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9 03:59:41
民法案例分析题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
民法案例分析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案例分析题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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