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印度在1953年在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上进行谈判 中印两国在西藏到底有什么问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5 19:25:38
中国与印度在1953年在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上进行谈判 中印两国在西藏到底有什么问
中国与印度在1953年在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上进行谈判 中印两国在西藏到底有什么问
中国与印度在1953年在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上进行谈判 中印两国在西藏到底有什么问
以下的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1953年,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中国与印度政府就举行了中印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此间周总理亲自提出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谋求解决业已成熟、悬而未决的问题,最终取消了外国在西藏的特权,印度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在西藏地方拥有完全的主权.
1953年,我时任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的外事帮办.10月末,我奉命回北京参加我国和印度关于外国在西藏不能享有特权等问题的谈判,除收集有关材料,我还要同噶厦(原西藏地方政府)协商,征求噶伦(原西藏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意见.他们完全拥护中央统一对外与印度政府谈判的决策,并提出要中央在这次谈判中收复被英印方面占去的失地.
所谓失地包括:一、被英印占领的自拉达克到布拉马普特拉河以北广大地区;二、被英印占领的所谓“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土地,其中重点是门达旺地区.噶厦交出两份图,一是用白布画的数丈长的老式的西藏地图.另一张是所谓的“印藏边界图”.这张图大小不到一平方米,是一幅地形图,但既无等高线,也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只有一条西起不丹与我国西藏交界处、东至中缅尖高山交界处的红线.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所谓的“麦克马洪线”原图.当我问及是否有其他文本协议或条约性质的文件时,噶厦予以否认.其实还有一个换文,这个图只是换文的附图.噶厦说他们曾向印度交涉,否认这条边界线,要求归还门达旺等地,但印度不予理睬,现在只有要求中央政府在这次谈判中解决.我把此图带到北京,将噶厦的意见同章汉夫副部长和亚洲司司长陈家康等人商量.他们表示,此次谈判是否涉及边界问题,尚须请示周恩来总理.
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在接见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时由周总理亲自提出来的.
1953年12月31日,周总理在西花厅接见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中印谈判正式开始.我作为中方代表团成员之一,同团长章汉夫、团员陈家康一同参加了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团长是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副团长兼团员是印度外交部联合秘书高尔、顾问高帕拉查理.我方翻译是陈辉,印方翻译是白春晖.
会见时周总理说,中印两国人民历来是友好的,过去英印政府在西藏享有的特权是英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已经不适用了.现在两国独立了,应该在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上,发展两国友好关系.此次两国代表商谈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谋求解决那些业已成熟、悬而未决的问题,也应按照这些原则进行.印度代表团长完全同意周总理提出的两点——即五项原则和商谈业已成为熟、悬而未决的问题.
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在这次接见中由周总理亲自提出来的.后来在起草协定草稿时,我们没有写上这五项原则,是考虑到这是我方提出的,不便写在协定上强加于人.但印方却主动提出要在协定序言中正式写上这五项原则,我们自然欣然接受.
中央非常重视这次谈判,特在内部设了一个中印谈判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除外交部、外贸部、民委、统战部派人参加外,还请由达赖喇嘛指定的人员参加,所以这个委员会还带有统战性质.在这个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总理讲了话:新中国成立,西藏回到祖国大家庭,印度对中国的态度改为平等相待,但还想在西藏保留一些特权.中国愈强,各民族团结愈巩固,印度的态度就会要改变.中国对印政策应该按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争取它反对美国侵略、反对战争.另一方面印度还受英美的影响,有些问题同中国有争议,我们要争取之.这次谈判是解决业已成熟、悬而未决的问题,不成熟的如边界问题,包括“麦克马洪线”问题,这次作为悬案,待将来选择时机再解决.
此次中印谈判进行了约四个月.由于印度想保持并扩大其在西藏的非法特权,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在1954年1月2日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印方团长赖嘉文发表了长约两小时的发言,说印度在西藏现有的权益不是不平等的,英印在西藏所享受的权益是符合西藏的要求的,所以是平等的.他还列举了印度在西藏的各种特殊权益.按照他的要求,西藏实际上将成为印度的殖民地.
在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中方团长章汉夫对印方提出的无理要求据理驳斥,并在印方提案基础上提出商务代理(我们不提商务代表而提代理)、卫队、邮政、电报、电话、驿站、贸易、朝圣及护照签证、许可证等问题.我们的方针是:凡属特权必须取消,但可按需要保留某些不损害我主权的传统习惯.
中国最大的收获是取消外国在西藏的特权,使印度正式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在西藏地方拥有完全主权.
中印谈判全体会议进行了12次,此外还有若干次小组交换意见.小组交换意见在何英(接替陈家康)、我同印方首席代表高尔及其顾问之间进行.我们在当时的国际俱乐部摆上茶点,无拘无束、不作记录地漫谈.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所以争论虽然有时激烈,最终仍达成了协议.1954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照会一件.协定主要规定了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正常的交通通商来往办法,而换文主要是取消印度在藏的一些特权.
在这次中印谈判中,中国最大的收获不仅是取消外国在西藏的特权,更主要的是使印度正式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在西藏地方拥有完全主权.不管后来中印关系如何变化,但这一点印度还是始终承认的.
中印协定签订后,中印关系一时友好起来.这种友好关系不仅在我对藏工作方面起了极大作用(1954年至1965年内地至西藏公路修通前,中央驻藏军政人员的供给大半由印进入),而且对中国加强国际地位,反对美国的封锁、制裁也起了一定作用.
中印协定有效期最初定为十年,但周总理改为八年.他说,我国现在恢复经济定为三年,然后再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八年后中央可以对西藏地方进行自主的经济帮助和建设,所以将中印协定有效期定为八年.可见中央及周总理对西藏地方涉外工作是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非常具有远见.
谈判轶事
中印协定谈判中,有些内容是鲜为人知的.
“业已成熟、悬而未决”的问题.所谓业已成熟的问题,就是我方已有所准备、印方也同意解决的问题,具体讲就是解决印度与我国西藏的通商与交通交往问题.过去西藏无边无防,印度人、尼泊尔人和其他外国人随意出入,西藏地方政府对印、尼(泊尔)、不(丹)、锡(金)人是开放的,对其他外国人的来往有时不知道,有时知道了才加以过问.这种状况自然要改变,这是这次谈判的内容之一.
关于废除特权.过去英帝国主义掠取的一些特权,印度不便坚持保留,同意废除,如驻兵、电话、电报、驿站、印度侨民的治外法权等.但印方还想保留一些因多年习惯形成的权益,如印度商人在阿里放高利贷,以其廉价的生活用品换取优质的羊毛、牲畜;又如印度人自由出入西藏,可以任意地在藏活动等.有些习惯不合理,但我们一时还无力解决,所以我们掌握一个原则,就是取消印度在西藏的特权,但可保留某些不损害我国主权的习惯.
印度与我国西藏之间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周总理指示先难后易,先谈涉及双方利益较大、讨价还价较多的问题,再解决容易的问题,使会谈最后保持一个和谐友好的气氛,以免形成僵局.会谈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印方提出要在西藏设立三个商务代表,其职权超过领事馆,类似过去的英国代表处.激烈争论后的结果是,印度可设三个商务代理(不是代表),我们把他们当做印度商人或处理贸易问题的领袖,不是政府的外交代表,但他们享有一些类似政府官方代表的外交特权,这些特权都在协定中做了规定.同样,我国也要在印度设立三个商务代理,也享有同样的地位与权利.
对于我国在印度设立的三个商务代理,印方开始只同意噶伦堡一处,因为那里不仅有藏商,而且有藏民居住.其他两处印方予以否定.最后双方选定了加尔各答和德里.加尔各答已有我总领事馆,德里有我大使馆,加尔各答的商务代理处实际上无事可做,德里的商务代理根本就没有设立.
印方还提出要在西藏设立16个贸易中心,其中包括从来不许外国人进入的羌塘.所谓“中心”,不是一个点而是一大片,这样西藏全部都要向印度开放了.我们对“中心”一词研究了很久,觉得不妥,提出改为市场.“市场”正是中亚及阿拉伯国家都沿用的名称“巴扎”,是一个贸易集市.双方争论后,最后以中国在西藏开放十个市场达成协议.
关于双方商人、香客来往通道.我们提出中国开放六个山口.印度代表原来同意,后来又说“中国同意开放”不妥,那意味着这六个山口是属于中国的.双方经过争论后改为中性的提法,即协定第四条写的“双方商人和香客经由下列山口来往”.这种写法避免了关于边界及领土的争论.
1954年中印协定的签订意义十分重大.抗美援朝战争后,美国制造舆论,说“中国好战,用武力解决国际问题”,这个协定戳穿了美国的谎言.中印协定为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国家间问题树立了一个范例,消除了我周边邻国如尼泊尔、缅甸、巴基斯坦、锡兰(现斯里兰卡)、阿富汗等国对中国的疑虑.
1954年4月29日 以副外长章汉夫为全权代表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同以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为全权代表的印度政府代表团(经过四个月的谈判)在北京签订《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该协定是基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通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系首次在公开的外交文件上出现——编者注)而缔结的.协定规定中国在新德里、加尔各答、噶伦堡设立商务代理处,印度在亚东、江孜、噶大克设立商务代理处;指定中国西藏某些地方和印度某些地方为贸易市场;规定两国香客朝圣和商人、香客的出入与往来过境事宜等.双方还互换照会:规定印度政府将其驻在亚东和江孜的武装全部撤退,并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邮政、电报和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和12个驿站及其设备全部交给中国政府;此外,还规定双方商务代理的某些职权和有关双方商人、香客的事项等.双方同意上述换文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