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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异议论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05:23:34 体裁作文
论异议论文体裁作文

篇一:论文查重要求

北京中医药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检测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30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检测办法

(2010年12月31日第六届八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校《研究生与导师手册》中《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规定,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优秀中医药人才,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对我校全体研究生实施学位论文检测,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论文检测实施办法

检测对象:本学期拟申请学位的全体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部分七年制硕士。 检测要求:参照最新论文书写格式要求,首检文件名为“作者姓名-学号-论文题目”(连接符号为半角-),复检文件命名规则为“2作者姓名-学号-论文题目”(连接符号为半角-)。将电子文档提交至学院学位秘书处。

结果获取:检测不合格者,结果反馈至各二级学院,请务必转交导师并签字后留二级学院保存。

二、论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分三种:合格、修改和不合格。

1.合格

检测合格者结果不反馈至二级学院,仅保留于研究生部学位办。学生获得学位后随机抽取进行学位论文复查。

2.修改

有下列情形者,须进行学位论文修改,并在10天内重新申请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组织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总复制比超过25%,硕士学位论文总复制比超过30%;

2)学位论文中核心段落(实验、讨论部分)复制比超过35%;

3)学位论文段落中单源引用复制比超过45%;

4)学位论文段落中多源引用复制比超过35%。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进行论文修改,并在3-6个月内重新申请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组织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第二次检测,总复制比超过20%者;

2)学位论文中主要章节内容存在有明显抄袭行为者。

3.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学位论文总复制比超过50%;

2)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或博士论文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存在明显抄袭和剽窃行为者。

三、论文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办法

1.研究生部学位办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事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理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的异议。

2.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和组建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对学术道德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鉴定。

3.申诉处理办法: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并由二级学院上报至研究生部讨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

四、附则

1.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及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位论文规范的宣传教育、监督与检查工作。弘扬科研诚信,促进优良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常见问题说明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0年12月31日

篇二:毕业论文要求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

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公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排除论文评阅中的非学术因素干扰,保证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微生物所”)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在微生物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双向匿名评阅

对需要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方式评阅。 “双向匿名”评阅是指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当中,对作者、导师和评阅人的个人信息双盲处理,严格保密。

第四条 匿名评阅工作小组

由微生物所主管教育的所领导、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牵头人组成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小组。

第五条 匿名评阅专家库

由研究生部以近年来担任过微生物所学位论文评阅人的专家资源为基础,提出论文评阅人名单,经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小组审核,按照学科分类和专业方向建立评阅专家库。评阅专家库可定期增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小组审核通

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副研究员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六条 匿名评阅人

由研究生部根据学位论文的学科分类和专业方向,从匿名评阅专家库中初选五至七名匿名评阅人,由匿名评阅工作小组成员审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联系匿名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三名评阅人,其中包括微生物所专家及外单位同行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二名评阅专家,其中包括一名所外专家。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矛盾或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可提出不超过三名需回避的评阅专家。

第七条 匿名评阅论文的提交

需提交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夏季学位申请需在4月1日前,冬季学位申请需在10月1日前),将经导师审定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版(博士3本,硕士2本)、空白评阅人聘书(博士3份,硕士2份)和填写好的“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申请书”提交研究生部。学位论文须按照双向匿名评阅的要求,全文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姓名,并隐去可能反映出导师及作者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 论文寄送及评阅意见返回

研究生部收到学位论文后,应对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论文进行编号,两周内确定论文评阅人,完成学位论文的寄送。评阅意见应由评阅人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业务管理平台”上填写完成并打印签字,评阅书直接寄回微生物所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和统计处理,并隐去评阅意见书中的专家信息页,保证专家信息保密。在评阅意见书全部返回后,研究生部将论文评阅的总体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导师。

第九条 评阅结果

(一)当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一致为“同意答辩”时,学位申请人即通过了学位论文评阅,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二)当至少有一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学位申请人须在三个月内对论文评阅人的意见逐一做出书面回复,包括提出申辩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由导师对其修改情况予以签字确认。研究生部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书面回复送交论文评阅人审定。论文评阅人根据学位申请人的书面回复及论文修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答辩。

(三)当有一位论文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时,研究生部应首先征求导师和学位申请人的意见。如导师和学位申请人同意评阅人意见,可申请终止学位论文评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导师和学位申请人希望增加考虑其他评阅人的意见,则由微生物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匿名评阅工作小组增聘两位评阅人对其论文进行评阅。如增聘的两位评阅人均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即通过了学位论文评阅,可以参加论文答辩。

(四)当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时,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五)论文评阅未通过者,须根据论文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申明具体的修改内容,并由导师审阅定稿,在规定的研究生培养期限内提交“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重新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修改后的论文仍送回原评阅人评阅。

(六)如导师和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评阅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评阅意见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微生物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匿名评阅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匿名评阅工作小组重新审议评阅专家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十条 参与匿名评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向匿名”的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双向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探听评阅专家信息。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1日以后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开始施行。解释权归属研究生部。

篇三:民诉论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研究

【摘要】民事执行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分别确立了较为系统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在提升司法公信的现实语境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于司法经验的不足,对其审判特点和规律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关键词】异议审查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般而言,法院的执行行为仅仅涉及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实践中,执行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往往遵循所谓形式化原则,在采取执行措施时通常只根据其外观来确定其权利归属。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的一些执行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行为便脱离了执行制度的价值理念,会侵害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置便是为了保障民事执行中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实现对案外人利益的均衡保护,以使案外人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1]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首次确立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后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第二百二十七条继续沿用了该条款内容。除此之外,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至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同时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应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此后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的民事诉讼类型,严格说来是一种执行救济手段,故而将其列在执行程序中。和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点。

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我国民诉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并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

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前提是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经审查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对裁定不服方能提起这一诉讼。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启动前有一定的法定前置程序。对于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间,一般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在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该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诉讼。 [2]

3、适用法律的特定性。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针对执行行为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案外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以此通过审判权来制约执行权。

4、处理结果的特殊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结果和执行程序有着密切的关系,案外人异议之诉虽然并不直接排斥执行依据的效力,但是此异议的后果却可能导致执行依据确

(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有权提起实体上的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主张自己与执行标的享有有一定物权的人;他们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该权利“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因此,有权提起实体上的执行异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所有权人,共有物之共有人,抵押权人,典权人,占有人,其它于裁判的特定标的物有合法权利的人

[3] 马登科,执行案外人(转 载于:wWw.zW2.cn 爱作文 网)异议之诉的法理基础和司法适用[J],广西社会科学,2011(06),第68页。

]。

2、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执不同意见,如被执行人 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案外人执行异议行为会直接涉及到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所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

3、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财产的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已终结,即无排除对特定财产强制执行的可能与必要。因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限定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起。

4、须在收到法院对执行异议成立与否做出的裁定后提出。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执行部门应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案外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换言之,执行部门对异议申请的审查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5、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则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只有案外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方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四)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审查完毕后,应分情况作出处理:

1.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在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返还案外人。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标的物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应当报经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案外人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但却并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3.启动再审程序。

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法院执行的特定财产是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执行并报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变更裁判,反之则应恢复执行程序,并书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与审理中的问题

(一)起诉时间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时间为前置审查程序裁定(驳回异议裁定)作出后的15日内。如果超过15日,则不能提起异议之诉。此处的15日法律未明确其性质,似乎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等规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异议之诉的提起期间多规定为强制执行程序开始至执行程序终结前。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不是指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名义所载债权全部达其目的),而是指于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程序终结而言。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199页。但对于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其标的物自始确定, 并于标的物取交债权人或解除债务人占有使归债权人占有时, 其程序即为终结。为保护第三人之利益, 应认定第三人知其所有之物为执行名义所载之标的物者, 即得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建立

(二) 当事人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下列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1)共同共有人。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未分割的情形下,如果其中一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

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强制执行。

(2)担保物权人。一般而言,若已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自无异议,当然不得提起异议之诉。但如果法院未认可担保事实,将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自然有资格提

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担保行为成立以保护其权利的实现。

(3)财产所有权人。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里所指的执行标的物应是为了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而被法院确定 被执行标的物的财产。

2、应以申请人为被告。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案外人自然作为原告出现在诉讼当中。如果申请执行人因法院的执行而不当地占有了案外人的财产,自应负返还责任;如果申请执行人错误地提供了执行线索,导致法院将案外人的财产误认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加以执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是诉讼中的被告。但如果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表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案外人可以将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邓吉文律师浅谈民商案件案外人异议制度问题

(三)异议事由

这种事由既可以发生在执行依据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执行依据成立之后。因为执行依据只是对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确认,但并未对当时业已形成的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一方之间或者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确认。因此,通过异议之诉对于发生执行依据成立之前的事由进行确认,并不会与执行依据的效力发生冲突。

(四)管辖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4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据此,案外人异议的管辖法院即为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异议应向受托法院提出,由受托法院管辖。这样保证执行程序的有效运行,减少执行案件在不同部门流转造成的时间和成本浪费。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周海红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确定有执行法院管辖原则,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但是在一些案件的执行中,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并未自己执行,比如在提级执行、执行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对于此种情形,应由最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2、对于同一执行标的物,不同执行法院均采取执行措施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实践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同一债务人可能在多个判决中均承担责任,由此可能带来多个法院对同一执行标的物采取措施,此时,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确定由最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五)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诉讼,相关的审理程序应适用民诉法的规定。

1、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证据审查从严,严格适用当事人自认制度

法院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实施的执行行为,是经过审查后认为该标的物系被执行人享有实体权利才作出的决定,实践中如果所有人认为公示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案外人认为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物系其所有,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却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价值认识

执行异议之诉即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主权利的保障。缺乏救济程序,当事人的主权利就缺乏了真实性和现实性,在面对侵害时无法抗辩,实质上也难以实现。二是有效的保障执行结果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程序价值的外在表现,作为救济制度,能有效地对执行瑕疵予以纠正,实现公正的执行结果。三是可较好的吸收当事人对执行瑕疵乃至执行结果的不满,限制法官的恣意,使得执行程序本身的价值得以彰显。

(二)存在的缺陷

事物都有两面性,执行异议制度也存在众多缺陷;

1.执行异议审查的主体为执行员,究竟是原案执行员还是其他执行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大量由原案执行员进行异议审查,违背了诉讼法的回避原则,难免先入为主,不利于异议审查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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