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字数作文 > 教育资讯

黑龙江交通警察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5:27:30 字数作文
黑龙江交通警察网字数作文

篇一: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黑公交〔2011〕233号

关于转发2011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

现将省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转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57元; 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6211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684元; 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4391元;

职工平均工资29603元/年、14801.5元/半年、2466.9元/月。

篇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2015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2015

(2007年4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

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经费投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工商、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志愿服务人员和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对本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进行统计、登记,督促驾驶人依法驾驶,发现村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规劝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登记制度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制度,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在执法过程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检验、鉴定、拖拽、扣留保管车辆所需费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同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拘留除外。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在农村道路上巡逻检查,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但无权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以外的车辆、行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执勤执法规范的培训考核,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保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照明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设备进行监督、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进行监督检查。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对学生进行二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统计、气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统计数字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管理协作机制和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实现气象信息和监控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对公众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无偿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重大交通管理信息以及气象部门提供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气象条件信息。

第十六条遇有雨、雪、雾、霾、沙尘、冰雹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在急弯、陡坡、低洼、桥梁、隧道、临崖、临水等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增派执法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疏导交通,排除道路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义务: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确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

(三)保障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四)定期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站公路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驾驶人无相应资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或者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公路客运车辆驶出站场。 货运站场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超载、超限,不得使用非法改装、报废、无号牌或者号牌污损的货运车辆。

第十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计量认证合格,依法取得检验资质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

(三)建立被检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和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机动车应当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向当事人提供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易企业不得允许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拼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送修时间及机动车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二)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或者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改变已登记的实际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出台,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可以作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其他救助的规定。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停放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号牌应当按规定安装、悬挂,保持清晰、完整,严禁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号牌,严禁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装置或者材料;

(二)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驾驶室两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喷涂准乘人数、经营单位名称;

(三)载货汽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在车辆后下部及侧面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四)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大中型客车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

(五)不得在车窗上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六)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七)从事工程渣土、沙石等易散落货物运输的机动车应当加装封闭设施,进行封闭化运输;

(八)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和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并保持功能完好、有效使用、数据完整。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自主选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拖拉机、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反光标识,挂车后部喷涂放大牌号;

(二)制动、灯光、连接、安全防护等设施齐全、有效,符合技术标准,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五十八千瓦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

分别不大于十米、二点五米和三米。标定功率大于五十八千瓦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分别不大于十二米、二点五米和三点五米。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其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分别不大于五米、一点七米和二点二米。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丢失或者损毁期间,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根据汽车排量制定限制登记注册、通行时间、通行区域的强制性交通管理措施。

摩托车的登记注册,应当符合本地的交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限定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予以公告,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不得加装、使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和培训班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并按国家标准喷涂教练车字样。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服务提供者同时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集中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三十七条 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时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补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补发号牌、行驶证。

第四十条 已经领取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禁止擅自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申请驾驶大中型长途客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驾驶该型机动车的驾驶经历,并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和前三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第四十四条 集中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将学生、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联系转运。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及时修剪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优化调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优先保证行人通行并提高车辆的通行效率。

改建和扩建道路后通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其他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知道路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道路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频发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性的道路管理措施,应当坚持便民原则,进行科学论证,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增设限制性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黑龙江交通警察网

第五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改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因施工封闭半幅道路时,车辆需在对向车道通行的,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划分双向车辆的通行路线范围,并设置标志和反光隔离设施。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晾晒物品、搭棚盖房、抛撒残冰残雪或者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摆摊设点等活动。

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隧道内应当保持畅通、整洁,不得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五十三条 严格限制占用人行道,因城市建设、改造等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宽度一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设置台阶、门坡、广告,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公交站点、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单位、居民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上方安设的牌匾、横幅、管、线等,其净空高度为:车行道不得低于五

篇三:黑龙江交警信息

交警

资 料

黑龙江省 )

详细

黑 龙 江 省 交 警 资 料

黑 龙 江 省 交 警 资 料

篇四:黑龙江交通违章代码

1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0 吊销 收缴、强制报废

1002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0 吊销 收缴、强制报废

100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 吊销 终身禁驾

1004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吊销

1005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06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07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08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2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09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1000 可以并处吊销

101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011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1000 强制拆除、收缴

1012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1000 强制拆除、收缴

1013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车

1014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1015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车

1016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扣证

1017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2倍保费 扣车

1018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100

1019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200

1020 机动车102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200

1022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200

1023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200

102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 200 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102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00 1026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100

1027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200

1028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200

1029 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00

1030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0

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100

1031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200

1032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00

1033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200

1034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00

1035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

103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200

1037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200

1038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100

103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 150 可以拖移机动车

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10401041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00 1042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100

1043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200

1044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200

1045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200

1046 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200

1047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50

1048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00

1049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00

1050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20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100

1051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100

1052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100

1053 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150

1054 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100

1055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100

1056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00

1057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100

1058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100

1059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200

1060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50

1061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50

1062 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100

1063 拖拉机载人的 100

1064 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100

1065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0

1066 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100

1067 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150

1068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200

1069 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100

1070 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107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50/100 扣车

1072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200

1073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200

1098 机动车在允许停车的路段,不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100

1099 机动车在人行道停放或在禁停路段停车的 200

1101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 50

1102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 50

1103 不按规定会车的 1 100

1104 不按规定倒车的 1 100

1105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1 50

1106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1 50

1107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1 100

1108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 100 扣车

1109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 50 扣车

1110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201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的 2 300 扣车

120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 的 2 300 扣车

1203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 100

1204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2 100

1205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2 100

1206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 100

1207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2 200

1208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 100

1209 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2 100

1210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2 100

1211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2 100

1212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2 100 1213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2 100

1214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2 100

1215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2 100

1216 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2 100 1217 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2 100

1218 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2 100

1219 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2 100

1220 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2 100

1221 牵引摩托车的 2 100

1222 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2 100

1223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2 100

1224 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2 100

1225 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2 100

1226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 100 1227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2 100

1228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2 100

1229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2 200

1230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2 200

1231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2 100

1232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2 100

123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2 100

1234 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2 200

1235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2 200

1236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2 200

1237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2 200

1238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2 100

1301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3 20

1302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3 200

13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以下的 3 200

1304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3 200

1305 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3 200

1306 前车掉头时超车的 3 200

1307 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3 200

1308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3 200

1309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3 200

1310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3 200

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1311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 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3 200

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131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3 100

131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 100

131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3 100

1315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 3 150

先行的

1316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 3 100

行的

1317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3 200

1318 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3 200

1319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 200

1320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 千克以上挂车的 3 100

1321 挂车载人的 3 200

1322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3 100

1323 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4 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5 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6 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3 100

1327 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3 100

1328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3 200

1329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0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1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133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 200 扣车

1333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3 200

1334 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3 200

160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 的 6 1000 扣车

1602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 的 6 1000 扣车

16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的 6 1000 可以并处吊销

1604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6 500 暂扣1-3 个月

1605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6 500 暂扣3 个月

1606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6 1000

1607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6 1000

1701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本人有驾驶证) 12 200

17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2 并处2000 暂扣3-6 个月,拘留15天以下

1703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12 并处2000 暂扣6 个月,拘留15天以下

1704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5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2 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6 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7 逾期3 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12 扣证

1708 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12 扣证

1709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12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非机动车通行

2001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2002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5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2003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20

2004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20

2005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20

2006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20

2007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50

2008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50

2009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50

2010 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50

2011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20

篇五:黑龙江省公安交通警察执法培训考试案件分析

(十一)2011年3月2日下午2点30分,万某驾驶车牌为皖A38652的大型货车有超载嫌疑,民警刘某对万某直接开具了罚款3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并将万某放行。问题:民警刘某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2、理由如下(1)民警应当对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车辆装载重量和超载量进行核实。 (2)处以300元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3)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十二)2011年5月11日上午10时,民警张某在路上执勤时查获王某驾驶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形车辆,遂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罚。王某不服,向其进行申辩,说自己并未对车辆外形进行改造。但张某不予理睬,填写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并现场收缴了王某的罚款。问题:民警张某的执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2、民警张某的错误之处:(1)民警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民警没有听取当事人申辩的行为错误; (2)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民警当场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张某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王某进行处罚的行为错误;(3)张某现场收缴罚款违反了罚缴分离规定。

(十三)2011年4月30日,民警A使用自己的私家车与协管员B携带车载移动测速设备上路执勤,A负责开车,B使用测速设备监测出车牌为晋C5R607的桑塔纳轿车超速行驶。

问题:1、案例中民警A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协管员B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否。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民警A使用私家车携带移动测速设备错误;2、否。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B是协管员,不具有操作移动测速设备的资格。

(十四)2010年11月8日下午3点01分,民警王某在某市区道路巡逻时,在裕华路与阳光大街交口向西100米路南停放着一辆白色本田轿车,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于是王某便下车进行拍照,然后准备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正要填写时,车主李某从旁边的便利店里跑了出来,说:“不好意思,我刚进去买包烟,我马上开走。”王某回答:“已经晚了。”并继续填写完毕,将告知单贴到本田车的侧门玻璃上,自行离去。李某揭下告知单,发现违法时间一栏写的是“2010年11月8日3点01分”,违法停车地点一栏写的是“裕华路与阳光大街交口附近”。

问题:1、民警王某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否合法?为什么?2、违法停车告知单填写有无不规范之处?

答:1、合法。李某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应当予以处罚; 2、有。一是违法时间填写错误,造成违法事实不清;二是停车地点填写不详细,应当填写详细的违法地点,不应使用“附近”这样的模糊词汇。 (十五)2011年2月7日上午9时,民警刘某在路上执勤时,发现一辆丰田轿车未投保交强险。仔细检查两证后,刘某口头告知轿车司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扣留了车辆和司机的驾驶证但未出具任何手续,轿车司机知道自己违法,申辩无用便自行走了。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2、刘某行为的错误之处:(1)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不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法。(2)扣留车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未开具的行为违法。

(十六)2011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民警李某在某路段执勤,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得一银色现代轿车车速达到90公里/小时,而此路段最高限速为80公里/小时,于是李某通知前方民警段某查获该车。9时33分,段某查获该车,并适用简易程序,对司机做出了罚款100元的决定。该司机不服,说自己并没有超速。段某不耐烦地说:“说你超速就超速,哪那么多话。到时候去交罚款就行了。”随后,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驾驶证、行驶证甩给了司机。

问题:请指出上述案例中李某执法有无不规范之处如果有应当怎么做?段某执法有无不规范之处如果有,应当怎么做? 答:1、李某执法没有不规范之处。2、段某执法有不规范之处。(1)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资料(2)民警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该文明礼貌,方便当事人接取。 (十七) 2011年5月1日晚10时,民警匡某在某路段查获酒后驾驶的王某,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结果为

82mg/100ml。遂按照酒驾处理程序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最后对王某处以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罚款的处罚,记12分。问题:民警对王某的处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应该如何处理?

答:不恰当。1、王某已达到醉驾的呼气标准,应该将采取强制措施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并将其约束至酒醒,认定醉驾后,按照醉驾的处理程序办理; 2、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八)2011年5月28日上午10时,民警王某在某路口执勤。发现一辆红色本田轿车在进入路口直行导向车道后,穿越禁止标线到驶入右转车道,险些与后方来车相撞。于是王某要求其靠边停车进行处理,在告知驾驶员李某违法行为后,拟做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李某不服,说“我没有违章,你诬赖我”。王某很是气愤,说“你再无理取闹,我就罚你200”。李某不服,继续争辩。王某遂把罚款额变更为200元。问题:王某执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答:1、有。2、王某应当听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为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王某没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并加重处罚是错误的。

(十九)2010年10月8日晚10时,某交警支队事故科接到报警,在穿过该市的某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5分钟后,事故科年轻民警李某和王某到达现场,发现一辆桑塔纳出租车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出租车司机被挤在车里,满脸是血,呼吸急促。李某赶紧跑上前去,试图将他拉出来。王某准备到前方适当位置设置警示装置。但李某突然喊住他:“先别去,过来赶紧把他拉出来,他快不行了。”王某马上跑过来帮忙,这时,一辆急速行驶的载满货物的大型货车刹车不及,从后边撞了上来,导致两名民警身受重伤,出租车司机死亡。

问题:1、案例中造成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该首先进行哪项工作? 答:案例中造成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前方没有设置警示装置。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该首先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二十)2010年8月23日,李某到暂住地交管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拟考取C1驾驶证。民警发现体检表上写着,身高148cm,左眼矫正视力5.0,右眼矫正视力4.9;左手正常,右手拇指缺失;左腿因幼儿时患小儿麻痹症丧失活动功能,右腿正常。问题:1、李某能否申领C1驾驶证?为什么?2、李某能够申领哪类驾驶证?为什么?

答:1、不能。左腿丧失活动功能,不符合申领C1驾驶证的申请条件。2、C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驾驶证,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小型 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字数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