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队是什么意思]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7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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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城管,
城管包括3种:一种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同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正规编制城管队员,行话叫做“行政执法队员”,有管理,疏导,取证,审批,暂扣等法律赋予城管部门的全部权力,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种是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请的临时“社区进站人员”.第三种,既不是有执法权的正规城管,也不是招聘的协管员,而是由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学生等在一些重要节日等特殊时期,经过有组织或者自发的临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人员.
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帽徽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城管队就是城管的执法大队。城管局里分为科室和大队。科室就是各种办公室,大队就是外勤的执法人员
城管执法,是指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城管体制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大量农民进入城市。他们通过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尝试在城市谋出路、求发展,流动摊贩是当时农民进城谋生的主要手段。他们走街串巷叫卖、兜售各种农产品或其他小商品。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为丰富和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过农民们也将农村...
全部展开
城管执法,是指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城管体制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大量农民进入城市。他们通过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尝试在城市谋出路、求发展,流动摊贩是当时农民进城谋生的主要手段。他们走街串巷叫卖、兜售各种农产品或其他小商品。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为丰富和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过农民们也将农村的一些生活习惯带到城市,比如随地乱丢垃圾、乱吐痰等。为了解决城市环境卫生问题,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开始了创建卫生城市的活动,一些城市开始成立我们现在所说的城管执法机构,比如1984年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成立了城市建设管理大队,简称城管大队。最初城管执法机构主要的工作是在街头巡逻,驱赶路边摊贩,同时还要负责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
20世纪90年代,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速度加快,因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导致我国城市的失业、下岗人员大量增加。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身无所长,生活窘迫,为了解决生计问题,不少人也加入城市流动摊贩的行列。随着这一队伍的迅速壮大,摊贩们的占道经营、缺斤少两、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另外,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行政部门的执法领域和事项逐渐拓宽、增加。工商、建设、规划、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都成立了自己的行政执法队伍,实施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执法活动。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其弊端也逐渐显现。突出表现为行政执法机构多、行政职能交叉重叠、执法部门互相推诿,争权夺利,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突击执法”等现象严重,结果造成“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前治后乱”,治理效果欠佳。
为了解决条块分割,执法不力的尴尬局面,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局(也有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996年3月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条成为了我国城管体制的基本法律依据。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997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率先成立了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随后,国务院又先后数次以决定的方式发布通知,在全国进一步推进建立城管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根据有关资料,截止2008年初,成立城管机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全国656个城市中,计有266个,占总数40.5%;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计有169个,占总数58.8%;国务院批准的全部18个“较大的市”中,计有12个,占总数的66%;全部27个省会市中,计有26个,占总数的96%;全部15个副省级城市都开展了此项工作,占总数的100%;全部4个直辖市开展了此项工作,占总数的100%。另外,一些地方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总共有39部。有3个地方制定了3部地方性法规,有4个省级政府制定了5部省级政府规章,26个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32部政府规章。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来看,城管执法机构的设立及其实施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根据《宪法》第89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61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有权设立城管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也依法被授予了综合性的行政处罚权。目前,我国城管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已经涉及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城市河湖、公安交通、市政、停车、旅游、工商、规划等14个领域,而倍受媒体关注的城管在街头追逐、罚没无证摊贩只是诸多行政处罚之一。必须指出的是,国家设立城管执法机构授予其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并非为了组织批评者所谓的“三强”突击队,即强拆房、强拖车、强拉财物,而是为了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可见其目的完全是善意和正当的,说城管是“三强”突击队实在是冤枉他们了。但是,由于一些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法制意识不强,加之在制度上其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屡屡出现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政案件。
所以,城管体制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没有问题的,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改革和完善这一行政执法体制。在笔者看来,首先应当转变观念,丰富执法手段。城管执法机构的主要执法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实施综合性的行政处罚权。但是这种强制性、侵益性的行政行为不能不分时间、场合、对象地滥用。无论是街头摊贩还是其他人员,是国家的主人,是行政权服务的对象,而不是行政管理的客体。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思想,城管部门面对违法行为人时,首先应当通过一些非强制性的、柔性的管理方式指导、劝告和督促他们进行合法进行,实施合法活动。还可以设身处地的为他们出台一些合理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到万不得已不轻易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点有些国家的“城管”就做得比较好。象在德国,也存在大量的街头摊贩,“城管”部门一般情况下并不没收他们的财物,而是通过疏导的方式为他们开辟专门的经营、交易场所,比如城市广场往往被城管开辟成摊贩的统一交易市场,人来人往,生意兴隆,不少地方的政府门口也作了交易场所。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城管”耐心地进行劝告,并虚心接受摊贩的辩解、意见和批评。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要达到上述执法水准,就必须通过教育等手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城管执法在城市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必须不断完善城管执法的法律体系,努力破解新时期城管工作难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现阶段,可酝酿出台城市管理单行法规,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的工作体制,严把城管工作的选人用人关,从而不断破解城管难题,并最终把城市管理的更加美好靓丽、繁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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