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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庭审直播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8:16:26 作文素材
快播庭审直播作文素材

篇一: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实录[纯文字版]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实录[纯文字版]

2016年1月7日10:30,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公司主管同被诉”案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11:06]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11:29]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公司主管同被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11:51]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杨晓明。 [10:12:22]

[主持人]:杨晓明法官,男,1989年3月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刑庭工作,现任刑一庭审判长。杨晓明法官连续多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三次以及多项荣誉称号。 [10:12:42]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0:13:00]

[主持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0:13:59]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14:20]

[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10:21:31]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0:23:38]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10:24:30]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请法警传被告单位,提被告人到庭。 [10:25:27]

[审判长]:现在核实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身份信息。 [10: [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首席执行官。诉讼代表人黄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10:27:44]

[王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中专文化,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10:28:03]

[吴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学文化,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快播事业部总经理。 [10:28:18]

[张某]: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学文化,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 [10:28:52]

[牛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学文化,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快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10:29:31]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快播公司]:收到了,2015年4月3日收到的。

[四被告人]:收到了,2015年2月11日收到的。 [10:30:24]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杨晓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扬传、人民陪审员梁铭全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孟珊珊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强、闫莉、姜楠,代理检察员肖瑶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学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木出庭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辩护,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军、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志俊出庭为王某辩护,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伯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欣出庭为吴某辩护,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洪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勇出庭为张某辩护,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连军、朱岳出庭为牛某辩护。你们是否听清了? [10:32:54]

[快播公司]:听清楚了。

[王某]:听清楚了。

[吴某]:听清楚了。

[张某]:听清楚了。

[牛某]:听清楚了。 [10:33:06]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进行辩护;被告人还有权作出最后陈述。你们听明白了吗?

[快播公司]:听明白了。

[王某]:听明白了。

[吴某]:听明白了。

[张某]:听明白了。

[牛某]:听明白了。 [10:33:43]

[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快播公司]:不申请回避。

[王某]:不申请回避。

[吴某]:不申请回避。

[张某]:不申请回避。

[牛某]:不申请回避。 [10:34:20]

[快播公司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王某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吴某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张某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牛某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10:34: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34:49]

[公诉人]: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本院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请依法审判。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0:38:54]

[审判长]:你们听清了吗?

[快播公司]:听清了。

[王某]:听清了。

[吴某]:听清了。

[张某]:听清了。

[牛某]:听清了。 [10:39:47]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所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

快播庭审直播

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快播公司]:一致。

[王某]:一致。

[吴某]:一致。

[张某]:一致。

[牛某]:一致。 [10:39:56]

[审判长]:留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在庭,把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带下法庭。

[10:40:38]

[审判长]: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何异议?

[快播公司]:具体的话我不是当事人,以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为准。我不承认起诉书的指控。 [10:42:37]

[审判长]:公诉人向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讯问。 [10:43:12]

[公诉人]:快播公司是何时成立的?

[快播公司]:2007年12月。 [10:44:39]

[公诉人]:公司是什么性质?

[快播公司]:民营。 [10:44:50]

[公诉人]:经营范围?

[快播公司]:互联网的技术开发。 [10:45:22]

[公诉人]:公司现在还在运行吗?

[快播公司]:现在没有运行了。 [10:45:47]

[公诉人]:你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何意见?

[快播公司]:单位的意见是公司是无罪的,公司从成立以来到关闭都是从事技术研发的。 [10:46:20]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10:46:46]

[审判长]:辩护人向被告单位讯问。

[各辩护人]:没有。 [10:47:05]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带下庭,带被告人王某到庭。 [10:47:43]

[审判长]:被告人王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何异议?

[王某]:有意见,我认为公诉人起诉是不对的,快播公司和我个人都不构成犯罪,对于指控的事实也有意见,起诉书上写的快播播放器和快播服务器不具备发布功能和搜索功能,快播是不具备传播属性的。 [10:49:48]

[审判长]:公诉人向被告人讯问。 [10:50:18]

[公诉人]:被告人王某,你在快播公司是什么职务?

[王某]:CEO。 [10:52:52]

[公诉人]:其他被告人他们是什么职务?

[王某]:一个总经理和一个副总经理。张某负责技术。 [10:53:55]

[公诉人]:快播的主要经营业务是什么?

[王某]:快播的主营业务是播放器业务和游戏业务,还有机顶盒业务。 [10:55:32]

[公诉人]:播放器业务靠什么盈利?

[王某]:根据资讯广告或者和搜索引擎的合作以及会员的收入。 [10:56:04]

[公诉人]:公安机关起获的服务器中有大量的淫秽视频,你怎么解释?

篇二: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记录

来源:北京市海淀法院微博发布的庭审视频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

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认证证据:视频、企业营业执照、证人证言、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单位代表人黄勇称,从单位角度看,不承认公诉人的质控。

黄勇认为,快播只是一家从事互联网技术的公司。

王欣认为快播和其个人不构成犯罪。

王欣:快播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上传、搜索、发布功能,它的作用仅仅是给视频编码、编号,发布的功能是由第三方管理员实现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外界看到、然后传播,所以快播不具备传播属性。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没有发布淫秽视频?

王欣:对。

王欣:主营业务是游戏、播放器业务、机顶盒业务。

王欣:播放器业务主要是靠广告、搜索引擎的合作分成、会员收入。

公诉人:解释一下在你们服务器中发现的淫秽视频。

王欣:仅仅是缓存数据文件而已,是行业通用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用户卡顿的时候,补充带宽,减少卡顿。

公诉人:点播视频是怎么回事儿?

王欣:快播有上亿用户,我们知道存在不良信息,肯定有用户点播不良信息。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用户用你的快播播放器点播淫秽信息?

王欣:任何一个视频都用播放器打开,只要是视频文件,都有可能被播放器打开。

王欣好像有点被问住了,他说:你这个问法有误导。

王欣:用户可能点播任何一个文件。

公诉人:快播采取过哪些措施?

王欣:用内部的110系统过滤不良信息,同时还有举报方式,效果还是不错的。

公诉人:你们屏蔽了多少文件?

王欣:视频不知道,网站有上千个。

公诉人:为何会受到行政处罚?

王欣:与淫秽视频无关,与版权有关,包括百度视频也受到处罚。

公诉人:我们查到你们70%的视频是淫秽,解释一下。

王欣:我也不知道为啥,这个数量比较奇怪,推测一下,快播用户上亿,缓存了几亿个文件 王欣:我无法想象,快播每天有上亿用户看淫秽视频,包括在座的都在看,我不相信。

王欣在回忆当时被羁押的情况,他说当时在济州岛。

王欣认为,所谓的一些缓存碎片化文件,就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

王欣具体阐释屏蔽网站:阻止这些网站使用我们的技术,而且会提示用户不可点播。

公诉人:这是主动还是被动的?

王欣:关键词筛选是主动的,用户举报是被动的。

辩护人:快播点播系统由哪些软件组成?

王欣:和传统的点播系统比较接近,播放器端,资源服务器端,例如对视频文件编号,调度端,能够调度这些资源,大概这三个部分。

辩护人:网民通过QSI上传本地文件,得到一个编号,上传到网站上,是这个意思吗? 王欣:对。

辩护人:具有发布功能吗?

王欣:不具备,没有搜索、下载、播放功能。

辩护人:如果没有QSI,视频发布者能否把视频上传到网站上?

王欣:能,比如微软、Realplayer等,这些快播都能点播播放

辩护人:也就是说,不通过QSI,也能发布视频?

王欣:嗯。

补充一句,现在是辩护人和王欣问询阶段。

王欣:快播是一个网络播放器,播放网络文件和网络流。

辩护人:所有视频都能播放,包括淫秽视频?

王欣:是的,全球还没有这种技术区分淫秽视频。

辩护人:说的通俗点。

王欣:快播播放器像一个DVD。

辩护人:有搜索功能吗?

王欣:有搜索入口,调用比较大的搜索引擎,如百度、360。

辩护人:是链接到搜索网站?

王欣:嗯,是一个快捷方式。

辩护人:关掉快播,用户也能继续看?

王欣:对。

辩护人:说一下QSI的工作流程。

王欣:先下载,然后用QSI上传,得到一个编号,把这个编号粘贴到自己的论坛上,用户才能观看 辩护人:用户点击链接,就能通过快播播放器观看?

王欣:对。

辩护人:你们的110系统,安装到什么地方?

王欣:不叫安装,是嵌入到我们软件中。

辩护人:不良关键字谁提供?

王欣:网监部门提供,经常更新。

辩护人:为何还会有不良视频被用户看到?

王欣:关键字的作用不是100%,他换个名字就行了,比如说“1”,这个不是关键字。 辩护人:其他的防范是什么?

王欣:举报,这跟咱们的国情是一样的

王欣:快播的举报系统和相关部门是联动的,是相同的

辩护人:110系统不能100%屏蔽不良网站,快播为何不安排人员对文件逐一观看、屏蔽? 王欣: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公司就开不下去了。快播上亿用户,每天看不同节目,节目是变动的,我们不可能把这些内容拷贝到本地,进行逐一处理。行业内的工具软件也不可能做这样的工作。

王欣:人工的方式不可取,互联网只有黑名单模式,没有白名单模式。

辩护人:当地网监部门对你们的软件有什么具体的管理办法、执行标准吗?

王欣:没有,我们所想的这些方法,举报、关键字屏蔽,都是我们自己摸索的,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辩护人:你们对本地文件的观看是否有监控?

王欣:有,但这个是做过头了,但我们还要做,这个事情很重要

辩护人:有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方法过滤不良视频?

王欣:肯定有,比如图像识别一种技术,可以识别淫秽视频的一些编码,这就是一种主动防御,这个技术全世界都在研究。

辩护人:其他公司有哪些屏蔽办法?

王欣:从技术角度看,应该差不多

辩护人:为何没有实名认证机制?

王欣:互联网的特点就是便捷,没有人会这么多,即使做了实名认证,我们也不能保证用户发布的是什么文件。

辩护人:解释一下,你的服务器工作原理

王欣:缓存加速服务器,作用是提高服务质量,比如下载等,把互联网上用户看过的视频缓存下来,后续作用还是比较多的。

辩护人:简要说下,结合快播说

王欣:当用户出现点播卡顿的时候,我们就会对这个文件进行自动缓存,达到数据的平衡和稳定 辩护人:韩国方面是否对你采取了人身限制自由?

王欣:没有,但我一直在机场的滞留室

辩护人:你买了一张回北京的机票,你说下

王欣:对,我联系了一位警官,我可以回来配合调查,我以为是有人在北京机场接我,但直接在济州接的

辩护人:你是怎么回到国内的?

王欣:北京警察接的我,不知道在网上被红色通缉

辩护人:快播到底是否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还是软件企业?

王欣:软件技术提供商,他没有内容,不算内容平台商。

辩护人:快播是否知道使用QSI发布人的身份?

王欣:不知道

辩护人:能否凭借视频编码,知道视频的内容?

王欣:不可能

辩护人:缓存服务器存储的是电子数据还是视频文件?

王欣:电子数据,01010110这种

篇三:论“庭审直播”

论“庭审直播”

作者:董晓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

摘 要 司法审判通过新闻媒介,使得“庭审直播”成为可能和实现,从而有效体现了司法审判公正、公开原则。本文通过研究“庭审直播”的不同观点,总结其存在的主要法律依据,归纳出庭审直播需要完善的措施和方法,旨在推动庭审直播的发展和提高。

关键词 庭审直播 媒体 公正、公开原则

作者简介:董晓文,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04-02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更是日新月异,互联网的普及速度和功能作用早已超乎了前人想象。

一、电子技术为庭审直播提供了科技基础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月,中国网民规模早已突破6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5亿。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使新媒体时代下的音视频传播方式和传播主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现在在线浏览下载音视频、在线拍摄录制音视频、在线发布传播音视频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即可,不像以前一定要借助于广播,电视为载体,如今很多手机都有视频录制传播功能。传播主体也不在局限为广播台电视台,每个人都能将音视频发布到个人主页,个人空间,个人博客等等进行传播。

二、庭审直播的争议

在这个“人人皆媒体”的科技时代,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庭审过程是否能够通过新媒体进行直播,是否应该成为自媒体传播者的发布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争议。

1998年,中央电视台首次现场直播了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关于“八一”等十大电影制片厂诉两家音像企业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从此开创了我国庭审直播的先河。当时的各界人士对首次出现的庭审直播,意见分歧很大。香港的《东方日报》将其评论为:“这是十五大后,中国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增加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的进步”,大多数媒体人士对庭审直播持赞同态度。

但是,法学界人士贺卫方先生在其所撰写的《对庭审直播过程的异议》中却表明对庭审直播的否定态度。

三、庭审直播的法律依据

人们对庭审直播问题的争议从未间断,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极力推行庭审直播。最高院在200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在2010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由有关审判庭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填写庭审直播、录播申报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为庭审直播提供法律依据并进行程序上的规范。最高院积极地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推行庭审直播,使其普遍化,目的是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除外,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审判公开原则的详细规定。审判公开作为诉讼法中的一大原则是在宪法中得以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是否仅仅是允许公民进入审判庭旁听,或媒体对案件案情和判决结果进行报道,其外延能否扩展到直接对庭审过程进行视频直播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规定指明,对于那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有选择性地进行庭审直播。可见,最高院将庭审直播视为实现审判公开原则的一项重要途径。

四、庭审直播的完善

庭审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法治理念,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一)规范媒体行为

人们对庭审直播的顾忌主要集中在对司法威严性的消极影响上。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人们对诉讼是持有畏惧的心理,“耻于诉”是中化文化中固有观念。从古至今,人们认为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法院审理是神秘的事情,对庭审又好奇又害怕。正是受震慑于此,才树立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严形象。庭审是法院在履行其司法权职责,庭审过程应当是庄严神圣的,而如果将其放在媒体聚光灯下,让摄影师录像师记者等在审判庭里熙熙嚷嚷,照相机闪光灯“卡兹卡兹”作响,势必会影响到庭审的庄重性。不仅仅是媒体人士和媒体设备涌入审判庭给庭审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众所周知媒体报道往往是带有主观色彩的。媒体人士对审判活动的认识是作为其报道的素材,他们往往并不懂得法律知识,导致其可能缺乏法律思维却辅之以大量修饰大肆渲染报道。实践中,因为媒体的夸张其词,不以法律为依据而为了吸引眼球增加关注,从道德,情感方面来煽动群众,对审判活动造成很大干扰,影响到法官独立做出审理结果的事件屡见不鲜。媒体这种行为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人民群众容易被媒体误导而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法院法官的审判产生负面情绪。因此,必须规范媒体行为,建立媒

体行为准则或活动标准,保障庭审司法行为的秩序和顺畅。庭审直播中矛盾焦点指向的双方就是法院和媒体。

(二)深化配合机制

在新媒体时代下的庭审直播应当解决好法院和媒体的冲突关系。法院和媒体都是为了司法公开公正这一个目的,两者应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一方面,法院在维护好庭审秩序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媒体报道自由的权利,尽可能地为媒体对庭审活动的顺利直播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媒体直播庭审过程,既要对法官行使司法权进行合理的监督,也要尊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能影响到公正审判,损害司法威严。美国一位知名学者司德门曾说过:“法律与新闻事业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法院接受庭审直播和媒体进行庭审直播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对司法权进行社会监督,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整合庭审直播体系

为了充分发挥庭审直播的积极作用,减少其消极影响,庭审直播应当不断完善。

首先是完善庭审直播的内容。法院审理案件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情况除外。最高院出台的规定中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因为其影响到国家利益,企业竞争,专利技术,私人问题等而不允许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不进行公开。除了这些特殊案件,其他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原则上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在最高院的规定中赋予了法院对直播案件的选择权。实践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而导致法院选择案件的随意性太大。那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如家庭继承,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等往往没有公开直播。群众关心的贪污腐败案件,与拆迁有关的行政案件也因为话题太过敏感而没有直播过。有些法院为了做面子工程,走形式完成任务地直播一些索然无味的案件,没有起到庭审直播进行司法宣传的效果,反而给司法机关形象减分。庭审直播的案件内容应该具有法治教育意义,应该是能够吸引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能够满足群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需求。除了对案件选择上的完善外,还应当对庭审直播的内容进行丰富。如果只是对庭审过程进行单调地直播,显得内容冗长无趣。可以适当地增加一些其他环节,比如请法学老师或者律师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观众可以对自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法律人士对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述等等。从而扩展法律知识传播渠道,给群众带去实际益处,才能促进庭审直播的发展。

其次对庭审直播程序的完善。最高院赋予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的决定权,规定由该院主管副院长负责审核是否能进行庭审直播,必要时,报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应当加大对庭审直播的宣传,扩宽群众知悉渠道,便于群众观看。要建立健全庭审直播机制,调

动司法,媒体,行政等多方力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在庭审的现场,要对媒体活动进行规范,把握好分寸,不能让其影响到正常的法庭秩序,不能扰乱司法程序。

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作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和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庭审直播是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趋势。各级法院都在积极地推动该趋势,如山东省高院在近年决定年内将每天都有庭审直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了庭审直播网站,辽宁省称全省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开始庭审互联网直播,庭审工作迈向互联网直播时代。新媒体时代下的庭审直播面临着更多机遇和挑战,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敢于接受舆论监督从而树立司法威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http://www.gov.cn.

[2]贺卫方.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南方周末.1998年7月17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http://www.cq5zfy.gov.cn.

[4]《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www.lawtime.cn.

篇四:让快播案回到法律轨道

让快播案回到法律轨道

作者:张天蔚

必须承认,经过连续两天的庭审直播,围绕“快播案”的网络舆情出现一边倒的局面,超过9成的网络受访者选择“快播无罪”选项。在当下的环境下,快播案这样的敏感案件经过网络直播,却出现对公诉方极为不利的局面,想必出乎决策者当初的预期。

网络舆论呈现如此一边倒的倾向,首先缘于王欣等被告及其辩护人的出色辩护。网上流传的激烈控辩的剪裁片段,确实充分展示了被告及辩护人的机巧和急智。与此相对,则暴露出公诉方“备战”不足和应变乏力的短处。以至于有网友将双方的激辩,戏谑地称为辩护方对公诉方的“花样吊打”。如果将网络围观者类比于美国陪审制度中的大陪审团,则辩护方的巧辩对陪审团的说服力,显然大大高于公诉方。

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在“快播无罪”的呼声中,包含着两种不同的判断。对部分网友而言,不仅快播无罪,而且所谓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本身就无罪。被很多人热传的所谓“做爱无罪,看人做爱有罪”的悖论,似乎给很多人提供了质疑上述罪名的理据。而如果这种“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无罪的观点能够成立,则快播团队不仅不辩自赢,而且根本就不该成为被告。或许正是由于这种观点影响,很多围观者心里早已判定了“快播无罪”,所谓辩护方对公诉方的“花样吊打”,也才会得到那么多喝彩。

但在中国当下的社会语境下,立法禁止淫秽音像制品的公开传播,有着充分的民意基础,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太大的争论和波折。而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之一,就是以既有法律作为判断某种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既然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被定罪,则“传淫无罪”就不能成为判断快播案的依据。

快播案的被告及辩护律师对此显然并不持异议,因此他们的辩护策略,主要基于技术无罪和不知情不为罪,以强调即使传淫有罪,快播也是毫不知情的小白兔。庭审直播中最受围观者叫好的部分,也恰是对这两个辩护依据的“花样呈现”。

庭审尚未结束,在接下去的庭审中,快播是否真的是一家完全中立的“纯技术公司”,或快播究竟是无法获知用户播放视频的内容,还是故作不知的“装睡者”,仍然将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至于后续庭审中还会出现哪些精彩的激辩,目前无法预知,但至少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所有关注这一案件的公众,都希望后续审理继续通过网络直播,让控辩双方的交锋继续呈现在公众面前,使案件是非得到深入的辨析和厘清,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罪与非罪的判定。

案件庭审是否应该直播,历来多有争论,各国也有各种不同的实践。但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公众最为担心的是暗箱审理、枉法裁判。庭审直播则把审理过程如实呈现在公众面前,有利于破除公众的担忧或猜测,利大于弊。此外,虽然我国没有美国式的陪审团制度,围观群众也不具有决定罪与非罪的权力,但控辩双方各自依据法律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说服围观公众,也是让法律深入人心、树立法律权威,进而以法服人的可行路径。

因此,即使此前的庭审直播,让准备不够充分的公诉方稍显被动,或庭审局面不符合案件的预期走向,公众还是希望快播案能够继续“快播”下去,而且希望庭审直播在今后成为常态,让每一次庭审都在公众的见证下,成为公众寻求司法公正的可靠途径。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信誉的大目标,毕竟比某个个案的具体得失更加重要。

篇五:快播案语录(完整版)

2016年1月7日10:30,海淀法院审理“‘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公司主管同被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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