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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力集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0:15:08 体裁作文
河南宏力集团体裁作文

篇一: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罗民初字第269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关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晋军,男。

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少普,男。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罗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宏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8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晋军、于利和被告宏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少普、肖道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凯公司诉称,2007年11月27日,本公司与被告签订河南省罗山县长山金矿(以下简称“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合同,对该金矿进行了前期投资,并出资100万元解决该探矿权与罗山县潘新镇九龙莹石矿(以下简称“九龙莹石矿”)采矿权的重叠问题,

但被告后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转让资料导致本公司未能办理金矿探矿权转让手续,本公司因此于2009年2月起诉被告,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被告退还已付转让款250万元的调解协议,但被告违约给本公司造成前期投资等各项损失1562966元,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62966元及利息。

被告宏力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金矿探矿权纠纷已经法院调解解决,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本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探矿权转让合同仅需变更主体,不需要审批生效,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协商就被告享有的长山金矿探矿权于2007年11月27日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2008年1月19日,该探矿权被批准延续, 2008年2月19日双方就批准延续后的该探矿权重新签订了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约定:被告以450万元价格将其享有的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与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款250万元,另200万元转让费待国土资源厅受理转让合同及申请后再行支付;如无法实现探矿权转让,被告则退还原告转让费;原告负责办理该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承担探矿权的评估费、使用费和办理转让过程中所有费用,被告则予以积极配合;过错方造成合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

河南宏力集团

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50万元转让费。后因未能办理该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250万元转让费及利息。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解除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250元万转让费、原告放弃利息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

另查明,被告作为探矿权转让人,应提供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多种材料,但被告一直不提供办理转让的相关材料使原告未能办理转让手续,导致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则认为其已依约履行配合义务,其曾通知原告领取材料但原告拒不领取,对此被告未提供证

据佐证,且在(2009)罗民初字第69号案件庭审中认可原告仅收到转让申请。

原告称为解决长山金矿探矿权与九龙莹石矿采矿权重叠问题,于2007年11月25日与李建治签订协议书一份,支付给李建治九龙莹石矿采矿权的转让费100万元;原告称为长山金矿前期投入支出勘查和物探费用24万元(含原告于2008年6月2日汇给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的20万元和2007年12月17日支付给郑州山地地质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4万元物探费);原告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为长山金矿支付工人工资158365元(但该工资表有部分无人签名,原告也未提供签名人员身份的证据);支付差旅费和购买卫星定位仪等费用164601元,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与本案有关联。被告则认为该上述损失均与其无关,其理由为:1、长山金矿探矿权与九龙莹石矿采矿权不属同一矿种、矿权,何况原告购买的九龙莹石矿附属设施并非矿权,原告在与被告签订转让长山金矿探矿权合同前就与李建治达成采矿权转让协议并以预付款的形式付款,故该转让费与本案无关。2、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尚未取得探矿许可证时擅自探矿并另行委托探矿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以外的单位探矿,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项费用为非法费用,不属于合理损失。

3、原告主张的工人工资仅有其自己提供的工资表而无劳动合同予以证明,不能作为主张损失的依据。4、原告主张差旅费及购买的定位仪损失与本案无关,不属损失范围。

本院所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证、采矿权证、(2009)罗民初字第69号庭审笔录、协议、说明、发票、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据附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探矿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已对转让合同的解除、转让价款及利息调解解决,但未涉及违约损失赔偿的诉求。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被告违约造成损失赔偿,与前案的诉讼请求显然不同,不是解决的同一问题,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立案。依据有关规定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合同应由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而未能办理,该合同因此

未生效,但不影响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合同签订二天前,原告为顺利行使探矿权,出于对自己和被告将来履约能力的信任,以100万元购买李建治的采矿权,以解决采矿权与探矿权的重叠问题,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义务相互配合办理该合同转让审批手续,因原告办理该手续所需材料由被告持有,故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相关材料的配合义务,被告应及时提供以使原告办理审批手续,被告原庭审中认可原告仅收到转让申请,其虽称曾通知原告领取材料而遭拒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未履行好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使原告未能完成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程序,导致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未能生效,原告购买李建治采矿权给付的100万元,解决采矿权与探矿权重叠问题,应纳入探矿权未能实现的损失范畴,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因原告在与被告签订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合同前两天,且没有与被告协商一致和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就与李建治签订协议书,对该损失的造成有一定的过错,其自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基于对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信赖,相信被告有能力提供办理探矿权转让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手续且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能办结,进而进行了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的实际勘查和探测所发生的实际费用24万元,亦应属于损失范围,但因其在既未取得探矿权又未受探矿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自行委托有关单位,行使勘查和探测的权利,原告有一定的过错,自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问题,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的关联性,故此原告关于该两项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利息问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两项损失合计为124万元,因原、被告对造成该两项损失都有过错,属混合过错,本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即以原、被告各负担62万元损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损失共计62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6元,由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9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伯强

审 判 员 张胜旺

审 判 员 黄庆林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玛玲(兼)

篇二:河南宏力集团诚聘英才

河南宏力集团诚聘英才

集团简介: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新城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

10月,是一家集建筑安装、防腐保温、路桥施工、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高科技农业、酒店经营、物业管理、商业零售、教育、医疗、国际贸易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4.12亿元,员工10000多人。

区位优势:长垣县位于河南省东北部,是全国有名的“建筑之乡”、“防腐之乡”、“起重机械之乡”、“卫生材料之乡”、“厨师之乡”,新荷铁路、大广高速(黑龙江省大庆市至广东省广州市)与济东高速(河南省济源市至山东省东明县)在此交汇,交通十分便利。

“集天下贤能,兴宏力伟业”。宏力集团诚挚欢迎广大有志之士前来施展才华,共创美好生活!

河南宏力集团2012年校园招聘计划

待遇:

1、除已标注职位外,其他职位大专试用期1200元/月,本科试用期1500元/月,转正后均依据试用期综合表现调整薪资;

2、报到后发放安家费1000元,办理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由人事局统一管理;

3、享受公司各项人性化福利:

【1】享受日常福利及节假日福利,每年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2】为单身员工提供职工宿舍;已婚员工,符合公司条件的,公司免费提供住房一套;

【3】婚后双方父母、祖父母跟随同住,符合规定条件者可申请享受200元/月/人的养老爱心津贴;

【4】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员工子女,可申请加入公司“春雨计划”,七周岁前可享受500元/月/人的育儿补助;

【5】工作表现优秀及有特殊贡献者,可享受公费进修、培训,赴海南度假、出国旅游等机会。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宏力大道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联 系 人:张女士 刘女士 邮 编:453400

电 话:0373-8899991 0373-8888827 传 真:0373-8899990

公司网站:www.honliv.com.cn E-mail:hlzp8891@126.com

篇三: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罗民初字第144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关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晋军,男。

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少普,男。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晋军、于利和被告宏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少普、肖道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凯公司诉称,2007年11月27日,本公司与被告签订河南省罗山县长山金矿(以下简称“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合同,对该金矿进行了前期投资,并出资1000000元解决该探矿权与罗山县潘新镇九龙莹石矿(以下简称“九龙莹石矿”)采矿权的重叠问题,但被告后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转让资料导致本公司未能办理金矿探矿权转让手续,本公司因此于2009年2月起诉被告,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被告双方签

订的转让合同,被告退还已付转让款2500000元。但本公司尚有前期投资等各项损失,亦由被告违约造成,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62966元及利息。

被告宏力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金矿探矿权纠纷已经法院调解解决,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本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探矿权转让合同仅需变更主体,不需要审批生效,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协商就被告享有的长山金矿探矿权于2007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2008年1月19日,该探矿权被批准延续,双方于2008年2月19日就批准延续后的该探矿权重新签订了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约定:被告以4500000元价格将其享有的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与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款2500000元,另2000000元转让费待国土资源厅受理转让合同及申请后再行支付;如无法实现探矿权转让,被告则退还原告转让费;原告负责办理该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承担探矿权的评估费、使用费和办理转让过程中所有费用,被告则予以积极配合;过错方造成合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500000元转让费。原告后因未能办理该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与被告发生纠纷,于2008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2500000元转让费及利息。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解除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被告退还原告2500000元转让费、原告放弃利息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被本院以(2009)罗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作为探矿权转让人,应提供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为: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2、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3、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4、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6、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7、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8、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勘查资金来源说明。原告则认为被告一直不提供上述材料使其未能办理转让手续,导致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被告则认为其已依约履行配合义务,其曾通知原告领取材料但原告拒不领取,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且在(2009)罗民初字第69号案件庭审中认可原告仅收到转让申请。

诉讼中,原告主张的损失并举证如下:1、为解决其受让的长山金矿探矿权与九龙莹石矿采矿权重叠问题,其支付给李建治九龙莹石矿采矿权的1000000元转让费应由被告赔付。原告为此提供: (1)、被告享有的长山金矿探矿权证、采矿权人为李建治的九龙莹石矿采矿权证及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九龙莹石矿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申请登记书以佐证上述矿权重叠; (2)、2007年11月25日,原告与李建治的协议书、汇款凭证以佐证为解决上述矿权重叠问题在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协调下,原告按照与李建治的约定已于2007年11月28日支付李建治1000000元收购九龙莹石矿采矿权;(3)、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关于原、被告协商解决九龙莹石矿历史遗留问题后,双方口头协定愿降低一定费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说明及罗山县潘新镇九龙村民委员会关于九龙萤石矿先由李建治开采,后由李建治转让给原告的说明,原告据此证明为行使长山金矿探矿权,出资1000000元购买九龙莹石矿权以解决矿权重叠问题。2、原告为长山金矿前期投入所支出的勘查和物探费用240000元。原告为此提供:长山金矿地质勘察设计及原告于2008年6月2日汇给该设计单位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的200000元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长山金矿激电工作小结及作出该小结的单位郑州山地地质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40000元物探费发票,原告认为其为长山金矿投入的上述款项被告应赔付。3、原告为长山金矿所支付的工人工资158365元。为此提供工资表8张,证明原告从2007年10月至

2008年4月为长山金矿支付工人工资158365元,但该工资表有部分无人签名,原告也未提供签名人员身份的证据。4、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和购买卫星定位仪等费用164601元,为此提供费用报销单及凭证48张,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费用与本案有关联。被告则认为该四项损失均与其无关,其理由为:1、长山金矿探矿权与九龙莹石矿采矿权不属同一矿种、矿权,何况原告购买的九龙莹石矿附属设施并非矿权,原告在与被告签订转让长山金矿探矿权合同前就与李建治达成采矿权转让协议并以预付款的形式付款,故该转让费与本案无关。

2、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尚未取得探矿许可证时擅自探矿并另行委托探矿证上载明的勘查单位以外的单位探矿,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该项费用为非法费用,不属于合理损失。3、原告主张的工人工资仅有其自己提供的工资表而无劳动合同予以证明,不能作为主张损失的依据。4、原告主张差旅费及购买的定位仪损失与本案无关,不属损失范围。

本院所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探矿权证、采矿权证、(2009)罗民初字第69号庭审笔录、协议、说明、发票、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据附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探矿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原告曾以解除合同、退还转让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诉至本院,本院已在(2009)罗民初字第69号调解书调解结案,但未涉及违约损失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被告违约造成损失赔偿,与前案的诉讼请求不同,解决的亦不是同一问题,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立案。原、被告就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业已成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而未能办理,该合同因此未生效,但不影响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义务相互配合办理该合同转让审批手续,因原告办理该手续所需材料由被告持有,故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相关材料的配合义务,被告应及时提供以使原告办理审批手续,被告认可原告仅收

到转让申请,其虽称曾通知原告领取材料而遭拒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由于被告未积极履行其配合义务,使原告未能完成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程序,导致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未能生效,被告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其所受的损失项目问题:1、原告向李建治支付的1000000元转让费,因原告提供的与李建治的协议、付款凭证及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能相互印证,说明原告为受让长山金矿探矿权才与被告协商降低该探矿权转让费以解决长山金矿历史遗留问题,原告与李建治就九龙萤石矿转让权在先符合常理。故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对该项1000000元损失予以支持。

2、关于原告主张的勘查费及物探费,因原告基于对双方所签订合同的信赖,进行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的实际勘查和探测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亦应属于损失范围。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问题,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长山金矿探矿权转让的关联性,故此原告关于该两项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1、原告向李建治支付的1000000元转让费,2、勘查费和物探费24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利息问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损失1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6元,由原告河南省宏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98元,被告河南省宏

篇四:宏力集团

河南宏力集团诚聘英才

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新城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10月,是一家集建筑安装、防腐保温、房地产开发、路桥施工、高速公路投资管理、高科技农业、教育发展、医疗服务、矿山开发、化工产品进出口贸易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4.12亿元,员工10000多人。

董事长秦自力,高级工程师,省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河南省国际商会副会长。

长垣县位于河南省东北部,是全国有名的“建筑之乡”、“防腐之乡”、“起重机械之乡”、“卫生材料之乡”、“厨师之乡”,新荷铁路、大广高速(黑龙江省大庆市至广东省广州市)与济东高速(河南省济源市至山东省东明县)在此交汇,交通十分便利。

“集天下贤能,兴宏力伟业”。宏力集团诚挚欢迎广大有志之士前来施展才华,共谋腾飞大业。

河南宏力集团2011年校园招聘计划

职位名称人数学历任职资格

人力资源管理7人本科

1、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佳;

2、有亲和力,责任心强,逻辑思维清晰,学习及归纳总结能力强;

3、有较强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企管文秘6人本科

1、企业管理等管理类专业,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佳;

2、较强的组织策划和团队协作能力,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3、思维敏捷,责任心强,熟练使用 Word 、 Excel 等办公软件。

宣传策划2人本科

1、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佳;

2、有亲和力,做事认真负责,逻辑思维清晰,学习及归纳总结能力强;

3、良好组织策划和语言表达能力,有主持、策划活动经验者,有学生会和社团工作经验者优先。

企业内刊编辑1人本科

1、中文、新闻专业,热爱文字工作,有较强的采编和写作能力;

2、逻辑思维清晰,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创新精神,熟悉摄影和平面设计软件者优先;

商超现场管理6人大专以上

1、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逻辑思维清晰,语言表达能力强;

2、亲和力强,善于与人沟通,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

3、责任心强,勤恳务实,能吃苦,具备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酒店储备干部15人大专以上

1、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相关专业,形象气质佳,有志于从事酒店管理行业,有强烈的取得成功的愿望;

2、强烈的责任心,亲和力强,勤恳务实,良好的学习、语言表达、沟通协调、适应能力,具备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会计10人大专以上

1、会计、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熟练掌握会计、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2、逻辑思维清晰,责任心强,做事认真负责,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

3、熟练操作金蝶财务软件及OFFICE软件。

建筑设计3人本科

1、建筑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有一定的建筑方案设计基础;

2、责任心强,学习力强,勤恳务实,能熟练应用建筑类辅助设计软件。

建筑施工技术员8人大专以上

1、建筑类相关专业,熟练掌握建筑施工、测量、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基本知识,逻辑思维清晰,沟通能力强,愿意从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2、责任心强,勤恳务实,能吃苦,具备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房地产项目管理2大专以上

1、工民建、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建筑理论知识扎实,了解项目开发流程、工程设计流程、工程管理、合同管理、计划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责任心强,勤恳务实,良好的学习能力和沟通、组织协调能力。

防腐施工技术员3大专以上

1、化工机械、化工工艺、土木工程、腐蚀与防护等相关专业;

2、责任心强,勤恳务实,良好的组织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较强,能够适应驻外工作。

物业工程管理2本科1、给排水、暖通相关专业,专业知识扎实,综合素质佳;

2、责任心强,勤恳务实,有创新精神,良好的学习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路桥技术员4大专以上1、路桥相关专业,熟悉图纸、技术规范和桥梁施工工艺。

2、沟通、协调和现场组织能力强。

农业技术员5大专以上

1、园艺、植保、农学等相关专业,愿意从事农业技术管理工作;

2、责任心强,勤恳务实,能吃苦,良好的学习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园林技术员2大专以上

1、园林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园林绿化设计功底者优先;

2、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团队协作能力。

待遇:1、公司提供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及广阔的发展空间,报到后发放安家费1000元;

2、办理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由人事局统一管理,享受公司各项人性化福利:

【1】享受日常福利及节假日福利,每年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2】未婚员工提供单身宿舍,已婚员工,符合公司条件的,公司免费提供住房一套;

【3】婚后双方父母,祖父母跟随同住,符合规定条件者可申请享受200元/月/人的养老爱心津贴;

【4】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员工子女,可申请加入公司“春雨计划”,七周岁前可享受500元/月/人的育儿补贴;

【5】工作表现优秀及有特殊贡献者,可享受公费进修、培训,赴海南度度假、出国旅游等机会。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宏力大道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联 系 人:寇女士 张女士 邮 编:453400

电 话:0373-8899991 0373-8888827 传 真:0373-8899990

公司网站:www.honliv.com.cn E-mail:honliv8827@126.com

篇五:河南宏力学校

河南宏力学校诚聘英才

学校规模:河南宏力学校由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是一家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国际教育为一体的现代化寄宿制学校,学校位于新乡市副中心城市长垣县新城区,占地600亩,目前已投资3.1亿元人民币,建筑面积近17万平方米。在校教职工85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370余人,学生5579人。

区位优势:长垣地处河南郑州、新乡、开封、濮阳及山东荷泽等城市群的中心,交通便利快捷。近年来长垣民营经济发展迅速,现已成为河南省优先发展的26个重点县之一,被国家命名为“中国防腐蚀之都” “中国厨师之乡”、“优秀建筑之乡”、“卫生材料生产基地”、 “起重机生产基地”,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办学理念:河南宏力学校以“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为办学宗旨,秉承宏力集团“造福桑梓、奉献社会”的文化精神,凝析出“肩负天下、追求卓越、发展个性、涵养人格”的校训,形成了“兼容并蓄、民主科学”的教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致力于为培养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新人奠基。

发展现状:宏力学校创办以来,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优美的校园环境、过硬的硬件设施、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和突出的教学质量赢得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2007年9月,国家教育部授予我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幼儿园以出色的管理和教学业绩被评为 “新乡市一类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小学部“全面发展加特长”的教育取得骄人成绩,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中成绩突出。 初中部遵循“优生特优、弱生不弱、优进优出、低进高出”和“面向全体、狠抓中下、培优补弱、大面积提高”的指导思想,注重基础,狠抓落实,市县统考及历年中招成绩均名列前茅。初中部初步形成了“夯实基础厚根基、因材施教育特长、精细教学创佳绩”的育人特色。

高中部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全面提高质量。07、08、09、10、11五届,共3840人参加高考,一本上线1532人,上线率达40%。五年高考,六名市状元,10人被清华大学录取,11人被北京大学录取, 1人被香港中文大学录取(获50万港元全额奖学金),5人被录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员。

集团概况:河南省宏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目前已发展成为集教育、医疗、建筑安装、室内外装修、防腐保温、石化、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酒店经营、百货销售、美国红提葡萄种植、物业管理于一体的跨行业企业集团,注册资本4.12亿元,员工8000多人,其中管理人员1800多人,中高级技术人员1000多人。

为适应学校持续发展,培养高素质和富有挑战性的教师队伍,现招聘以下科目教师。

一、高中教师22名,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各3名,化学、政治、生物、地理、历史教师各2名

岗位要求:

1、教育部直属6所重点师范院校优秀本科、硕士毕业生;

2、形象气质佳,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团队协作意识,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3、较强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身体健康,思想进步。

备注:非师范毕业生有教师资格证者也可应聘。

二、薪资待遇

第一年工资待遇:语数外7万/年,理化6.5万/年,政史地生6万/年,年薪平均到12个月发放,以后每年根据工作表现进行工资调整。

三、住房、保险及其他福利

1、提供两人间单身公寓,免费供应水、暖。结婚时提供7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

2、享受学校节假日和特殊节假日福利。

3、人事关系由人事局统一管理,享受本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职称、养老、医疗保险等)。

4、婚后双方父母、祖父母跟随的,符合规定条件者可申请享受200元/月/人的爱心津贴。

5、春雨计划:长期聘用员工子女在0-7岁期间,符合规定条件者可申请享受500元/月/人的津贴。

6、在海南海口市建有宏力度假村,专门提供给员工到度假村休息度假。

四、应聘、面试办法

校园专场招聘会时间:东北师范大学:2011年11月12日上午9:00

西南大学:200年11月18日上午9:00

华中师范大学:2010年11月23日上午9:00

专场招聘会地点根据各校就业指导中心安排另行通知。有意者可携个人简历准时参加。 备注:校园专场招聘未获面试通知人员资料将退还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河南宏力学校人力资源部(453400)

联 系 人:孟老师、岳老师 电 话:0373—8888611/8888622 传 真:0373-8888655 E—mail:honglischoolhr@163.com

学校网址: 集团公司网址:.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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