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价格构成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7 01:46:43
出口商品价格构成
出口商品价格构成
出口商品价格构成
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即出口经营者将产品出售给进口经营者的价格.出口价格的确定一般有3种方法: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的,或者进口价格不能确定,或者由于出口商或者第三者之间的联合或补偿性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的,则出口价格可以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的基础上推定.
(3)如果被调查产品为专售给一个独立购买人或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则进口价格可在主管机关确定的合理基础上推定.
具体计算如下:
价格=成本+费用+利润
计算一:实际采购成本
商品实际采购成本=购货成本-出口退税额=购货成本X(1+增值税税率 -出口退税率) /( 1+增值税税率)
计算:打火机进货成本17元,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11%,求实际采购成本?
商品实际采购成本=购货成本X(1+增值税税率 -出口退税率) /( 1+增值税税率)
打火机实际采购成本=17*(1+17%-11%)/ (1+17%)=15.4元
退税率越高则商品实际采购成本越低
计算二:出口商品费用
出口商品费用=国内费用+运费+保险费
1、国内费用:包装费,仓储费,国内运输费,认证费,港口费,商检报送费,捐税,购货利息,经营管理费,银行费用等;
2、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CIP)货价*(1+保险加成率) *保险费率
计算三:预期利润
利润额=出口成本*利润率
出口报价综合计算
FOB价=出口成本*(1+预期利润率)/外汇汇率
=(实际采购成本+国内总费用)*(1+预期利润率)/外汇汇率
信梁公司欲出口500套不锈钢厨具,每套厨具购货成本为180元人民币.经上海至开普敦20英尺集装箱的海洋运费为2200美元,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费率为0.8%.该批货物的国内运费共2000元;出口商检费100元;报关费150元;港区港杂费600元;其他业务费用共1800元.如果公司预期利润率为成交金额的6%.请报FOB价.(注:1美元 =8人民币)
答案:
1、实际购货成本=180*(1+17%-9%)/ (1+17%)=166.15元
2、国内费用=(2000+100+150+600+1800)/500 = 9.3元3、FOB= (实际采购成本+国内总费用)*(1+预期利润率)/外汇汇率
=(166.15+9.3)*(1+6%)/8
=23.25美元
倾销: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幅度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