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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作文800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9/24 01:19:48 体裁作文
今日说法作文800字体裁作文

篇一:今日说法

《今日说法》案例

第一案 :最具创意的判决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点评:这是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关注的焦点,就是中国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的规定,直接作出民事判决。 我认为,这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适用部门基本法得到保护。而受教育权这种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的是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假如没有这样的保护方法,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会落实。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是宪法和民法之间出现衔接不当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的。国外对于这种情况是有先例可循的。德国在战后,修订基本法(即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德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被称作“记者投书案”的案件中,援引宪法的这一规定,作出了判决,用民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将此案件作为判例,指导德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同样的效果,这就是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规定普通法院可以援引宪法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有些具体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这不能否认这一极为重要的判例的意义。因此,我把它列为2001年的民事第一案。

第二案 掌声背后的道理 ——“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法》的有

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点评: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 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是要析产的呀!),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却在违背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掌声就能说明问题吗?不然!这就是掌声背后的道理。

第三案 平等的生育权利 ——“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点评:应当说明,这个案件还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因为郑某的请求没有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提出。但是这个案件的意义比一个真正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价值。 本案见诸报端以后,媒体普遍认为,罗妻郑某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 对此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基本的观点不外两种。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我支持前一种意见。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生育也确实是一个权利,无论国家的现行法律中是不是有规定,都是如此。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死刑犯”及其配偶也有生育权。这就是,他们是人,是我们这些高等动物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都享有。且不说其配偶,她(或他)并没有犯罪,她(或他)理所当然地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

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

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

第四案 应当保护的权利 ——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贞操权受到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上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判决告诉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反对这个权利的,最主要的还是认为它的名称问题,那就是要不要叫贞操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其实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性行为和性利益支配的权利。规定这样的权利,怎么会是对妇女的歧视呢?这恰恰是保护人的尊严的,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这是很大的欠缺。试想,侵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严重的侵害贞操权,造成受害人极大痛苦的这种行为,受害人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法院可以认定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的是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判决援引这个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现在大概有一种“叶公好龙”式的意见,那就是,总在说要保护人的权利,总在说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但是真正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却又要说三道四。 面对这样的意见,真不知道要说什么好。

第五案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 ——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

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票当选“十大丑星”之

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

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丑“是什么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其一是地支的第二位;其二是丑陋、不好看,叫人厌恶或瞧不起,坏、不好;其三是戏剧角色行当,扮演滑稽人物。在这三个含义中,除了第一个含义之外,其余的都是贬义词,或者具有贬义的成分,都不是对人的歌颂和赞扬。“丑星”虽然是“星”,但是仍然是“丑”的“星”,还是具有贬义。 这就是了。虽然是“星”,但是其限定词是“丑”。说一个人是“丑星”,这就具有对人格的贬损。再加上大张旗鼓的进行评选,再加上在评选中的各种“调侃”和评论,这就构成了侵权,侵害的就是名誉权。当然,这个案件对原告的肖像权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认为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低,我认为这倒不是大的问题,关键的是要确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六案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 ——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我作为一个网络法律人,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诚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享有更为充分的自由,可以与网友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流。但是,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且在网络社会活动的网民就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存在绝对虚拟的网络主体。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活动,也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网名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七案 政府更应当守信 ——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点评:对于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有的认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兑现其承诺。 我的看法是,第一,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

第二,大队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那么,对于本案就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原告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百姓不再拥护你大?

第八案 荒唐的“选贼”活动 ——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点评:这件案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还不能就说是一个民事案件,但是,从法律上,选举某人作“贼”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两位同学的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不使社会对自己的这种客观评价因为他人的行为而降低。两名同学本不是偷钱的“贼”,而是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学生,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这种社会评价的“值”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由于“选贼”的行为,使他们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因被误认作“贼”,而使稳定的“值”大大降低,因而名誉受到了损害。这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发生在学校,又是有组织进行的,其性质更为恶劣,损害结果更为严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当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行使不行使,是由自己决定的,他人不能干涉。两位同学是不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哪个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决定。法律给了他们这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两名同学可以自己决定,究竟应当怎样办。

第九案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 ——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网站邮箱使用问题上,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新浪网站对原告申请注册新会员的要约行为作出了承诺,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免费邮箱是否“免费”问题,尽管原告认为网站免费邮箱实质上属于有偿合同,但是,一个根本的事实就是,原告在使用网站邮箱的时候确实是不交费的,因而应当认定免费邮箱服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偿和有偿,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有偿合同中,接受报酬的一

篇二:《今日说法观后感》

电视文化导论结课作业

标 题:浅议《今日说法》 学 专 业:水利水电工程

班 级:12级水工2班

姓 名: 洪 海 峰

学 号:1202010228

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浅议《今日说法》

引言:电视对我们这代人来说应该是最熟悉的,在选择写什么时我纠结了许久,我既想写现在比较火的电视节目如跑男,爸爸去哪儿之类,也想写我比较喜欢的一些经典电视栏目如《百家讲坛》,《人与自然》,但是这些节目我都是一时偏爱,只有《今日说法》一直未弃,所以我最终还是决定写《今日说法》,尤其是近期又听到有学生被传销组织拐带,虽然被救,但作为大学生,我觉得在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的时候,除了必要的专业知识,我们还应该学会保护自己,而法律正是保护我们的一项重要武器,借助《今日说法》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法律常识。

简介:《今日说法》诞生于1999年1月2日,那时的我还在上幼儿园,算起来至今已有16年,虽然中间有停过(我一直以为一天都未断,上网查了下才知道有停播),但总体来说一直都在,每天中午12点35分,中国中央电视台准时播放,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栏目。栏目秉持“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理念,以“重在普法,监督执法,促进立法、服务百姓”为宗旨,全力打造“中国人的法律午餐”。栏目收视排名长期稳居央视前列,影响力持续增强。

特点:我从小到大也看过很多期《今日说法》,尤其是中学的时候几乎天天看,那时还没有午睡的习惯,而中午也没有什么电视剧之类,刚开始只是打发时间后来就喜欢上了这个节目,我归纳了下我看《今日说法》给我的最大特点:

一:标题引人入胜

所谓“文以简为能,不以繁为巧”,《今日说法》的标题非常吸引人,我上网查了下一些经典标题,按字数归纳可以有四字标题:婆媳之争;失踪之谜;桃子事件。五字标题:车牌“绑架”案;幼儿园谜案;追踪逃逸案。六字标题:网吧里的悲剧;看不见的战线;泥石流的背后等,节目标题制作者在长度上把握短小精悍的标准,却在内涵上赋予其深远的意味,将对节目阐发的主旨以及对节目主讲案件的态度、观点融入其中,引人深思。例如:美酒成祸那一期用“美酒”与“祸”构成因果关系;赌徒末路那一期则简洁明了地揭示出赌海无涯,回头是岸的道理。

新闻传播中,标题制作者往往将焦点信息放置在焦点位置,达到有效传播主题信息的功效。而《今日说法》的标题制作者更是十分娴熟地将这一功能运用到了标题的制作中。主要表现为精选每日话题的关键词,进行恰当的组构,突显出每期节目的话题焦点,引人瞩目和深入思考。做到了组构精当,突显焦点。具体表现为两类:一,突显事件发生的地点信息如网吧里的悲剧、美容店引出的恩怨、幼儿园谜案。二,突显事件的关键人、物如实习生的遭遇、尴尬慑像头、楼顶的羊群。哭泣的金钱松、疯狂的六合彩、岳飞夫人像失窃之谜。

标题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的:内容质朴平实,品味不凡。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等因素,但决不能利用这些吸引受众的眼球,以达到提高节目收视率的目的。《今日说法》在这方面做得高雅大气,从标题可见一斑。综观各个节目标题,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件涉及内容有:家庭纠纷、消费问题、青少年犯罪等等;

案件性质有刑事、民事、行政等。但是在标题制作中,制作者充分表现出冷静、平实的心态,将贴近大众、亲近大众、关心大众的人文情怀融入标题,制作出了众多品位不凡的好标题来。例如:站在社会的立场或是亲历者的内心发出援助的呼吁:谁来帮帮这些孩子,谁来救我,这个孩子谁来养;用悲天悯人的心怀发出对故事中的人物、事物的关爱:哭泣的金钱松;我要带娃儿出山林,沉没的孤舟,痛失我爱。尽管众多节目内容跟血腥、暴力等有关,但节目极力避免这些元素的渲染和放大,把标题制作的质朴平实,从新闻真实性、节目导向性角度揭示节目的主旨,表出《今日说法》栏目拟题的不凡品味。 二:选材“新鲜”

对于最初的今日说法,我的印象是有词:新鲜,当时的法制节目并不多,而其他各大卫视也并没有像今天这样精彩节目遍地开花,甚至分类开频道,所以今日说法中给的案例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首先有一种大开眼界的新鲜感,由于记忆能力有限,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不过很多案例我还清楚记得如我上初中左右播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一位女生的录取通知书被同学设计冒领,从此人生天差地别,冒领的同学当上了经理而真正的被录取的女孩却只能在工厂打工,当时在我看来简直难以置信。很多案子看完之后人们会觉得匪夷所思,但无论怎样,这些案子都或多或少给人们留下了印象,也会无形中让人们在生活人多了很多防备之处。

那时的今日说法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邪不压正,甚至可以说,这个特点一直持续到了今日,但不同的是,那个时候所有案子的结果完

全是一边倒的罪犯抓住了,法律胜利了,从没有一个案子最后的结尾是悬而未决或者未能侦破的,这也体现了当时的局限性,但是现在已有不同记得第一次再看今日说法节目看到最后时小撒说,这个案子目前还未有定论,警方还在全面调查中,我很惊讶,一般节目都不会将未定论的事件拿出来说,这也体现了《今日说法》的大气。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作为传媒的今日说法注重的不仅仅是完美的结局,单纯的邪不压正,更多的开始转向案件本身所带给人们的启发。

三:专家解读

《今日说法》之所以成功,除了主持人形式的传播方式以外,恐怕最重要的还是专家现场分析与解读。他们对世界的观察和判断比一般的普通受众更加全面、更加深入、更加专业。其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当一家人在电视机前观看《今日说法》时,对于节目内容观众往往会有自己评价是非的标准,甚至还会出现孰是孰非的激烈争执。这时候,他们更愿意听听专家学者是如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今日说法》请到的嘉宾适时地满足了受众的这方面要求。专家学者虽不是主持人,却是法律学界权威人士,他们对法律事实鞭辟入里的分析可以使观众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对与错、是与非,传播者的知名度与其可信度往往合为一体,传

今日说法作文800字

播者的威信越高,劝服力量就越大,效果自然也就越强。这种传播形式对改进传播效果、培养公众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是十分有效的。十六年来,《今日说法》邀请了数以百计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使这一栏目成为公民普法教育的生动课堂。

篇三:观看今日说法有感

观看今日说法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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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c112 宋冬 118897

偶然的机会,看到了今日说法里面有这么一期节目,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令我感触颇多。吸引我的是这期节目的名字:离奇的车祸。到底是怎么离奇呢?我好奇的观看下去。

本来只是一场看似平常的车祸,一家三口驾车出游,丈夫不小心将车驶进了河里。但是其实案情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

2012年2月3日,也就是农历春节的正月十二,晚上七点左右,在浙江宁波江北区庄桥村街道黄梅堰附近发生了一起车祸,在路边的河里有一辆翻落的吉利轿车,目击者赵大爷没有多想,随即报了警。不多时候,庄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发现一名男子已经被救上岸,该男子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生在经过全面的检查后发现该男子并无大碍,除了身上有些皮外伤,喝了几口河水并没有过多的伤到。在抢救过程中男子一直呼唤着“我的老婆和孩子”医生表示会尽全力她们进行抢救,然而,等到将车辆从河水中吊出已经用了很多时间,最后将该男子妻子、女儿彻底救出花费了整整二十分钟,当民警将两人从副驾驶位置拖出后,医生表示,其妻和其女已经死亡。 经过民警的询问得知,该男子名叫余望喜,鄱阳人,现年34岁,溺毙的妻子名叫万花平,32岁,女儿余梦瑶刚满一周岁。在我们都为这一家三口惋惜时,这场事故引起的警方的关注,毕竟一家三口,一伤两亡不是小事,警方在事故现场勘查时发现,坠河轿车右前轮胎破裂,右前灯部位破损严重,地面上留有车辆轮胎刹车痕迹,道路上却找不到事故车辆与其他车辆碰撞的痕迹,断定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意外交通事故。警方在对余望喜的血液检测中并未发现酒精,所以余望喜并非酒后驾驶,然而该路段又较为宽敞,足够两辆车子进行会车,当晚的监控录像也表明并没有车辆故意刮蹭余望喜的车,尔后,余望喜的表现更是引起了民警的怀疑:当他得知自己的妻子女儿全都死亡后并没有露出伤心难过的表情,另外通过医院方面得知,余望喜在清醒后并没有询问妻子、女儿的抢救情况,而是关心自己的医疗费用由谁来买单,之后保险公司向警方表示,余望喜在事发当晚就打电话给了保险公司,之前他为妻子买了一份价值50万元的意外险,他流利的报出了妻子的保单号。警方对其的种种表现,推论出余望喜是故意肇事,在警方严密的审问中,余望喜精神崩溃,跪地大喊“是我害了你。”

原来余望喜有了婚外情,所以想到将妻子害死,本来只是一场看似普通的交通意外,没想到演变成为刑事案件,2月23日,宁波警方等一行10余人赶赴嫌犯余望喜的老家鄱阳县银宝湖乡余家村,对这起“交通事故”中已经溺毙并埋葬的万花平及其女儿进行尸检。通过尸检及其他刑侦手段警方发现,事发当日,余望喜驾车故意冲进一条河流后,汽车并未立即下沉,抱着女儿坐在副驾驶座位的万花平央求着丈夫赶快把女儿抱出驾驶室,并提醒他拨打110报警。余望喜迟疑片刻后,自行打开车门逃生,并关上了驾驶室

的车门,然后趴在汽车的引擎盖上,眼睁睁地看着妻女在车内无助地拍打和呼救,而车辆在慢慢下沉中,余望喜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成功脱险。警方在开棺验尸中发现,死者万花平及其女儿虽然是溺亡,但在溺亡前,在汽车的副驾驶室内持续通过拍打车窗玻璃等手段呼救,并多次尝试打开车门未果。警方开棺验尸后,余望喜的父母、岳父母等亲属才明白事情真相,而这之前,都认为万花平及其女儿死于交通事故。

节目最后请来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进行了点评,通过李教授的点评我感受很多,为人处世一定要有底限,要知道有可为有可不为,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想要钻法律的空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了违法的事情就一定会付出代价。

篇四:今日说法观后感

今日说法观后感

少女的遗书

事情发生在2013年11月10日下午,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卷硐乡,一个就读初二级的文笔细腻、感情丰富的13岁少女媛媛留下两封充满绝望文字的遗书后离家失踪,经过亲戚四处寻找,最终于次日上午,在离家约一公里的马家水库内找到了尸体。警方通过调查已经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媛媛的死因系意外溺水身亡。我不禁思考,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问题出在“留守儿童”现象,为了谋生,农村里有不少父母远赴他乡,把自己的儿女托付给他人照料。缺乏关爱的孩子,容易产生心理的问题。其实孩子是舍不得离开自己的爸妈,媛媛曾表示:她会理解大人挣钱,但不愿让父母走。 其次,学校教育也难辞其咎。以应试教育为主的学校教育背景下,成绩中等偏下且自尊心强的媛媛自然深感自卑,她害怕同学们的嘲笑甚至恐惧去学校,在校则经常以撕纸条等方式宣泄自己烦闷的心情。

再次,青少年的心理疏导不容忽视。年轻的媛媛有她懵懵懂懂的小情感。她怕别人玩弄她的感情,但现实很残酷,与她无话不谈的男网友“星”,在交往一段时间后突然从网络中消失。她伤心欲绝,认为“星”是彻头彻尾的骗子。 1

今日说法观后感

八个孩子一条命

湖南省雷锋的故乡发生了一件事,今年放暑假期间,有八位小朋友一起到村庄边的水库抓鱼,其中一位不慎滑进了深水区。生命危险时,另外一位大约12岁小朋友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把落入深水的小伙伴推上了岸边,而自己由于精疲力竭沉入水底,溺水身亡。奇怪的是被救的人和另一位小伙伴不但不救他,反而将死者的衣裤悄悄地藏了起来,然后若无其事地跑到死者的邻居家借书和看电视,企图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使寻找死者的工作错过了机会,直到警察侦查时才说出了真象……

看到这里我为救人的小英雄感到可惜,他舍己救人的行为正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赞扬, 2

但是,他如果用呼叫的方法让大人来救(因为在不到十多米的地方有人)不会白白地牺牲自己。而另两位小朋友应该受到批评,怎么能见死不救呢!特别是那个被救小朋友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假如没有死者的相救死亡的将是自己,他应该感到内疚。同时我也从这个事故中感到凡事都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放假期间,不遵守这一点,它会毁了一个人、一个家。

今日说法观后感

养子的任性

一位八旬夫妇四十年前由于传统观念,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却又领养了一个男孩,对这个孩子可说是关爱有加,溺爱倍至,甚至自己亲生的女儿也无法得到这样的待遇,可是由于溺爱使这个孩子变的任性,动不 3

动就对父母拳打脚踢,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看在眼里,急在心上。

他四十一岁的一个晚上,他又野兽般虐待自己八旬的老父亲。忍耐了四十年的姐姐亲眼目睹了禽兽不如的弟弟如此对待老人,一怒之下在他熟睡的时候用斧头将他砍死而后去自首。

这起故意杀人案,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死者有长期虐待老人的事实,二百多名邻居联名集体向法院请求宽大处理,最后判决的结果仅仅是判处姐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我们也应该从这个案件中获取教训。虐待老人的行为绝对不能做,双亲从小就教育我的这个道理得到了验证。我们不能说这家伙活该,不过也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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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今日说法

《今日说法》读后感

十年,记录法治点滴,十年,述说法治进程,《今日说法》让更多的中国人侧耳倾听法律的声音。从治国安邦的宏图伟业到平平淡淡,稀稀松松的市井生活,都已深深的打上了法治的烙印。中国人正以自己的智慧和理性在法治这条漫漫长路上渐行渐宽,渐行渐远。

2012年1月23日下午,浙江金华曹宅镇一所民办幼儿园突然闯进手持尖刀的歹徒,他嚷嚷着有人骗走了他4万元钱,他要找那人的孩子报仇。危急时刻,园长喻阳春勇敢与歹徒搏斗,周围赶来的群众制服了,喻园长为保护学生被刺两刀。可喜的是,在这样的一个案件里,我们看到了一个老师的果敢与担当这是值得称颂和鼓励的。可悲的是,那些幼小的生命又再一次的在这个貌似和谐的环境中受到威胁和伤害这是值得我们考虑和深思的。

看似简单的一个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危机,校园伤害事故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屡屡发生。类似的惨案以前也曾多次发生过,2010年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发生特大凶杀事件,死亡人数升至9人、4人受伤,伤亡人员均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同年陕西省南镇县圣水镇幼儿园发生凶杀案凶手持菜刀闯入幼儿园砍杀,造成7名儿童和2名教师死亡……从这些惨案里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性:行凶者都是年龄较大,社会地位较低,无论在事业和感情上都屡受挫折。遂对这个社会不满,为泄私愤而报复杀人。在几起校园安全事件中,那些拿起屠刀的人原本都是平凡善良的民众,种种原因使他们对社会充满了仇恨,最后残忍的对弱小群体下手。然而最最痛心的是,悲剧发生后人们才清楚的认识到,原来整个社会对于那些最没又防护能力的孩子的保护是那么薄弱,以至于那些凶手会如此轻易的伤害他们。教训是用鲜血换来的,我们理应对那些逝去的小生命充满愧疚,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他们。

校园安全堪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防范不力。对校园安全进行“摸底”,据此制订一个中国版的“校园安全计划”。在这一计划中,首先要明确警方对于校园安全的日常维护责任,例如,即使警察无法全日制驻校,至少在上学放学期间,在孩子进出校门时,就像交警上下班时到各个路口“上高峰”那样,保证有巡警在校园周边巡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局部社会治安恶化等,可以临时性让警察驻校,以防不测等。

孩子需要国家的呵护,孩子的安全怎么强调和重视都不过分。如果学校门口经常看到警察的身影,任何欲将黑手伸向孩子的不法之徒,恐怕都要思量再三;如果孩子的生命安危悬于一线时,警察能及时在场,那或许能给孩子带来死里逃生的机会。因此我们期望,警方与教育部门联手,让中国版的“校园安全计划”早日成真。

最后,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深层问题,尽快塑造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类似的悲剧才会从根源上得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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