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以前是否存在过判例法传统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6 22:50:38

我国近代以前是否存在过判例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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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以前是否存在过判例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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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推荐 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和司法改革的不断展开,我国法制不统一所带来的法律准则混乱的弊病日益凸现.在有关司法改革的讨论中,很多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呼吁建立一种判例法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迄今为止,关于是否建立判例法制度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判例法传统的缺乏和现行政治制度的不适性,因此不应该建立源生于英美的判例法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秦汉甚至之前更久远的年代以来,我国就有了悠久的判例或判例法传统,因此应当建立判例法制度.而本文所关注的不是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判例法制度,而是一些关于这场争论的基础性问题,即判例和判例法这两个概念,以及我国是否存在过判例法传统.当前关于判例法的研究有诸多不足之处.有些学者将我国古代和近代重视先前判例的情况简单地用源生于英美的判例法称之.这种比附式的研究,导致对判例法的研究流于肤浅的宏观叙事,欠缺深入细致的微观考察,从而很难认清判例法的本来面目.笔者认为,对于判例法,首先,必须将其放在英美法的环境中去研究;其次,应当从法律传统的层面去考虑,在英美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去认识其本质特征;再次,应当从判例法制度的存.(本文共计3页) 如何获取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