌曲。

三、军训时间

一般安排在每年九月上旬新生入学时,集中军训时间1~2周,不少于7个训练日。

四、组织领导

由学校领导、部队首长及学校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军训工作;军训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集中军训采取军训团的编制形式。

五、军训要求

1.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级领导、承训部队教官依据《学生军训思想政治工作条例》(附一)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保障军训任务圆满完成。

2.各系应指派专人负责本系学生军训的协调工作;各班班主任每天应到训练现场了解军训情况,协助教官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3.参训学生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虚心学习,刻苦训练。

4.参训学生要严格遵守训练纪律,遵守《学生军训日常管理工作条例》(附二),必须统一穿训练服装,履行请销假制度。

5.军训过程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6.军训期间,各系、各班级要及时做好军训宣传报道工作。

六、军训成绩

1.训练结束后,教官对受训学生实事求是地作军训综合评定,成绩由各系负责军训工作的老师录入教学成绩系统,病休学生成绩输入免修。

2. 军训成绩不合格和因各种原因(病休除外)未参加训练者,于次年军训期间参加补训(补训形式另行通知)并写总结体会。

3. 依据《学生军训考核及评比条例》(附三)评出先进集体和个人。 附一:

学生军训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从培养“四有”人才和国防后备力量的战略目标出发,认真贯彻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训练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学生军训同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促进学校学风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军训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磨练意志,养成良好的作风,增长才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条 工作任务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与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对军训目的、意义的认识,克服轻视或畏难情绪等思想,明确军训与成才、军训与国防建设、军训与作风品德培养以及素质培养等方面的关系,使学生自己积极地参加军训。

2.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表扬好人好事,激励学生刻苦钻研、勤奋拼搏、吃苦耐劳、锐意进取,保持旺盛的练兵热情。

3.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通过适当安排讲座和报告会,认清形势,明辨是非,增强政策观念,提高辨明是非的能力。

4.开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教育,节约粮食、水电,反对铺张浪费。

5.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活动,活跃校园文化,使学生生活既团结又严肃活泼。

6.进行专业教育和专业引导,使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知识,提高专业兴趣。

7.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军训中广泛开展与学生谈心活动,交流思想,密切师生关系、军民关系。

第三条 工作方法

1.坚持点面结合,领导、骨干与群众相结合,深入学生中调查研究,以大力宣传、表扬好人好事,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2.坚持正面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反对压制、变相体罚、打骂等错误方法,对一些同学的缺点错误采取个别谈心、帮助,少当众责备批评,既要严格要求,也要热情关怀爱护。

3.各级干部以身作则,做好榜样。

4.奖惩分明。对刻苦训练、严守纪律、服从管理、思想工作、开展活动、军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表扬;对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责任心不强者酌情给予批评和扣分。

5.组织各类评比竞赛活动。

第四条 政治思想工作时机

1.针对学生各训练阶段的各种认识、反映,适时进行教育。把政治思想工作渗透到学生军训的各个环节。

2.在野营拉练、紧急集合、队列会操、阅兵式、分列式等重大训练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持旺盛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

3.在社会调查与实践中,应及时加强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教育,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四无:无违纪现象、无迟到早退现象、无损坏公物现象、无重大事故发生。

4.做好军训中成绩差、行军途中掉队同学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顽强拼搏,努力奋进。

5.做好军训中安全防事故工作,教育全体工作人员严守操作规程,克服“不在乎、无所谓”等松懈麻痹思想情绪。

6.根据女同学的生理特点,注意从生理、心理、生活等方面关心她们。

7.做好带训部队工作、战士思想工作,提高其对军训意义、目的认识,并根据训练对象的不同,把握训练特点和节奏。

8.搞好总结、评比及时表扬训练中的尖子,推广好的做法,找出训练中的问题和不良倾向。

第五条 工作要求

1.各级领导、军事教员、带训部队,要重视政治思想工作,并将其列入工作内容。

2.思想政治工作要见缝插针,不等,不靠,积极主动,方法得当。

3.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4.要充分发挥干部的作用,做到有责、有权、有工作。

5.要及时总结交流军训政治思想工作经验与体会。

附二:

学生军训日常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1.起床

(1)听到起床铃(号)后,全体人员(除病员)应立即起床,(值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起床),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2)未经军训大队首长允许,不得提前或推迟起床。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一个小时以上时,由大队首长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2.早操

(1)早操以中队为单位进行跑步或队列训练,因雨不能进行时,可组织整理内务、大扫卫生或其他集体活动。

(2)早操通常三十分钟,除公差勤务和全休病员外,都要参加早操,半休病员到场可不参加训练。

(3)听到出操号令后,中队值班员应迅速集合整队、请查人数,向军训教官和中队长报告,由军训教官和中队长带队到指定场地出操。

3.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洁卫生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中队值日员要协助中队长检查并整理本班内务卫生;中队长每周至少要组织三次全中队内务卫生检查。

4.开饭(早、中、晚饭)

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前以中队为单位整队带到食堂门口唱歌,然后有秩序地集中就餐,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5.操课

(1)操课前应按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工作,以中队为单位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训练器材,带队到教室或训练场后,由中队长向授课教官报告。

(2)操课中,要认真听讲,专心操练,遵守纪律,严防事故。

(3)操课课目改变或转换训练场地时,应迅速做好训练器材、装备交接工作,快速有序地转换场地。

(4)操课结素后,应检查装备、训练器材,集合整队,由军训教官讲评后集体带回。

6.午睡(午休)

(1)午睡时间除执勤者外,必须停止各种活动,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严禁到处闲逛、打闹。

(2)中队值班员在午睡时间要检查全班人员休息情况,对大声喧哗,来回走动的零散人员要进行制止,令其赶快休息。午睡起床后,应按规定迅速整理好内务,做好操课准备。

7.课外活动

中队每周必须安排学生适当的课外活动,并使学生有处理个人事务的时间。课外活动期间,由军训大队统一安排文体活动或自由活动。

8.晚点名

(1)晚点名以中队单位于就寝前列队进行,通常每日点名一次,时间不超过十五分钟;星期日中队也必须点名。

(2)晚点名的内容包括:清点人数,当天情况讲评,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问题,宣布次日工作或传达命令、指示。晚点名前,军训教官和中队长应商定内容,组织实施。晚点名由中队长集合整队,清查人数,并向军训教官报告。唱名清点人员时,当听到呼名时,学生应立即答“到”,未到者由中队长说明原因。

9.就寝

(1)中队值班员在熄灯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中队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工作。

(2)听到熄灯信号后,立即就寝熄灯,不准讲话、吸烟、打手电、点蜡烛、,要保持肃静,就寝时,衣物要放置整齐。

第二条 操课纪律

1.按规定统一着装,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在课堂(会场)保持肃静,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上课及操练时,要严格做好考勤登记。

2.保持课堂(会场)、训练场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墙壁、桌椅上涂画,养成文明和爱护公物的习惯。

3.操练要刻苦,不怕苦、不怕累,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精益求精,一切行动听指挥。

4.课间休息做到不打闹、不躺卧、不回宿舍、不远离训练场。

5.用设备训练时,安全第一,爱护装备,保证绝对安全。

第三条 内务卫生

篇四:成都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

关于印发《成都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成府函?2012?84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成都警备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备区 2012年8月30日

成都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四川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学生军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成都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人武部及驻蓉部队(含陆军、空军、武警部队,下同)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实行军事训练。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在校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五条 学生军训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

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都市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成都警备区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成都警备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学生军训工作。区(市)县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级学生军训工作。

第七条 市学生军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生军训办,下同)是成都市域内地方和军队系统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协调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学生军训日常工作。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驻蓉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由市学生军训办统一调度和指导。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训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制定年度学生军训计划,填写?成都市学生军训审批

报告表?,上报属地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办)。区(市)县学生军训办在5月中旬前,汇总属地学校军训计划上报市学生军训办。具有承训资质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在4月底前上报年度承训计划(含承训时间和承训能力)至市学生军训办。需组织实弹射击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开训前15天以上向所在区(市)县人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学生军训办负责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训练需求、承训能力统一协调,按照“相对定点,分期分批轮训”的原则,对训练时间和承训单位进行统筹安排,在6月中旬前正式批复学生军训计划,并下达至区(市)县学生军训办,区(市)县学生军训办在收到批复后1周内完成下发。

第十一条 受训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根据市学生军训办的批复,进一步完善学生军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学生军训实施方案,对训练基地、训练场所进行修缮清理;市学生军训办根据计划,组织协调受训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到具有学生军训资质的承训单位进行训练,并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统一训练时间、内容、方法和标准,确保训练质量。

第十二条 为确保学生军训正常开展,避免争人员、争时间、争场地、争器材等现象发生,严禁受训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自由联系、自结对子,对不按规定,扰乱学生军训秩序的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市学生军训办将上报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承训单位承训资质。

第十三条 学生军训结束后,受训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根据学生军训情况,填写?成都市学生军训成绩登记表?并作出鉴定,经市学生军训办鉴定盖章后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军训合格的学生,由市学生军训办颁发统一制作的学生军训合格证,作为学生接受学生军训证明和兵役机关确定持证人是否符合服现役、预备役、

直招士官、报考军队军事院校和免预备役训练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军训完成后,各区(市)县学生军训办收集汇总辖区内学生军训情况,上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总结,推荐年度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十五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军事训练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必修内容,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校内或军训基地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进行驻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视情组织学生进行半自动步枪实弹射击,高中阶段学校一般不安排实弹射击。普通高等学校实弹射击计划报市学生军训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实弹射击必须在安全确有保障的实弹射击靶场进行。 第十九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理论课考核要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因为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军训和军训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并统一组织参加本校下一次军训,待军训合格后补发学生军训合格证。

第五章 军训保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

篇五: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方案

平凉五中二00八新生军事训练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局关于二00八年学生军训工作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国务院、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平凉五中2008年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方案:

1. 军训目的:通过军训,使参训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观念;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培养吃苦耐劳和艰苦朴素的作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2. 军训对象:2008级高一新生(360多人)。

3. 军训时间:2008年8月18日至8月24日,每天上午8:00——11:30分,下午2:30——5:30。

4. 军训内容:以《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小学、初中生国防教育纲要》、《学校国防教育常规》为标准,按纲施训,重点是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掌握基本的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训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开训前一周与帮训军事机关协商拟定。

5. 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

组长 王守仁(校长)

副组长 朱凡涛 史建芳 李具太 (副校长)

组员 杨书戈 杨恒太 祁镇平 梁永忠 王晓玲 田坤 李静 李平源,参训年级年级组长、班主任、后勤服务人员。

3、军训要求:

根据《平凉五中新生军训计划》的指导思想,培养军训学生的纪律观念,应该从小事抓起,从日常生活抓起。基于这一认识,在整个军训期间,学校要求所有参训人员要严格按照军训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从而确保军训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抓纪律的落实和作风培养。依据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对军训学生实行军事化的管理,实施正规化部队管理手段,通过抓队列、抓作风,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要求学生“一切行动听指挥”,从而达到训管结合,培养作风的目的;

二建立军训新生考勤表。每天出操前进行点名,登记出勤情况,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增强同学们的时间观念;

三严格训练场的管理。从军训的第一天开始,不管是在训练中还是在休息期间,都严格要求,做到准时出操、准时训练、准时休息、准时收操。

平 凉 五 中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七日

作文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