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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维权作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17:14:20 作文素材
青少年维权作文作文素材

篇一:小学“青少年维权岗”复查材料

附件1

东花园小学“青少年维权岗”复核自查情况

东花园小学自2004年获得“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以来,在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和具体指导下,站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政治高度,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创建和谐社会、平安校园,积极投入到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的系列活动中。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为重点,以狠

青少年维权作文

抓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为目标,努力解决学校中突出的治安及安全问题,促进了学校综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优化了育人环境,确保了学校一方净土的平安。我校围绕“青少年维权岗”主题,主抓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素质。

学校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地培养,多年来,学校形成了一支政治素质好、学历层次高、教学业务精、年龄结构合理的以校长、书记为首,以各班班主任为主体的青少年维权领导班子。我们积极从班子建设入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通过抓认识、抓制度、抓学习,努力把领导班子的素质提到一定的高度。

二、发扬民主,完善制度。

一个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体现在决策程序上,对“青少年维权岗”建设的重大部署,如工作计划、奋斗目标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都能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完善了学校法律意识教育的相关学习制度、考核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青少年法律意识教育上能积极承担,良好完成。

三、坚决落实学习制度。

我们利用晨会、班会的机会,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法律意识教育和学

习活动;安排法律意识教育课、讲座,以教学、听讲座、看录像等多种形式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

学校制作了法律知识宣传版面,各班学生在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来宣传法律常识,普及法律知识,并进行评比、奖励,使师生在活动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利用家长会的机会对家长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家长的法律知识水平,使每个家长都能知法、懂法、守法。

五、以德育为主,注重实效,形成特色。

以法律意识教育、青少年维权工作为契机,强化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作为长效机制,常抓不懈。要求教师人人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并渗透到平时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去;要求学生人人熟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平时的生活中应用和广泛宣传,做一个新时期学法懂法的青少年。

六、为广大学生提供法律常识咨询服务。

学生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遇到难解的法律知识问题,教导处、班主任给予法律指导性的服务,为学校的长治久安做出了一定贡献。

七、大力倡导尊师爱生、团结友爱、诚实勤奋、自律自强的校园美德。我校历来重视教职工、学生之间的团结教育工作,针对师生、家长的法律宣传工作,利用广播、宣传栏等阵地广泛宣传。

八、建立“困难学生档案”,每学期由各班主任审核填写上报,为家庭困难的学生争取社会捐资助学经费。

九、建立健全学校综治组织网络,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并经常性地检查各年级部的综治安全工作是否到位。

十、我校聘请文峰派出所周斌同志为学校法治辅导员,不定期地对学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使上述法律知晓率达百分之百。广大学生学会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得以健康成长。

我们知道维权意识不是靠一两次活动就能解决,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并坚持长期工作。我们东花园小学将一如既往地站在学生的角度,想着学生的前程,做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

东花园小学 2013年9月1日

附件3

扬州市国家、省、市级“青少年维权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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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青少年维权工作总结

xxx青少年维权工作站工作总结

我镇团委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团市委的关 心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放在首位,贯穿于团工作各个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维权网络,丰富活动载体,普及法制教育,创建青少年维权工作站,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运行机制

我镇十分重视青少年维权工作,镇分管领导非常关心活动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对活动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创建要求。为了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成效,我镇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青少年维权工作站与信访办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均已上墙,基本实现了阵地化、制度化、标准化,并专门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把此项工作列为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权工作站以团委为中心,向全镇各村、学校全面铺开,真正将青少年维权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维权氛围

我镇团委采取各种形式,利用有利时机不断加大青少年维权工作宣传力度。借助学校法制宣传栏进行青少年维权知识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日在街头设点宣传法律知识,在学校

举办六五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法制报告会,举办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三、具体落实,积极探索青少年维权新途径

一是组织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调查。将调查落实到各村,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做到不重不漏,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基础台帐资料,工作台账档案规范统一,并及时更新,在此基础上开展分类帮扶、针对性帮扶。

二是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专项服务行动。将青少年维权工作纳入全镇信访框架之中,协调镇司法所、管区、学校及村合理解决青少年诉求,组织专业人员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运行以来,接待青少年来电、来信、来访3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大大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是开展重点青少年一对一帮扶。用邮件、QQ、手机短信等形式与重点青少年一对一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思想动态,鼓励他们热爱生活,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由于工作不断深入,我镇青少年的刑事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都在控制指标之内。今后,我们将继续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总结经验,以在青少年维权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共青团xxx委员会 2014.07.07

篇三:法制教育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

法制教育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

红羊乡教委学校法制副校长:张学智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

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

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某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

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

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 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

下面,我再讲一讲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不要盲目行事,如现在一些中学发生的学生之间打架事件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还要构成犯罪坐牢。

以上给同学们讲解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违法犯罪的概念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

篇四:法制教育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

法制教育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

红羊乡教委学校法制副校长:张学智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

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

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某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

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

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 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

下面,我再讲一讲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不要盲目行事,如现在一些中学发生的学生之间打架事件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还要构成犯罪坐牢。

以上给同学们讲解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违法犯罪的概念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

篇五:青少年维权工作

清河区清新花苑社区做实青少年维权工作

一直以来,清河区水渡口街道清新花苑社区高度重视青少年维权工作,采取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深化青少年维权工作。

一、增强青少年维权工作水平。注重领导、健全组织。社区建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关心下一代成长工作委员会。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社区对失足青少年、归正人员、吸毒人员、弱势群体进行归类入册,建立帮教工作制度,确定“一帮一”岗位责任制等,使青少年维权工作规范化。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法律义工志愿服务、党员政策宣传、板报宣传等渠道广泛宣传青少年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在社辖区营造了良好的关心青少年氛围,进一步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二、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社区以青少年维权工作为己任,狠抓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努 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壮大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社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建立了沟通反馈机制、互动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形成联动,共同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促进了维权工作的实效性。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相继成立了社区家长学校、法制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青少年图书阅览室等教育基地,构建了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形式。举办了青少年《展望明天》朗诵会,“自救自护知识讲座”等,开展了青少年模拟法庭,举办交通法规知识讲座、健康知识讲座等。

三、努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近几年来,社区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重点做好对弱势家庭青少年的维权帮扶工作。保障弱势青少年的合法利益。考虑到弱势青少年家庭的实际困难,社区积极向民政部门申请经济补助,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低保手续。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促进弱势青少年的家庭和谐。随着社会的发展,父母离异等家庭问题对青少年的

身心健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社区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对青少年的家长进行思想教育,增强青少年维权意识,促进青少年的家庭和谐。

构建网络,拓展阵地,力邦社区推进青少年维权工作

浏览次数:109 作者:奉化团市委 发布时间:7/13/2011

11:09:02 AM

西坞街道力邦社区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网络优势、人才优势,不断构建青少年维权网络,拓展维权阵地,依法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构建成以“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以社区青少年维权站为支点,以广大法律志愿者为力量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网络,切实为来自全国各地的2800余名外来务工青年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立足社区、整合资源、构建网络。社区团委紧紧抓住力邦社区的建立与完善的契机,在狠抓青年文明社区创建的同时,大力整合社区资源,依托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构建社区青少年维权工作网络。首先,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维权办公室,配置了电脑和专线电话,发挥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以及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社会实践队伍对整个社区居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摸底统计,做到了心里有数。其次,我们专门制做了社区青少年维权服务卡,卡上注明维权内容、工作时间、咨询热线号码等,将服务卡分发到

社区的每一个家庭。自正式开展服务以来,接受了20多例法律咨询和两例要求法律援助案。

二、丰富内容、拓展阵地、发挥作用。我们在原有的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咨询上拓展了普法教育、心理咨询,课业辅导和青少年法制研究等内容。尤其是热线服务的功能予以进一步拓展。热线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维权服务。法律志愿者根据投诉者投诉咨询的内容不同,给予在线解答或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法律咨询。服务热线电话接受涉及青少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咨询。三是心理咨询。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咨询。四是自护咨询。向青少年提供面对刑事犯罪、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时如何自我保护的咨询。几年来,社区还邀请了劳动、公安、司法等部门给居民集中上课,共计100多期。居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逐步提高。

团省委副书记罗振华同志调研温江区社区青少年维权工作 12月11日,共青团四川省委副书记罗振华在 “青年接待日”接待青年来访工作中,会同青少年权益部部长李霞等一行,对我区天乡路社区青少年维权站的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罗振华书记认真听取了我区社区青少年维权岗的运行、工作情况及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参观了天乡路社区的青少年维

权站、留守儿童之家、社区青少年德育课堂等处,他指出,青少年一年之中有大部分时间都在社区,温江团区委建立的社区青少年维权岗是一种很好的创新工作形式,结合社区志愿服务站、青少年德育课堂的建设,既充分整合了资源,又切实发挥了社区在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温江团委还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发动我区专业志愿服务队,从开设心理咨询室、加强维权教育等方面进一步做好社区青少年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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