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律》的几个问题+11.《名例律》49“本条别有制”的意思是与《名例律》内容不同则依《名例律》?2.《职制律》“监临之官”的职责是什么?14“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以及15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7 16:32:09

关于《唐律》的几个问题+11.《名例律》49“本条别有制”的意思是与《名例律》内容不同则依《名例律》?2.《职制律》“监临之官”的职责是什么?14“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以及15
关于《唐律》的几个问题+1
1.《名例律》49“本条别有制”的意思是与《名例律》内容不同则依《名例律》?
2.《职制律》“监临之官”的职责是什么?14“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以及15“监临家人乞借”的具体内容?
3.《户婚律》8“聘财无多少之限……”到最后

关于《唐律》的几个问题+11.《名例律》49“本条别有制”的意思是与《名例律》内容不同则依《名例律》?2.《职制律》“监临之官”的职责是什么?14“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以及15
1、“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本条别有制”,指《卫禁》篇以下各篇的律条就某种犯罪另有具体规定,“与例不同”即与《名例》篇的原则规定不同,此时应依各该“本”的具体规定处断.
2、监临之官与官人犯、官人相犯、官人及其亲属处罚上有其特例故名例设定名的规定.监临在广义上包括主守.监临内之人及物称为所部.监临乃所管或管辖之意.监临官”有如下特征第一“监临官”并不是具体的官职而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唐朝根据官员在政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官员中提取出“监临官”的概念并赋予“监临官”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这本身就是吏治严谨的反映是吏治经验的结晶.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虽不入己,以受 所监临财物论.率敛者,谓率人敛物,或以身率人以取财物馈遗 人者,虽不入己,并倍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自入者,同‘乞取’ 法.”官员率领部属征收财物赠送他人,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罪,依 征收财物加倍计算数额.征收财物归自己所有,以乞取论罪.
监临官员家人“乞借”:凡监临官员的家人于官吏所管辖区域内有接受财物、讨要财物、向人借贷、役使人夫、做买卖赢利的;离任官员接受前部属财物.
3“聘财无多少之限”,请客吃饭不能算聘财,可是如果是将酒食作为礼物提供给女方而女方也接受的,酒食之类的食物也可以视为聘财……

一. 原文后面还有“与例不同者,依本条”,这样的话,本条指《名例律》以外其他十一篇的具体律条;例就指《名例律》,所以应该就是你理解的那样,在“本条”与“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则依具体律办事
二. “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统摄者,谓诸司内外长官统摄所部者;案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者是也。”;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的后果和入己是一样的;乞借要再加一等
三. 抱歉,能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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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文后面还有“与例不同者,依本条”,这样的话,本条指《名例律》以外其他十一篇的具体律条;例就指《名例律》,所以应该就是你理解的那样,在“本条”与“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则依具体律办事
二. “诸称监临者,统摄、案验为监临”“统摄者,谓诸司内外长官统摄所部者;案验,谓诸司判官,判断其事者是也。”;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的后果和入己是一样的;乞借要再加一等
三. 抱歉,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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