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8 06:38:14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特征有哪些?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特征有哪些?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特征有哪些?
网络时代和知识经济的特性决定了电子商务制度创新的模式、方式和路径.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将以技术主导型的创新模式进行.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制度重新安排或新的经济制度的产生有两种基本的理论模式,即需求诱导型与供给主导型.所谓需求诱导型是指制度的重新安排是在单个行为主体为谋求在现存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即外在利润)而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所引发的.这种模式假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个主体总是力图在给定的制度约束下,谋求确定预期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一旦行为人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这种需求能否转变为新的制度安排,取决于赞同、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集合与其它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力量优势明显,则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将被新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所替代,最后国家通过法律等形式确立有利于占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和产权规则,从而导致制度变迁.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则是在一定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的对比.显然,这两种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式在互联网时代需要修改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因技术变革而引起的历史性的商贸革命,技术主导的作用超过了利益主导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说,技术主导下的制度创新没有利益因素.我们在这里强调的只是,人们在利用互联网进行商贸活动时,首先而且主要的是以技术手段为条件的,也许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努力可能产生的利益格局.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方式是开放式契约方式.这是“由于普通合约按照比较优势促进了有效的专业化,因而对于队生产进程来说,一些在联合投入间的特别合约被共同用于队生产.不是由于所有联合投入的所有者的多边合约,而是一个集中的共同团体促进了队生产中的联合投入的有效组织.合约形式形成了所谓企业尤其是适合于组织队生产进行的实体的基础”[4](p85).网络经济的本质和发展形式及方法都要求,有关主体的经济权利特别是产权的交换和安排,都应该是一种自愿的契约选择过程,是按价值规律和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的交换过程.因此,网络时代的制度创新应该以契约选择为电子商务的灵魂,将具体的产权选择进行科学的量化,并以标准化合约形式反映这种量化产权,以经济行为主体的自愿选择来最终实现利益的市场交换和产权安排.这就是,“竞争和革新的陈旧的制度性障碍应该由那些不特别偏袒某一技术和行业的‘开放构架’的原则来取代”[1](p94).对于这种开放式的制度结构,已有经济学家给定了许多原则性的意见.在美国具有广泛影响的先进政策研究所就认为,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新经济的革新政策应立足于四项基本原则:在新经济基础领域投资,尤其是在教育、培训、科学和技术研究方面;建立一套灵活、开放、支持革新和发展的贸易规章制度,包括信息技术革命的政策;确保工人能够得到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中顺利前进的必要技能;政府的重组和数字化,保证它的迅速、灵活、反应快速.显然,并不只这些.起码还需要将全球一体化作为原则和标准.因为网络时代是全球真正一体化的时代.任何创制,任何标准,如果不能适应这一特点,就不可能在网络中生存.但是,这并不是说,全球所有的网络企业制定的标准都是一致的.制度标准的全球一体化,是指各种制度和标准的兼容性.这种兼容性表明,网络时代的制度体系应该在共同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规则体系的这些基本原则应该是网络时代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网络时代,制度创新的路径是从制度整合到新制度的确立.网络时代的制度创新是在对现行制度规则体系的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实现制度边际效应的重组.这种制度边际效应的重组,首要目的是要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减少交易费用,实现制度规则体系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因此,考虑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些约束条件将决定制度规则边际效应重新安排的成本和实施的费用,是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所作的制度选择.但是,制度创新不可能象理论创新那样,可以完全自由地进行.事实上,一定的制度规则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制度之间的冲突反映了利益之间的冲突,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往往会千方百计阻碍新事物的发展,因而,也就从来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制度整合体系存在,任何制度边际效应的重新安排必定要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其中,现行法律对制度创新的影响和制度边际效应综合体的运行成本的约束是最主要的.现行法律特别是宪法决定了选择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制度变迁的进程和方式.国家一定时期的法律秩序,是国家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法律确立并保护它认为必要和应该的社会规则.这并不是说,法律反对一切制度变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事实上规定了制度创新的方向.为了控制由法律界定的制度创新方向,协调好现行制度利益的既得者与新制度利益的获得者之间的平衡,国家权力中心一般不愿意采用激进的创新办法.尤其在中国这样实施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国家,维护权力中心的政治权威,将有助于稳定有序地完成制度创新的实施,减少谈判成本.可以说,个体收益是诱发微观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但它不是正式制度供给的依据.经济制度真正的供给者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也就是说,我们在规范电子商务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法律对各种制度规则体系的界定.凡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电子商务的规则而予以确认和许可,否则,将直接触犯国家的法律规定,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制造新的障碍.只有对国家肯定的行为和保护的经济关系进行重组,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起码不会造成直接的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