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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道德的行为偷伯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1:25:22 字数作文
不道德的行为偷伯字数作文

篇一:网络不道德行为案例分析 洪冰

网络不道德行为案例分析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的日益普及,整个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已经受到互联网的影响。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网民人数迅速增多,我们日常生活也渐渐受到网络影响。青少年网民群体是整个互联网用户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上网条件的改善,上网的人数越来越多,当前的网络行为也越来越普遍。大部分网民的网络行为主流是积极的、健康的。大部分人群上网是为了通过网络加强与他人交流和沟通,以增强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也是为了通过网络来更方便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加强对自己专业技术和能力的培养等等。但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随意性、开放性等特点,也有相当一部分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不高、自控力和辨别力差的网民出现了网络不道德行为,并且越来越广泛,程度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高度关注,如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必将对个人、家庭、学校甚至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分析和把握上网人群在网络上的不道德行为,对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建设, 增强全民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问通过当前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不道德现象进行案例分析,试图揭示网络不道德行为的原因,希望找到网络不道德行为的有效对策、建议,从而提高对网络不道德行为的认知评价能力和抵抗力,为网络民众的全面成才提供保障,同时也对当前社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案例一

虐猫事件舆论:道德监控还是隐私侵犯

如果猫族能记录历史的话,2006年3月绝对值得大书一笔!因虐猫引起网友愤怒的当事人黑龙江萝北县广播局部门主任李跃军、萝北县人民医院药剂师王珏,分别被免除职务,并且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开道歉信。紧接着,萝北县政府网站公布了王珏《踩猫女致广大网民及市民的一封公开道歉信》。

至此,这起引发上万网友参与的虐猫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思考远未结束。在这起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互联网,到底该如何看待它所扮演的角色?

一只猫引发的网络大搜捕

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子用漂亮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此图片迅速引起网友们愤怒,并在网络上被广为转发。

一些网民将踩猫女子照片制成“宇宙通缉令”发在网上,“通缉令”上注明:“人渣,犯恶意虐杀小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若在街上看见此人,可将其扭送屠宰场或当街乱棒打死!” 愤怒的网民们开始自发调查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身份,甚至有网民高价悬赏“抓捕”虐猫女子,悬赏金额从1000元涨到5000元,天涯网、猫扑网发起万人签名,要求缉拿虐猫女子。

3月3日,网上出现一个帖子公布:虐猫拍摄地点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虐猫女子是该县人民医院的护士王某,拍摄者是该县广播电视局李某,并公布了相关人物的地址、邮箱、QQ、电话、手机、车牌号码、甚至身份证号码。此帖被网友们疯狂转帖,半个月后在百度上仍能搜到相关网页2000篇。

两个被网络剥光的人

在网络舆论压力下,3月8日,黑龙江省萝北县政府召开紧急专题协调会议,听取各部门对虐猫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确认虐猫视频拍摄地点是该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并决定对该事件参与者王某、李跃军停职调查。3月9日,萝北广播电视局宣布立即停止虐猫参与者李跃军的工作,同时免去其部门主任职务。同日,李跃军检讨书在萝北县政府网上公布。 3月10日,在萝北县政府网站虐猫专题分别公布了《县广播局对虐猫事件当事人处理意见》、《县人民医院关于虐猫事件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和李跃军本人向所在单位及广大网民的检讨书《关于虐猫事件的内幕及我的检讨》。

据了解,虐猫者子女曾因各方面压力过大,停学在家。

网络到底扮演了何种角色

一只猫为什么会让众多网民投入近乎疯狂的热情?社会学家周孝正认为,网民们对虐猫事件的高度热情,某种意义上表明网络正在成为一种发泄渠道,网民可以不负责任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承担什么风险。另外,网络渠道相对宽松也是一个原因。

知名时评家莫林浩指出,虐猫事件清晰地展示出互联网的强大:在这个“视通万里”的网络时代,仅凭着网上的一幅照片,就可以从茫茫人海中毫不困难地找出某个人来。他分析说,一件在生活中可能并不起眼的事情,在网上像雪崩一样急遽扩大。网民的语言暴力以及由此造成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大有对当事人形成灭顶之灾的架势。

但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夏学銮教授认为,从虐猫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网络发挥了正面

的舆论监督的作用,网络对虐猫者进行了一场道德审判,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触动约束。

对于这一观点,也有人持反对态度。有人认为,一个人不管犯什么错误,都不应该这样在网上被剥光,这侵犯了个人隐私。网民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实际上滥用了原本属于国家司法部门的权力。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龙卫球分析认为,没有授权随意公开他人信息,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纯属个人的信息,只有征得本人同意、或有必要公开时,比如说为了正当的使用公共资讯时,以合理的方式公开和使用才是正当的。“有的时候,由于虚拟的特点,网民发言包括对公共事件的评论具有很大随意性。这种情况不利于网络空间的成长。”龙卫球教授说。但他同时认为,在网络这样一个相对自由宽松的环境下,有一点出格是应该被宽容的,尤其在对某种公共事件进行评论时,只要本身不是恶意的,比如侮辱、诽谤或故意放大,社会或政府应给其一定容忍度。

“网络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弘扬正气,促使人们加强道德上的自律,但又因为它的匿名性,使得构建网络健康任重道远!”夏学銮教授的评价,道出了网络的特质。

案例二

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这起利用网络进行金融盗窃犯罪的案件不久前被甘肃省定西地区公安机关破获 —— 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发生在定西一个乡镇的黑客案件,值得我们多方面关注。 他将犯罪的目光瞄准了邮政储蓄,利用网络窃取了83万余元,最终难逃法网??

10月5日13时12分,定西地区临洮县太石镇邮政储蓄所的营业电脑一阵黑屏,随即死机。营业员不知何故,急忙将刚刚下班尚未走远的所长叫了回来。所长以为电脑出现了故障,向上级报告之后,没太放在心上。17日,电脑经过修复重新安装之后,工作人员发现打印出的报表储蓄余额与实际不符。经过对账发现,5日13时发生了11笔交易、总计金额达83.5万元的异地账户系虚存(有交易记录但无实际现金)。当储蓄所几天之后进一步与开户行联系时,发现存款已经分别于6日、11日被人从兰州、西安两地取走37.81万元,他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10月28日向临洮县公安局报了案。

县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基本认定这是一起数额巨大的金融盗窃案,随即向定西公安处汇报。公安处十分重视,立即制定了详细的侦查计划,组成专案组,全力侦查此案,并上报省公安厅。

专案组首先对有异常情况的8个活期账户进行了调查,发现都属假身份证储户。此时,技术分析的结果也出来了,经过大量网络数据资料的分析,发现作案人首先是以会宁邮政局的身份登录到了永登邮政局,然后再以永登邮政局的名义登入了临洮太石邮政储蓄所。专案组对会宁邮政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局系统维护人员张少强最近活动异常。暗查发现,其办公桌上有一条电缆线连接在了不远处的邮政储蓄专用网络上。专案组基本确认,张少强正是这起金融盗窃案的主谋。11月14日22时,张少强在其住所被专案组抓获。

经过审问,张少强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10月5日,张少强在会宁利用笔记本电脑侵入邮政储蓄网络后,非法远程登录访问临洮太石邮政储蓄所的计算机,破译对方密码之后进入操作系统,以营业员身份向自己8月末预先在兰州利用假身份证开设的8个活期账户存入了11笔共计83.5万元的现金,并在退出系统前,删除了营业计算机的打印操作系统,造成机器故障。第二天,他在兰州10个储蓄网点提取现金5.5万元,并将30.5万元再次转存到他所开设的虚假账户上。10月11日,张少强乘车到西安,利用6张储蓄卡又提取现金

1.8万元。

至此,这件远程金融盗窃案告破,83.5万元完璧归赵。

为什么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竟然能够闯入邮政储蓄专用网络,从容地实施犯罪??案子结束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索没有结束。

从5日案发,到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中间有整整23天的时间,足以让一名有准备的罪犯逃之夭夭。在这段时间内,邮政储蓄专用网络依然处在门户大开状态,如果张少强再起贼心,很有可能损失会更大。

张少强今年29岁,毕业于邮电学院,案发前仅是会宁县邮政局的系统维护人员,谈不上精通电脑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而邮政储蓄网络的防范措施不可谓不严:邮政储蓄使用的是专用的网络,和互联网物理隔绝;网络使用了安全防火墙系统;从前台分机到主机,其中有数道密码保护。究竟是什么原因,能让张少强如此轻易得手。

分析整个案例,不难看出,是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局面。案发前,张少强私搭电缆,从来没有人过问,更没有人阻止,让他轻易地将邮政储蓄专用网络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而另一方面,临洮县太石镇的邮政储蓄网点竟然

一直使用原始密码,不仅没有定期更改,也没有在工作人员之间互相保密,于是张少强很轻松地就突破了数道密码关,直接进入了操作系统,盗走了83.5万元。而且,当工作人员发现已经出了问题时,还认为是内部网络系统出了故障,根本没有想到会有网络犯罪的情况发生。

这件案子让我们警觉,使用网络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某些行业的专业人员在内,缺乏基本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才让黑客有机可乘。 甘肃省今年已立案查处了51起网络犯罪案件。警方提醒:必须强化网络安全意识??

当前,网络的应用在社会生活中已显得举足轻重。与此同时,从1986年我国发现首例利用计算机犯罪案件以来,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逐年大幅度上升。

据甘肃省公安厅网监处的马电行处长介绍,甘肃省近年来网络犯罪的数量几乎是成倍增长,今年已经立案查处了51起相关案件,而且据他估计,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当事人并没有报案。

在这些网络犯罪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使用者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在张少强案结案之后,甘肃省公安厅网监处的叶弘副处长曾经感叹道:“我们处总共只有60多个网络警察,负责全省的网络安全工作,但是一多半的警力都浪费在抓一些简单的案子上面。”公众缺乏网络安全防范意识,重应用轻管理,尤其不重视网络安全问题。即使是某些涉及到民生的行业也是如此,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负责的管理人员保密意识不强,普通的工作人员又缺乏专门的安全防范知识,当犯罪发生时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些都造成了网络领域内犯罪现象的急剧增长。

网络安全专家把网络犯罪归纳为五性:隐蔽性、智能性、连续性、无国界性和巨大的危害性。张少强案也告诉我们,网络联结的广阔性一旦管理不善,可能就成了它的弱点,即使这种管理不善是在一个偏僻乡村的网点,它世界上第一例有案可查的涉计算机犯罪案例于1958年发生于美国的硅谷,但是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1中国第一例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利用计算机贪污)发生于1986年,而被破获的第一例纯粹的计算机犯罪(该案为制造计算机病毒案)则是发生在1996年11月2。从首例计算机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无论从犯罪类型还是发案率来看都在逐年大幅度上升,方法和类型成倍增加,逐渐开始由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向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发展,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而后者无论是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都远远大于前者。正如国外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同时,计算机犯罪“也将是未来国际恐怖活动的一种主要手段。

篇二:偷奸是不道德的,但是合法的

急中生智

苏老师的手机丢了,正着急呢,小金同学告诉她,班上的王皓正在玩一部新手机,与苏老师的差不多,会不会是苏老师的?

苏老师一听,连忙到教室去看。王皓一见老师来了,忙把一个什么东西往口袋里一装,假装在学习的样子。苏老师心里有数了,于是问道:“王皓,你刚才往口袋里装的是什么?拿给我看看。”王皓哪里肯往外拿,说:“是我家喝喜酒的红蛋。”一边说着一边要往外走。

苏老师一想不妙,王皓要开溜,如果让他出了教室,自己的手机就别想找回来了。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下子抓住王皓,伸手往王皓口袋一摸,触到一个硬邦邦的东西,拽出来一看,果然是自己失的手机。王皓顿时无话可说了。 苏老师找回了手机,理应感到高兴,可麻烦却来了。 一个星期之后,她收到了一张法院的民事起诉书,说她用暴力手段搜查学生身体,严重伤害一了未成年学生纯洁的心灵,给他的成长道路留下了严重的阴影,要求苏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

苏老这下可郁闷了,30000元可以买50个这样的手机了,早知道这样,当初的手机还不如不要了。

正着急之中,一个做律师的同学来访,听了苏老师的事之后,哈哈一笑“到了法庭,你照我说的去做,保你没事。”

开庭那天,原告方王皓的家人对苏老师的行径进行了声泪俱下的控诉“你有什么资格搜学生的身体?”“老师有什么了不起?”“谁给了你法律之上的权利?”

轮到苏老师答辨时,他平静地说:“我找王皓不是找手机的,我听说王皓家喝喜酒,他口袋里装有红蛋,我这人有点好吃,想要一个解馋,也沾沾喜气,至于掏出手机,纯属意外,要不,我把这手机送给他家作贺礼,你看行不?”

接着,班上的小金等同学也给出庭作证,说苏老师平易人,常与学生打成一片,自己过生时还往苏老师脸上涂过蛋糕呢。

主审法官本就对无理取闹的王皓一家人感到厌恶,听罢双方意见,在王皓家人又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作出宣判:苏老师掏红蛋行为虽有不当,但仍属于正常的师生、朋友之间的逗乐行为,不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王皓盗取他人手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触犯xxx法xxx条,但因其属未成人,故免于起诉,令其临护人严加管教。同时驳回王皓家人30000元的精神赔偿要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15日内提起上诉,退庭!

一年后,苏老师在商场购物时遇到了那位法官,谈到了去年的那件案子,苏老师连声道谢。法官淡淡一笑说:“我不会让你成为第二个或第三个彭宇”

笔者提示:偷奸是不道德的,但是合法的;

捉奸是有理的,但是非法的。

篇三: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

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共 20 题/总 40 分) 已答:0 未答:20 不确定:0

1、道德的( ),是指任何时代和阶级的道德,总要以以往的道德成果作为历史的前提和出发点,一种新道德代替旧道德一定要对过去的道德遗产加以抛弃,在否定中有肯定,在克服中有保留,在变革中有继承。

不确定答案

阶级性 全人类性 历史继承性 批判继承性

2、( )的人需要建立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或以自己名字命名的产品或工艺,或是自己的公司,或是能反映个人成就的私人财产。 不确定答案

管理型 创造型 技术型 自由独立型

3、道德的( ),是指不同时代的道德体系之间、不同阶级的道德规范之间都有着共同的相一致的地方。 不确定答案 阶级性 历史性 全人类性 批判继承性

4、( )是人类道德的基本底线,也就是最低道德标准。 不确定答案

自主原则 保守机密原则 无害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

5、( )是职业道德教育的首要内容。

不确定答案

乐业教育 勤业教育 敬业教育 价值观教育

6、道德的( ),是指阶级社会的各种道德体系和道德规范,都是反映一定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为阶级的利益和要求服务的。 不确定答案

阶级性 历史性 全人类性 批判继承性

7、( )就是坚持对不同年龄层次和不同个性的从业人员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的原则。

不确定答案

说服疏导原则 正面引导原则 因材施教原则 注重实践原则

8、道德的( ),是指人类历史上相继出现的道德类型总是带有那个时代的社会内容和社会特征。 不确定答案

全人类性 阶级性 历史性 批判继承性

9、终身教育过程中,( )是一个主要的内容和阶段。 不确定答案 学校教育 学前教育 职业教育 自学

10、( )的行为准则是区分善与恶、好与坏、正义与非正义的行为准则。 不确定

答案 道德规范 政治规范 法律规范 特殊规范

11、在人类社会中,( )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手段。 不确定答案

道德 社会舆论 传统习惯 内心信念

12、( )是职业道德的根本。 不确定答案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爱岗敬业 服务群众

13、( )是区分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行为准则。 不确定答案

政治规范 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 特殊规范

14、( )是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不确定答案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爱岗敬业 服务群众

15、( )的行为准则是区分进步与落后的行为准则。 不确定答案 道德规范 政治规范 法律规范 特殊规范

16、( )是职业行为的本质。 不确定答案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爱岗敬业 服务群众

17、( )是人们对未来的工作部门、工作种类、职责业务的想象、向往和希望。

不确定答案 职业理想 职业义务 职业态度 职业技能

18、( )是人们对自己的意识行为所作的自我解剖和自我改造。 不确定答案

道德评价 道德教育 道德行为 道德修养

19、( )是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的神态表情、对职业的看法及所采取的行动。 职业行为

不确定答案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20、( )是按一定的道德要求道德理想对人们的品质和性格进行陶冶和铸造,它是道德意识转化为人们的内在品德的重要步骤和环节。 不确定答案

道德教育 道德评价 道德行为 道德修养

二、多选题 (共 10 题/总 20 分) 已答:0 未答:10 不确定:0

1、教师的劳动目的具有( )。 不确定答案

责任性 能动性 社会性 多样性

2、教师的劳动对象具有( )。 不确定答案 社会性 责任性 能动性 多样性

3、职业幸福包含( )。 不确定答案

客观评价 物质幸福 主观意向 精神幸福

4、教师的劳动手段具有( )。 不确定答案 创造性 规范性 复杂性 自觉性

5、职业荣誉包含( )。 不确定答案

客观评价 主观意向 物质幸福 精神幸福

6、教师的劳动过程具有( )。 不确定答案 复杂性 规范性 创造性 自觉性

7、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范畴包含( )。 不确定答案

职业理想 职业义务 职业态度 职业技能

8、教师的劳动成果具有( )。 不确定答案

集体性 复杂性 长期性 规范性

9、属于教师职业道德特点的有( )。 不确定答案

示范性 自觉性 严格性 深远性

10、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包含( )。 不确定答案 办事公道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服务群众

三、判断题 (共 20 题/总 40 分) 已答:0 未答:20 不确定:0

1、法律职业:是以操作法律事务并以实现法律价值为终极目标的职业。

不确定答

案 对 错

2、医德,是指普通的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与医疗卫生工作的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相结合,形成比较稳定的医疗卫生职业心理和道德习惯。 不确定答案

对 错

3、新闻要真实、客观与公正。 不确定答案

对 错

4、泄密,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是会计职业的大忌。 不确定

答案 对 错

5、所谓诚信,就是指诚实、守诺、践 约、无欺。 不确定答案 对 错

6、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不确定答案

对 错

7、工程师被派往其他国家或另一民族地区工作时,应遵循本国的价值观和道德文化,坚持自己的道德理想。

不确定答案 对 错

8、教师的劳动成果具有集体性和长期性。 不确定答案 对 错

9、和谐一致的人际关系是教师劳动的必要条件。 不确定答案

篇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第八讲 偷拍偷录以及记者维权

幻灯片1

第8章

偷拍偷录法律探讨

以及记者维权思考

幻灯片2

案例

在新闻界和司法界,人们对2000年发生在福建省的一桩新闻诉讼案仍记忆犹新:

海峡都市报记者曾以隐性采访的形式对泉州一家酒店存在“色情服务”活动进行公开曝光,不料却被这家酒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虽然海峡都市报记者非常自信地将他在隐性采访时所做的录音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法庭对此不予采信,最终判决报社败诉。

幻灯片3

问题:

判决结果你觉得合理吗?为什么?

幻灯片4

分析

? 此案一度在舆论界引起不小的争议。

? 从情理上来看,这个结果对海峡都市报似乎有些不公;但从法理上来看,法院的

判决也有法可据。

? 因为法院对这起诉讼案的审理,依据的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

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

?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幻灯片5

对上案例的结论修正

如果这起事件发生在今天,那么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就可能会出现另外一个结果,而且这个结果会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上述《批复》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第71条),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它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幻灯片6

?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对新闻传媒通过偷拍偷录而获得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肯定。

实际上,它弥补了新闻采访与报道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进而使偷拍偷录这一隐

性采访行为有条件地合法化。

幻灯片7

一、偷拍偷录的概念与具备条件

? (提问)

?

? 1、什么是偷拍偷录

? 所谓偷拍偷录,又称隐性采访、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新闻记者在未被

采访对象感知的情况下,运用照相机、摄像机或录音机等工具,对其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而获取新闻事实的行为。

幻灯片8

一个小故事的思考

? 《聊斋》里有一个故事:

? “一个青年看上了一个公侯小姐,那时候不能自由恋爱,而且门不当户不对,

只好躺在床上害相思病,后来他得到一块宝镜,趁小姐出行向她一照,宝镜里就留下了小姐的肖像。他就天天看这宝镜。小姐知道了,哭着对爹妈说,我的相貌都给他照到家里去了,我还能嫁给别人吗?”

幻灯片9

这其实是小姐也愿意嫁给他的一种托词,就这样有情人终成了眷属。这大概是最早记载的偷拍行为。蒲松龄先生无意中表述了这样一个道理:

一个人的形象本来是完全可以由自己控制的。但是如果固定到一个载体上,就成为脱离本人独立存在的一个物件,他自己就无法控制了,就会发生新的法律问题(婚嫁不是法律问题吗)。摄影机就是固定人的形象的宝镜,还有录音是对声音的固定,这就提出了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要求。

幻灯片10

“隐性采访”具备的条件

提问

(2) “隐性采访”具备的条件是哪些?一是记者不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公开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二是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三是采访未事先征得采访对象同意。

不道德的行为偷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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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偷拍偷录的必要性

其一,偷拍偷录是满足大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需要。

知情权即知的权利,也称作知悉权、了解权,其基本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告之受众,以满足其知情权的需要。而新闻媒体要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又必须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去接近新闻源。

然而,社会生活错综复杂,有时为了解事件的真相,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普通的显性采访方式难以达到。而且,新闻媒体为了更好地代表大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必然要从各个方位来关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尤其是在对一些

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揭露时,

偷拍偷录的优势就显得更加突出。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偷拍偷录就成为新闻媒体为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和代表大众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权所必须采用的、获取信息和资料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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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偷拍偷录的必要性

其二,偷拍偷录是进行批评性报道的有效途径

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 批评性报道

显然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

在进行揭露性的报道时,如果新闻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事实真相的。我们很难想象,采访对象会对着记者的摄像机或录音机坦白自己的不法勾当或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这时,偷拍偷录就成为记者获取真实内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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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偷拍偷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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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偷拍偷录是显性采访的补充形式,是整个采访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记者的采访过程,大多是 通过观察新闻事件和与采访对象进行交谈 等形式对新闻事实进行了解,并将了解的内容予以记录,以便据之及时准确地写成新

闻稿件或制作成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报道。从采访和记录的手段来看,记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采用显性采访形式,只有在显性采访无法获得真实信息和材料的情况下,才不得已采取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形式。一般情况下,就一次采访活动而言,要么使用显性采访形式,要么采用隐性采访形式。但从新闻采访的整体来看,偷拍偷录的隐性采访便成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形式,是整个采访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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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偷拍偷录的必要性

? 其四,偷拍偷录是新闻真实性得以体现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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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拍偷录所获得的各种图像和声音等,属于记者的第一手资料,特别能体

现新闻的真实性。同时,偷拍偷录所获得的新闻素材还具有证据学意义,

? 一旦发生

? 新闻纠纷或新闻诉讼,

? 这些证据还可以起到判明事实真相的作用,进而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大概正因

为这种原因,虽然这几年来,在我国新闻界新闻官司呈不断上升趋势,新闻媒体和记者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但细察之下我们不难发现,真正被告上法庭的往往以纸质媒体和文字记者居多。因为报纸、杂志上刊登的批评性文字报道一旦引起纠纷,大多很难提供看得见、听得到的证据,因而往往使记者陷入败诉的境地。同时,却很少有电台、电视台被告上法庭的。这主要取决于

? 录音、摄像所获得的视听资料具有事实清楚、不容辨驳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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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偷拍偷录行为的禁区

偷拍偷录行为的法律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偷拍偷录行为的完全合法化地位,而是带有先决条件或前提条件的。因为它同时还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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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是不容新闻传媒侵害的,哪些方面又是法律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呢?

(1)与偷拍偷录行为相关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

(2)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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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公民的隐私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0条规定:

?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

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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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回忆并回答):

? 什么是隐私权?

? 侵犯隐私权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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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

晓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的权利。

? 侵害隐私权包括传播他人的生活秘密和窥探、干扰他人的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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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区别、私事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是无个人隐私可言的,因为他或她置身于公共场所,就等于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公开性,新闻记者完全可以在不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偷拍偷录。

私事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个人私事一般应受保护,但当私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应成为历史记载不可回避的内容。

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相比,批评性报道中被采访者的有关个人意愿和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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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与隐私权

? 对侵犯隐私的合理排除

? 一是群体的活动,比如一个大规模的公众集会,或者是在一个人头攒动的商

场里,那里出现了很多人,每个人作为这个群体的一员,个体性被淡化了,这需要排除。二是在公开的场合中公开的表现,这包括演讲、表演,或者是在大庭广众中大声发表意见,这也应当排除。 第三种排除就是公共利益的排除,有一些事情是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的行为,行为人的权利应当减缩。也就是说,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由于你自己的行为违法,那就对不起了。这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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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活动中,记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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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记者在对一名医学专家的专访报道中,擅自公布了一批患者的姓名和隐疾; 某电视台在配合交警部门曝光交通违章者时,擅自公布了违章者的住宅电话; 一些案例报道中,详尽披露被害人的家庭住址; 更有甚者,某电视台记者竟无视产妇家属的强烈反对,擅自拍摄“世纪婴儿”的分娩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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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公民的肖像权。

?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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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是要有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虽然新闻界据此认为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它所刊登、播出偷拍偷录来的照片或镜头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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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权还是一种专有权,法律对其保护主要体现在禁止不尊重公民的肖像拥有权、制

作权和使用权的行为,而不仅仅在于禁止以营利为目的。

? 因此,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新闻报道,如果使用了记者偷拍偷录来的公民照片或

镜头,都可以视为对被拍摄者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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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保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

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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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还专门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保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

新闻记者在偷拍偷录时绝对不能涉足国家秘密这一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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