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阶级本质在于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5 14:38:31

犯罪的阶级本质在于什么?
犯罪的阶级本质在于什么?

犯罪的阶级本质在于什么?
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的阶级性
  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并将其确认为阶级性,被视为社会主义刑法区别于其他形态社会刑法的根本所在,正是这一点,赋予了社会主义刑法犯罪观的独立品性.所以,对之进行论证并加以强调,构成了刑法理论界一项首要任务.犯罪阶级性的直接理论来源是马克思关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一命题,而将其上升为犯罪的本质属性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及特殊要求是分不开的,这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恩格斯关于“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这一命题的长久忽视得以说明.强调犯罪的阶级性,并不是为了说明犯罪的历史性(犯罪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也不是为了寻求犯罪的根源(犯罪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而是为了对历史更替时期的大量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提供合法性依据.而这是对这一点缺乏认识,使得以前的论者提出了“消灭犯罪”这一近于梦呓般的目标.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史上对作为犯罪论的基本命题犯罪的阶级性也曾提出了质疑.其一,普通刑事犯罪(自然犯)有无阶级性的问题,其二,两类矛盾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阶级性坚持论者对自己的观点略作修正,提出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表面上看,似乎是对阶级性否定论者的一种妥协,实际上是对社会性的提升,将其一并纳入到阶级性的诠释体系,故并没有真正对阶级性观点构成威胁.对于第二个问题.该问题的提出源于1957年毛泽东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关于两类矛盾的学说.在该文甫一发表后,刑法学界一些论者即将之引入了刑法学领域,将犯罪纳入到两类矛盾的分析框架中,对犯罪究属敌我矛盾还是人民矛盾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就当时而言,该问题其本身对于刑法的发展演变并无多大意义,其价值在于为二十年后对刑法的反思准备了一个话题.文革之后,不少的论者提出将两类矛盾问题逐出刑法学的研究视野,尽管该观点并未取得过优势地位8,但其将刑法中的两类矛盾问题宣布为伪问题,呼吁政治与法律分治,还法律一个自在的空间,对于我国刑法科学在思想观念上的解冻,及刑法科学摆脱意识形态的箝制而独立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