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分封制的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7 03:38:08

西欧分封制的特点
西欧分封制的特点

西欧分封制的特点
西欧没有分封制,只有采邑制,而且这是西欧封建社会建立的基础.
采邑制,即西欧采邑制.最初是查理·马特在担任法兰克王国宫相期间(714年至741年)实施的改革内容之一,是对土地占有形式的改革,即将土地及当地农民一起作为采邑制分封给有功劳的人,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终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袭.
到了查理·马特的儿子时,把大部分土地当作采邑制分封给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过战争夺来的土地分封给有功将领,这样使得采邑制遍及全国.英国则从威廉一世开始也实行采邑制,规定每个骑士采邑供养一名骑士,为国王服役.此后,国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下属,而这些下属又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下属之间的关系,这样领主既要负起保护下属土地的责任,而下属也有义务效劳,为领主作战.采邑制这种形式对于提高国家的战斗力很有帮助,而且通过采邑制逐渐形成了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国王、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骑士.拥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和财政权,称为特恩权.
加洛林王朝时采邑制大为发展,不但国王封赐采邑,许多大封建主也分赐采邑给自己的封臣.作为采邑封赏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国家官职和教会职务.同时,逐渐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惯例.受领采邑者必须服军役,如果封臣不履行军役义务,则采邑应该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时为限,双方任何一方死亡,采邑都应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图把采邑变成自己世袭占有的土地.后来随着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袭已成为不可阻遏的趋势.肯定采邑世袭的法律,法国以877年《凯尔西□令》为准,德国和意大利则以1037年的《封土律》为准.转化成为世袭领地的采邑,习惯上称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发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
但是国王对封土没有绝对控制权,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有别于中国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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