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知道海洋法视角的中日东海问题的具体内容,意见等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3 15:01:50
就是,要知道海洋法视角的中日东海问题的具体内容,意见等等.
就是,要知道海洋法视角的中日东海问题的具体内容,意见等等.
就是,要知道海洋法视角的中日东海问题的具体内容,意见等等.
几年前看到的好文章,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东海的分割兼谈划界规则,我们为什么不去国际法院?
国家对海洋的权利基于陆地,没有陆地谈什么领海?但有了陆地,领海怎么定呢?大致上有这么几个原则:
1、 自然延伸原则.就是所谓大陆架,是大陆的延伸,延伸到哪里算哪里,直到海底地形突然一沉,就算是大洋了,大陆架也就到头,土地权利延伸的极限就在这里了.
PS:按照我们东海的海底地形,从大陆出去,一直是几十米到百把米的缓坡,直到冲绳海槽,地形突然下沉,一下到了2000多米深,黑潮宽阔壮观,不动声色,沿海槽缓缓而来直上东北,水色清到蓝黑色,令人终生难忘.我出海考察的时候,在奄美大岛附近测过透明度,30cm直径的白盘子,一直放到四十米水深还看得见,当时的疑惑是我们的潜艇在这里可怎么躲呢?
2、 人口比例原则,人口多的国家多分一点.
3、 相向岸线长度比例原则,岸线长的国家多分一点.注意,这里说的是相向岸线,只是争议双方相对的部分,不是指海岸线总长度.
4、 中分原则.把争议地区一分两半,最直观的分法.
我们对日本主要是坚持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边界到冲绳海槽中线.按照这个原则,日本大概只会剩下二三十海里的样子,中国几乎把东海全占光,成了名副其实的东中国海,日本当然不干.
日本提出的理由是这样的:日本的东西两面都有海槽,东面的海槽举世闻名,乃是马里亚纳海沟,一万多米深,乃是个喜马拉雅山放进去都不露头的大坑,外边才是真正的西北太平洋.所以日本说了,这个冲绳海槽,其实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凹陷,并不是陆架的终点,马里亚纳海沟才是终点.这样一来,日本和中国就是共大陆架的国家,延伸原则不适用.
日本提出的原则是中分,中国不予理睬,但是在事实上也从来不在中分线的对面搞什么动作,所谓不欲多事是也.这虽属无奈,却不是什么好事,因为这个行动本身会说明一些问题,让对手猜到了我们的底线.
中国提出来的让步,基本上是坚持大陆架延伸原则,可以考虑岸线长度比例原则稍作调整.
至于人口比例原则,日本自然是不提,中国好像也没提,大概是倚多为胜,胜之不武,不好意思吧,也可能是依据已经充分,不需要再提.
东海的划界问题之所以十分讨厌,因为它还要涉及到韩国,韩国也宣布过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中国当即声明不承认,但是此后也约束自己的军舰船舶,不得越线,我们大概就是在韩国声称的领海内进行过科学考察的最后一批中国人了吧.
韩国与中国是典型的共大陆架国家,延伸原则不适用.看到中国与日本谈判,中国愿意引入岸线比例原则,韩国就要求中韩双方按照岸线比例来分,中国严词拒绝.为什么呢?诸位去看看地图,中国对着韩国的海岸是江苏和上海,岸线平直,其实是很短的,韩国对着中国的岸线锯齿狼牙,其实很长,按照这个比例,中国大大吃亏,所以坚决不认.估计这片海域将来会中分了事,中国稍微让一点也有可能.
看到这里就清楚了,国际法上的划界原则,其实只是一种说法而已,到了最后,还是要看谁的力气大,中国在小小一个东海,对不同的对象坚持不同的原则,唯一的取舍标准还是国家利益.
日韩都曾经提出要和中国进行东海划界的多边谈判,中国一直是坚持双边原则,一家一家谈.这可是周恩来定下的老规矩,宁肯在双边谈判中多让步,也不参加多边谈判,这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与各国列强打交道血的教训,只要有可能就会坚持.再说了,前面河里有朋友谈可以请国际法院管辖等等,不要说国际法院需要争议各方主动接受管辖,承认并执行其判决,审判又旷日持久.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是绝对不会允许什么人把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交到几个专家或者第三方手中的.我们可以相信自己的公正,却不能寄希望于外国的调停、干预,更不用说判决了.所以我们只往国际法院送大法官,给别人判案,自己的事情么,还是握在自己手里比较好.
说到这里,朋友们可能不知道,七十年代后期邓公与日本谈海洋权益的时候,我们还根本没有海底地形图,是拿着海军的航海图去的,日本资料反倒很详尽,那叫一个被动.邓公回来后大搞海洋调查.到今天,可以说我们掌握的水文、地质、化学等海洋资料数据之周密翔实,已经不弱于日本,可以说,总算把家门口的事情搞清楚了.为了这些数据,不惜血本,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自己造的(其实是用货轮改的)向阳红5号和向阳红10号两条万吨级远洋考察船都名列世界十大考察船之列,10号还兼有通信船之职责,天线密布,蔚为壮观,三百五十多个床位,四十多个实验室,在我们业内人眼里,比起军舰,也许更令人自豪.为了这些数据,每年都有人牺牲殉职.我的两个校友留学归来,参加海洋调查潜水死在黄海;海洋二所的科研人员,为了取得强台风的潮位资料被风浪卷到礁石上摔死;大洋协会两个人,为了西北太平洋考察,取得先驱勘探权,在向阳红16号上因船难牺牲.今天可以跟人家摆事实讲道理,全是靠人命和金钱堆起来的实力后盾,如果不是国力的提高,谁来理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注:中日两国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第七十六条,“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规定:大陆架最大可延伸到距岸350海里处;如果中间有地方超过2500深,则大陆架到此为止。该公约同时还界定“专属经济区(ZZE)”为“在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海域,以国土海岸线延伸200海里的海域”,“专属经济区”限制在大陆架上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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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注:中日两国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第七十六条,“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它规定:大陆架最大可延伸到距岸350海里处;如果中间有地方超过2500深,则大陆架到此为止。该公约同时还界定“专属经济区(ZZE)”为“在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海域,以国土海岸线延伸200海里的海域”,“专属经济区”限制在大陆架上的海域。换句话说,没有大陆架,也就没有专属经济区。需要说明的是,“专属经济区”指的是渔业之类的海洋资源,而不是指矿产之类的海底资源。也就是说,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拥有国将不再拥有渔业等“专属经济”权,但却拥有海底资源的专属开采权。 中国东海位於中国大陆和日本九州、 冲绳群岛和台湾之间,其最宽处约360海里。中国的大陆架从中国海岸起,向东延伸到距冲绳群岛(日本称琉球群岛)二十海里处的冲绳海沟处中断,此海沟的深度为2940米(大于2500米)。因此,中国的东海大陆架最宽处为340海里(小於“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限350海里)。因为冲绳海沟的存在,中国和日本不在同一个大陆架上,属於日本的大陆架仅宽20海里,无法延伸。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签约国之一的日本却对此采取了不认账的做法,他们蛮横地坚持,日本在这一区域也应该和中国一样拥有二百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因为东海的最宽处只有360海里,他们就自作主张地将中日两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二一添作五”地划在180海里处。不仅如此,按照日本的逻辑,“专属经济区” 下的海底资源,也“顺理成章”地成了日本的。这就是所谓的“中间线”的由来。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按照日本的划法,中国领土钓鱼岛是划在日本一侧的。 现在回头看这个“共同开发”计划。双方同意的“共同开发区”位于所谓的“争议区”,即日本的“中间线”和中国的大陆架边缘之间。必须说明的是,这个“争议”并不是国际法规定得不清楚,它完全是日本单方面挑起的。更不能让人理解的是,由中国自己开发的、即使按日本的“中间线”的划法也位于中国一侧的“春晓”油田,在此计划中,日本也将以“投资者”的身份合作生产。 最近三十来年,中国的老百姓被当成了只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我们只能老老实实地听人“安排”,连问一声都不行,问了就是“破坏安定团结”。中国的发展走什么路,我们被告知“不要争论”,因为据说一争论就失去了时间。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终于发现:时间,我们失去了,权益,我们也失去了;少数人先富,我们看到了;多数人后富,永远是个梦。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看到中国的食用油的价格被人家控制了,我们看到粮食的购销人家要插手了,我们看到人家把中国的银行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了,可是,当初加入的时候,中国到底答应了人家什么条件,我们至今一无所知! 即使如此,绝大多数的中国老百姓还是愿意信任共产党、信任这个政府。怎么能让自己不信呢,那是毛主席创建的党,那是毛主席领导建立的人民政府啊。即使两极分化如此严重,在国家受到分裂分子挑衅时,站出来的是我们这些普通百姓;在四川遭遇大地震时,抢险救灾、捐出自己不多的余钱的还是我们这些普通百姓。今天,在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大是大非面前,我们不想沉默了,我们要问一问了。外交部不是有答记者问吗?好,现在,我们也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来一个答老百姓问。不应该吗?外国记者有知情权,中国百姓凭什么就没有? 根据外交部的说法,这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不涉及主权。我想要问的是:第一,这种安排的目的是什么;第二,未来向哪个方向“过渡”。如果说共同开发有“争议”地区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提高经济实力,那么,中国政府有什么样的把握和措施防止日本进一步由此提出主权要求?如果是以法律为依据,那么是依据国际法还是依据各自的国内法?现在的事实是,无论是按照国际法还是按照中国的法律,这种“安排”都是非法的。既然是自己违法在前,将来就不会有法可依,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如果是以将来双方的实力为依据,那么我们现在不具备保卫自己国土的实力吗?对此,政府征求过人民解放军将士和全国人民的意见吗?现在不能保卫,将来就能吗?如果不能保证这个所谓的“过渡性”的方向,政府将怎样让人民相信这不是一个丧权辱国的“安排”? 完全与日本没有任何关系的“春晓”油田,为什么要让日本方面坐收渔利?我看不出与日本在“春晓”合作,中国能得到什么利益。经验?中国在石油勘探和开采方面的经验远远大于作为贫油国的日本;资金?目前中国并没有资金短缺的问题,相反,大量的外汇储备已经成了一个问题;管理?什么样的管理经验能超过当年大庆人创造的“三老四严”?没有日本的参与,中国的石化工业难道没有飞速发展吗?就因为日本说了句什么“虹吸作用”把他们那一侧的油气吸过来了,我们就让他们白得好处?慢说这种论调没有任何根据,就是真“吸”了过来,吸的也是中国自己的资源,因为所谓“中间线”本身就是日本的胡搅蛮缠。以这个理由照顾日本的利益,不等于说是承认了日本方面的划界根据吗?这还不涉及主权吗? 很显然,这是一个明显不利于中国的计划,我根本看不出这所谓的“双赢”中国“赢”在什么地方了,这种让步是毫无原则、毫无道理的。中国完全没有必要看日本的脸色,自己主权范围内的资源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开采。中国在东海不有求于日本,中国什么都不缺!如果一定说缺什么的话,那就是我们有些人缺了点志气,缺了能站直腰杆的那根脊梁骨! 几十年来,有人在国内问题上搞的是“不争论”,在国际问题上搞的“搁置争议”。搁置了,争议却从来没有消失;让步了,人家从来没有适可而止。 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二十几年,我们也经历过“争议”,但我们基本做到了与人和平共处。这种和平共处不是建立在委曲求全的基础上,更不是建立在“搁置争议”的基础上。“三八线”有过争议,有人过了线,把战火烧到我们家门口。我们是怎样对待这个争议的呢?是“雄纠纠、气昂昂,跨过鸭绿江”。“麦可马洪线”有过争议,有人过了线,在我们领土几十公里处建立起哨所。我们是怎样对待这个争议的呢?是大手一挥,“扫了他”。珍宝岛有过争议,有人过来了,还打死打伤我边防战士。我们是怎样对待这个争议的呢?是“生命不息,冲锋不止”,直到把侵略者赶出去。西沙群岛有过争议,有人占我们的岛屿,打死我们的渔民。我们又是怎样对待这个争议的呢?是“用热血写张大字报,挂在太平洋的宇空:中国领土不容侵犯,神圣主权不可欺凌”! 在此以前,中国人民倒的确是“搁置”过,也委曲求全过。“南京条约”、“马关条约”,中国人民那时不敢指望什么“双赢”,能指望的,不过是对方“单赢”后放我们一条生路,可人家放过我们了吗?“大日本皇军”倒是说过什么“大东亚共荣圈”,但那是一种什么样的“共荣”?是“双赢”吗?不是,是南京三十万中国人的冤魂,是大半个中国整整八年的水深火热! 二十世纪也好,二十一世纪也罢,这个世界从来就没有看见过什么“和平发展”的时代。“帝国主义就是战争”,列宁的这个观点根本就没有过时。在当今这个世界上,谁的拳头狠,谁的利益就大。宋襄公式的“仁义”,在今天只是懦弱的表现,只能是世人耻笑的对象。 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那声呐喊之前的数百年,中国人民没有一天真正地站立过。现在,难道还要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再次跪下去吗?不!如果有人敢逼迫我们这样做,我要说,你给我滚! 二十一世纪不相信“搁置”!今天的中国人民不是好愚弄的,也不是好欺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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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6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他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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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6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他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两千六百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对此,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环球时报记者雷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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