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封建迷信性扰妇女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4 05:40:35 作文素材
篇一:社会封建迷信社会调查
封建迷信在一些地方泛滥的表现及其原因
的调查与分析
科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概论
姓名:王宗欣
学号:2012411760
院系:数学科学学院
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
上课时间:周四晚9、10节
上课地点:综合楼601
前言:利用课余时间,针对山东济宁某小镇的50户居民进行了封建迷信现象的调查研究。主要对相信封建迷信的人群分布、主要封建迷信行为、民众认为封建迷信可能产生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防治措施进行了研究调查。本文将主要介绍和分析一下何谓封建迷信、封建迷信产生的原因封建迷信的危害、以及政府和民众如何抵制封建迷信。
关键词:封建迷信泛滥、湖南西部地区、危害、措施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类文明经过几千年的沉淀积累在各个领域都表现出不同形态。可是依然存在着一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陋习,一种由神汉、神婆等迷信职业者主持的算命、看风水、求签卜卦等活动组成的封建迷信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人们思想的进步。
一、封建迷信与宗教的区别
封建迷信和宗教有何区别?许多人把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混淆起来,那么究竟有何区别呢?
(一)宗教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一般由宗教组织、信仰和观念、道德规范、宗教仪式、戒律、经典等基本要素构成。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我国主要有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这些宗教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与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融合在一起,成为我国民族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并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
(二)封建迷信
封建迷信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它没有正式组织形式、仪规、戒律、经典,没有像宗教那样具有群众性、民族性、世界性的特点,一般是迷信职业者随意活动随聚随散。其行为一般有算命看相、求神拜佛、占卜测字、请神驱鬼、生产迷信用品,出版迷信书籍、符水治病、看风水等。神汉神婆以看风水、看相、算命为借口,进行骗取钱财,他们妖言惑众,装神弄鬼,腐蚀人们思想,阻碍科学传播、蛊惑人心,妨碍政策法令执行、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人民生命财产、诱使无知者触犯法律,沦为罪犯。
二、封建迷信泛滥的表现
以前农村办个丧事,也就是请个喇叭队,吃点便饭,淳朴的乡邻相互帮忙,丧事隆重而
简朴。现在歌舞团、声乐队、哭丧队等专业的举丧团体应运而生。丧葬事宜的办理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操办一次丧事一般要3天以上。办一次丧事的花费少说几千元,多则几万元。有许多农民观念陈旧,只以为埋葬长者应办得体面,才算尽到孝心,所以披麻戴孝,同时还要为逝去的人烧冥钱和纸扎的别墅、小轿车、空调、电视机、冰箱、牛马等纸制品。浩浩荡荡抬棺出葬,闹腾得越红火,越显示出了儿女的孝心。一家如此,家家效仿。
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生意兴隆。现在农村无论丧葬嫁娶,还是盖新房、给小孩起名、升学考试都要花钱找算命先生或风水先生看一看,算一算。算命先生门前生意兴隆、门庭若市,有的还公然在大街上摆起了摊子,当众经营。据了解,不光是年龄大的,文化程度不高的中年人相信算命,就连大学生也有去算命的,有过算命经历的比没有算过命的高约70%,可见算命的陋习在农村是多么的盛行。去算命的人他们都相信手相,命运,相信算命先生能帮他们预测未来,解除命里的灾或难,能帮助自己发财、升官或平安。
随着农村人的收入不断增多,建庙祭祖,焚香磕头,树牌坊,也开始普遍了。建祖庙的一般都是从城市回来的暴发户,说是回来光宗耀祖来了,但是却不是为乡里办实事,而是建祖坟,让同姓的农户捐钱捐物,还要在特定的日子烧香拜祖。一些人好面子也都纷纷开始效仿,说是不能亏了自家的老祖。生了病相信向祖先祷告,请神婆为自己看病,不打针、不吃药,喝些香灰水就行了。
三、调查过程
走访了该镇几户不同阶层的农户,据调查,他们之所以迷信,是因为村上很多人都信,他们也就跟着信起来了,加上有时候他们所谓的神婆弄巧成拙真能把病给看好了,越传越神,巫医的名声越来越大。就算出现什么意外也相信巫医都看不好,肯定是上天的不饶恕。当问及为什么不去医院,他们就说村医院条件有限,一般建议他们去大医院,但是大医院路途遥远,开销也不是普通农民能负担的起的,所以他们就愿意花些钱,请巫医给看一下,听天由命。还有就是生活没信心,总认为是没财运才使生活贫穷的,算命先生能帮他们找到财运。
四、封建迷信产生的原因
封建迷信活动主要存在于一些偏远地区,主要人群为老人、妇女、贫困者。
(一)封建迷信是社会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长久的历史发展与求知过程中总会遇见一些无法解释的现象,科学意识比较淡薄,于是就产生了鬼神学说,用鬼神来解释一切未知现象。
(二)民众在困难或未知的现象面前往往会比较脆弱,心理上会产生空洞,而某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民众的心理弱点,大肆宣扬“神学”, 以许愿、承诺、谎言和骗术满足了老
年人、妇女、贫困者和病人追求精神寄托、摆脱情绪压抑和苦闷,获得安全及慰籍的需要,从而获得他们的信任。
(三)在某些地区缺乏相对宣传教育、科技法杖封建迷信借助的外衣传播、经济利益的驱动、政府对封建迷信活动的打击不力、人们的心理需求驱使也使得封建迷信活动的泛滥。
五、封建迷信泛滥的分析
(一)通过烧香拜佛来实现愿望似乎是民众心中的捷径。许多人在工作生活中遇到了不顺利的事儿,自己又无力解决,于是就只能寄托于神仙佛祖的帮助。有时愿望得以实现,便相信佛祖保佑一说,于是便一次又一次的去还愿、感谢佛祖的保佑并且寄托新的祝福。其实这都是缺乏科学信仰的表现,对科学知识的不了解与对鬼神学说的过分崇拜。
(二)在现下有不少人借助科学的糖衣炮弹去蛊惑人心,通过传媒等手段宣传迷信,达到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譬如说红极一时的李某人。借助名人效应,通过权威的暗示效应有效地影响人们的行为,使民众对迷信活动趋之若鹜。对于此,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人们的科学观价值观,加强科学文化教育,改变群体行为规范、瓦解和摧毁迷信群体、改变社会舆论氛围,从根本上根治封建迷信现象。
(三)广泛存在于湖南西部地区的风俗是拜神。逢年过节的每个家庭都会拜祭各路神仙,这是封建制度下,人们的一种精神寄托,一种自我安慰的方式。人们企图将生活中的各种不顺交给神灵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是自身的不是或者其他的一些借口。各家的拜祭费用也是很大一笔支出,此类花费是有一定的盲目性,很多青年人都不知道是在拜什么祭什么,有什么习俗,不过认为春节时期的各种拜祭活动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是一代代遗留下来的方式而不得不遵循。其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文化科学的有限性,不懂科学,盲目的信“风俗”。
六、防止封建迷信泛滥的措施
(一)政府方面的措施
1.加强文化教育宣传
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各种文化宣传活动,发放各种科学文化书籍,积极引导民众相信科学,依靠科学,有困难找警察找政府、有病找医院。对于一些民众不能理解的自然现象应当以各种科学方式向民众进行教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
2.整治惩罚不法分子的迷信活动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加强教育、合理安排警力,加强巡控力度,集中整治、依靠群众,鼓励人们积极检举各类封建迷信活动、加大惩罚力度。对影响社会治安,腐蚀人们思想,阻碍科学传播、蛊惑人心的非法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二)群众方面
民众应当相信科学,积极抵制各种迷信邪教活动,发现不法分子的非法迷信活动应当向当地政府检举,远离迷信、邪教组织。多从事各种积极向上的事,减轻心理压力。
七、调差总结
一个现象的出现必定有一定的原因,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农民的劳动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把农民的基本问题解决了,让他们安心生产,社会才能安定。把推进农村发展的问题落到实处,教育发展放在首位,思想改变了,那么算命先生、巫医将无洞可乘了。
篇二:关于封建迷信的表现及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
关于封建迷信的表现及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封建迷信得到了扼制,但近些年来封建迷信又开始慢慢抬头,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封建迷信披上了科学的伪外衣,开始向一些城镇甚至是大城市漫延。封建迷信不仅危害着我们每个人,而且还危害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封建迷信一直是困扰社会精神文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国家实行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乡村教育获得普及。但是,由于封建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过于久远,其影响力在一些偏远农村仍然不可忽视,甚至在有些文化教育比较高的城镇也出现了封建迷信的踪迹。封建迷信在近些年,借助科学的外衣重新有所抬头,这对于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是阻碍,也是危害。
关键词:封建迷信 现代社会 泛滥 科学方法
一、前言
所谓的封建迷信就是指产生于封建社会,受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不能辨明事物的真假,只是一种盲目的信仰,还没有搞清楚了就相信,这就是封建迷信。封建迷信虽然在不同的地方表现并不相同,但总体上都是对某些事物的盲目地相信,就拿某些地方来说,每当过节时,一些人便会去土地庙祭拜神灵以求平安。更有甚者,有的人将香灰和水让子女喝来求平安。这样的做法是可笑的,这不但不见得会求得平安,而且很有可能使染病。
二、 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的具体表现
(一)丧事大操大办
现在农村办丧事,不仅要披麻戴孝,还要大吃大喝,请乐队和吹鼓手,气势比办喜事都热闹,送殡的队伍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同时还要为去逝的人焚烧冥钱和纸扎制的别墅、小轿车、空调器、电视机、电冰箱、音响、牛、马等纸制品,一切高档家电是应有尽有,凡是活人享用的各种家用电器,死人都有,有些高档家电至今大部分居住农村的活人还没有享受到,死人倒是先享受了,更有甚者竟为死者焚烧纸人,什么金童、玉女等等。根据调查的情况看,丧事大操大办者,既有收入较高的富裕户,也有中低收入户,个别人甚至举债办丧事,穷活人不能穷死人,人活着的时候受穷,死了不能还受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有些人父母活着时不孝敬,有病了也不去住院看病,吃、喝、穿、戴一律从简,吃饱穿暖为止,去世后却大操大办丧事,一切随富,别人能办得起我也办得起。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二)有病不去医院看 相信巫婆神汉
有些得了病的农民,甚至是市民,特别是一些得了重病或久治不愈的凝难杂症,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之后仍然没有很好的效果,往往会找一些所谓的“神医”治疗,或者是跑庙烧香、求神告佛,其结果不仅耽误了宝贵的治疗时间,也的白白浪费了钱财。更有部分人根本就不到医院治疗,直接找“神医”化解病情。调查中了解到,信奉“神医”者中以中老年妇女居多,也有少数年青人,有给自己看病的,也有给家人看病的,这部分人不仅真诚信奉“神医”,而且到处散布传播,影响极大。
(三)算命先生、风水先生生意兴隆
现在很多人无论婚丧嫁娶,还是修房盖屋、出远门、选墓地、升学考试、外出打工或为刚出生的孩子起名都要找算命先生或风水先生测一测、算一算,所以占卜、算卦者门前生意兴隆、门庭若市,有的竟然公开挂牌经营。从调查情况看,调查户家中成员有过占卜、算卦经历的占总调查户总人口的比重高达60%。另从算命先生、风水先生处得知,求签算卦者有农民、学生、商人、下岗职工,也有极少数机关干部;有七、八十岁的老人,也有年仅十多岁的学生。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有些人在过年过节或为死去的人购买封建迷信品毫不含糊,而为家人购书、订报纸却舍不得花钱。
(四)建庙祭祖,焚香磕头
时下有些地方建祖庙、竖牌坊、立家谱等风气有所抬头,组织者不仅要求同村同姓氏的农户捐钱捐物,还要在特定的日子烧香拜祖。而带头建祖庙的,往往不是农民自身,而是前些年离开了农村在城里暴富的一些个体户老板、企业厂长、经理和港澳台人士,还美其名曰为乡村办好事,以满足自己光宗耀祖的心理。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各级政府给予极大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扶持农民安装自来水、有线电视、开展各种科技致富活动,一部分农民却成为其中的阻力。
(五)各种宗教组织活动频繁
当前农村各种宗教组织活动不仅组织严密、活动频繁,而且有逐步扩大规模的趋势。目前加入各种宗教组织的农民在逐年增加,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这部分人缴纳各种宗教组织活动经费积极,而他们的子女想和同学们春游、参加集体活动或买课外书向父母要钱时经常是遭白眼或是拒绝。
三、各种迷信活动的形成因素
(一)传统的封建迷信思想历史久远 难以根除
中国封建社会之漫长为举世罕见,封建迷信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消极部分,在群众中的影响比较广泛深远、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农村。
(二)农村文化生活匮乏。
当前大多数农村除了在村民选举时召开村民大会,平时既不开会也不组织集体活动,高音喇叭也失去了原有的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功能,往日在过春节时经常看到的秧歌队、锣鼓队、办活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没有了,敲锣打鼓为烈军属贴春联也不见了,下乡电影队也取消了,已有的老年活动室也成为打麻将、打扑克的场所。农民虽然物质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精神生活却没有同步发
展,相应地得到改善。在农业机械化程度大力发展的今天,农民用于务农的时间少多了,休闲的时间增多了,除了少部分人外出打工,一部分人在附近打工或做些小生意外,还有一部分人无所事事,多余的时间无所适从,空虚的精神世界无法得到充实,必然会让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占领。
(三)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不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
现在有部分农村,特别是比较小的村没有正规的合作医疗所,有也只是解决一些普通的、常见的小病。同时由于药价高、假药泛滥,使农民失去了对医疗机构的信任。目前我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已经推行,但投保额太低,对于得大病和重病的农民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交不起昂贵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不起好的药品,此时的农民是多么地无助和无奈,而我们农村医疗保险又显得多么弱小。
(四)缺乏科学知识
近年来,农民的生活在逐步富裕起来,但也有一些农民因残因病而致贫,在遇到困难时,由于不懂科学,只相信天命,于是求签问卦,求神拜佛,以求逢凶化吉,消灾祛病。
四、遏止农村封建迷信的对策与思考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多年来,人们有一个固定的印象,就是农村的迷信活动泛滥,完全因为农民的素质不高所致。我们通过深入到农村调查和与部分农民座谈,意识到一个新的问题:遏止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关键还在于政府的引导。在农村调查时,问起为什么要建房看风水、结婚选日子、有事去占卜?大数多人表示并不知道为什么,只是说这是祖先传下来的风俗。往往人们参与这些迷信活动只是图个吉利。目前广大农民群众更加注重的,还是如何挣钱,增加收入,奔小康,实现新农村,这说明农民的鉴别能力有了提高。因此要抓紧时间,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带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彻底破除农村的封建迷信活动,让先进的思想、文化占领农村。对于农村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各级党政组织不仅有责任管,而且也能管好。
(二)宣传、帮助、引导农民正确区分封建迷信与传统民俗、宗教信仰的界限
现在,有些干部群众分不清什么是风俗习惯,什么是宗教信仰,什么是封建迷信。加上迷信活动往往又渗透在旧风俗旧习惯中,因而一些农村干部没有理直气壮地进行抵制。因此有关部门要对农村的一些封建迷信、传统民俗、宗教信仰等活动进行科学严格的划分,并向广大群众宣传,对于传统民俗、风俗等,这不仅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也是我们的民间瑰宝,既要保留、提倡,还要继续传承;
对于合法的宗教活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尊重;对于封建迷信活动应给予坚决地抵制和严厉地打击。
(三)坚持 “三下乡”,使封建迷信活动失去赖以滋生的土壤
摆脱农村封建迷信束缚的根本之道还是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文化、科技和卫生三下乡活动,不断提高、丰富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精神生活,使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不断提高。然而部分干部群众小富即安、小进即满,或只顾埋头致富不抬头看路,忽视精神生活的高层次追求,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便趁虚而入,农村封建迷信活动也沉碴泛起。针对这种状况,应该认识到,农村思想阵地不能丢,必须用健康向上的文化去牢牢占领。想方设法活跃农村的文化生活,满足农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引导农民营造自己的精神乐园。通过科技下乡,把先进的种田技术(转载于:www.smhaida.com 海 达 范 文网:利用封建迷信性扰妇女)、饲养技术、发家致富的真本领传授给农民;通过文化下乡,把健康的书籍、文明的娱乐、向上的思想传播给农民。用先进的文化击溃落后的文化,用健康的活动替代愚昧的活动,使封建迷信活动失去赖以滋生的土壤。
(四)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目前农村中仍然存在着缺医少药现象,致使封建迷信乘虚而入。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应注重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村医,村村有能独立工作的医护人员,做到一般伤病不出村,较重病号不出乡,巫医和神汉也便会无孔可入。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如今互联网成为封建迷信传播的又一工具,同时又出现了网络低龄化,由于网络资源的泛滥,又加上青少年对网络资源的真假辨别能力不强,所以容易受到别人的鼓惑。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和监控,清除网络低俗内容,净化网络空间。
五、调查总结
总的来说选择相信封建迷信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是坚持他们所谓的“传统”,认为凡是老祖宗传下来的东西就是对的,就是好的。第二是由于条件所限,没有能力去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所以就去选择了他们自己的“神”。
无疑,封建迷信思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作为幌子进行欺骗群众,随着其范围面的扩展,对社会的危害也就会越来越大,其影响的不仅仅是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甚至对社会经济等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于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学生来说,由于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很容易使学生受到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把自己的命运前途寄托在所谓的科学预测上,这种虚幻不现实的做法只会使学生在人生道路上形成错误的世界观和消极的人生观,从而成为了封建迷信活动的牺牲品。据网上显示:近些年,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社会治安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传播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而导致涉及学生的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现代迷信”对青少年的毒害之大,不得不令人深思.封建迷信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学生优良品质的形成以及文化科学素养的培育,封建迷信会错误的引导青少年学生对自己的命运的默认,因而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甚至失去在生活学习中竞争的勇气与动力,这不仅阻碍了青少年学生对于先进的文化科学知识的吸收,也使科学教育的效能大打折扣,从而影响青少年创造能力的形成.这些对于整个中华民族而言,是个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
彻底断绝封建迷信思想传播与保存的可能性,参照现在的社会情况来说,还是任重道远.只有彻底断绝封建迷信的残留,才更加有利与让社会文化健康快速的发展.消除封建迷信是一份任重而道远的工作,不能单纯的依靠政府的高压政策,而是应该一步一个脚印的慢慢来。不管怎样,我都会相信,在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总有一天中国会和封建迷信说再见,还我们一个舒心安逸的社会环境。
封建迷信一直危害着社会的和谐,尤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严重阻碍了社会的高速发展。但是只要从教育,宣传,网络,基层等一系列方面着手就可以改善封建迷信在一些地泛滥的原因。
篇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四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有权举报、制止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研究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草拟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
(二)组织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单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七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公共政策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工作,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在村民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成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在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
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工资福利、安全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事项时,应当有妇女组织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拒绝、歧视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和安全管理,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有女生住宿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和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拒绝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执行国家退休政策等方面不得歧视
妇女,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妇女提前或者延期退休。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培训,以及岗前、岗中、离岗和事故应急等职业健康的检查;应当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及其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开展对农村妇女和城镇无业妇女妇科疾病的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劳动定额和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障国家规定的哺乳和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与生育保险制度配套的措施,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报销生育费用。
女性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的,配偶单位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外来务工人员探亲、休假制度,并为女职工、女职工配偶探亲提供便利。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分共有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处分。出卖、转让、赠与、抵押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登记;一方不能到场的,另一方应当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对年幼、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五条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迁出后在农村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户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户籍所在地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口。
妇女有权依法获得或者继承夫妻共同承包经营土地的收益和共同承包经营土地的投资、转让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男方到女方落户或者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无住房的,有权申请取得宅基地,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二十八条禁止溺、弃、残害女婴。公安机关对侵害女婴生命健康权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民政部门对确实查找不到遗弃者的女婴应当及时安置;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溺、弃女婴计入生育者的计划生育子女数。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妇幼卫生保健设施,鼓励和提倡婚前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制定人口生育的政策调控措施,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妇女中传播。
第三十条禁止拐卖、拐骗、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拐骗、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拐骗、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妇女买卖、运输、持有、吸食、注射毒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培训、实习、表演等方式,组织女性从事有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以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不得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在任何场所用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家族关系等形式侵害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以及其他非法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涉丧偶、离婚妇女再婚与否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议双方作婚前医学检查,告知双方法律、法规中有关夫妻财产权益和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为由歧视、虐待妇女或者迫使妇女离婚。因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第三十七条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因家庭暴力行为致伤的,
可以提示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伤情特别严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处理。民政部门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时依法提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在诉讼期间需要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形的,上述单位应当依法提供。
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受害妇女行使诉讼权利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扶养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女方的,子女或者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损害女方权益的,离婚后,女方在诉讼时效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有的财产。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或者学习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女方无住所且经济困难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住所或者给予适当的租房经济帮助。
离婚后,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四十二条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的,男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判决、裁定,负担未成年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因治病、上学、物价上涨等特殊情况导致实际需要的费用超过原定数额的,男方应予分担。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后子女随男方生活的,女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处理,或者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对失、辍学女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对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交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和处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以及相关经济权益的,受害人也可
篇四:日本文化史期末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文化交流的规律性
(1)必然性
从高处往低出的传播与交流
(2)互补性
双向交流、互相影响
(3)创造性
结合实际,创造和发展新的文化
2)鸟居
鸟居一种类似于中国牌坊的日式建筑,常设于通向神社的大道上或神社周围的木栅栏处。主要用以区分神域与人类所居住的世俗界,算是一种结界,代表神域的入口,可以将它视为一种“门”。鸟居由一对粗大的木柱和柱上的横梁及梁下的枋组成。梁的两端有的向外挑,也有的插入柱身的。著名的如伊势神宫的鸟居,造型简练刚挺,寓巧于朴。自7世纪中国建筑传入后,鸟居的形式有了些变化,如柱子有侧脚、横梁两端起翘,甚至有用斗拱者。
3)怀风藻
《怀风藻》是日本现存最古的汉诗集。天平胜宝三年(751)成书。收录64名诗人的120首作品,编者不详。有指编者是大友皇子的曾孙淡海三船,理由是诗集的“诗人略传”中编者对近江朝有着同情笔调。然而也有谓编者是葛井广成、藤原刷雄或石上宅嗣等,至今未有定论。诗集名为《怀风藻》,意即“缅怀先哲遗风”。“藻”字则可能典出陆机《文赋》:“藻,水草之有文者,故以喻文焉”。全诗集收录64位作者共120首作品。作者都是当时的皇族显贵,例如文武天皇、大友皇子、川岛皇子、大津皇子和其他官吏、儒生、僧侣等(其中18人兼为《万叶集》收录的和歌作者)。诗歌以五言八句为主,内容方面包括侍宴从驾、宴游、述怀、咏物等,借用儒道老庄典故,文风浮华,讲求对仗,似是深受中国六朝文学影响。
4)连歌
平安初期出现,两人或多人围坐在一起,吟咏和歌,由第一人吟咏五、七、五,第二人吟咏
七、七,第三人再咏五、七、五,第四人再咏七、七,如此反复至咏满百句为止。
5)和魂汉才
“和魂汉才”是在“绳魂弥才”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和魂”除了包括“绳魂”以外,还包括中国的儒家文化和印度的佛教文化;“汉才”是指汉代以后的中国技术,它不仅包括“弥才”中的技术器物,还包括技术制度及其观念。在上述思想意识的指导下,古代日本人积极引进吸收中国的技术(如各种铁制器具)与文化,并创新出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技术与文化。近代日本面对西方列强的威逼,虽然在最初也像中国一样采取拒斥的态度,但在明治维新以后却转变了态度,即把“和魂汉才”转变为“和魂洋才”
6)本地垂迹说
本地垂迹说与反本地垂迹说:到了平安时代中期,本应通过佛才得以拯救的神逐渐被视为佛的权化和垂迹,神佛融合理论开始形成,产生了本地垂迹说。
垂迹原来是基于《法华经》的思想,所谓本地垂迹是指作为本源的佛、菩萨为了拯救日本的芸芸众生化身为神来到日本,佛、菩萨化身的日本的神被称为权现,此种意思的“垂迹”一词据说最初是出自延历寺的僧人慧亮于贞愿元年(859年)向贺茂、春日两社申请天台宗年分度者的上表文,表文上写“大士垂迹,或王或神”,此外承平7年(937年)由大宰府向筥崎宫递交的命令造宝塔的文书中也记载有“彼宫此宫虽其地异,权现菩萨垂迹犹同”,意思是宇佐八幡宫与筥崎宫虽处两地,但权现菩萨即八幡神垂迹于此这一点是一样的。再有,平安时代末期以后,开始流行各种神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原本佛身的说法,例如伊势神宫的原本佛身就是大日如来。
7)万叶集
万叶集(『新撰万叶集』)日本最早的诗歌总集。几经增编,至奈良末期成书。共二十卷,收和歌四千五百余首。据传大伴家持为主要编撰人,其后又有数人加工补充。作者有天皇、贵族、官吏、僧人、农民、士兵、妓女等。诗歌体裁分为长歌、短歌、旋头歌、佛足石歌和片歌。内容分为杂歌、相闻、挽歌三大类。主要表现崇神尊君,热爱乡土,男女相爱,民间疾苦等。是日本古典诗歌中最杰出的典范。作品评价:《新选万叶集》是《万叶集》与《古今和歌集》之间唯一的撰集,所以其文学价值不可估量。和歌左侧配有汉诗这种独特的结构,也使和歌与汉诗的关系成为了日本学界争论的焦点。
新撰万叶集 日本文学史上平安时代的和歌集。该集2卷。上卷为当时著名的汉文学家菅原道真所编纂,序文作于宇多天皇宽平五年(893年),下卷编纂者不详,于醍醐天皇延喜十三年(913年)进呈天皇。《新撰万叶集》是在敕命编纂《古今和歌集》之前辑录9世纪和歌的惟一的一部歌总集。该集按“春”、“夏”、“秋”、“冬”、“恋”分为无类,它的最大特点是采用了“诗歌合”的新形式——即和歌与汉诗组成一组表达相同意境与主题的联合体。这种形式,是和歌与汉诗在创作中交融的折衷形态,它表明和歌与汉诗作为日本古代文学的两大体系,在发展的特定阶段上存在相互作用的交会之点。
8)源氏物语
《源氏物语》是日本的一部古典文学名著,对于日本文学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被誉为日本古典文学的高峰。作品的成书年代一般认为是在1001年至1008年间,因此可以说,《源氏物语》是世界上最早的长篇写实小说,小说描写了平安京时期日本的风貌,揭露人性,宫中的斗争,反映了当时妇女的无权地位和苦难生活,被称为日本的“国宝”。“源氏”是小说前半部男主人公的姓,“物语”意为“讲述”,是日本古典文学中的一种体裁,类似于我国唐代的“传奇。《源氏物语》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最早的长篇写实小说。
9) 摄关政治
l0世纪平安中期,以藤原北家为代表的豪门贵族,垄断摄政、关白的职位,皇室外戚左右国政。 日本平安时代(794~1192)中期的政治体制。具体指藤原氏以外戚地位实行寡头贵族统治的政治体制。“摄关”是摄政和关白的合称。天皇幼时,由太政大臣代行政事称摄政。天皇年长亲政后,摄政改称关白,辅助天皇总揽政事。类似于我国汉代的外戚干政。后被院政取代。
10)绘卷
绘卷物:绘画的一种,平安时代末镰仓时代初盛行的日本独特的绘画形式,其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许多画和相关内容,内容主要有追溯人物历史.寺院的起源等,每个卷物都一个故事完成.代表作是(源氏物语绘卷)等.
二、简述题
1)宗教与邪教的异同点
宗教与邪教从本质上说都是唯心的、错误的世界观,都以有神论观念作为思想基础,都反对以实践来检验,要人们盲目崇拜,绝对服从,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消极作用。但是,邪教不是宗教。宗教与邪教具有严格的区别,不能混淆。主要表现在:1、含义不同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客观世界在人们头脑中虚幻的、歪曲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它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神职人员和比较固定的教徒群众,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 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它具有很强的迷信色彩。2、特征不同宗教是理论化的世界观,信仰单一的神灵。(1)宗教具有完整的宗教经典、教义和理论。如基督教有《圣经》,伊斯兰教有《古兰经》,佛教为了说明人生的
解脱问题,从人生价值、人生理想、宇宙结构等方面进行系统论述,形成了佛教的人生观和世界观。(2)宗教有正式的组织和神职人员,有教徒和活动场所。例如,基督教有世界性的组织和分支机构,有教皇、红衣主教、主教等神职人员,并分区设有教堂。(3)宗教有一定的宗教制度,教徒受教规、戒律的约束。而邪教则大搞教主崇拜,具有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的显著特征。“邪”到极致,教主不惜牺牲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残忍、疯狂之举令世界震惊。3、活动范围、场所不同宗教组织活动场所一般固定,通常有寺庙、道观、清真寺、教堂等。我国宗教组织在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邪教组织则无固定的场所,其活动场所变动性较大,往往是处处布“点”,层层设“站”,可以说是“无处不钻”,按教主的旨意,随时确定地点,举行非法集会、结社。4、活动方式和手段不同宗教组织的活动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进行的,一般具有完善的社会组织,经过政府注册登记,属合法组织。信教群众通过祭祀、诵经、礼拜、讲经、布道、弥撒、受洗、受戒等宗教仪式虔诚地表达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共度念经、祈祷、封斋、追思等宗教节日。宗教的这些方式和手段都是公开、合法的,受到尊重和保护。而邪教组织则采取冒用宗教、气功和其他名义等方式,凭借被盗用和歪曲的宗教经典,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甚至实施精神控制或使用暴力相威胁。邪教组织的手段和方式都是非法的,有严格的管理控制,以教主为核心,等级极其森严,活动十分诡秘,有的甚至相当残忍。5、信仰对象不同
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各个宗教特定的,如伊斯兰教信奉“安拉”;基督教信奉“三位一体”的上帝。这是固定不变的。教职人员只是按照经典教义履行职责,自己绝不能超越所崇拜的对象,反对任何人自比神明。 邪教所崇拜的对象是教主,教主即神,神即教主。邪教教主以各种方式神化自己,从而达到成员对他顶礼膜拜和绝对服从,最终达到对成员精神控制的目的。
6、理论学说不同
宗教有自己的经典、哲学理论基础、教理教义思想及神学体系,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展。伊斯兰教以《古兰经》为根本经典等。而邪教教义是由宗教剽窃而来,并糅合一些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
7、活动目的不同宗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是为了宣扬神的威力,使信教者信仰神,按神的旨意办事。教徒参加宗教活动是为了行善积德,修身养性,死后灵魂升入“天堂”。当前,我国的宗教组织开展活动的目的,是代表教徒合法权益,组织和带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徒,爱教爱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又由于宗教组织中广大教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又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其根本目的。而邪教组织在思想上凭借有神论、封建迷信来神化首要分子,通过控制教徒思想,达到扩大组织体系的目的;在组织上,达到变秘密活动、非法活动为公开、合法活动;在政治上,与执政党和政府相对抗,企图推翻政府、实现邪教一统天下的局面;在经济上,以敛取钱财为目的。8、对社会影响不同宗教在历史上,其消极作用是主要的,表现为阻碍社会发展、阻碍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阻碍科学发展,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而邪教则妖言惑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聚敛钱财,残害生命,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反科学、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本质决定了它必定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9、对其态度不同宗教虽然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但对于正常的宗教活动、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合法权益,国家予以尊重和保护,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宗教组织,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对待邪教组织,世界上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给予取缔和打击。可见,虽然邪教与宗教都是唯心主义世界观,是非科学的,但是宗教与邪教有着本质区别。邪教危害极大,必须采取严厉措施,
坚决打击。当前,我们要贯彻执行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以德治国方略,对全体人民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拒绝邪教,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广大青年学生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成为一个坚定的无神论者。
2)日本神道教的特点
与世界上别的宗教均不同,神道教的设立和发展始终具有三个特点:其一,神道教的崇拜对象主要是日本天皇的祖先,即太阳女神及其家族;其二,天皇是神道教的教主或者叫头号祭司,天皇垄断了最高层次的献祭权;其三,神道教主要是宣扬日本本土崇拜,是日本人创立的为日本国体服务的政治性宗教。
3)日本文化的特征
1.多重性
日本文化是系统各异的东西方文化的并存和混合的产物。用我的话来说,不妨叫做“杂交文化”。其例子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比如政治体制,既学习了西方的议会政治,又保留了传统的天皇制度,属于新旧政治的混合体。在衣食住方面,和西式结合,西装加和服,和食加西餐,和式房间加西式客厅。在宗教信仰方面,神佛合一,既拜神又拜佛。再看其语言文字,既有中国借来的汉字,又有独创的平片假名,近年来又大量增加了罗马字,如此复杂的文字世界罕见。日本文化产生“多重性”的原因,主要是来自日本人对异国文化抱有强烈的好奇心,同时对本国文化也具有异常的保护心理。身居岛国,不受外侵,根据自己的需要有目的地吸收外来文化,这也是日本人长期养成的性格特点。
2.均一性
日本文化不受地区和宗教的限制,具有均一性。有一句话说:「地が変われば品変わる」(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意思是说各地有各地的风俗习惯。不能说日本各地的风俗习惯没有差别,但是比较之下相对很小。风俗习惯、人的思维和行为等等大相径庭。笔者在驻日使馆工作期间,因公到过日本许多地方,南自冲绳北至北海道,对日本人的衣食住行等文化氛围均有切身的感受,觉得没有明显的差异。比如:日本没有一个地方不把「刺身」(生鱼片)和「お寿司」(寿司)作为美味佳肴的,也没有一个地方不吃「生卵」(生鸡蛋),不喝「味噌汁」(大酱汤)的。狭窄的国土,众多的人口,日本人长期以来养成了重视集体和国家的习惯,可看成是形成日本文化均一性的主要原因。
3.日本化
日本人具有模仿和改造的天赋,具有把外国文化转化为日本独特文化的能力。早在平安时代,日本人就以中国的汉字为基础创造了自己的假名,完善了日语的书写形式。
镰仓佛教也是日本人把佛教改良为日本佛教的例证。6世纪,即镰仓时代佛教传到日本,当时的佛教大师法然和其弟子亲鸾根据日本人的信仰习惯改良了外来佛教受到广大民众的青睐,深化了日本的宗教活动。
到现代,日本文化成为了世界各国文化的结合体,借鉴外国的东西,经过精心改良,已是[不和不中不洋]的第三种产物,具有日本独特的风格。举一个日常生活的例子,日本人对中国菜情有独钟,以横滨中华街为代表的中华餐馆数不胜数,品其味道,虽然早已失去了中华的原味,可是却完全符合日本人的口味,为此日本人津津乐道中华料理的妙处。我国国内也有很多日式餐馆,我们对日餐的要求就两个字,那就是“正宗”,追求原汁原味。在日本,对外国菜追求原汁原味的想法基本不存在,只要符合自己的口味就是“正宗”。日本有一个著名的饺子连锁店叫「王将(おうしょう)」,其店铺遍布日本全国各地,物美价廉,深受大
众欢迎。其实,中国人一看就知道,那不叫饺子,在中国叫“锅贴”,只是和中国的锅贴相比,个头小了点儿,馅少了点儿,可是日本人一直认为这就是中国的饺子。
我们在借鉴外国时,以前常说的一句话是“洋为中用”,意思是说对外国的东西不能生搬硬套,要结合国情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为己所用。在这个问题上,日本人虽然嘴上没这么说,但是可以说日本人做得恰到好处,仔细观察一下,所有来自外国的东西,无一不经过加工改良据为己有了。这也是日本文化的明显特点之一。
4.现实性
日本人是最重视现实利益的,这点集中表现在宗教信仰方面。信仰宗教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心一定要虔诚,还有一个大忌,那就是不能同时信神又信佛,如果同时信奉神和佛,遇到灾难那就神和佛都不会帮你,说不定还会遭到报应,“一仆二主”一般来说是不会有好下场的。但是,日本人信奉宗教的原则却是兼而得之,很多人同时信神又信佛。据统计,日本近1亿3千万人口,信仰宗教人数却多达4亿之多,说明很多人属于“一仆二主”。其实,日本人自己心里也明白,这种违反常规的做法,信也等于不信。事实上,除少数人以外,日本人的绝大部分是不信教的,这样做只不过是一种精神寄托,遇事感到心安。比如,高考前很多考生都要到神社或寺院祷告、求签,如果求了个上上签,那就增强了信心,如果求的是下下签,据说只要把它拴在旁边的树上,就可以逢凶化吉。总之只要你去拜了,祷告了,花上500日元(求签一般需要500日元),就会心安理得,永保平安。 日本人过年时,有一个重要日程,那就是新年钟声响过之后都要去神社参拜,日语叫做「初诣(はつもうで)」,新的一年来临,第一次参拜神社,这已经成为了日本人的固定习惯。有一年,我在日本赶上了新年,抱着入乡随俗的想法,新年钟声过后也去了驻地附近的神社,到了一看,那真叫逛庙会,人山人海,拥挤不堪,据说很多人早在2—3个小时之前就已经排队静候了,可见日本人为了自身的现实利益向神佛讨个平安的心情是何等的迫切! 众所周知,日本人在科学研究方面,一贯轻视理论研究,而十分重视应用技术的开发,在规格改良和质量上下功夫。这也是考虑现实利益的集中表现。
1、单一性
2、兼容性(吸收性)
3、自然性 简素性 朴素性
4、传承与创造性
5、神国 神道思想 天皇统治 1、时间上, 现世主义=现在主义
无始无终的历史时间 无限循环的自然时间 有始有终的人生时间 政治上表现为“顺应大势主义”。 艺术上表现出“造型感觉的敏锐性”。 技术上表现为精益求精的细致主义。 思维上表现为注重日常生活经验和形而下的倾向。
2、空间上,集团主义=部分主义
具体表现为村社共同体(集团),强烈的集体归属感。 天皇制:作为近代日本的机轴,天皇制起到整合上层政治精英与下层普通民众、应对内外危机、推进文明开化、建立国民国家的作用。然而天皇制国体下的国民无限责任伦理导致了日本国民的集体无责任体系。同时,战后天皇制的崩溃又导致国民不信任一切权威(包括民主主义)
3、混合文化
主动和积极地学习外来文化,甚至“向外国寻求对本国的文化不可缺少的原理”。
外来文化在日本精神构造中的无构造碎片形式,缺少本土文化的精神核心,甚至有浓郁的无常感和虚无感。
4)日本饮食文化追求的精神
篇五:防邪基础知识
防 邪 基 础 知 识
一、什么是邪教组织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的基本特征
1.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邪教常常把宗教教义、科学知识盗用一部分,篡改一部分,扭曲一部分,拼凑成所谓的“教规教义”。
2.神化邪教头子,实施精神控制。利用各种谎言、骗术和心理暗示、诱导等方法,对成员进行“洗脑”,让成员完全顺从,并把邪教头子吹捧为至高无上的“神”。
3.建立组织体系,从事非法活动。邪教规定成员一律不准使用真名,而互称“灵”名,暗号联络。自上而下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规定站点、小分会以上负责人由总部任命,实行异地交流。
4.骗敛钱财,获取暴利。邪教组织以欺骗、恐吓等方式,向成员销售分文不值的“圣水”、“圣物”,吹嘘能够“治百病”、“保平安”,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5.反对政府,仇视社会。邪教组织煽动成员发泄对政府和社会不满,声称“先夺民心,后夺政权”。插手群体性事件,炒作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拨弄是非,离间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6.宣扬“末日来临”,制造恐慌。编造“世界末日就要来到”、“大灾大难即将降临”等邪说,制造恐慌,把自己打扮成“救世主”,宣扬只有听他们的话才能得救、升天,脱离苦海。
三、邪教的现实危害
1.破坏家庭。邪教组织煽动成员抛弃家庭,外出传播邪教,导致有的邪教成员抛下家庭,外出传教下落不明。有的成员不干家务、不管孩子,成天信教、传邪。
2.骗取钱财。成立所谓的“天国银行”,散布“灾难快要来了,钱财、粮食放在家里不保险”谣言,哄骗群众交出财产。
3.破坏生产。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致使众多邪教成员不参加劳动,整天在家祷告。
4.奸淫妇女。一些邪教头子流氓成性,过着荒淫无度的生活,借着“神”的名义玩弄妇女,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
5.残害生命。宣称“信教能治病”,致使一些群众因耽误了治疗而死亡,或者被邪教用巫术治死、致残。
6.毒害青少年。邪教宣扬“学生信了主,不学也自通”,致使一些中小学生辍学,去参加邪教的聚会等活动。
7.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邪教组织插手群体性事件,炒作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歪曲事实真相,煽动闹事。对干部群众进行电话、传真和互联网骚扰,投放反宣资料,干扰卫星电视信号,插播广播电视,严重影
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危害基层政权。一些邪教在基层设立组织、任命骨干,妄图取代基层政权。有目的地拉拢党员干部,侵蚀基层党政组织。有的邪教甚至插手基层选举,鼓动群众将选票投给他们“中意”的候选人。
四、邪教的骗人手段
1.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邪教在发展成员时,常以宗教的面目出现,或谎称是气功或外星人。
2.用治病、免灾诱惑人。邪教组织往往都在老百姓日常最关心的平安、健康等问题上作文章,鼓吹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消灾避难,治病强身,一年四季保平安”。
3.用各种把戏吓唬人。采用看相算命、装神弄鬼、蚂蚁写字、白纸显字等把戏,哄骗他人加入邪教。
4.用套近乎方式拉拢人。以串门、交朋结友为幌子,同发展对象拉关系,宣传邪教。
5.用小恩小惠收买人。一些邪教组织假装关心帮助贫困群众,用小恩小惠收买群众、笼络群众。
6.用暴力手段胁迫人。对那些不好骗或者不想加入邪教的群众,邪教组织就从诱骗转向暴力威胁,逼其就范。
五、党和政府处理邪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对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群众,要千方百计地团结、教育、挽救他们;对极少数邪教头目和骨干,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封建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依法取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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