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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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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裁作文

篇一: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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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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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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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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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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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二○○四年三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宪法序 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 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 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 家。” 第十九条 宪法序 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 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 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 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 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 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 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 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

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

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

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介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前身,是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充当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了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那个时代,第一部宪法经过实践证明,确实是一部较为优秀的宪法,在产生较少社会震动的情况下,由宪法的实施,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也顺利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是由于1957年极左思潮的发展,宪法逐渐变成一纸空文,此后出现的三年饥荒,文化大革命,共产党内部争斗,都没有太多宪法的影子。在1973年党中央筹备在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上修订宪法,但是四人帮利用其权利试图按照他们的意志来召开人大,修改宪法,确定领导人职位人选,1975年1月,第四届人大招架,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次修订,有原有的106条缩减为30条,并且由于当时的背景,新宪法随处可以看到动乱年代的岁月痕迹,夹杂极左的思想。四人帮粉碎,在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上,中央宣布文革结束,半年后的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整体而言它任然不够完善,但它有正确性的一面,更多充当过渡性的宪法。历史性的根本转折发生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了文革的错误,总结了建国以来各种经验,此后,1978宪法中各种不足就日渐暴露出来,于是1982年12月召开的第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当日公布实施,1982年的宪法通常被看做建国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此后,由于时代的变化,它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宪法修正,并沿用至今。

二,现行宪法的概要

宪法现在较为完备的定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表现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二是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三是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四则是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宪法,便是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经历四次修订的宪法,它共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大章,并细分为一百三十八条。它主要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国家的性质,确定共产党的领导,明确社会主义路线,同时阐明对人民主权,基本人权的保护,坚持法制原则和权利制约原则。

三,关于现行宪法存在的问题及一些我的观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应该起到极大地作用,包括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保障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我们很认同宪法颁布的初衷,但是某些条款预期的目的与现实却能有着千差万别。

从主权在民来看,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现实来看这一条款可以成为一个美好的预期,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然后最从低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产生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此类推,最终的期望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人民自己选出来,于是完成了主权在民。但是我们在生活中总是不难看到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那些令人寒心的举动,比如某人大代表不遵守交通规则,被扣留后破口大骂“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敢扣押我,小心我整死你”,比如某些人大代表利用职权大肆敛财,开豪

车,住豪宅,养二奶三奶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真的是偶然么?另外一方面,从我自身的经历,我们家乡选出的人大代表,没有几个人认识,甚至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就多出了一个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选举或许是走非法路线,或许是内定,试想一下,从基层出问题了,整个人大的组成又如何代表人民的利益呢。所谓主权在民,日渐成为一纸空文也不再是空谈。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大肆宣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对于这一点,首先我与有一个问题,人人平等,可能么?如果可能,它会事怎样一种形式呢,国家领导人,领导人家属犯法了,怎么办?现实中因为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各种违法行为被判个十年八年的普通人比比皆是,假如领导人之间,某某领导人的孩子打架斗殴了,或者闯祸了,又是怎样一种情况,经过现实的解答,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同时,媒体披露的各种二世祖,高干子弟横行嚣张,置法律于枉然的情况比比皆是,如那位高呼“我爸是李刚”的牛人,那位将拦车交警撞死的人,那些欺负开普通车的名车男,放言“花一百万我弄死你”的富二代,试问这些被披露的行径会事他们的初犯么,在成长过程中,有权的嚣张,有钱的也嚣张,因为权钱,他们摆平了多少“小事”,在高官后代,富二代中,普通人的权利,不过是父母的一句话,不过是几百万而已,他们家就是法律,随着这些情况日渐繁多,谁给人民信心让他们去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还敢相信,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说的,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再看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很多年前就有精兵简政的概念了,宪法的初衷确实是精简国家机构,提高工作质量,但是,从中国公务员情况来看又是怎样一派景象呢,截止2009年,中国财政供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为4000多万人,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美国1∶12;法国1∶12;日本1∶23;英国1∶24;中国1∶26。而将人口基数和国家财政收入考虑进去,中国现阶段政府机构无疑是有太多赘余的。而且现在普遍的公务员热,人似乎认为只要当上了公务员,一生就有保障了,但是这也造成公务员素质愈发低下。更恐怖的是,公务员公费吃喝玩乐的情况数见不鲜,国家财政每年在这些莫须有的报销上面要花费惊人的一笔数字。而所谓“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看到这句话,大部分都会笑,借用网络一句话,“笑了,你懂的。”官民一家,确实,某些官员关心爱护的民,一般和他们都是一家,不是一家也是有千丝万缕说不清道不明的联系,拿我家的一个例子来说,我们家在农村,2005年的时候我们家准备修新房,当时就需要批一块地,我清楚的记得批这块地要费用三千多,而另外光是请那些负责人吃个饭送礼就花了两千多。以当时的物价水平,修新房总共才要两万元左右,另外,在农村大家都懂这一套,可想那该是怎样一种情况。

四,总结

宪法需要不断完善,但是我更希望它不只是理论上得完善,天才的计划加上百分之十的完成度和蠢材的计划叫上百分之九十的完成度,前者永远比不过后者。宪法的实施需要群众基础,也需要政府做一个良好的表率,让宪法的约束力不只是体现在强制性,更多来自群众的自发性。一国之根本大法,不应该失去基本的约束力,民,重我宪法,政府应如是。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共20分)

1.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2.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 A )。

A.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 B.规范与不规范宪法

C.刚性与柔性宪法 D.钦定与民定宪法

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C )。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荷兰宪法

4.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5.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D )。

A.一党制 B.多党制

C.多党合作制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6.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 A )。

A.《独立宣言》 B.《世界人权宣言》

C.《人权宣言》 D.《权利请愿书》

7.旧中国唯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 B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

8.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D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9.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B )。

A. 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民主集中制

10.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1.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称为( C )。

A.社会主义的统一战线 B.广泛的统一战线

C.爱国的统一战线 D.民族民主统一战线

1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B )。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13.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C )。

A.二分之一至一倍 B.一倍

C.三分之一至一倍 D.两倍

14.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D )。

A.全体人民 B.18周岁以上的公民

C.全体公民 D.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15.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是( 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人民政协

16.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 C )。

A.2500人 B.2800人

C.3000人 D.3500人

17.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 B.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18.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 B )。

A. 自治区自治县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C.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 D.自治州自治县

19.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 A )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A.10 B.20

C. 30 D. 60

20.全国人大代表按照( C )组成代表团。

A.职业 B.地域

C.选举单位 D.民族

二、多项选择题(每给定的选项中有一个以上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6分)

1.我国有权提议宪法修改的机关是( BD )。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革命性与民主性表现在( AC )。

A.废除了封建帝制 B.反对帝国主义

C.确认资产阶级民主制 D.实行君主立宪制

3.下列原则中属于1954年宪法原则的是( AB )。

A.社会主义的原则 B.民主的原则

C.民主集中制原则 D.法治原则

4.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有( BD )。

A.绝对多数选举制 B.多数选举制

C.相对多数选举制 D.比例选举制

5.我国选举法规定,有权提出代表侯选人的是( ABC )。

A.各政党 B.各人民团体

C.选民10人以上联名 D.各级政府

6.我国经济制度基础是( AB )。

A.全民所有制 B.集体所有制

C.股份合作制 D.私营经济

7.我国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有( ABC )。

A.主席 B.副主席

C.委员 D.秘书长

8.宪法中规定限任两届的是( ABC )。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委员长 D.军委主席

9.澳门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 AC )负责。

A.中央人民政府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澳门特别行政区 D.国家主席

10.下列内容在宪法中有规定的是( ACD )。

A.国旗 B.国歌

C.国徽 D.首都

11.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 ABC )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A.合法的收入 B.房屋

C.储蓄 D.土地

1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包括( ABD )。

A.言论自由

B.游行自由

C.罢工自由

D.结社自由

1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是( ABC )。

A.国务院副总理

B.各部部长

C.最高法院法官

D.民主党派负责人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7分)

1.我国宪法规定,一切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我国1982年宪法共包括 序言 、 4 章,

计 138 条。

3.资产阶级共和制可以分为 议会制 、 总统制 和 委员会制 。

4.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 单一制 和 复合制 。

5.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侵占 、 买

卖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6.任何公民非经 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 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四、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宪法 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国体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

3.民族区域自治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4.国家机构 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他是由统治阶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12分)

1.简述宪法法律效力最高性。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2)违宪的法律无效;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人格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论述题(9分)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革命的创造性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面貌,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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