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怎样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5 15:53:13
什么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怎样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什么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怎样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什么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怎样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分析
价值是一个表现关系的哲学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的关系,从原始意义上看,价值经常被定义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冲突法的系属公式,它的直接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式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计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但从法哲学层面去理解,我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法治建议、市场经济及法律的趋同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意思自治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属于商品经济的苑畴,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其实质就是契约经济,就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中心的经济.它的本位职能是要求尊重权本位,凡法不加禁止的即自由,要求在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依其自主意思去追求他的利益.这里的平等只能是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它保证各市场主体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保证他们受同一种游戏规则约束,至于其竞争结果是否平等则不予考虑.商品交换活动所遵循的基本规律是等价交换,在交换关系中,用于交换的商品在价值上是等价的,通过相等价的物,从而实现为平等的人.而且,是否达成交换,不完全取决于各个交换主体的内心意愿,因而又实现为自由的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遵循等价交换这个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尊重和保护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处于平等地位的经济人按自己的判断,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为基础;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为其宗旨;以契约自由为其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是意思自治的经济,意思自治的功能空间就是市场经济的生存空间,意思自治的实施是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手段,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活灵魂.
(二)意思自治与法治建议
法治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或社会理想,历来是众多法学家所关注的焦点,他们锲而不舍的艰苦努力,为我们留下了许多法治的精彩论述.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是柏拉图,他认为所谓法治就是法律优于官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就不会得到诸神的保佑与赐福.”作为柏拉图学生的亚里士多德更是在其老师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的具体标准:“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近代的哈林顿、洛克、卢梭等人都对法治提出过精辟的见解.尽管这些先哲对于法治的含义在语言表述上各有千秋,但我们还是能从西方思想的进程中抽象出其核心,即私权神圣,公权力的存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权利,私权利是公权力的起点与终点,通过对公权力的控制而达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对公权力的控制而达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人类社会的基本特点,可能就是无论怎么掩饰、影响、统治,权力和权威都无处不在.这一点在现代社会表现得犹为明显,由于政府对政治、经济生活的全方位干预,导致公权力的扩张或为必然,人们在享受着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权力的种种负面影响,这是由于权力本身性质一扩张性、腐蚀性及侵犯性所决定的.为了把权力的行使纳入人们所期望的轨道,人们对法律关系作了划分一公法关系、私法关系,并进而规定在私法领域,即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于私法之适用.意思自治的实质是认为私权神圣,其实施不应受到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及其他当事人意志的非法干预,我国长期缺乏法治传统,权大于法及公民权利意义的淡薄导致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现象频频发生,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三)意思自治与法律趋向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两大潮流,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各国间频繁的经贸往来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都不能脱离开世界经济的大局而走闭关自守,孤立发展的道路.这使得许多本只含一国国内因素,可以仅从本国利益来考虑和解决的法律问题,因为介入了国际因素而不得不从方便国际交往,加强国际合作出发进行全盘的考虑与解决.基于此,李双元教授首先指出:各国法律趋同化已不可避免.何为“法律趋同化”?按李教授的理解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他进而认为,由于各国法律在职能上的共同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空间范围的扩张及经济、政治、社会意识形态诸因素的综合作用,法律趋同不单单发生在私法领域,在公共领域也同样存在.因为法律趋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并不否认各国法律间存在的多样性或差异性,并不以实现世界法律大同为终极目标.笔者认为:由于意识形态及传统文化等原因,公法更注重于其本国性,更多地受政治制度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制约, 因而在公法领域尽管会有一些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及移植,但其速度是相对缓慢的.而私法领域,特别是涉外合同法领域,因为其所具有的高度国际性,使得它的趋同化进程之快,令人惊异.而这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起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主张在私法领域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可优位于国际公约及国内的相关立法.在涉外合同方面,针对各国民商法规定各异,在国际条约,国际贯例适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而赋予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应该说是一种现实的做法.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往往选择具有了这样一种功能,即一方面促进了国家间相关法律的交流,另一方面一也是更为重要的一迫使许多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国内立法中相互借鉴,使得这一部分法律的共同因素大为增加.
三、 意思自治原则扩展的趋向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侵权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