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制确立的历史背景要简要的说明100字以内``谢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9 10: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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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制确立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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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主义确立的历史背景
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的胜利产生的一个认为重要的观念是,耗费如此之多的资源和鲜血进行长期的斗争,就是为了争取自由,保卫自由,美国将成为一个空前的自由乐土,法院的法官很快就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根据普遍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法律,根据自由和正义的观点来判决案件,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法学家们、政治家们都不适应于美国自由制度的法律.这种自由主义从各个方面影响了法律的变革.
在18世纪末,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国家最终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官吏应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统治者.这种人民主权观念使对立法和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看法发生了影响,这种新的看法改变了人民对宪法的概念.众所周知,古殖民地时期,一些州也有宪法,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在独立后认为这些宪法是源于普通法的含糊不清的判例和原则,不能明确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独立以后人们要求有一部成文宪法,据此人民授予政府各种机构以权力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立法机构享有充分的权力制定各种与宪法精神一致的法律和法令.
基于上述情况,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是,既要吸取邦联政府软弱无力,对外不能推行强有力的军事、政治政策,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统治的历史经验,又要维护人民的自由,正如著名的政治家、制宪会议的代表麦迪逊所说的:制宪者所要考虑的问题是,既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自由,困难在于“将必不可少的稳定与政府的能力和不可侵犯的自由以及对共和政体的关注结合起来”.因此确立了宪法必须贯彻两项基本原则:国家的结构形式以联邦主义为基础,政权组织形式以分权、制衡原则为基础.
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以后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在议会上占优势的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他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的政治思想对制宪会议起着支配作用,汉氏在独立战争时期,任总司令华盛顿的军事助理,他的职位使他亲身体验到邦联政府软弱无力,不能够给军队筹集和输送足够的粮食和兵源,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实行有效的统治,必须废除邦联制,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1787年6月18日,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有关国家制度的方案时说:“我们现在要建立共和制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来自专制主义,也不能来自极端民主.”他所设想的政治制度,既不是专制主义的,也不是民主主义的;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州长班德尔附和汉密尔顿的主张,在会议上提出了国家制度的具体方案,建立两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一院由普选产生,一院由州立法机构间接选举,赋予两院以各州不能单独解决的各种问题的立法权,联邦中央还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贯彻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各州政府仍然保留,但只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发挥作用,完全否定了各州独立自主的概念.这就是联邦派为美国宪政所设想的联邦主义蓝图.
反联邦派的代表则团结在新泽西州代表、州长佩特森的周围,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的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成立一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由各州派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并对国会的立法享有同等的否决权,违反国会立法者的惩处由各州法院管辖,这实际上是说,不得各州的同意,国会不得行使立法权;国会对行政官吏的任免也必须得各州的同意.可以看出这个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是邦联条例的翻版.制宪会议围绕着上述两个方案进行激烈的辩论,会议面临着三种选择:(1)各州完全分离;(2)维护各州松散的联盟,即保留原来的邦联制;(3)建立联邦共和制.
经过辩论后,制宪会议通过了联邦共和制的宪法草案,随后联邦派和反联邦派又就宪法草案展开了论战.联邦派的领袖人物汉密尔顿等人发表了一系列的宣传文章,阐明宪法的精神和联邦主义原则,如汉氏在《再论行政部门》一文说:“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舍此,不能保卫社会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枪与明箭”.他在《司法部门》一文中说:“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做是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应属于法院.如果两者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宪法为准.”汉氏这些论点为确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为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维护宪法的权威,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联邦和各州的关系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汉氏的文章论点鲜明,逻辑严谨,文采优美,脍炙人口,广为流传,具有深远的影响.
1787年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联邦制,是作为邦联制的对立物而出现的。 所谓邦联制, 一般是指由若干主权国家组成的政治或军事联盟。1787年以前的美国,就是由十三个独立州组成的政治军事联盟。因为根据《邦联条例》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州政府可以发行货币、征税、招募及维持军队,拥有除外交之外的一切权力。而作为中央政府的邦联国会,除拥有外交权、邮政权等之外,别无什么重大权力。这种本末倒置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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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联邦制,是作为邦联制的对立物而出现的。 所谓邦联制, 一般是指由若干主权国家组成的政治或军事联盟。1787年以前的美国,就是由十三个独立州组成的政治军事联盟。因为根据《邦联条例》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州政府可以发行货币、征税、招募及维持军队,拥有除外交之外的一切权力。而作为中央政府的邦联国会,除拥有外交权、邮政权等之外,别无什么重大权力。这种本末倒置的政治体制,最终导致了国家政局的混乱和分裂危机的出现。因为州政府可利用其“主权、自由和独立”,我行我素,自行其是,甚至割据称雄。而邦联国会对州政府的违宪行为,无力问罪,只能作壁上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统治阶级不得不重新调整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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