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地“均田制”从什么时候实行,以及他的发展过程?问题补充: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3 05:23:48

我国古代地“均田制”从什么时候实行,以及他的发展过程?问题补充:
我国古代地“均田制”从什么时候实行,以及他的发展过程?问题补充:

我国古代地“均田制”从什么时候实行,以及他的发展过程?问题补充: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北魏初年,中国北方长期战乱,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均田制的产生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 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均田制的发展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 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隋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均田制的瓦解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 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 “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