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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意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13:18:09 优秀作文
劳动者维权意识优秀作文

篇一:怎么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怎么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以下三条大部分来自新疆平安网讯(通讯员 朱国华)

劳动者维权意识缺乏,那如何提高劳动者的为权益是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深化普法教育,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利用电视、网络、条幅、宣传单等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力宣传劳动法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切实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张文显称,相信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劳动者权益的了解,和更多的企业家对劳动者的尊重,在这方面有很多案件依靠社会的力量,加上人民法院的诉讼审判,是可以得到更好解决的。(来自新民报)

2、健全检查登记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完善劳动监察信息网络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信息、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数据库,应加大对诚信单位的表彰宣传力度;

3、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不定期的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抽查,检查其是否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技术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以下三条来自依法行政动态(2011年第二十三期) 行政执法监督科

4、结合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宣传。

该局结合追讨农民工工资、规范劳动用工等专项活动的开展,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建筑工地、矿山企业、基层社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难问题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5、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培训。

结合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前引导性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知识的宣传教育,通俗易懂地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阐释工作,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设立劳动者权益告示牌。

在建筑工地、矿山采掘生活区、加工制造企业生产区等劳动者较集中的场所,设立劳动者权益告示牌,对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公示,并公布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劳动者维护权益。

篇二:劳动者维权意识几大致命误区

劳动者维权意识几大致命误区!!

现在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用人单位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我们在举起法律之剑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之前往往犹豫不决,这是为什么呢?根据笔者的调查, 我们往往对劳动维权存在很多错误的认识,甚至是严重的错误认识,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导致我们往往放弃了劳动维权行动,使黑心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为了消除大家的种种错误的顾虑,更加有效地维权,笔者把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思考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 误以为自己必须为自己的任何主张提供证据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由于平时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加上我们本身的弱势地位导致许多证据我们无法收集到,从而悲观地认为自己的主张将因为没有证据支持而会败诉.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

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就是打证据,但是,这不等于自己的所有主张都必须由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法作为我们的保护神,在很多地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很多方面,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法律并不要求我们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来证明我们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反证的话,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们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时候,就用人单位如下的违法行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

(一)无故拖欠工资;

(二)克扣工资,例如乱罚款;

(三)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五)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我们也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一)自己的上班和加班时间,即我们没有收集和提供自己的考勤记录的义务;

(二)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当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张自己的加班时间和工作年限是多长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上述任何事实,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驳倒我们的主张,具体来讲就是:

(一)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我们签名的工资表来反驳.

(二)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我们的加班时间,或者认为我们的实际加班时间比我们主张的要短,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来反驳,所谓”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是指得到我们确认的电脑考勤记录或者有该用人单位盖章和我们签名的工卡,所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减少甚至删除了我们的加班时间的电脑考勤记录和没有我们签名的工卡,我们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完全可以否认.

(三)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我们的工作年限,必须提供有我们签名的入职申请表.

(四)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罚款事实,但是否认乱罚款,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存在相应的罚款方面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合法的\该规章制度已经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全体员工公布.并且证明罚款数额没有超过我们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扣除罚款后该月我们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必须证明该我们确实存在应该罚款的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

二. 误以为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自己

很多时候,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处于强者地位, 如果我们不听用人单位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我们,所以,导致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对我们的剥削不敢反抗,例如,在我们已经身心相当疲惫的情况,面对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不敢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等.

那么,实际上是怎样的呢?我要说的是,情况远没有我们自己想象的那样糟糕.按照现行的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如下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我们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撤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或者向我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我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我们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即使以上述理由解雇我们,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就是非法的,并不像很多我们想象的那样,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释上述条款,具体来讲:

(一)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一)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事先存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关于相应岗位的录用条件的规章制度,所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就是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该录用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即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3.单位有证据证明我们不符合该录用条件,要满足该规定,单位必须要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并贯彻执行,达到我们一旦违反该规定,就有记录并得到该我们事实上认可该事实确实存在的程度.

(二)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的(同上);

2.有证据证明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同上);

3.有证据证明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向我们全体劳动者公布了,例如有我们确认的”已经阅读该规章制度”的签名;

4.我们违反该制度达到了”严重”程度,这个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认定。

(三)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单位有证据证明我们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要满足该条件,单位必须要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并贯彻执行,达到我们一旦违反规定,就有记录并得到我们事实上认可该事实确实存在的程度;

2.该单位对什么是“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单位和我们对该规定的合理性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定该规定是否合理;

(四)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五)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我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了;

2.医疗期满;

3.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五) 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六)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就该员工的工作岗位有岗位职责描述;

2.该岗位职责描述不能违反法律和常理;

3.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该岗位职责描述中的具体部分;

4.如果满足上述三点,单位还必须首先安排该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 位;

5.只有在调整工作岗位后,该员工还无法胜任的情况下,单位才能解雇他。 注意: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雇的,必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六)上述第(七)项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七)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八)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单位确实濒临破产并已经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同时还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还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即使有证据证明它确实濒临破产并已经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在如下情况下也不能解雇如下我们: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维权成本高

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在广东地区成本确实比较高,在广东地区,只要涉及金钱,申请仲裁至少得垫付520元,加上由于基层的劳动管理站的人人皆知的原因,使有些我们明显会胜诉的案件败诉,在随后的诉讼中,法院往往又不支持我们要求单位承担仲裁费的请求, 导致我们垫付的仲裁费无法收回.这样一来,客观上增加了我们的维权成本,阻止了我们的行动.尽管<<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本身的合法还有待商榷.

但是,根据于2007年3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我们经济确实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仲裁费,减免幅度有的达到了百分之百,所以,如果我们存在该办法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仲裁费,从而降低自己的维权成本.

即使,不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劳动其他程序来降低成本,这个程序就是申请劳动监察.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违法行为是不能收费的.

另外,根据本人的实践经验,我们已经有办法成功地绕过仲裁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我们就不用垫付任何仲裁费了。

(四)维权时间长

篇三:深圳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仍存在误区吗

深圳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仍存在误区吗? 关键词:解除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加班费 描述:自2008年《劳动合法同》实施以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井喷式”增长。

摘要:这些数字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然而在维权中,也有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还存在一些误解,以至于走了不少弯路。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解读: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经济补偿制度,一些劳动者由此认为,只要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便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诉讼中追讨经济补偿的情况很常见。但法官指出,这是一种误解,其实《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于支付经济补偿有着明确的规定,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不依照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人身安全等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后,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患病后不能适应岗位或经培训调整后仍无法适应工作的等等;

在经济性裁员中,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不想续订合同或因降低用人条件而终止合同,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时,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 不需买失业险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林某的工作形式、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同时也具备了向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法定要件。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都只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进行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环卫站是否为林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林某要求环卫站承担失业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退休再就业 不算劳动者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说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首先应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

刘志鑫律师指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通过协议详细约定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解除协议时,相关待遇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按照劳动法的标准执行。

年休加班费 领取有讲究

解读: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篇四: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实践时间:2013年1月20日~2013年2月20日

调查对象:各镇农民工

实践地点:湖北省仙桃市

调查目的: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客观反映农民工的现实状

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农民工,在社会中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

主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调查人 :郑颖

班 级 :12级会计电算化

指导老师:辛应红

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

的非凡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区域内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跨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中心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本

次调查对象是本地的农民工。

一.本镇农民工现状

农民工这一时代出现的新的代名词,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

标志,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兴的劳动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农村、进入工厂、进入城市,用他们的双手,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中国的未来。

1.本镇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1)以自发性外出为主。目前,农民工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调查统计显示,88%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的仅占12%,自发性外出主要靠亲戚朋友介绍或帮助,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这也与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的认同感低有关。近年来,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组织和介绍外出就业的农民工逐步增多,但仍然不是主要渠道。

(2)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根据本镇外来人口办最新统计指出,截止1月底,我镇总外来人口数量15535人,其中从业人数9535人,占总数的61.4%,年龄在18岁至49岁之间占总数的89.6%,初中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是84.1%,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12.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3.8%,可以看出。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也是农村劳动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他们的思想活跃,向往城市生活,有强烈的外出就业活动,也较为轻易适应现代工业生产要求,但是总体素质仍然偏低,多数人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只能依靠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来创造幸福生活。

(3)以务工为主。统计至今年1月底,本镇农民工务工人数占从业人数的78.1%,在建筑业就业的占8.1%,经商的占12.5%,务农的占1.3%。

2.本镇农民工维权意识

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欠缺。通过与农民工直接对话和调查,自我评价为少具有一点维权意识的占92.9%,维权意识很高的占3.5%,仍有3.6%的人认为维权意识很差,在维权受到伤害时,有83%的人想到维权,用人单位从不拖欠工资的占97.7%,交纳保险的占75.6%,但没有交或不清楚情况的仍占24.4%,对于高温补贴赔付,没有或者不清楚的占55.6%。我们感到,目前对劳动人身安全和防范措施普遍着重,在维权遭受侵害后,也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在具体维权法律程序和方式上却陷入茫然,甚至不得已而放弃。

二.农民工维权合法权益的现状及矛盾

1.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农民工就业难度大,农民工就业渠道不畅,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由市场调节方式现实,相当多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性和诚信度较差,通过中介组织介绍就业的农民工比例很低,只占到调查总数的20.2%;第二种,通过组织输送现实,由于政府的服务职能尚未完成,由此显示就业的农民工比例更低,超过70%的农民工是通过,三种方式,即自谋职业,存在盲目性大,治理失控,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情况复杂混乱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职业中介,人事部门主管人才交流中介,两种中介并存于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市场被认为的划分,因而形成多头、多级审批和治理,不利于规范和有序治理,部门以欺骗求职者骗取钱财的中介机构,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对非法中介活动的打击,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治理力度不够。

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维权法律依据不足,现行立法中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部及省、市有关部门制行和颁布的相关的法规、规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可操作性上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已不能满足妥善处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难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民工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法律事项,尚未列入《法律援助条例》受援范围,这使得有关部门在进行农民工维权时常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至使工作难度大。

3.法定诉讼程序繁杂,农民工维权成本高,由于农民工的非凡性,尽管仲裁结构与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对大多数农民工而言,维权实效与诉讼成本仍然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工伤事故,拒绝赔偿等侵权事件发生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比例很低,大量的非诉讼案件,农民工或无奈放弃、或用非法方式去谋求解决。

4.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虽有一定增强,但由于其文化层次较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对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是听之任之,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证据缺乏,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多数农民工职业技能单一或无技能,仅具有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则难以胜任,形成就业的结构性障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农民工,就业率超过80%,相当部门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熟悉不足,只注重眼前经济收入,不愿花“小钱”购买保障长远利益的综合社会保险。

5.部门配合缺乏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乏

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社团组织等维权主体,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解决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建议

1.加强劳动安全监管,大力改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是他们充分了解应当如何做到自我防范和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劳动保护措施。

2.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业目前来说,最紧要的是推动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的修改。同时,也应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调整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为农民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以适应维护这支庞大劳动群体和社会的稳定。

3.抓重点,认真解决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一是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规范企业制度,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二是要解决最低工资制问题,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并与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起来,体现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原则,三是要探索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确保他们因工伤亡之后及时得到救治和补偿,四是要建立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享公共治理服务的体制,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尽快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就业问题,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适应满足和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精神文化需求。

4.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一是应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突出加强职业技能和法律技能政策培训,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使农民工基本把握一至两门使用技能,二是在法规政策方面,着重使农民工增加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利益诉求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力。

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熟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农民工问题,是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必须用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快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必须从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筹解决。

篇五:关于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的社会调查

关于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的社会调查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目的:了解国情,体察民情,加强实践,提高认知,学习实践知识,增长才干。

调查时间:2013年1月26日

调查方式:实地调查、访谈 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 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收到限制,宣传力度不够; 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农民工的法制教育缺乏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

上影响力宣传效果 工作发展不平衡,部门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教育比较薄弱 农民工普遍存在劳资关系不清,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工作不签合同,忽视了可能遇到的危险、保险等问题,难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即使有维护意识,可也不知如何去做 由于缺乏合法劳动合同,不注意保护自身,往往欠薪、工伤、死亡赔付得不到保障,缺失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因而维权意识十分单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根据调查得到结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一半以上;通过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四分之一;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不足百分之一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一半的人选择政府相关部门,百分之四十左右选择法律服务所,三分之一的农民工选择律师事务所,还有超过百分之十的选择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三分之二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百分之十的选择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问题上,有85%的人选择了解一些。此

外百分之九十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会上获得法律帮助 农民工维权法律意识较低的原因 通过此次关于农民工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社会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广大的农民工朋友由于其文化程度及其他因素等的限制,在遇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诉诸于法律的可能性依然很低,他们仍然没有完全意识到国家为保障他们的利益所做的事情,而他们对法律上对于他们保护的方面也只是停留于在表层,却不想拿起作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 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欠缺 尽管农民工大都是年青力壮、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精英”,但是他们的法 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法律知识也缺乏。法律知识的欠缺致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 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人口多数生活在落后封闭的地区,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观念。二是大多数农民工因确立劳动关系心切,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考虑很少,甚至毫无考虑, 又或者是缺乏法律常识而不能很好地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矛盾纠纷,特别是工伤赔偿和劳资纠纷发生后,很多农民工不知道认定工伤的程序,不了解仲裁时效。四是缺乏证据意识。许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时,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无法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有的无法举证事故的发生与所从事的劳动有关联。

(二)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

这里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 据调查,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党员,党组织也很少

在他 们中间发展党员。同样,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吸纳程度也较低,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拒不建立工会组织。正式组织 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没有形成这一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导致本就不完整的公民劳动权在农民工 这一弱势群体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的斗争中尤其明显。 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措施

针对上述分析的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维权意识较低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

从长远看,要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以《劳动法》为基准,不同位阶法律 法规和规章配套,层次分明,便于操作的法律系统。改革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 教育、培训等制度。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违反宪法的法律和法规条文的审查,进行综合性的全面清理、修改。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考虑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

(二)强化劳动法律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农民工权益保护最大的问题是有法不依, 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要保障农民工权益,必须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变农民工自己维权为“政府维权”,通过政府强有力的介入,从根本上扭转劳动者的被动局面,加强对其权利的保障。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应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执法部门

特别要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事件的主要职责,切实解决执行劳动法不到位问题,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增加劳动监察员数量,做好日常巡查、接报 检查、年终检查等工作,对农民工的举报,及时查处。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1、加强接待能力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法律援助机构直接面向社会,体现 的是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服务形象。无偿的法律咨询, 为农民工指点了维权方向,一些简单的纠纷也通过接待人员与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即时协调顺利解决。

2、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保证。无论 是加强对农民工的接待能力建设,还是扩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覆盖面, 都离不开 经费支持。

3、探索维权新途径,提高案件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简化程序,快速办理”的要求,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对农民工其他方面的诉求,也要放宽审查尺度,提高工作效(转 载 于:wWW.smHAida.cOM 海达范文网:劳动者维权意识)率。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积极探索农民工维权的?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绞剑酆显擞眯姓⒌鹘狻⒅俨谩⑺咚系确绞浇饩雒芫婪祝迪峙┟窆だ娴淖畲蠡蜕缁嵝Ч淖钣呕T诎炖砼┟窆し稍讣校Ω嗟赜玫鹘獾姆绞浇饩觯】焱旎嘏┟窆さ乃鹗В跎偎咚希档臀ǔ杀尽M保忧慷苑稍?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ren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法律援助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进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提高对农民工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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