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近代英国历史发展模式的看法?1000字左右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6 10: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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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地中海的伊比利亚人、比克人、凯尔特人,先后来到不列颠.公元1-5世纪大不列颠岛东南部为罗马帝国统治.罗马人撤走后,欧洲北部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相继入侵并定居.7世纪开始形成封建制度,许多小国并成七个王国,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829年威塞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了英格兰.8世纪末遭丹麦人侵袭,1016年至1042年为丹麦海盗帝国的一部分.其后经英王短期统治,1066年诺曼底公爵渡海征服英格兰.1215年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王权遭抑制.1338年至1453年英法进行“百年战争”,英国先胜后败.1588年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树立海上霸权.1640年英国在全球第一个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1649年5月19日宣布成立共和国.1660年王朝复辟,1668年发生“光荣革命”,确定了君主立宪制.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1801年又与爱尔兰合并.18世纪后半叶至19世纪上半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19世纪是大英帝国的全盛时期,1914年占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是第一殖民大国,自称“日不落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衰败.英国于1920年设立北爱兰郡,并于1921年至1922年允许爱尔兰南部脱离其统治,成立独立国家.1931年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被迫承认其自治领在内政、外交上独立自主,大英帝国殖民体系从此动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经济实力大为削弱,政治地位下降.随着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继独立,到60年代,英帝国殖民体系瓦解.1973年1月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
君主制
君主制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政府体制.自从1952年就位以来,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的首脑,她也是埃格伯特国王的直系后裔.在其执政期间,埃格伯特国王于公元829年统一了英国.在议会制诞生之前,君主制就已经在英国存在了数百年,期间仅仅中断过一次,那是在1649年至1660年,当时英国采用了共和国的体制.数百年以来,君主的绝对权力遭到不断的侵蚀和削弱,尽管如此,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国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了重要的象征意义.
在过去的几百年中,在位君王的个性特征对国家事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公元九世纪末,西萨克斯的阿尔弗雷德国王击败了由丹麦国王古德龙率领的入侵者,并使丹麦国王转化为基督徒,从而使英国的政治版图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为统一英国盎格鲁-撒克逊种族奠定了基础.
多年之后,国王亨利八世的统治引发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为了实现其建立王朝的目的,亨利八世对教会进行了改革,这为以后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分歧埋下了火种,并增强了议会的权力.在亨利八世在位期间,贵族的经济实力得以加强,这为他们在其后的都铎王朝进行内部斗争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十六世纪后半期,面对国内外多重危机,执政的伊丽莎白一世向世人证明自己是一名精明强干、坚决果断的政治领袖.到了十九世纪,在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期间,英国再次进入了重大的社会和政治变革时期,并由此奠定并发展了大英帝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与此同时,维多利亚女王的丈夫埃尔伯特王子在维多利亚女王漫长的统治期间(从1837年到1901年)积极鼓励艺术、科学和工业的发展,对英国社会的发展同样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002年英国庆祝了伊丽莎白女王二世执政五十年的金色庆典.在此期间,尽管英国乃至全世界都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和技术变革,伊丽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国社会坚定不移的掌舵人,成为公众服务、公共职责等传统价值观的神圣代表.
四、政治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英国的宪法不同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不照样好好的吗?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政党
(1)工党(Labour Party):执政党.1900年成立,原名劳工代表委员会,1906年改用现名.该党曾于1924,1929~1931,1945~1951年,1964~1970年,1974~1979年上台执政.1997年大选获胜,2001年6月大选后蝉联执政.工党近年来更多倾向于中产阶级的利益,与工会关系有所疏远.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政治上提出“新工党、新英国”的口号,取消党章中有关公有制的第四条款,经济上主张减少政府干预,严格控制公共开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建立现代福利制度.对外主张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对欧洲一体化持积极态度,主张加入欧元,主张同美国保持特殊关系.现有党员近40万名,是英国第一大党.
(2)保守党(Conservative Party): 主要反对党.前身为1679年成立的托利党,1833年改称现名.该党从1979至1997年4次连续执政,成为20世纪在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在1997年5月和2001年6月两次大选中惨败于工党.保守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自由市场经济.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减少公共开支等措施来压低通货膨胀.主张限制工会权利,加强“法律”和“秩序”. 近年来,提出实行“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反对加入欧元,主张建立“大西洋共同体”以加强英美特殊关系.强调北约仍是英国安全与防务的基石.现有党员30多万名.
(3)自由民主党(The Liberal Democrat Party):1988年3月由原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内支持同自由党合并的多数派组成.主张继续维持与工党的合作关系,推动工党在地方选举及下院选举中实行比例代表制,在公共服务、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采取比工党更“进步”的政策.现有党员约10万名,是英国第三大党.
此外,英国其他政党还有: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威尔士民族党(Plaid Cymru) 以及北爱尔兰一些政党如:北爱尔兰统一党(Ulster Unionist Party)、民主统一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 、社会民主工党(Social Democratic and Labour Party)、新芬党(Sinn Fein) 等.
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宪法
英国宪法与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君主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苏格兰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司法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