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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绿著作读后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3 02:28:34 体裁作文
法绿著作读后感体裁作文

篇一:法律著作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本书作者翟同祖先生,运用自己所学从法制史方面给我们学子们简明而又详细地阐述了从古至今,中国法律的发展。不仅仅从先秦为起点,更深入到上古时期乃至红山文化时期。详细阐述了每条法律的变化过程,并有实例佐证。使得全书整体看上去很严谨,细致。

作者大量地使用文言文,起先读起来确实不是很方便。但是细细读来,就发现了作者严谨的介绍思路,与作者的博学的智慧。确实是作为法律人的楷模,值得我们同学们向他去学习。本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地描写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我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我国社会的基础,也是我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为什么说作者思路非常严谨,给大家举个例子。从开始看,翟先生介绍完古代法律是分为家族式的小单元,有将家与族分开后进行阐释。然后呢,讲到父权的时候。有这么一句话“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学找”(讲的是父权的意志不受侵犯)。翟先生首先加入自己的阐释。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法律给与的。然后翟先生类比罗马时代父亲的“生杀权”。又举例秦二世的矫诏行为,借父名赐死蒙恬与扶苏。又拓展到法律的神圣性,父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儿子。也体现了我们法理上常说的,人权至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为了增加严密性,说明法律的神圣性。翟先生举例有对神圣性进行举例说明,“元明清开放,父母并非决不可杀子孙。”举出了王起活埋儿子的案例。真没想到,作者再给我们讲一个父权,能拓展到各个时代,滴水不漏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另有一处,“若致父母於死,自又罪加一等”,作者的研究造诣很深。我觉得在说误伤和故伤时,特别的有意思。因为作者开始就说,法是统治阶级,从宗法制开始,围绕家与族来制订起来的。对于父母来说,无论是误伤和故杀儿子都是判处很轻的罪责。父母状告儿子,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想反,如果儿子故伤了父母,误伤之罪就不是很轻,故伤之罪更重乃至死刑亦不足平民愤。

此外,作者还在导论里面讲到。自己在后面补充进去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趋势。历史研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预测下一步的发展。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背离了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仔细的看了看这一部分,说得很在理。法律的儒家化究竟好不好?我个人也有自己的看法,觉得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治的大同社会。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社会主义应该是间接过渡式。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资源积累到完全充足的状

态。二是人类文明(科技文明、道德文明)到达空前发达的状态。这样社会直接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法律从历史上就逐渐变得更加成熟,也更加的人道,符合儒家的“仁政”思想。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又做了如下思考。

第一,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社会,这种不平等在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处表现出来,所谓的一个“礼”字。这个“礼”,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在社会秩序中做了固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安排固然可以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也扼杀了社会前进和创造的活力和动力。它也许有利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但也只能囿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后来就落后了。

第二,因为中国历史上生产力的一度落后(甚至今天某种程度也落后),与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礼治很有关系。因此,到了今天,无论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还是从意识形态征服人心角度,不平等始终是无法再占据主流话语平台了。平等这个概念,必然是历史大势。当下的执政者,对此如何理解,体现的是他们的气度、眼光和格局。如何承认普世价值,平等是不是普世价值,这个问题,终究要有个明确的回答。

第三,“以礼入法”的出现,终究是中国历史上法家理论存有根本缺陷。按瞿先生的观点,法家是提倡人人平等的,但唯一没有包括君主。就这一个人的偏漏,导致了君主可以随意选择儒家的礼治,并把法律改造成对礼治违反的罚则。中国法律“重刑轻民”也许就是“以礼入法”的外在表现。如果法家坚持了彻底的人人平等,那么礼治的理论前提就全部动摇。这才更接近西方法治的范式和图景。时至今日,中国的当代“法家”,是否在理论构建上还存有这样的偏漏呢?这个盲点不触及,中国也许就走不出黄宗羲定律中的历史循环,难以接近我们期待的法治图景。法就永远在权力之下,人民就永远不会信仰法。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建立在人人平等之上,这时法才会有它超越人人的先验价值和超越意义,才能取得被信仰的地位。

第四,所以,有人积极主张寻找本土资源,来重新接续历史传统,再造中国人可以接受的意识形态。但读完瞿先生这本书,对这个观点就应该悲观的意味大一点。因为,中国历史上的那种不平等,那是荒唐的不能再荒唐,有时是霸道的不能再霸道。对于个人权利的漠视,是今天开放社会下的今人所断然无法接受的。这样一种浸透到了一个国家、民族历史骨髓里面的不平等,怎么去接续?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可以寻找本土资源,但任何接续改造的努力,无非也就是康有为般的托古改制。因此,最为关键的还是新启蒙。托古改制只能有工具价值,不能成为目的价值。

第五,在这种启蒙条件下,我觉得所有人都应该反思: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一重价值的真正意义何在,它是否必然凌驾于其他所有价值。我们历史上是否太重视秩序,以至于把秩序僵化到禁锢了心灵。心灵的自由这一重价值,该如何评价?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其实有现实意义,就是对目前“维稳”的价值探讨。中国人、中华民族要怎样的“稳定”?有吃有喝?这是我们所要的么?

我们作为新的一代,应该在里面学到什么,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是专业知识。一本好书,比如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定是倾注了翟同祖及

其他诸位大家的心血,多次删减补充。里面的知识,才得以和学者们和同学们见面。所以,我们要好好的学习这里面的知识,为我所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学习作者严谨的写作思路。这在我们以后的学术写作方面,有极大帮助。

篇二:法学著作读后感

法学著作读后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一,法律与政体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民-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至于专制政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法律与自由

什么是自由?人民似乎认为是爱做什么便可以做什么,这是事实。但是,愿意做什么便做什么并不是政治自由。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会里,自由所指的仅仅是下面一种情况:一个人能够做他应当做的事,但是不能够被-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

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其他人所拥有。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亚洲的平原辽阔;海洋划分出广阔的区域;而且,由于它的位置靠南,泉水很容易干涸枯竭;(来自:WWw.zW2.CN 爱作文网)山顶少有积雪;河流比较窄,人们受到阻碍较少。

在亚洲,权力便必须要带有专制性质了。因为如果没有极端严厉的奴役统治的话,转瞬间便会形成一种割据状态,这是不符合地理性质要求的。

······

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

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四,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

支配人类的事物有许多,如气候条件、宗教信仰、法律条文、施政纲领、先例、风俗习惯等。其结果是形成一种一般的精神。

作者在本书中多次提到了中国让我惊讶于在当时的条件下,他的知识渊博,眼界开阔。中国千年的封建社会可以说受礼教支配。立法者们追求的是帝国的太平。在他们眼里维护太平的最好方法便是服从,而这种观念所指导下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乃至三妻四妾为主流社会所接受。我认为也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的长期存在性,严重影响到了如今的社会

篇三: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法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和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物分为: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这与我们现在发展的物权法相比,已经是相当充分了。

《罗马法》中的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包括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其中公诉是指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罗马法》的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纵览全书,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也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这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我也发现,在当代的很多法律体系都是以其为蓝本,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通过《罗马法》的阅读,让我开阔了视野,对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感受到具有相当水平的立法技术,发现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等,措词确切,结构严谨,学理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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