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6 02:19:18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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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
简介(一)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法律上,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实体.民法通则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因此,可定义为两个以上自然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经营体.如果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二)的特征1.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这一特点又规定了合伙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作其所有人.2.依合伙合同形成.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5.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