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管理局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6:06:16 体裁作文
篇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车辆管理所办公联系方式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下属车辆管理所联系方式
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公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23
联系电话:87625123
监督电话:87625122
咨询电话:87625123、87625155(语音)
乘车路线:740路、840路、803路快车
二、各车管分所
1、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
辖区范围:朝阳区、崇文区、通州区
办公地址:通州区城关镇小潞邑村京东考试场内
联系电话:89590204
邮政编码:101100
乘车路线:930路区间、649路、388路至小潞邑站
2、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海分所
辖区范围:海淀区、门头沟区
办公地址:海淀区北安河乡西埠头河滩京海考试场内
联系电话:62461027
邮政编码:100095
乘车路线:颐和园乘346路公交车至西埠头河滩站
3、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丰分所
辖区范围:丰台区、宣武区、石景山区
办公地址:丰台区小屯路西南坟248号
联系电话:68636331
邮政编码:100071
乘车路线:乘338路公交车至小屯中学站下车向西1000米路北,乘850路、851路、751路、817路公交车至张仪村终点站向东500米路北
4、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顺分所
辖区范围:顺义区、东城区、密云县、平谷区、怀柔区
办公地址:顺义区后沙峪镇泗上村京顺考试场旁
联系电话:69454511
邮政编码:101300
乘车路线:东直门乘975路公交车至车管所站、顺义乘小16路小公共汽车至车管所
5、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
辖区范围:大兴区、房山区
办公地址:大兴区狼垡公交教练场院内
联系电话:83701853
邮政编码:102613
乘车路线:乘937支路、635路、913路、944支路或967路公交车至公交驾校站
6、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
辖区范围:昌平区、西城区、延庆县
办公地址:昌平区马池口检测场旁
联系电话:60772486
邮政编码:102200
乘车路线:345路公交车至白浮站
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电子信箱地址:cgs@bjjtgl.gov.cn
北京车管所及各分所
一、北京车管所总所
办公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 乘车路线:740、840、952、803快车 联系电话:87625123 监督电话:87625122 咨询电话:87625123、87625155(语音)
二、各车管分所
(一)京朝车管所
辖区范围:崇文区、朝阳区、通州区 办公地址:通州区城关镇小潞邑村京东考试场内
联系电话:89590204 乘车路线:930路区间、649路、388路至小潞邑站
(二)京海车管所
辖区范围:海淀区、门头沟区 办公地址:海淀区北安河乡西埠头河滩京海考试场内
联系电话:62461027 乘车路线:颐和园乘346路公共汽车至西埠头河滩站
(三)京丰车管所
辖区范围:丰台区、宣武区、石景山区 办公地址:丰台区小屯路西南坟248号 联系电话:68636331 乘车路线:乘338路公交车至小屯中学站下车向西1000米路北,乘850、851、751、817路公交车至张仪村终点站向东500米路北
(四)京顺车管所
辖区范围:东城区、顺义区、密云县、平谷区、怀柔区 办公地址:顺义区后沙峪镇泗上村京顺考试场旁
联系电话:69454511 乘车路线:东直门乘975路公共汽车至车管所站、顺义乘小16路小公共汽车至车管所
(五)京南车管所
辖区范围:房山区、大兴区 办公地址:大兴区狼垡公交教练场院内 联系电话:83701853 乘车路线:乘937支路、905路、913路、944支路或967路公共汽车至公交驾校站。
(六)京北车管所
辖区范围:西城区、昌平区、延庆县 办公地点:昌平区马池口检测场旁 联系电话:60772486 乘车路线:345路公共汽车至白浮站
三、各车管所分站
房山车管所站 房山区青年南路5号69319903 通州车管所站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76号60526300
昌平车管所站 昌平南口海军机动车检测场内69770041 密云车管所站 密云机动车检测场院内69062901
延庆车管所站 延庆县妫水南街81194561 平谷车管所站 平谷县机动车检测场院内69963051
怀柔车管所站 怀柔县青春路环岛北69684772 顺义车管所站 顺义区仁和镇五里仓西侧81498347
大兴车管所站 大兴区孙村乡刘村北61268958 门头沟车管所站 门头沟滨河南路门头沟检测场院内69806431
右安门外斜街 宾馆 急救中心 九点 甚至奥博云龙歌厅
篇二:北京市各城区交通队及执法站一览
北京市各城区交通队及执法站一览
篇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提高通行效率,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通告。
(转 载于:wWw.SmHaIDA.cOM 海达 范文 网:北京交通管理局)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 八条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条 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
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第五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后位灯;车辆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车辆尚能移动的,应将车辆移至右侧路肩上;没有路肩的,移至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没有路肩和非机动车道的,移至右侧道路边缘。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六条 应当事人的共同请求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交通警察应依据本通告确认当事人过错及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对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及执行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确认的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调解结果有异议达不成协议,或者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任?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w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我环降笔氯司梢猿帧都蛞壮绦虼斫煌ㄊ鹿嗜隙ㄊ椤罚蛉嗣穹ㄔ禾崞鹈袷滤咚稀?/p>
第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过错的,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八)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十二)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
(十五)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
(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
(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
(二十一)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二十二)倒车的;
(二十三)溜车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二十五)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十六)驶入禁行线的;
(二十七)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二十八)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
(二十九)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
(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四)无驾驶资格驾车的;
(三十五)酒后驾车的;
(三十六)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九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参照本通告有关条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有本通告未列举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也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本通告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四年五月三日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115605.html
篇四:北京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周六、周日)
不限行
2011年7月10日--2011年10月8日,限行规则: 周一
1和6 周二 2和7 周三 3和8 周四 4和9 周五 5和0 公休/节假日 不限行
早7点至晚8点,限行机动车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主路)行驶
法定假日:中秋假期(9月10日至9月12日)、国庆假期(10月1日至10月7日)不限行
篇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
序处理规定》的通告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六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交通警察
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
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
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
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
事故。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
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六条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用文字形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
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
,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到保险公司进
行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
(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
姓名、性别、机动车驾驶证号、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本规定确定当事
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第十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共同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
料。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文字材料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本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
定书。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
果,由当事人签
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以及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
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
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
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
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
车辆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
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四)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
的;
(三十五)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
行的;
(三十六)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七)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八)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九)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第十五条 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本规定第 十三条;不属于适用第 十三条情形的,适用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情形,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
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均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一方当事人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前款所列过错行为的,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
方为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第 十三条、 十四条、 十六条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均无本规定列举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4第8号《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同
时废止。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113810.html
体裁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