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辆进京新规定2015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20:45:01 体裁作文
篇一:2015外地车进京新规定
2015外地车进京新规定
凡进京的外省市车辆都需办理进京证,这大家都知道,但是由于此前监管并不严格,许多外地车司机并没有把进京证当回事儿,而那些苦于摇不到号将车辆注
册为外地牌照的北京车主也不会去办进京证。不过从今年4月11日起,有关部门加大了对于外地车辆的监管处罚力度,推出了关于进京证的新规定,今天我们就在 解读进京证新规的同时,为您介绍办理进京证的相关事宜。
前不久,经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这份《通告》以改善首都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确保首都交通安全顺畅为目的,对外埠进京机动车、黄标车、本市货运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进行了完善,其中对各位车主影响最大的无外乎是关于外埠机动车进京证更为严格的新规定。
在此次进京证新规中,对外地牌照机动车进京行驶需办理进京证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范围由原来的五环路(含)以内道路扩大至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也就是说,悬挂外地牌照的车辆只要进入北京六环路行驶就需要提前办理进京证,而绕六环行驶或六环以外行驶的车辆则无需办理进京证。
需要办理进京证的范围
如果外埠机动车需进入北京六环路行驶的,全市24个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全天24小时为驾驶员办理进京证(全年无休)。这些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均设立在六环路以外的进京高速或国道上,驾驶员无需绕路就可办理进京证。
注:由于办理进京证的范围已扩大至六环路,因此现已撤销距市区最近的京哈高速白鹿检查站的办证工作(可办理延期业务),京哈高速进京机动车需在西集检查站办理进京证。
哪里可以办理进京证?
办理初次或延期进京证的具体地图位置,请点击此链接:
http://dz.bjjtgl.gov.cn/dzfw/trafficHeadBZ/Map/trafficHead10.jsp 您还可以拨打12122咨询办理进京证的相关事宜。
办理进京证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6.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办理进京证须带哪些材料?
不过经过咨询,在办理进京证的实际过程中,只需提供驾驶员身份证、驾驶本、机动车行驶本以及机动车交强险4份材料即可,整个办理进京证的过程在几分钟内完成,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理完成后,要将进京证放置在前挡风玻璃下的醒目位置上,便于日后道路上交警的检查。
将进京证放置在醒目位置上
进京证有效期为7天,此前有效期为半年的长期进京证已不再进行办理。超过有效期的进京证若不延期则视为作废,机动车在六环以内道路行驶照样会受到相关法规的处罚。
篇二:外地车辆进京限行尾号(20150411至20150710)
自2015年4月11日,外地车辆进京限行尾号:周一:1、6;周二:2、7;周三:3、8;周四:4、9;周五:5、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本限行规定每十三周轮换一次,下次轮换时间2015年7月10日。
篇三:2014进京证最新规定
一、2014进京证最新规定
不准进六环
自2014年起,凡进入六环路内(不含)的外埠车辆(包括固安牌照车辆)必须办理进京证,办理长期进京证车辆必须达到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外埠车辆高峰时段不得进入五环路内和远郊区县城关镇。2015年,办理长期进京证的轻型车辆必须达到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外埠黄标车不得进京行驶。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予以罚款并记分,每4小时处罚1次且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
绿色通道
外地“绿色通道”车辆在进入本市道路之前,需要按照通告规定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在卸载完货物以后可以凭办理的进京通行证件上路行驶,并按照规定驶离北京。
长期在京
《通告》实施期间,外省区市进京车辆、长期在京车辆需按规定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并遵守尾号限行等交通管理规定。
黑色号牌
本市黑色号牌机动车须遵守单双号措施规定(“使”字头号牌机动车除外)。
“二OO二”式号牌机动车是指悬挂2002年启用核发的“个性化”号牌的机动车,这部分机动车按双号管理。
大货车
北京交管部门将采取6项管理措施加强对全国“两会”期间进京外地车辆的管理。其中与大多数外地车辆关系密切的有如下规定。
外地车辆进京时(京津塘高速公路至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之间路段除外),一律按规定在北京市外省市进京车辆办证处办理“进京证”。与以往不同的是,办证时,驾驶员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只需要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年检合格证。另外,“两会”期间“进京证”的使用期限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3天。
临时进京证:有效期在7天以内的进京证。按客车和货车分类,“进京客车”通行证有效期为7天,“进京货运”通行证有效期为3天。
长期进京证: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进京证。办理长期进京证需符合以下两点: (1)办理了长期进京证的车辆,要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的限制;(2)需要贴有环保部门的环保标志。
特殊时期进京证:奥运或国庆期间的有效期为3天的进京证。
二、临时进京证办理方法
1.临时进京证办理地点:
办理进京证在各高速路入京收费站处。进京证的办理并不复杂,而且很便捷,收费站附近就有办理地点。如果不办理进京证进入五环路行驶,将面临100元的处罚。具体地点及联系电话如下:
1)110国道张山营办证处 地址:110国道旧线92.6公里处 电话:69111066
2)110国道新线下营办证处 地址:110新线90公里
3)白河堡综合检查站 地址:110新线90公里 电话:60152037
4)西康综合检查站 地址:西官路0.1公里 电话:61161538
5)101国道松树峪办证处 地址:京承公路(101国道)103公里 电话:69036473
6)平蓟路上堡子综合检查站 地址:平蓟路(314市道)15.9公里 电话:69991279 7)111国道汤河口综合检查站 地址:111国道(怀丰路)108公里 电话:89671245
8)进京证办理地点京平高速夏各庄办证处 地址:京平高速67公里
9)104国道凤河营办证处 地址:104国道45公里 电话:80202567
10)106国道榆垡办证处 地址:106国道38公里 电话:89213399
11)109国道芹峪口综合检查站 地址:109国道59.4公里 电话:61830183
12)京藏高速康庄综合检查站 地址:京藏高速进京68公里 电话:61164794
13)京津高速永乐店办证处 地址:京津高速32.5公里
14)通燕高速白庙综合检查站 地址:通燕高速30公里 电话:69591239
15)京津公路觅子店综合检查站 地址:京津公路49公里觅子店路口 电话:80566010
16)进京证办理地点房易路长沟综合检查站 地址:房易路10公里处 电话:88313908 17)108国道红煤厂办证处 地址:108国道60公里处 电话:60365374
18)107国道琉璃河综合检查站 地址:107国道45公里处 电话:89381242
19)京港澳高速窦店服务区办证处 地址:京港澳高速38公里处 电话:80318661
20)进京证办理地点京哈高速白鹿办证处 地址:京哈高速进京7公里 电话:88313459
21)京沪高速应寺综合检查站 地址:京沪高速进京31.6公里 电话:80525400
以上21处进京证办理地点,是小编邀请北京交通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大家提供的进京证办理地点,希望外埠车辆在进京时需要办理进京证的驾驶者直接就近选择,为了节约时间可以提前拨打电话进行询问,注意以上电话的区号均是010。
2.临时进京证办理所需材料:
办证很快,费用全免,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车辆审验期内的行驶证;
2)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或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车辆尾气检验合格凭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外地车进京注意事项
1.外地车在京行驶期要遵守尾号限行和交通规则
如果办理进京证车辆在京行驶期间,有探头拍摄下的非现场违章,在办理进京证时必须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包括不遵守尾号限行规定的行为,监控探头同样可以拍摄,对外地车辆也采取同样的处罚措施。外地车辆在办理进京证后,仍然要像本地车辆一样遵循每日的早七点到晚八点的尾号限行。
2.工作日高峰时段进五环会连续处罚
早晨高峰时间:七点到九点,下午高峰时间七点到九点,这两个高峰时段不得进入五环内行驶,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当然如果不办理进京证,被交警拦下后随时都会进行罚款处理。如果非本市车辆违规在工作日高峰时段进入限行区域会被“连续处罚”。也就是说,交警现场处罚、被抓拍到都算数,不是一张罚单能管一天。
3.排放不合格不能进北京行驶吗?
另外,对于尚无环保尾气检测标准的农用车、拖拉机,由环保部门暂时按照柴油车排放标准执行,对尾气排放不合格的不准进京。自2014年起,凡进入六环路内(不含)的外埠车辆必须办理进京证,办理长期进京证车辆必须达到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2015年,办理长期进京证的轻型车辆必须达到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外埠黄标车不得进京行驶。
篇四:北京外地车进京限行规定
北京外地车进京限行规定
2015年北京外地车进京限行规定时间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初次办理的,须到本市各进京检查站或者办证处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支、大队办理1次有效期为5天的进京通行证件。进京通行证件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部左下侧。
2.初次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外省、区、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还需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3.初次办证后延期或者再次办理的,经审核在京期间存在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4.下列进京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4)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二)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三)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四)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五)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六)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七)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篇五:2015交通法新规定
2015交通法新规定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5全文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5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
从2015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
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 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婪ū坏跸导菔恢の绰甑?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
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来自:www.sMHaiDa.com 海 达范文网:外地车辆进京新规定2015)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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