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6 08:50:29

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儒家文化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文化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文化流派,而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而这一法律思想对至今的中国法治产生到的影响重大而又深远.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及中国法治儒家化
儒家学派全盘吸收古代的社会化教育等这些文化要素,并上升到系统的理论高度.而孔子打破旧的教育制度,实行“有教无类”,此后儒家思想开始形成.法律思想也随之而生.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儒家文化对中国法治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从哲学上讲,任何事物的都具有矛盾性,即积极与消极两面.儒家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也是如此,它在促进中国法治发展的同时,也阻碍着中国法治的进程.
⑴积极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司法官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儒家化,司法队伍也越来越儒家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了效果.而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思想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此外在刑罚原则中,矜老恤幼原则和恤刑制度体现了“仁恕之道”、“仁慈”和儒家思想中尊老爱幼、实行“仁政”的主张.是中国法律中法与礼的结合的表现.
⑵消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在那个历史背景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维护了统治,使社会稳定,人们生活安定.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可以说明这点.这是法制儒家文化的精华和价值之所在.但如果以当今社会的平等、民主为参照物,我们说这种制度文化没有一点的可取之处,因为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只有专制的东西;它背离了人生来就平等自由的真理,和我们这个文明、平等的社会是不相融的.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在这种法制儒家文化中没有了立足之地.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制儒家文化延长了封建社会的寿命,却推迟了新社会的到来.清朝末年中国遭受外来的侵略,这种制度文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儒家“性善论”充分肯定了人身上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但这一论为皇权所用,致使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现在人们已经意识到司法权不受制约会产生腐败.国家确实根据人民意愿规定行政权与司法权本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置于长官一身,只能自己监督自己,这又体现为儒家的“内圣”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省和道德修养,去修善性.同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的监督权.但是即使这样,还是有不少地方出现了一些违法的监督,冤假错案还是层出不穷.
三、儒家文化-----古为今用,批判继承
儒家法律思想是具有中华名族特色的制度,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对于今天的社会的发展而言,这种制度人具有其现实意义,应该在扬弃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儒家法律思想,尤其是现代法治的建设,要以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作为法律制定和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