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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肇事宝马司机背景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8:33:40 字数作文
南京肇事宝马司机背景字数作文

篇一:南京宝马肇事案质疑背后是焦虑

南京宝马肇事案质疑背后是焦虑

来源 :综合

案发逾一周后,“6〃20”南京宝马肇事案又迎来反转: 一时间,“酒驾”说、“毒驾”说、“顶包”说等说法很有市场,呼啸于网上,真假难辨。在真相迟到的情境之下,这些由网民臆测出来的“真相”,具有极大的传染性,病毒式传播。

民众针对事件真相的焦虑,已经超越了真相本身,背后有复杂的社会情绪。尤其是那些极端事件,更容易引发高浓度的社会质疑,甚至会引发中国社会结构性怨恨的喷涌。尽管上述网民臆测出来的“真相”,多数是的不靠谱的,但信任危机的前提下,只要有一个逼近真相,杀伤力就会被成倍地放大。

在真相没有浮出水面之前,民众往往会根据他们自己的经验和想象去建构真相。问题在于:建构真相的逻辑,并不是基于事实,而是态度。由于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对于官方出炉的真相,他们会产生本能性的质疑。这对官方的披露信息、还原真相的互动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这种带有偏激情绪的社会心态,长期淤积而成,成为建构“真相”的酵母。公权部门若要避免自身被置于烤架,在披露真相时,必须求真务实,同时讲求传播的时、效、度,慢慢化解网民心中的坚冰。

篇二:南京宝马惨烈车祸,官方出来走两步3

再由,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迅速离开了现场,被警方找回并控制。只要离开现场,哪怕他就在离事发现场几百米以外的涵洞附近,那也是肇事逃逸!警方所说如果认定逃逸,保险将不予赔付,这不应该是警方办案考虑的范围!不能因为有没有人最终来承担赔偿责任,就要影响定案性质!至于肇事车是否改装,这点到无所谓,只要违章驾驶只要他交通肇事,哪怕是自行车都要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警方没有必要在他是否为撑门面改装730为740上费心。

2014

南京肇事宝马司机背景

年1月起国内各地陆续开始规定被法院查封车辆将禁止直接上路行驶,南京方面有无这样的规定,应该在通报中予以说明。因为这辆宝马车是辆法院查封车!最后,既然警方抓到了肇事者活口,就应该问清他的动机。为何车速如此快,为何要闯红灯,为何在派出所行为异样,拿头撞墙不配合询问,这些都是警方该干的事!

网友传闻甚多,反应了大家对此事的关注。既然有人质疑官方的公信力,那就更该严谨。第一时间公布监控视频,就能平息很多猜测,可为什么我们的官方每遇上这样的事都要等到传言满天飞的时候,才姗姗来迟的说些事实呢?为什么公众关注的和警方关注的焦点,都会有偏差呢?

篇三:人民时评:南京宝马案回应质疑应更有力

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

一波三折的南京宝马肇事案又有新进展。南京市交管局日前发布最新消息,称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律师表示,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极端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大众舆论的广泛关注。从肇事者是否酒驾、毒驾,到是不是替人“顶包”,警方执法经历过山车般的“质疑—释惑”过程,但效果似乎并不是很好。尤其是警方一开始称“车速确实要比身边车辆快一些,但并没有出现狂奔的现象”,而随后鉴定出的肇事车时速达195.2公里。有此背景,该案的执法进程应当更加开放透明、精耕细作,以提前防范可能发生的质疑。

遗憾的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司法鉴定,对此的回应不够有力。鉴定的详细依据是什么?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司机王某家庭背景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受害人家属提出,“鉴定书上关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鉴定出来的”?这些疑问说到底,都是担心“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会成为一种人为减罪的“神器”。

不可否认,警方无论是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还是只向被害人家属通报鉴定意见结果,都是严格遵照了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自然消除公众疑问。

本案中,王季进被抓后的异常表现,究竟是平时就存在精神疾病,还是经历交通事故后受到精神刺激?目击者称其开车前曾情绪异常、不断讲“烦死了”,这是否构成精神障碍疾病的充分必要证据?现代社会人的压力都很大,“路怒症”现象更是普遍,如何区分正常的心理压力与精神障碍的界限?这些悬置在普通人心中的疑问,需要专业知识权威的开放式回应。虽然法律没有要求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鉴定过程,但对于已经产生公信力危机的影响性案件,公开鉴定生成结果的检验过程,尤其是检验方法、鉴定标准和规范等重要环节,恰是回应质疑、消除猜忌的最佳方式。

司法鉴定有其专业判断逻辑,但并不意味着其过程就可以封闭化。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意味着其并非最终司法认定的证据,要增强其证明的效力,就需要强化鉴定过程的正当性。

专业化时代,知识也是一种权力,尤其是当执法需要借助知识权威时,更需要对知识权力本身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无论是精神病鉴定还是司法过程本身,都是专业知识判断,都需要遵从公开透明的程序法则,如果一味以专业知识权威自居,拒绝向公众开放,那么再客观公正的结论都可能遭遇被质疑的结果。在南京宝马案中,舆论一路盯住不放,并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无非是担心暗箱操作,会损害社会公正的底线,蚕食司法正义的基石。

因此,面对质疑,刑事执法不能放弃说理,专业知识判断亦不能放弃说理。化解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焦虑,增进当事方对司法结果的信任,传递司法公正的品格,都需要刑事执法机关在各个环节不断完善,恪守程序正义,以更加中立、更加透明、更加开放的程序推演,展现执法的无偏私。

篇四:媒体解析南京车祸

媒体解析南京车祸:为何宝马无大损失 马自达成了碎片

发稿时间:2015-06-24 03:49:00 来源: 新快报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2808人参与)

南京车祸现场

技术探讨:学过物理“动能”没? 别老拿日系车铁皮说事

——记近日南京之宝马7系撞碎了马自达2 事故

在最近的端午假期中,南京发生了一起汽车交通事故十分悲惨,又一次让这个略有悲戚的城市增添了一些伤感。相信大家也看这个事故那不到一秒的GIF了,肯定又会引起一帮人说日本车铁皮薄的舆论来,作为汽车记者,也一起讨论下。

首先说目前的新闻报道中的事情经过,是宝马7系闯红灯撞到了正在行驶的马自达2,据说当时宝马7系的速度接近200公里每小时。咱们就用最简单的初中物理的知识来算一下当时这辆7系的动能有多大?速度200公里每小时,约合56米每秒;宝马7系即便是整备质量最轻的型号并且不算车上的人和物品,整备质量为1910千克,所以当时这辆宝马7系的动能大约有2994880焦耳。

■新快报记者何军

超音速武器利用超高速的撞击爆炸从而消灭对方

超音速武器就是利用超高速的撞击产生爆炸从而消灭对方的原理,通常可以毁灭对方一艘舰船,威力很大!当然,车和炮弹比没太大可比性,咱们就来看看现实生活中的测试,网上有个视频中老外就做了一个192公里每小时速度下的碰撞测试,测试车是前两代的福特福克斯,福特在安全性方面的口碑大家都知道,看看这个速度下,照样也是撞成了碎片。 应该说撞击位置与车重的巨大差异造成了这起事故

还有,为什么在这么大的动能下,宝马7系依然没什么大损伤,马自达2都成碎片了? 1 撞击位置

宝马7系闯红灯撞上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2,撞击位置是马自达2的侧后方。侧面是所有车被动安全中最薄弱的一环,而宝马7系是正面大面积撞击,这个位置则是所有车被动安全中最强的地方。车头有那么长的空间来设计吸能区,而侧面什么也没有,只有一扇薄薄的门。这个撞击位置,就算不是马自达2,换成德、美系车,照样还是撞成碎片。 2 车重的巨大差异

宝马7系车重接近2吨,而马自达2车重只有1吨出头。我们生活中应该都有这个常识,一个瘦子撞向一个胖子,受伤的肯定是瘦子。重量的不同造成了各自的动量不同,在碰撞过

程中动量守恒造成了重量小的那一方速度的急剧变化,从而引起弹性形变,造成人受伤。别在这说风凉话什么日本车铁皮薄了。我们应该讨论的是醉驾和毒驾的危害,以及反省一下自己的驾驶方式够不够安全。

原标题:媒体解析南京车祸:为何宝马无大损失 马自达成了碎片

责任编辑:西湖雨

篇五:南京车祸惨烈,司法未审舆论又先决

南京车祸惨烈,司法未审舆论又先决?

近些年来由于权力干扰司法在先,舆论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导致了民众觉得遇事似乎都有"阴谋","阴谋论"因此导致了"中国式互动"。凡是遇到事情,舆论界总是会通过各种"小道"消息主导舆论场,舆论影响司法也就变得理直气壮。 近日,中国南京宝马肇事案受到舆论强烈关注,肇事司机王某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马路上,以160-180公里/小时的"火箭"速度闯了红灯,随即撞上了一辆正常左转弯的马自达轿车,马自达轿车后半车身被撞得粉碎,车上两名年轻人当场身亡。车祸现场之惨烈,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舆论纷纷谴责肇事司机该遭天谴的同时,对于如何定罪,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据腾讯网介绍,南京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刑事拘留。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一个闯了红灯且造成两死一伤的宝马司机来说,如果最后是这样的判决,显然是不能足以平民愤。肇事司机在来往车辆及行人众多的闹市区,"自信"的飞过红灯,不顾后果,造成了无辜的两人死亡,这死亡不止是两个人,更是两个家庭的崩溃。

然而,我们再看看昨天发生在中国北京的另外一件事,一位照顾植物人丈夫长达15年的六旬老太崔某,终因家贫不堪重负,选择了残忍地勒死丈夫周某并割腕自杀,结果是,自杀未遂,自己被救活了,丈夫却走了。我们在听到这样消息的时候,是不是觉得这位六旬的老太太该"杀人偿命"。然而,我们再来看看,事情的背后。

这位六旬的老太太在其丈夫瘫痪15年期间,一直尽心尽职,悉心照顾,近些年来,由于生活压力大,自己的身体也越来越不好,觉得拖累了孩子,随决定勒死老伴之后,自己也自杀。在经过割手腕、勒自己脖子、用刀划脖子及再次割腕后,崔老太在剧痛中感到十分恐惧,挣扎中给女儿打电话求助,遂获救。在公审阶段,全村近百名村民及包括周某兄弟姐妹及子女在内的请愿书和谅解书,为崔老太求情,希望法庭能免予对崔老太的刑事处罚。

又一次的民意,将此事件推向了该酌情处理还是按法律的规章来办的舆论制高点上。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而我们今天生活的时代是传媒渗透、舆论活跃的时代,如何避免在判案的过程中,排除这些舆论的干扰以及针对这些民意的"干扰",立法机构如何能按实际情况去修订法律的条文是我们需要去考虑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犯了错误按规章制度办事本是司法机关的"分内之事"。但近些年来由于权力干扰司法在先,舆论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导致了民众觉得遇事似乎都有"阴谋","阴谋论"因此导致了"中国式互动"。凡是遇到事情,舆论界总是会通过各种"小道"消息主导舆论场,舆论影响司法也就变得理直气壮,似乎誓将"民意不可欺"的招牌高高悬挂在司法机关的"头顶"。而据中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

那么这些"民意"该不该听呢?

在民众的喊杀声中,如果"民意"的泛滥影响法律的判决,那法治岂不形同虚设?"民意"的声音左右法律的审判,这是法律的尴尬,更是法律的悲剧。法官坚守法治的精神,以法律为审判案件的唯一依据,这是值得我们赞赏的。

但另一个方面民众的声音也必须倾听,因为法律是为人服务的,当法律不适应社会实际情况的时候,立法机构怎样吸纳这些舆论声音作为法律修订的参考?这是中国立法机关应该认真面对、思考的问题。

像前面提到的六旬老太崔某的情况,包括其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在内的全村近百名村民都为其求情,并向法院递交了请愿书和谅解书。这说明崔某虽然犯了法,但其行为可以得到大家充分的理解和谅解,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情况法律应该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在修改相关法律的时候,中国立法机关应该充分倾听这种舆情,尊重民意,在法律判决上做出相应的减刑处理规定。 同理,在发生于中国南京的宝马交通肇事案中,中国国民对此群情激愤,要求严惩肇事者,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重刑;这种舆情也是合情合理,值得充分倾听的。因为危险驾驶交通车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每个人都可能是这种事故的受害者,大家对此反应激烈是可以理解的。为了回应大家的关注,中国立法机关应该修改相关的法律,对此类型的犯罪施以严刑峻法,以威慑恶意的交通肇事者。

但也不是所有的民意都应该倾听,因为有些民意只是像前面所说的情绪宣泄。例如最近在微信上特别火热的"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众议。

有调查显示,有百分之七八十的网友支持对人贩子判死刑,这真是激愤的可怕。人贩子确实可恨,但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的置于所有人贩子死刑,这样只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应该对于这种“极端”保持警惕。而对于“民意”说要必须判死刑的说话,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可以忽略的;但也必须重视民众的心理,在立法时有一定的民意体现。

法律的核心思想是公平、公正、合理,倾听民意也必须以这一核心思想为基础。如何让民意与法律的公正精神实现完美的结合?中国可以借鉴英美的陪审员制度,让民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法律的审判,倾听法律的声音,体验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只有国民更多的参与法律、了解法律,他们才能更好的理解法律,发出合理的有法治精神的舆情声音。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作者: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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