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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观后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2 20:29:25 体裁作文
论正义观后感体裁作文

篇一:正义论观后感

南京大学哲学公开课观后感

本学期的马克思课上,经赵俊爱老师的引荐,我有幸从网上看到了南京大学公开课:西方思想经典。让我印象最深的是老师用流利的英文将本身就很深奥难懂的哲学知识讲述的惟妙惟肖。同学与老师之间的交流也都是用流利的英文,这些是我周边不曾拥有过的学习氛围和教学方式心中的敬佩之情也就肃然生起了。

“西方思想经典”共八讲: 第一讲:圣经与基督教(圣经、中世纪神学、宗教改革),第二讲:古希腊哲学(苏格拉底、柏拉图),第三讲:文艺复兴探索者(哥伦布、马基雅维利),第四讲:近代科学革命(培根、笛卡尔、伽利略),第五讲:古典自由主义(亚当·斯密、穆勒、霍布斯、洛克),第六讲:进化论(马尔萨斯、达尔文),第七讲: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第八讲:20世纪社会思潮(弗洛伊德、萨特、波伏娃)。

老师从古希腊罗马一直讲到二十世纪,旨在使英语专业的本科生打下初步的西学基础,以便能够深入地了解西方文化。西方人文思潮是西方文明数千年发展的积累,是西方文化的精华。学习西方思想文化典籍,可以拓宽英语专业本科生在西方文化、科学、哲学、美学等人文、社会、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加深对欧美文化的了解,增加对欧美人文脉络的整体把握,也是英语专业其他专业课程的高度凝练:通过英语表述西方和中华文化精髓,在更高层次上加强“听说读写译”英语语言基本功,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在介绍西方思想的同时提供相应的中国人文背景是本教材的一大特色:连接古今,打通中西,帮助学生在跨时代、跨语境、跨文化、跨知识领域的环境下领会与把握中西文化的精髓,中西对比,融会贯通,提高在国际环境下使用双语在较高层次进行文化沟通、思想交流的能力。

古希腊哲学与思想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对人类,自然和智慧的看法,一体包括什么是“真实”或“智慧”,什么是真正的知识,如何可以获得真正的知识。文艺复兴以及“文艺复兴探索者”,两位代表人物:哥伦布和马基雅维利,设计文艺复兴后期的欧洲,哥伦布航行和他的日志以及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文艺复兴的特点是人文探索与科学探索齐头并进,尤其体现在文艺复兴后期的“现代科学思想”中。选取培根,笛卡尔,伽利略三位17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家作为代表,讨论他们关于自然,人,人类历史以及知识的观点。

通过观看南京大学的这次公开课,让我对于哲学有了一个新一步的认识与了解。朱刚老师用其对于西方哲学的独到理解向我们讲述了西方哲学的魅力所在,让我受益匪浅。从圣经的起源到宗教改革,包括奥斯丁,马丁路德,加尔文等重要人物,让我对这一块有了系统的了解。对于我这种想要入门的学生真的是非常受益的。

篇二:《正义论》读后感

读《正义论》后杂感

罗尔斯的这本《正义论》,一方面因为中外文化思考方式的不同,一方面由于翻译的语言差异,的确让人读起来显得生涩。要理解这本著作的影响力,便需要了解其出版的背景,当时美国社会的现状以及社会的激烈矛盾,以功利主义占主控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动荡。对于罗尔斯思想的深度,其思辨能力以及能对身处的社会敏感地反思,本人是深深佩服的。也深知就我个人的知识结构体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是很难掌握的。 观其文章,我对于正义之思反而混沌,便想念小时仅凭直觉主义的对错之分,又一想,那便应是我们最初拥有的正义观吧,何其简单。所以当我们长大经历了更多的事物,欲求更多之时,何为正义,在各种利益权衡面前,为了社会能继续维持稳定发展,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深思。按照一般的理论研究,大家都习惯将某种社会意识形态推至最初,希望能从已有的人类起源,群居的形成,社会契约的成立然后一直向后推理,希望从这个过程中得出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作为普遍指导,从而可以作为判断一种既定行为是否正义的最简单标准,就像1=1一样。然后再以这样的标准构建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我是非常赞同的,最后正义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体现,但是,仅仅只是分配制度,我想于人类对于正义的需求已是不足够。

对于其运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首先抽象得出社会所共同能于接受的正义原则,而后将其与社会基本物质现实生活相结合得出基本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以此为基础构建各种社会规则,并逐渐扩展搭建社会框架。利用这样的演绎方式,是并无多大问题的。但在与这些原则得以选取的过程,并没有一个合理的论证,罗尔斯基本上是以一种直观上的感受选取了作为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后,罗尔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构建的社会分配体系等等,这样的逻辑顺序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演绎过程。

但是正义的原则就如建造房屋的地基,每个奠基处的距离是有所最优几何分布的,从而决定了上层建造的稳定,但我们所知道的常识是,任何最优的地基分布都只能负担一定的上层建造。在今天的科技时代,万层大厦也许也并非不可能,但必定存在一个限度。正义的原则亦如此,而我们的社会形态之所以一直延续,表明正义的某些准则也是在一直得到修正或是改变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并不存在一种既定的正义原则?当然,我们有些人可以认为后天的正义准则,在于那些根本的、既定的、不变的、在原始状态必定为大多数人经过深思熟虑后所认同接受的正义原则基础上扩大及演变而来的,所以那些称之为正义原则的东西是必定存在的,譬如一些观念,生命是不可以被剥夺的,譬如应当满足他人因自我的付出而产生的合理期许等等。但,我并不认为这些已经可以说是被我们现代社会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正义观,从一开始便是所有的个体所赞叹或是意识到的。换言之,我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已经是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得出的,与他的原始状态前提,其实是不符的或是自我矛盾的。

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中的某种“善”以及“正义感”,其实应是在趋利避害的原始环境中不断条件反射形成的,从而形成了真正处于原始状态中个人的某种直观感受,而这些感受也正是排除了一切偶然,排除一切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也正是各种需求之间的冲突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内在冲突所必然产生的。那么在这样的信息反馈中,主体必然知晓个体的行为所带来的外界反应。如果这样的话,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对外界的感知才是个体缔结契约的目的或说是内在动因,其在选择某种“正义原则”前就已存在。

我便认为罗尔斯对于原始状态的假设是处在偏差的。其认定无知之幕下的不互知,是原始状态,而事实是正因为互知才决定了个体愿意缔结契约,选择某种正义感,这才是选择的基础。个人选择接受或说要求存在一种正义原则,正是因为存在着个人融入社会希望得到发展的意愿,也就是同意缔结社会契约的动机,若其选择远离人类社会,便无所谓正义之所诉求。当然,以不互知为前提是极其简便地进行研究的,但前提的偏差是否在论述中得以修正?

我认为正义原则是基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也就是说它只是得到了暂时的稳定,存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规程,可以说是螺旋向上的,当然,已经在历史中存在过的各种正义观达到了那个时刻的标准,所以得以承认,而在历史的发展中,其中的某些正义观已经逐渐低于后一时期所诉求的标准,便被摈弃,若是以此推论,是否对于时间尽头的那端所能剩下的正义观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正义的原则呢?其实如果进行这样的推论,基于历史是各种偶然与必然的集合,我们得出的潜在结论就是:实质的正义原则其实是并不确定的,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这样的想法是不是错的呢?又错在何处呢?

麦金太尔有句话:“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一个道德行为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进行推理时的前提。”

对于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其实我给不出一个确实的答案。我对于生活中的正义之思也仅凭个人人生经历中逐渐形成的人生观,社会观,而且我也感知到这些感念是在逐渐改变的,并且是向一个更包容的姿态演变,但每个人的演变的姿态应该都是不一样的吧。如果我们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即使我们之间的观念存在一些不同,但一些基本的东西总是不变的,那些就是我们的正义原则,那么它应该就是我们共同的诉求点,我认为就是生存二字,最原始的冲动,最理性或是感性的追求。而后所讨论的种种,包括正义,都是为了生存,或者更进一步,是在生存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这个时候才需要为了限制他人对自我的不利行为,以限制自身的一定行为为让渡,也就是这样的一种考虑,才有了称之为正义的尺度,我个人可以认为最初的正义原则也许仅仅就是只要你不侵害我,我就不侵害你的,你若侵害我,我便也可以侵害你的同态复仇规则。既然正义的出现是基于生存的需要,在我们对于生存的含义不断变化的历史社会中,正义的要求便也如此随之变动。

而这样的推论也许仅仅才是对于各种社会形态中正义诉求的第一步思考,而后的扩展是极其庞大的工程,更不用说跨越到社会制度、分配规则这一层面,对于我来说,也许是能力所不能及的。

篇三:《正义论》读后感

《正义论》读后感

读《正义论》有感 师范学院 2004123087 吴肇安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

一。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以上引自〈正义论〉的序。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有评论称〈正义论〉一书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罗尔斯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他是作为一个哲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然而由于这一对象的性质,他在学科上就必然要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而且,他所研究的问题又关系到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因此,他的讨论就不仅为伦理学,而且为其它一些学术领域的学者所注目,甚至为一般公众所关心。” “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人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那种老式的、真诚幻想和期待的乌托邦理论,而宁可说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一种想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提供基础的尝试。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他是有感而发的,但所发并非一定通过直接诉诸现实政治问题的形式。相反,有时思辨的程度愈高,倒愈能表现时代的面貌。因此,他的思想作为他所处的动荡时代、他所处的美国社会的一种折射乃至聚光,自然会引起许多人的注目和反应。” 这些问题在当今正值转型中的中国,也是有着同样的价值的。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 )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转 载 于:wWW.zw2.Cn 爱作文网)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括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desert),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他反复申明这两原则决不会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不会导致一个差别悬殊的社会,甚至不无天真地表现出这样一种预期:倘若始终遵循这两个原则的话,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形式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 〈正义论〉作为经典,博大而精深,我也只能借助一些名家们对〈正义论〉的评价看法,提一些人云亦云的看法。虽然现在不是很看得懂,但我相信我已经可以把握其中的一些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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