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三大道德律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9 10:02:01

康德三大道德律是什么
康德三大道德律是什么

康德三大道德律是什么
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以下,我参照一些资料进行简要的说明.\x0d1、普遍的行为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后来康德又对此准则做了一点延伸,即“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这一经过变化了的定言命令,在突出行为准则需具备普遍性的同时,强调了如何实现准则向法则转变的关键在于人自身的意志,法则体现着对意志的命令,准则则体现着意志的选择,那么当我们回忆起定言命令表达着的是自身即为意图目的,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时,我们知道了与这个道德律令相关联的意志就只能是我们的善良意志了.因为“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x0d2、人是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该律令是在保证普遍性同时解决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即目的的依据.康德指出,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正因为人是最终的自在目的,人类的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这才促使我们将道德律令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决定者,道德毕竟是人性中的道德,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x0d3、意志自律——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任何规律皆为自由的,道德规律亦不例外.人类正是在立法的参与过程中,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人的尊严、人的法则也因透显着与规律必然吻合的意志,才成为彻底善良的意志.“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如此,他才服从这一规律.……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只有在其准则可能是普遍立法的条件下才是行动的意志,才是人们可能的理想意志,才是固有的尊重对象.人类的尊严正在让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虽然他同时也要服从同一规律.”对道德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严的尊重,这样的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上服从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