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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18:04:19 体裁作文
庭审观后感体裁作文

篇一:庭审旁听观后感

庭审旁听观后感

2013年9月5号参加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原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沙坪坝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吴松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松海在2003年至2013年任职期间贪污受贿150余万元,伙同其他官员挪用公款49余万元。公诉人陈诉被告人所犯罪行,并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吴松海均予以承认对检察院的指控无任何异议。

介于被告人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对检控方提出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审判长提出以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检控方、被告人、辩护人一直通过同意以普通程序简易审理。

辩护人以被告人吴松海在检方未开展调查之前,被告人就主动投案自首交代清楚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归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部分款项检举了部分贪污官员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理。

以庭审中辩护人的一句话说“在当今这个社会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并不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像吴松海这样的人,

曾经在某某战役中荣获过二等功,在部队里荣获3次三等功的英雄般的人物,到最后还是倒在了金钱和权力的利益之下。当他拿到他的第一笔受贿款的时候也许他的心和他的手都在颤抖,但是当他交待出自己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罪行后,也许他自己内心和双手就不会再颤抖了,多少年的心理压力一下就如释重负了。

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贪污行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其主要内容的。贪污、贿赂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来自:WwW.ZW2.CN 爱作文 网)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的机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渝碚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姚建波

2013年9月5日

篇二: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本学期,在老师们的联系与争取下,我们有机会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收获良多。这种实践课方式和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我们真切地了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培养我们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分析

2010年8月11日,被告因贩卖伪造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泉州市工商管理局印章、居民身份证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丰泽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在罪名定性上,公诉人控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买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有伪造的行为,故主张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只判处一罪。在量刑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患病等证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从轻刑罚。控辩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本人认为:

1、依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由于被告和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故不宜认定其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至于其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理,无法证明被告有伪造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名。

2、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应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因为其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一样严重侵害了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故宜认定为本罪。对于其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罪这一罪名,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中,“证件”,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布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而居民身份证正是这种证件,故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3、应认为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因为此罪是选择罪名,实施了一个或数个行为定一罪。

4、鉴于被告罪犯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再加上父母需要其赡养,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庭审程序之思考

庭审的程序:首先,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和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等义务。其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公诉人、辩护人、法官依次向被告人发问,对起诉书的内容逐项核实。再次,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由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被告人及律师出示证据, 然后由公诉人确认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以上程序虽然没有不合法之处,但仍有些不完善。一是被告人地位问题。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都是坐着的,唯有被告人是站着的.这种不平等已经在形式上向人们宣告了被告人的地位低其他人一等,就应该站着接受审判。这种基本的形式平等都做不到,那就更谈不上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了。二是证人不出庭。这在法律理论上说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情理之中的。虽然这样做保护了证人及其家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但对法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产生极大的局限作用。三是择日宣判问题。择日宣判虽然便于法官深思熟虑、对案件进行透彻的分析,但是对一些犯罪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来说,采取这种宣判方式弊大于利,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稀释了庭审的普法教育、宣传作用。甚至,择日宣判会使法官在其间受到舆论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干扰,不利于审

判的独立进行。

三、对自身的反省

这次庭审除了带给我法律及具体制度上理性的思考之外,另一方面也通过亲身观看法官审案,看到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及自己在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很强的控制法庭审理节奏的能力。法官作为法庭上的主持者,需要将整个庭审的速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将有限的法庭审理时间合理的分配到庭审的各个阶段,根据案情事实的复杂程度,案件争议点的多少及解决的难易程度,将时间分配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其次,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中要保证自己的头脑一直处于集中且清晰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在庭审之初找到案件的各种争点,并通过庭审的进行不断缩小争点的范围已使法庭审理集中在对案件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开始注意力比较集中,但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注意力会慢慢的松懈下来。我开始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这其实与平时课堂上注意力的松懈有关。在自己累时,很容易就懈怠自己,虽然在学校这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但一旦这种状态形成了一种习惯或者一种做事的态度,那就不再是小事了。所以,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约束自己,在课程还没有结束时,无论自己有多累,都要要求自己坚持下去,要注重在点滴小事上培养自己办事严谨认真的态度,训练自己的长时间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能力。

篇三: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摩观后感

姓名:曾慧兰学号:100712014

6月20日,在老师的组织下,我们法学院北院的同学前往岳麓区人民法院,亲身感受庭审现场。一进法庭,竟不自觉的严肃了起来。庄严寂静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正襟危坐的律师,一切都使我由衷的敬佩。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我也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更重要的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们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

庭审开始,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现场的注意事项,审判长也宣布开庭,敲响了争议的法槌。我们看的有两个案子.一个是关于枪支买卖的,嫌犯共有13个人.我们去的时候已经是宣判了,再加上审判长与公诉人均操一口长沙口音进行庭审宣判,本人表示听不懂.所以,也没听多少。第二个案子是长沙市本地人彭天兆的纵火案,在武警的押送下,彭天兆被带进法庭。武警解开手铐,面向法庭,准备法律争议的审判。审判长开始发问 ,彭天兆也一切如实回答,我们也逐渐了解整个案情。

在庭审开始时,审判长先是询问了被告彭兆天的身份情况等,今年36岁的彭天兆是长沙本地人,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彭天兆,一直以来是靠四处打工维持生计。告知被告所享有的法庭权利。并按其所愿,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得知被告认罪后,询问了其是否知道认罪后

的后果。并要求其说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由于彭兆天此次纵火案不算严重情况,所以可按普通程序解决.

接着,就是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其起诉书。含有被告彭天兆所犯之罪,犯罪经过,和所造成的后果。后是被告人彭天兆关于起诉书的陈述。根据其陈述,彭天兆在纵火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停车场停留,半个小时后在路边看到房子冒烟后发现是自己的那一户,上去开门灭火。上去后,门打开了但进不去。于是拨打119火警电话,但可能由于当时拨打人数多,所以无法接通。据彭天兆所说,他并不知道把棉絮点燃后会有如此大的影响。

在讯问阶段,公诉人讯问了被告身份,所住地址,所住楼盘有多高,有多少单元等问题。从中我们也就知道了,彭天兆所住楼房共有28层,与之同一楼层的还有2户单位,此楼房是买于自己居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发时,系彭天兆得知与妻子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初步意向是房子归妻子。才引发彭天兆如此行为。且,据彭天兆所说,

纵火后所待之地是无法看到自己的房子的。然后是辩护人向被告发问。而后是庭审的归纳小结。在归纳中,辩护人出具了被害人彭正英的谅解书,希望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轻判。也出具了邻居的谅解书,纵火事件发生后,彭天兆的家人来到现场,多方赔罪,并主动承担了彭天兆纵火事故造成的一切赔偿费用。还有彭天兆与其妻子已调解离婚,小女儿是归父亲抚养,而小女儿仅3岁,希望审判长能轻判,使其能够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

在当庭举证阶段:公诉人举证共举了6项证据。1,口供。系彭天兆与民警交代的供述。2,犯罪嫌疑人的陈述3,证人的证言。其中包括小区的管理人员,邻居,消防员王高杰、伍军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和火灾事故认定书。5,火灾现场及火灾祸及地照片的观看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中房集团北京物业管理公司长沙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协助灭火以免引起恐慌)、火警详细信息。

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对于其行为如实供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其行为是由于家庭婚姻矛盾造成的,对于其乱砸东西,并不构成威胁公共安全罪。但其后来点燃棉絮,纵火后,并没有主动投案,虽然彭天兆也没有逃跑,而是等待民警的到来,但其在客观上是不构成自首的。而辩护人认为,被告构成了自首,彭天兆在纵火后,并没有逃走,而是主动拨打了119,也主动承认了其纵火的事实。且,其纵火事实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人员的伤亡。被告人是由于家庭的不和睦,并于喝酒后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

的。但是在纵火后,其父母来到案发现场,主动积极赔偿,希望审判长念在其初犯无前科,能轻判。关于辩护人所陈述的,公诉人仅不同意其关于被告人彭天兆系自首这一说。公诉人认为,公安机关是带着特定的目的去到案发现场的,而犯人此时并不知道公安机关是来抓捕他的,所以并未构成等待抓捕这一说。而且,是邻居拨通的119才致使被害人没有收到更大的伤害。辩护人认为,彭天兆其自首状况没有像大多数的,先逃跑再自首。彭天兆主动拨打了119。且,在纵火后,是有足够的时间逃跑,但其并没有。而且,在公安机关到达后,并没有强制措施,且,彭天兆是当着所有人的面承认是其放的火。如此主动积极的行为应当构成自首这一说。但,公诉人以辩护人没有提供是实际的证据而驳回。

最后便是被告人的陈述,通过在看守所的这一段时间,彭天兆认识到其错误的行为,他是哽咽着读完他的陈述词的。

休庭10分钟宣判,长沙岳麓区法院刑事庭的主审法官认为:认为彭天兆对于妻子起诉离婚和财产分割方案的不满,为泄愤故意纵火,烧毁自己及邻居家的房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及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应当依法治罪。依照我国《刑法》,放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考虑彭天兆得知放火烧毁自家房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岳麓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彭天兆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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